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管(精)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95)-国发[1995]32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95)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发[199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结束——。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8.23•【文号】财政部财社字84号•【施行日期】199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中央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23日财政部财社字84号发出)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财政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部门范围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各民主党派)。
6.各人民团体。
7.视同机关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社会团体。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检法部门)。
(二)实施经费范围上述各部门由国家财政预算行政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7]6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6.24
【实施日期】1997.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7]6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个人填表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个人明细表填表说明表2-1:单位信息表行政区划代码:程序自带。
组织机构代码:查单位编制手册,或从网上百度查询。
单位名称:输入单位完整名称。
单位类型:填写规范名称“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当单位类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时该项目为必填项。
当单位类型为“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时,该项目不可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其他”范围中。
财政负担比:填写内容为百分比数,填写范围为0—100。
(财政负担比例就是测基金支撑能力用的,具体到某个单位有个“大概数”就行,对总体影响不大)表2-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个人明细表姓名:输入时注意两字间不能有空格。
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十八位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足补X。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查单位编制手册,或从网上百度查询。
(共用组织机构代码的两个单位,其中一个单位在后面加“-1”。
同一个机关单位一个机构代码但里面有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的在单位机构代码后面加“-1”“-2”“-3”来区分)单位类型:填写规范名称“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当单位类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时该项目为必填项。
当单位类型为“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时,该项目不可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其他”范围中进行选择。
财政负担比:填写内容为百分比数,填写范围为0—100。
(财政负担比例就是测基金支撑能力用的,具体到某个单位有个“大概数”就行,对总体影响不大)性别:男、女。
民族:“汉族”或“少数民族”进行选择。
出生年月:根据身份证号自动生成,(如身份证年龄与实际不符在对比例提高8-15%部分,这次改革时暂时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服务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服务手册工资一、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按年限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所需程序:1、对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等项目进行维护,输入口令,实现数据库的自动晋级,打印、《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花名册》《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转出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2、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无误后转入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4、表格报送:、《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花名册》《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审批表》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三份,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财政局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非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两份,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所需材料:1、上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的数据。
文件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 号)二、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审批所需程序:1、对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等项目进行维护,输入口令,实现数据库的自动晋档,打印《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花、名册》《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转出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2、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无误后转入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4、表格报送:、《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花名册》《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三份,报市人社局工资;非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两福利科、财政局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份,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所需材料:1、连续或累计上两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的数据。
文件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 号)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审批所需程序:1、对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等项目进行维护,输入口令,实现数据库的自动增加薪级,打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4日财社字[199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
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转管理的范围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待遇经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
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 48 号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年工资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及指标解释
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 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 单位。
科学出版社 科学时报社 青岛疗养院 庐山疗养院
填写”3类事业单位”。
四、统计方法
统计方法
按照“谁发工资 谁统计”的原则,职 工工资在哪个单位支 付,就由哪个单位按 现任职务(包括专业 技术职务)进行统计, 担任两种以上行政职 务的按最高职务统计。
凡国家文件(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都填写在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
②其他津贴补贴: 地方性津贴补贴、院及研究所自定的津贴补贴(如:百人计划津贴、 科技副职津贴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3、平衡关系:
人统5表
职工年工资总额 (乙5)
=
从业人员与劳动 报酬情况表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乙13)
3、平衡关系:
人统16表
= 上年末职工人数 增加或减少人员 (乙2)
人统5表
职工年末人数 (乙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五、人统17表主要指标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表)
1、年离退休费: 指各单位(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全部基本离退休费和补贴以及退职人员 的退职费。
人统12表: 注意核对各职务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与工龄之间的逻辑关系。
人统13表: 注意核对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与工龄之间的逻辑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人统14表、15表审核要点
人统14表: 注意检查各类工人与薪级工资之间的关系。
人统15表: 1、注意核实不同技术等级岗位(技术职务)工人任职 年限与工龄之间的关系。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 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还是单位 自筹的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工资总额是按实发数统计, 包括报告期内补发的前些年的工资。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最新规定2024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最新规定202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待遇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规定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4年最新的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退休工资的计算方式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是按照个人的工龄、职务级别以及职称等级来确定的。
个人的工龄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服务年限,包括正式职工的在编、实习和合同期间的工作时间。
职务级别和职称等级则是根据个人在事业单位内的职位和职称评定结果来确定的。
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退休工资 = (个人工资系数 ×职务工资标准 + 职称工资) ×个人工龄比例其中,个人工资系数是由单位根据个人绩效考核和工作表现来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和职称工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务员工资制度来确定的。
个人工龄比例是根据个人的工龄和退休年龄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工龄越长、退休年龄越低,个人工龄比例越高。
二、退休工资调整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调整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跟随经济发展。
退休工资的调整应该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幅度。
同时,还应考虑通胀率和生活成本的变化,以确保退休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不会下降。
2. 公平合理。
退休工资的调整应该考虑到不同地区、行业和个人的差异性,保证各方面的公平性。
比如,高薪职位和低薪职位的退休工资应有所区别,以确保退休人员的福利水平基本相当。
3. 可持续发展。
退休工资的调整应该考虑到事业单位的财力状况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退休工资差异应逐步缩小,以避免财政压力过大和不可持续的局面。
三、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最新规定根据最新规定,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调整有以下几个重要内容:1. 个人工龄比例的提高。
为了鼓励长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工龄比例将适当提高。
同时,退休年龄也会适度下调,以确保工龄较长的人员能够尽早享受退休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湘政办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375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360元。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130元,退休的12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休的120元,退休的110元;中教6级以上,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1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
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
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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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事局海政人(2008)16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管理卡片填报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灵甸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社,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提高工资政策的透明度,方便各基层单位做好日常的工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实行工资卡片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工资卡片管理的目的与要求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须填报一张工资(离退休费)管理卡片(简称工资卡片)。
2、工资卡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的基本凭证,由单位填报和保管。
当单位调动、职务(岗位)变动、办理退休手续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时应随带本卡片到人事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3、填写工资卡片时,应由单位负责工资管理的人事干部如实填报,认真审核,确保卡片内容完整、准确,并与2006年工资套改表、有关工资变动核准表和每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保持一致。
4、工资卡片一经核准后,将作为今后工资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并依据有关人事纪律追究责任。
5、在职人员调至外地工作或退休后需将本人工资卡片存入个人档案袋。
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填写离退休费卡片。
二、工资卡片的填报说明(一)在职人员工资卡片1、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保持一致。
2、出生年月:按原已核定的出生年月填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0月15日不再办理更改干部出生日期审批手续。
3、人员性质:行政机关主要填写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主要填写干部、聘用干部、工勤人员。
其中通过考试录用到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从工人岗位上聘用到管理(干部)岗位的人员,还须在本卡片的“备注”一栏中注明录用或聘用时间。
4、何时工作: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参加工作时间。
5、工龄:根据参加工作时间,按年减年加1的方法计算。
6、其中工龄间断:指参加工作以来因长期病假、事假,长期不在岗、未考核,或不符合政策的停薪留职,或受刑事处罚缓刑期等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时间。
间断时间按月计算,如间断时间为一年,填写“12”。
7、教龄:指目前在教育系统直接从事教师工作的时间,按年减年计算。
8、主要工作简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凡涉及单位及职务变化的,要在简历中反映。
9、全日制学历:是指在全日制学校脱产学习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层次。
10、全日制大专以未计算工龄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11、学历:主要填写本人的学历变化过程。
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中专开始填写;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填写本人的最高学历。
12、取得途径:是指本人取得中专以上相应学历的途径。
主要填写全日制院校毕业、自学考试、函授、党校学习等。
13、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如回到地方后所任的职务低于部队所任职务的,按其在部队的任职情况填写;否则按回地方后的任职情况填写。
重点填写本人2006年工改时的现任职务任职情况与低一级职务任职情况,以及2006年7月以后的职务变动情况。
14、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是指由人事部门授予、并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数范围内由单位予以聘任并已兑现工资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
重点填写本人2006年工改时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情况,以及2006年7月以后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情况。
15、年度考核等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要填写优秀、称职、不定等次、不称职;事业单位与机关附属编制主要填写优秀、合格、不定等次、不合格。
16、奖惩情况:主要填写1993年以来的奖励或惩戒情况。
17、工资职级:本人现享受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级。
主要填写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见习期、使用期、熟练期。
18、2006年工资套改情况:按照已经人事部门审核的2006年工资套改表进行填报。
19、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进行填写。
20、2006年工改后历次工资调整情况:主要填写2006年7月工改以来的工资与津补贴调整过程。
变动原因(文号):简要填写调整工资或津补贴的原因。
如公务员滚动升级、二年晋升一档级别工资、五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薪级工资年度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学历晋升、调整工资序列、单位调动、高定或低定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国家调整工资标准等。
工作性津贴:行政机关在2008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之前,将职岗津贴与地方岗位津贴填写在此栏(不要累加),2008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后将经人事部门核定的工作性津贴填写此栏。
事业单位职岗津贴填写在此栏。
生活性补贴:行政机关在2008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之前,主要填写综合补贴165元,规范津贴补贴后填写生活性补贴1500元。
事业单位综合补贴165元填写在此栏。
特岗津贴:是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浮动工资、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
考核年限起算时间:2006年工改后,考核年限起算时间为2006年。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考核年限起算时间均按级别或薪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一是公务员在2010年前按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滚动晋升级别;二是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五年一次晋升级别;三是机关工作人员二年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四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时晋升两个级别;五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超过原任级别一个档差的;六是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七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称时薪级发生变动(即进入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
(二)离退休费管理卡片1、与在职人员工资卡片中有关栏目一致的,按上述细则填报。
2、经费渠道:主要指离退休费列支渠道,分财政拨款与养老保险基金二个渠道。
3、离退休时间:一般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
4、离退休类别:分离休、退休、退职三种情况,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建国前老工人”。
5、离休费增发情况:指1945年9月2日(抗战时期)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1个月离休生活费。
6、2006年工改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情况:该栏填报对象为2006年工改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填写内容为本人2006年工改后的离退休费构成情况。
其中填写五个部分,(1)2006年工改前的基本离退休费(国标);(2)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指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特教津贴等;(3)规范津贴补贴前的省以下津补贴:主要包括职岗津贴、基础津贴(35元)、省市补贴(93工改前为157元,93工改后为165元)、地方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各项补贴(交通费、午餐补贴、通讯补贴)等;(4)离休人员护理费;(5)2006年工改时增加的离退休费。
7、2006年工改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情况:该栏填报对象主要是2006年7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即参加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人员)。
三、工资卡片的填报内容(一)填报依据:1、经人事部门核定的2006年工资套改名册表;2、2008年经人事部门核定的《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情况一览表》;3、2006年7月以后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变动核准表”、“退休审批表”。
(二)填报内容:1、在职人员卡片(1)2006年7月以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学历等从未发生变动的人员,填报内容均按人事部门核定的2006年工资套改名册表中所列的信息进行填报。
(2)2006年7月以后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学历等发生变动的人员,填报内容除按2006年工资套改名册表中所列的信息进行填报外,还要把变动后的最新信息填报在相关栏目中。
(3)在2007年4月完成工改审批后,因对全日制大专以上未计算工龄的学龄、工作年限、职务、任职时间等重新审核并重新进行套改的,均按重新套改后的结果填报。
(4)2006年7月以来的工资变动情况按照每位工作人员所涉及到的工资变动时间顺序,分别填写每次工资变动的“变动原因”、“执行时间”、“考核年限起算时间”以及变动后的工资和津补贴情况(没有涉及到的,可以不填写)。
①2006年7月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动后的工资变动情况;②行政机关列入2007、2008年度级别工资滚动升级范围的;③行政机关列入2008年度二年一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④行政机关2008年规范津贴补贴;⑤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的;⑥行政机关2007年度、事业单位2007与2008年度到年限调整职岗津贴情况。
⑦2006年7月以来学历变动情况。
⑧2006年7月以来从机关调入事业或从事业调入机关的工资变动情况⑨其它工资发生变动的情况。
2、离退休人员卡片(1)2006年7月以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工改后的退休费审批表,只填报“离退休费管理卡片”,不填“在职人员工资卡片”。
(2)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调整情况只填2008年有关规范津贴补贴情况。
请各单位如实填报好工资管理卡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审核日程安排表,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办理审核手续。
附:工资卡片审核日程安排表海门市人事局2008年5月20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纪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附:工资卡片审核日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