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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作者:吴南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摘要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浅析了警察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之处及其原因,并提出对该自由裁量权的一些完善策略,旨在促进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现代警察权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道路上最需要重视的权力之一,其核心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其定义是: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对警察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方式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警察行政主体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和消极默许,根据警察个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据立法目的和比例原则,根据现实情况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成因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国家行政权中警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被经常运用的权力,贯穿公安行政管理全过程。

其的形成有以下原因:一是因为警务活动中涉及的主体具有广泛复杂性。

对不同主体同一违法行为的认识都存在差别。

在规范化执法中应用到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公安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二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适用于现在,却制定于过去。

对于案件出现法律明文规定外新情况,我们就要按照比例原则适用法律,这之中必然地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通俗的说就是由于法律无法将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内容罗列穷尽。

三、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警察自由裁量权具有国家性。

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其形式上的表现带有个人主义色彩,但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做出自由裁量行为的警察个体判断能力,因此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行政效率。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警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责,为实现这一职责,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采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在首先概述了这一议题的重要性,指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分别解析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影响因素、限制条件以及如何保障权利合法。

通过分析这些方面,揭示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在对前文进行总结,强调了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和意义,同时展望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提供参考,并促进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影响因素、限制条件、权利合法、总结、展望。

1. 引言1.1 概述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拥有的不受具体法律规定约束而可以自行决定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又容易引发争议和批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加以严格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措施的权利。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一直备受关注。

其具有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研究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执法措施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最佳执法效果。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更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指导原则,使其在执法实践中更加有效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研究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只有加强对该领域的研究与探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

2. 正文2.1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正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执法手段和决策的权利。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作者:赵金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键的环节,是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来提高办案效率。

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滥用执法权的现象,这会严重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会对如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规范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行为,希望能够加强我国社会治安的合理、科学管理,加强治安管理的规范性,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治安管理自由裁量权处罚法不当使用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061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公安行政处罚的重要内容,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由裁量权是警察在进行治安管理中常用的手段,適当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解决速度。

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给了民警过大的执法范围和自行决定处罚措施的权利,因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民警对违法事实、情节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出现不当使用裁量权的情况,这样的执法行为会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管理的公正和正义。

因此加强民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治安。

自由裁量权是已经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规定处罚,然后相关执法人员在这个范围内酌情处理案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执法人员会进行不同的处罚力度,对于公民来说有失公平,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处罚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法的主要处罚类型有三种,分别是警告、罚款和拘留,处罚力度逐渐加大。

因此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合理选择合适的处罚种类。

在处理实际的案件时,执行的方式、步骤和处罚种类都是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上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从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2018

自由裁量标准2018

自由裁量标准2018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框架下,裁判人员或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或事务时,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定,依法自由裁量的权利。

2018年,自由裁量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理,裁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不仅减轻了司法压力,也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行政事务中,行政机关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多样化的需求。

因此,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需要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监督。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的运用需要依法合理。

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裁判人员或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做出决定,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裁判人员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只有在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的运用需要加强规范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裁判人员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存在滥用或不当行使的情况,这就需要加强规范和监督。

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明确裁量的界限和条件,防止裁判人员或行政机关的任意行使权力。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况,确保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自由裁量标准的完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法律界、学术界、社会组织等都需要积极参与自由裁量标准的讨论和完善,共同推动自由裁量标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标准在2018年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论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

论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 量 权更 为重 要 。

对 于 以上观 点 , 笔 者 持 不 同意 见 。从 应 然 性 来 讲, 公安 机关 确 实不 应享 有过 多 的刑事 自由裁量 权 , 这 也许 正是 学术 界 对 于 此 问题 不 重 视 的关 键 ; 但 是 法 学 问题 的研究 更要 看 实然性 。在绝 大多数 的刑事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5 1 0 2 一( 2 0 1 7 ) 0 3 —0 0 3 6 —0 5
对 于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的 研 究 , 在 国内 大 多停 留
在 对检 察官 、 法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 研究 上 , 对警察
还有对于量刑中一些基有学者认为从我国刑事制度上考查公安机关不存在此方面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裁量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一般很少受到检察机关的否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制度上具有对公安机关的审查权实际上很少使用造成了公安机关虽不具有制度上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却在实际中裁量着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 3 9卷
是 一体 的完整 刑事 追 诉 程 序 的 不 同 阶段 , 很 难将 一 种权 力 的行使 严格 割裂 开来 , 所以, 公 安机 关一 定享
理权 属 于行 政权 之 范 畴 自不 待 言 , 警 察 权 中 的刑 事 侦查 权属 于 司法权 还 是行 政权 则仍 有争 论 。 ” _ l 】 也 有
由裁 量 权 , 并 论 证 了其存 在 的 正 当性 和 必 然 性 , 提 出警 察 刑 事 自由 裁 量 权 的 范 围包 括 事 实 认 定 和 法 律 适 用 两 个 方 面, 据 此 对 警 察 刑 事 自由 裁 量 权 的 规 制 提 出 了 一些 建 议 。 关键词 : 警察 ; 刑事 ; 自由 裁量 ; 规 制

警察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警察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量权 的行使, 是当今法治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
警 察裁量权 的含义与范围
警察行政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 可 以说 , 警察裁量权 弥散在警 察许可、 警察调查、 警察强制、 警察处罚、 警察指导等警察行政
警察裁量权 的含义与本质分析。 研 究和探讨警察裁 量权 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警察裁量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的法律规制, 首先有必要厘清其含义和 范围。 按照行政法治的
【 关键词 】 警察裁量权 滥用 法权 的行使状况是衡量 一个国家 于 个案 正 当性 。 行 政 机 关 处 于 这 种 情 形之下 , 既要 按 照 法 定 目
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 而警察权 的行使是否符合法 的观考虑, 又要考虑案件 的具体情况 , 从而找 出适 当的、 合理
制性规定。 如《 人 民 警 察法 》 第八 条规 定 , 公 安机 关 的人 民警
三 是对 警察行为实施时机的裁量。 警察主体经过裁量 , 在决定采取警察行为和采取何种警察行为后, 还需要对何时采
警察裁 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口 孙卫华
【 摘要 】 警察裁量权是警察权的核心内 容, 它弥 散在警察行政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 警察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不符合
立法目的、 不相关的考虑和不公正的决定等情 形。 为适应行政法治的要求, 应构建立法、 行政、 司法和程序规制相结
合 的控制模式 , 有效防止警察裁量权的滥用。
有抽象性、 有限性和概括性, 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设想所有情况 以采取包括警 告、 罚款、 行政拘 留以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 的许 而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反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空 间, 赋予 可证等 不同种类 的行政处罚, 罚款 的幅度更是从2 0 0 元 以下到 执 法者 “ 不同情况 、 不同对待 ” 的广泛裁量权 , 以保 障执 法中 5 0 0 0 元以下的不 同幅度。 因此在具体办理治安案件 中, 警察主 个案的实质正义。 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言:“ 裁 量主要服务 体选择何种 处罚种类 、 处 罚幅度, 必须行使和运用裁量权 , 才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首先对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探讨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文章还分析了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并阐述了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合理性原则。

文章强调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平衡,即在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制框架内,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合理平衡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界定、适用范围、限制、监督、保障、合理性原则、合理平衡1. 引言1.1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适用性和灵活性,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自由裁量权能够在保证公正与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行政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利于营造一个公正、透明和法治的社会环境。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 正文2.1 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法规授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的一种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对事实情况和执法对象特点进行合理判断和决策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在于执法人员的自主性和判断力,其具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案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的选择等。

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也不是随意的。

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如何做到公平正义执法,让受罚者心服口服,使受害方的理解满意,赢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我认为正确把握好执法办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自由裁量的定义和原则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主体依行政裁量权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用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个过程。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和发展的结果,简单地说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为了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把握和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进行处罚上时,自由裁量必须合乎法律所规定的目的。

目的是必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如果背离了这一目的,就会陷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泥潭。

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

二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正义应是行政执法的核心,民警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既要求做到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前后一致,又要反对反复无常,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罚之人和事存在成见或偏见。

克服倾向从重处罚、以罚代刑的观念,既要依法惩治违法者,同时又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坚持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平正义地裁量案件。

三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错罚相当的原则。

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其行为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规定性。

要准确地确定性质、确定应当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应当是重错重罚、轻错轻罚、过罚相当。

二、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广泛,几乎渗透到执法的全过程。

浅议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文章以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明确提出了自己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运行要素的见解,并从规范自由裁量、提高执法素质、推行执法公开、健全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论述如何完善规范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促使公安行政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浅议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越来越多的行政自由裁量,“行政活动的实际需要,即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决定了法律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i[①]。

”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规范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裁量空间,如此,才能逐渐把权力寻租之门封堵起来。

因此,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当前公安行政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文章主要以公安行政行为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为例深入探析如何规范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公安行政行为“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法规总是有弹性的,超速行驶机动车通过关系可以少交罚款,打架斗殴找找熟人可以少拘留几日等等。

执法办案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造成了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

笔者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㈠裁量标准不一。

一方面裁量幅度过大。

公安行政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如不对其细化量化,就不能对号入座。

例如: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下十五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公安机关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轻可单处一百元罚款,重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究竟何种情节要单处一百元罚款,何种情节要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呢!有的民警甚至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手段如何,幅度如何,只要处罚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合法的,就是公正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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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自由裁量包括罚种类以及幅度上的自由选择。

2. 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方式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赋予公安机关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

这就赋予了公安机关面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选择处罚亦或是调解。

3. 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即指治安管理处罚上公安机关有相对自由的时限选择权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面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时限选择上公安机关就可以在法定的时限内根据现实的案情对时限自由裁量。

4. 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即指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事实认定以及性质判定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的权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处拘留。

对于何为阻碍、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尺度便是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事实、情节的一种自由判断。

5. 执行的自由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变通方式选择合理的执行方式。

二、当下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面对的问题1. 执法空间过大法律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和现实因素,但是法律条文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这就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留有一定的弹性范围,这样才方便执法者具体操作,这也就为自由裁量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和可能。

纵观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发现该法仍有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比如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而相应的应如何具体操作相关解释没有及时跟进,这就出现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甚至是违法行政的可能。

论监狱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监狱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监狱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者:陶新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概述刑事立法和监狱行政管理法律层次制度的残缺及其对监狱行刑业务调整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支撑和蕴含了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①而且,警察自由裁量权会随着监狱行刑业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扩张而不断扩大。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繁多。

多数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②由此,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可以理解为:警察在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幅度内,为实现对罪犯的刑罚和完成对罪犯的教育矫治,根据具体情况,对罪犯在狱内的劳动、学习考核,奖惩实施,处遇兑现等具体刑罚和管理事务的考核方式、时限、种类、情节的自由选择权。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形式主体是由刑事法律授权的监狱和警察。

但实践中,监狱只是一个组织结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抽象物”,真正充填这个结构形式的、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个性特征鲜明的个人——警察。

所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监狱内具有警察身份,并在与罪犯管理有直接关联的岗位上,具有具体执法责任的人员。

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管理罪犯过程中,其自由裁量权即为国家刑罚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即在选择具体的行为方式上,可自由选择作为或不作为。

如《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经检查,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这里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其语义包含了允许警察在行为方式上有选择的余地。

第二,确定执法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监狱法律、规章只对一些执法时限、期间规定了一个幅度,赋予了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至于什么时间会见,一次会见多长时间,由警察裁量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警察进行认定,会 出现不同的认定结论 呢?如法律条文中经常也现的 “ 情节严重” “ 、 情
节较重” 情节较轻”等 ,因法律也没有明示如何 区分 ,警察在认定方面也就存在判断与选择 、“
的空 间 。
・ 收稿 日期 :0 6一 1— 0 2 0 O 2
作者简介: 张永生,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政法教研室。 男。 讲师。
的空 间。
( 三)程序裁量。尽管 《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专设一章对警察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进行规
范,而逐步缩小了警察程序裁量 的余地 , 但是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法律语言 的局限性和社会 生活的复杂性 ,决定 了不得不承认警察 的程序裁量。例如,对于因 民间纠纷 引起 的打架斗殴或
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再如 ,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的 暂缓执行决定方面有视情况 自由裁量 的权力。这些都说 明公安机关享有一定范 围内的程序 自由
临沧教 育学院学报
J un lo ic n o ra fLn a ¥Ed c t n C l g u ai ol e o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0. 1 o 1 1 5N .
Ma .2 o r 06
《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的警察 自由裁量权
张 永生 . 安皇 彭
(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政法教研室.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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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件裁量。也即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要件确认方面的判断与选择。因为法
律给出的诸如 “ 扰乱公共秩序” 妨碍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 、“ 、“ 、“ 理”界定 的标准是抽象的,警察在治安个案中就得去解释这些标准的含义 ,来决定 如何取舍这 些标准,最终来决定治安个案的处理。当然 ,由于警察个人法律素养 的不 同,肯定会 留下裁量

【推荐下载】关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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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初探本文讲述了关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前言美国警政问题专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曾在1960 年对警察自由裁量权作了如下定义: 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根据具体情况凭公正的依据法律而采取行动的权利。

他认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 警察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做出选择的权力。

人民警察作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执法者,手中掌握着的自由裁量权,有时会成为一柄双刃剑。

这柄剑挥出去时,一方面行使权力彰显正义,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执法者以权谋私的工具。

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一定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当前,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正日益受到关注。

一方面, 是因为警察手中掌握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很多案件争议的焦点大多围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鉴于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人民警察不可能从中找出完全和现实生活相对应的情境,因为警察在实际执法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

特别是近年提出的和谐社会主题,为民警的自由裁量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如何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自由裁量权在当前社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从法律的层面来理解,法律规范只是一种泛指性的约束,它只是对某一类行为所共有的特征做出规定,而不可能将这些行为分门别类。

也就是说,法律只能是范式规定,而不可能是具体解析。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现实情况的千变万化,一方面,各种情况都有其复杂性,使民警在执法时,产生各种疑惑;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都可能导致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又可能导致立法工作的滞后。

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时滞(time lag) 。

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刑事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文章立足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简要分析了控制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以期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科学控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措施引言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做出了规定,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处罚的种类也较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许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行政执法中饱受争议,成为滥用职权投诉最多的方面。

公安机关作为执行行政处罚的主力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如何规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乙曌倩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途径研究》一文中提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可以让行政执法主体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种,其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宽,为了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便赋予行政处罚行为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大量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得其‘自由’幅度进一步扩大,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埋下了隐患。

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其适度的良性运行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

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作者:郑丽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9期摘要人民警察是国家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人民警察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公安民警在使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实际的治安案件时仍存在些许问题。

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出发,对我国人民警察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从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治安管理处罚中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合理有效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粗浅建议。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含义范围作者简介:郑丽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05人民警察是国家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裁量权作为警察执法的重要权利,对公民的各项权利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做到公正执法以及如何正确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以使之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概述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相较于普通的警察权,是法律赋予警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治安管理权。

我国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意见不一,但大致认为治安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管理社会治安秩序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在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方面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力,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公安民警在行使法定职权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执法范围,可以自由选择处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幅度等的特有权利。

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以及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可知,自由裁量权本身存在较大的幅度空间,相应的对其内容的概述也无法一一列举,据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内容来分析:(一)处罚种类参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公安机关论文: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

公安机关论文: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

公安机关论文: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中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的得当,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的不得当,就会极大的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强大的行政权,一方面,对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巨大优势,即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国家统治的作用;另一方面,容易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很多地方行政机关都在摸索制定一些裁量基准,从事前、事中的角度进行控制。

法院也在探索如何从事后的角度、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些审查标准,如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今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

这不便于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准确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容易发生偏颇。

这种现状与行政法理论研究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展开有关系。

本文希望通过对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背景、理论进行分析,全面阐述公安机关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来龙去脉。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为防止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提供参考。

【英文摘要】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of the need of modern administration, the impro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the achievement ofthe rule of law, and the need of the increasingly changing society. But on the other hand,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t may be abuse of executive authority, directly agains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executive relative, alienation of the chief of power and corruption, and thus pose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rule of law. In my opinio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fo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may be widespread abuse of the facts, shall includ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egislative contro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judicial review, that is a full range of legal control system. The aim is that strict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the laws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within the scope of executive authority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of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This control model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relations is to ensure stric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subject to the rule of law, which ha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o build a “harmonious enforcement” of the environment is necessary to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background. Constitute a “harmonious law enforcement” must be a two-way, one a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makepunishment for violations, according to law regulations, legal procedures, taking into account factors relevant factors make reasonable discretion. The second is the object of punishment is punishment was no reason to resist. It would appear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discretion, we need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means of control, namely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trol means, and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litig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in the mis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control.The first section of the article, mainly analysis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iscreti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arrativ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iscussed the existenc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basi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ccording to th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subject to the avail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flexibi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norms as the standar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restrictions there can be divided into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discre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restrictions there i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ir staff on the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did not regulate the flex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administrative action is discretionar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ir staff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norms applicable to flexibl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The reason to make such a requirement is because of the fact that certain laws can be made in legislation, uniform regulations, and the fact that certain laws can not make uniform regulation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ir staff need these legal facts of the specific factors decided to apply the law.The second section of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China.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f exercised correctly will be able to play the public interest, maintain public order,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but if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contrary to the purposes authorized by law and will, it is easy interference and damage the social order, but also relatively easy to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actice,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bused, there is two major manifestations, namely, abuse of power and is obviously unfair. Police abuse of power that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n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functions, although the form of legal, but contrary to the public security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give the purpose of the executive powers, and generally is intentionally subjective; obviously unfair, generally confined to the Chief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organs penalties are in this area, that are legitimate form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but acts as an obvious injustice to grasp the degree of punishment at the expense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lative, subjective and generally out of their negligence, but also with significant loss of impartiality on the results of elements, if the subjective intent to cause significant loss of impartiality on the results, all belong to the scope of abuse of powe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main reasons are:inadequate legislation, different standards of discretion, the law enforcement body is not strong awareness of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not in place, lack of judicial review system, and many other issues.The third main section of the article is abuse of discre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making relevant means of control. Including internal control and external control, the internal control first of all, is to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police force building, through thedevelopment of a number of regulations to restrict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by public security officers, and secondly,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i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atters of the same or have the same, after a long-term, general, continued or repeated for the purposes, then to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hat have become the general practice of general practice can be regarded as such an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can limit the arbitrary discretion, to prevent co-vary sentence, the relative damage to people’s interests. Finally, detailed reference to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punish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a more reasonable time scale. Administrative review is the legitimacy of the right to exercise reasonable supervision of, but only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pervision.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recommendations should be considered suitable for China to gradually establish “administrative judges”system to enhance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body and review the independence of staff, reduc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r other persons interfering in, and enhance super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performance. Publicsecurity organs must be based according to law, the purpose of strengthening the police contingent, fully awar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institution-building, from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professionals with both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review. Public construction work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s the executiv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Police embodiment, also urged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n effective way. External control, first of all, the premise of legislation is the control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operational, as much as possible to reduce the magnitude and breadth of discretion. Improve the procedural legislation, procedures f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Chie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is an important complement to the substantive law is to suppress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 important means, which restricts th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to maintain the correct operat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is also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Social control,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the improvement inthe current petition system, and clear the way citizen complaints and appeals,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 norms and the supervisory rol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ate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transfer the supervision. Although society does not have direct supervision of mandatory and binding, but i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process of discretion of control of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wide rang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features with greater elasticity. Therefo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very easy to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ative, and now,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buse of discretion, most of them are dressed legitimacy. Therefor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current limitations, we need a more effective means of review, no doub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is an effective means of judicial review is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s a supplement. Mediation is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parties recognized in the people’s court or the participation of some of the disputed administrative act on a voluntary basis, through communication, to reach a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disputes and litigation activities of a closed way.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mediation system is not applicable, but in compensation cases, for compensation for mediation. Although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conciliation proceedings did not include the law, but in term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by some form of mediation, it appears that this law prohibits mediation the provision does not set but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trial, but the way of active non-institutionaliz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关键词】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执法控制【英文关键词】【目录】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8-13(一) 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8-9(二) 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9-10(三) 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10-13二、我国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分析13-23(一) 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3-15(二) 公安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15-18(三) 公安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18-19(四) 公安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19-23三、我国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23-37(一) 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23-30(二) 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30-37结论37-38参考文献38-41中文摘要41-44Abstract44-47后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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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由裁量权含义
篇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浅谈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摘要:近年来,警察队伍中出现了”自己人打自己人”的现象,暴露出了我国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警察打警察现象的主要法
律原因,该论文着重分析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
对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201X年5月3日,山西省发生了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事件,被害人李忠义
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当他开车行至太原市某超市附近路口等红灯时,太原市尖草坪公安分局的刑警刘义民在后面鸣喇叭催促,后两人发生口角,当晚,刘义民召集一群人将李忠义打死。

该案件中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就是自
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使人民警察充分运用自己
的职权,更快、更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如
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恶果,人民的正当权利就会受到
侵害,警察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发生,影响到整个警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警察法》中的规定有缺陷,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待完善。

《人民警
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
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篇二:什么是警察
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
10治安三应急
第一章
1.《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一书认为警察概念的核心在于(C)
A.警察的目的
B.警察的手段
C.警察是暴利中心
D.警察是社会工作者
2.《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一书认为,包括美国警察在内的警务特有的核心矛盾是(A)
A.自由与秩序之争
B.预防与打击之争
C.限制与服务之争
D.控制与保护之争
3.FBI是美国一个极为重要的联邦执法机构,即:(D)
A.国家安全委员会
B.海关总署
C.酒类、烟草与火器管理局
D.联邦调查局
4.詹姆士.威尔逊认为,警察职能中最繁琐、也最重要的是(A)
A.维护秩序
B.干预家庭暴力
C.预防犯罪
D.提供服务
5.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动态矛盾”,警察起到了平衡社会中自由与秩序的作用。

这意味着:(ABCD)
A.警察不仅必须维护秩序,而且必须保护个人权利
B.警察保护个人权利要求警察必须控制自己所掌握的权利
C.警察保护个人权利既要求警察平衡冲突各方的不同利益
D.以警察治理自由社会,必须平衡警察的权利与民众的权利
E.为了实现对秩序的维护,不得不以无条件地干预民众的自由为代价
6.下列属于美国司法部隶属的联邦警察机构是:(ABCD)
A.美国法警局
B.移民归化局
C.联邦调查局
D.禁毒署
E.酒类、烟草与火器管理局
7.詹姆斯。

威尔逊认为,地方警察有三种主要职能,即(ABD)
A.执行法律
B.提供服务
C.社会控制
D.维持秩序
E.预防犯罪
8.詹姆士。

威尔逊提出的三种风格的警务分别是(CDE)
A.执法型
B.控制型
C.法治型
D.服务型
E.守夜人型
9.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为(ABCD)
A.警察自由裁量权滋生了警察的腐败
B. 警察自由裁量权滋生了警察的腐败
C. 警察自由裁量权使得警察管理变得困难
D. 警察自由裁量权使警察可以回避保护公众的职责
E. 警察自由裁量权削弱了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
10.曼宁等学者提出的警察与平民互动中的突出因素,包括下列:(ABCDE)
A.权威问题
B.环境
C.互动的成分
D.当事人各方的预期
E.当时人的表现
11.著名学者赫尔曼戈尔茨坦曾经提出:“就其职业的本质而言,警察是自由社会的异端”》这一观点指出了包括美国警务在内的警务特有的矛盾核心。

(对)
12.与大多数欧美国家一样,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警察力量。

(错)
13.与美国人崇尚联邦主义和地方自治的信仰一样,美国的警察主要是适应地方的需要和要求发展起来的。

(对)
14.《生命史警察----美国的经验》一书作者认为,无论就提供服务、执行刑法、还是就预防混乱恢复秩序而言,警察都是社会控制的机构。

(对)
15.《什么事警察----美国的经验》一书作者研究警察的视角是,现实中警务反映了社会各种冲突甚至往往相互矛盾的均衡。

这些理论存在于社区层次、组织
层次和个人层次上。

(对)
第二章
1.自19世纪早期法国建立了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警察组织并一直延续到今天。

该两个组织是国家警察和(B)
A.法警
B.国家宪兵
C.警察部队
D.私人警察
2.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建立了其现代警察组织。

日本警察的建立主要参照了(C)
A.美国警察模式
B.英国警察模式
C.法国警察模式
D.意大利警察模式
3.理查德.伦德曼提出,三种因素影响了警务的发展,促成了从非正式警务向正式警务的演变。

伦德曼所致的三种因素是(BCD)
A.政治极端的意志
B.社会组织形式
C.社会精英的利益
D.犯罪率及社会影响
E.社会文化变迁
4.与英国警察相比,大陆警察中央集权程度较高,权力更大,但是对日常生活
的管辖范围较窄。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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