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提示2013-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相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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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生物资产的范围;(2)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资本化;(3)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迹象;(4)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成本;(5)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其中涵盖收获时

点的农产品

本准则所称“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

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有生物转化的能力,这种能力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通常表现为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等。生物资产的形态、价值以

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随其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

动不断变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就是增强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能力,最终获得更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

农产品与生物资产密不可分,当其附在生物资产上时,构成生物资产的一部分。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收获时点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采用

规定的方法,从消耗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成本中转出,确认为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

收获的农产品从生物资产这一母体分离开始,不再具有生命和生物转化能力,应当作为存货处理,如奶牛产出的牛奶、绵羊产出的羊毛、肉猪宰杀后的猪肉、

收获后的蔬菜、果树采摘的水果,等等。

二、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资本化

(一)郁闭及郁闭度

郁闭通常指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郁闭度达0.20 以上(含0.20)。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 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该解释稿主要围绕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进行规范,旨在进一步明

确和细化有关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则,加强对于这一储备项目的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解释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概念和范围: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

整储备的含义,并对其涵盖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采购成本调整储备、销售价格下调风险储备、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储备等。

2.计量和会计处理: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计量基础和计

提方法。例如,对于采购成本调整储备,可以采用实际发生的成本与以前

计量的采购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该储备的计提依据。

3.储备回转和冲回: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回转和冲回的

具体操作方法。例如,在期末进行实际购销成本对冲时,可以将价格调整

储备回转至预计发生亏损的相关项目或成本。

4.信息披露要求:解释了企业对于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信息披

露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名称、计量基础、计提和冲回情况等。

该解释稿的发布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南,并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规范性要求。对于企

业来说,遵循该解释稿的规定能够提高其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有

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同时,该解释稿还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便在最终发布前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因此,所有对于该解释稿有关意见的人士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渠道进行反馈,以促进这一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

六、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

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个人认为,这点内容的修订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矛盾,我非常赞同这样的修订。

例如,假设A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下属B、C两个子公司,D为C 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集团战略部署,2010年6月

30日B公司向C公司收购其下属子公司D公司,收购完成后D 公司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显然,在这个交易中,因为B、C同属A的控制,B、C之间的收购交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照上述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

(1)对于B而言,“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则:D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收入、费用、利润应纳入B公司的合并利润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精选5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精选5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精选5篇)

第一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解释

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商誉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2)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3)开发支出的资本化;(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5)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6)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一、商誉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一)研究阶段

本准则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其特点在于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有关研究活动的举例为: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二)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新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日前,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释》以问答的形式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将所有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无论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

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规定: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 格。” • 本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 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企业应当严 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在计量日,企业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 易价格或者其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 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当保 持一致,即估值市场参与者计量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 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财政部《应用指南》
(二)关于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 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为获得流通权而选择的几种股改方案: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2.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3.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4.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5.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 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6.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 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7.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 • • • •
(一)关于股东赠予资产的税务处理
例3.甲集团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 100%股权。甲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300万元。现甲集团公司将A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 B公司。资产评估价为6000万元。 •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清洁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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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重点内容:投资性主体

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投资性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第二十三条): 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方; 投资方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一个投资性主体应该同时满足其定义中的三个条件,但并不强制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四项特征。
控制三要素: 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5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控制”的定义和要素(续) 可能导致与旧准则处理方法发生变化的主要方面: “事实”控制——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下投票权的投资方通 过合同安排和潜在投票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控制被投资方。 潜在表决权 结构化主体 代理关系 当被投资方的一部分应被认定为一个单独主体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五条
10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吸纳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的相关规定(续)
涉及内容 新准则 原规定出处
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九条 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 第三十条(五)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的处理。 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 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列示问 第三十五条 题。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 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 第三十七条 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

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解释5号”)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具体解释,于2024年3月发布。解释5号对于企业会计在报告期间内将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为预付款项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支付,但又无法立即在当期中转化为货币的费用,比如企业为购买研发设备、市场推广等项目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在未来数个会计期间内逐渐转化为成本或者费用,因此需要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来予以处理。解释5号强调,在确认和计量长期待摊费用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其进行报告。

首先,解释5号明确了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规定。在成本可以被逐渐转化为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确认该成本为长期待摊费用,并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下的一项。对于不能确定该成本是否可以逐渐转化为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长期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部分下列示。

其次,解释5号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计量提供了具体规范。长期待摊费用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之后按照成本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如果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实际价值将其减记。

除此之外,解释5号还规定了长期待摊费用的报告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该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费用种类、金额、计量方法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同时,针对已确认为长期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释5号的发布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使得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更加规范和标准化。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6号》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计入()科目。A.营业外支出

B.资产减值损失

C.主营业务成本

D.其他业务成本

A B C D

答案解析: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将其计入企业资本公积。()

对错

答案解析: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实施的日期是()。

A.2012年1月5日

B.2012年11月5日

C.2012年12月5日

D.2013年1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2012年11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清洁版)精品PPT课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清洁版)精品PPT课件

控制三要素:
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5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控制”的定义和要素(续)
可能导致与旧准则处理方法发生变化的主要方面: “事实”控制——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下投票权的投资方 通过合同安排和潜在投票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控制被投资方。 潜在表决权 结构化主体 代理关系 当被投资方的一部分应被认定为一个单独主体的情况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续) (一)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企业的显著区别。 (二)经营目的 唯一经营目的:以取得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的方式,为投资方获取 回报。 1、向投资方或第三方提供投资相关服务 2、向被投资方提供服务和支持 3、投资目的及回报方式(如果投资方享有除资本增值和/或投资收 益以外的利益,则可能表明其未满足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条件。) 4、退出战略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第四十九条 的处理。
《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 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4号))
9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吸纳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的相关规定(续)
涉及内容
新准则
原规定出处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 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第五十条 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作者:财政部

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2期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六)

[作者]黄智

[发布日期]2013.01.28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解读】

如果要我评价解释5号6个问答中,哪些问答会对给实务带来比较大的变化,我个人认为是这一问答。仔细阅读这一问答就会发现,在回答“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会计处理”时,解释5号分两个层面作答:第一段给出了原则性指引;第二段则是专门针对破产重整中的权益让渡,且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也一并做了规范。因此,以下也是分两个层次进行解读。

(一)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或捐赠

关于企业接受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其《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年报通知》”)中曾经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证监会在其《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其认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性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证监会甚至还提到“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也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由于现行规则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但凡涉及到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债务豁免或捐赠等行为的,大部分都毫无争议的被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与国际会计标准的比较





1.计量模式不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采用历史成本 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除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 计量外,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分类不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充分考虑我国公益性生物资产数量较多,国 有农场等的实际情况,将生物资产分为三大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 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准则将生物资产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 产性生物资产。同时,按生物资产的成长特征又可划分为:成熟生产性生物 资产和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3.减值与跌价准备的处理有差异。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中规定应按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且一经计提不能转回。 国际准则规定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照两者的差额计提减 值准备,但当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其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 面价值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4.披露的内容不同。国际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比我国会计准则的宽泛,如要 求企业对所有权受到限制的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及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 以及作为负债担保被抵押的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等这些是我国生物资产准则 中不作要求的事项。 (返回)
收获与处置



1.消耗性生物资产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 成本。 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 伐期年限法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 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 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 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处理。 3.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4.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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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提示2013-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相关提示

2012年11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解释5号”)。解释5号对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尽管解释5号不要求追溯调整,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影响不大,但如果确有企业因为解释5号的生效而需要在2013年变更会计政策,且预计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应在2012年年报中就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提示:解释5号明确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的“可辨认性标准”的,购买方应予以确认。这一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补充和进一步解释。

如果该次企业合并属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者业务合并的,则上述原则直接运用于购买方于购买日的个别财务报表;如果属于控股合并的,则上述原则仅运用于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

关于此部分的具体理解和举例可参见IFRS体系下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

业合并(2008年修订)》第B31~B34段内容。为便于阅读和理解,将其全文翻译如下:“B31.购买方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一项无形资产如果符合“可分离标准”或者“合同—法律标准”,就是可辨认的。

B32.无形资产只要符合了“合同—法律标准”,就是可辨认的,即使该资产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从被购买方单独分离出来或与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分离。例如:(1)被购买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一项生产设备,该租赁条款与市场条款相比对被购买方更为有利。租约条款明确禁止转让该租赁(通过出售或转租)。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当前市场交易条款相比,租赁条款有利的金额部分,是一项符合“合同—法律标准”,故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即使购买方不能出售或转让该租赁合同。

(2)被购买方拥有和经营一座核电站。该核电站的经营许可就是一项符合“合同—法律标准”,故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即使购买方不能脱离取得的该核电站而单独出售或转让该许可。如果该许可的期限和核电站使用寿命相似的话,购买方出于财务报告目的,可以将该经营执照的公允价值和核电站的公允价值归并为一项单项资产予以确认。

(3)被购买方拥有一项技术专利。被购买方已经将该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给其他方在国外市场使用,其对价是在将来获得特定比例的国外收入分成。该技术专利和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都符合“合同—法律标准”,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即使将专利和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拆分开来单独出售或交换是不切实可行的。

B33.“可分离标准”是指,取得的某项无形资产可从被购买方分离出来,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相关的合同、可辨认资产或负债一起出售、转移、授予许可、出租或交换。购买方可以出售、授予许可或用于交换其他有价物品的无形资产符合“可分离标准”,即使购买方并没有将其出售、许可他人使用或用于交换的意图。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该类型或相似类型的无形资产的交换交易,则即使该交易是不经常发生的或购买方并没有参与其中,取得的该项无形资产都符合“可分离标准”。例如,客户和订户名单经常被授权给他人使用,因此符合“可分离标准”。即使被购买方确信其客户名单与其他客户名单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客户名单经常被授权给他人使用的事实通常表明取得的客户名单符合了“可分离标准”。然而,如果保密条款或其他协议禁止主体将客户信息用于出售、租赁或交易,则该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客户名单就不符合“可分离标准”。

B34.如果合并中的无形资产可与相关合同、可辨认资产或负债相分离,则即使不能单独从被购买方或合并后主体分离出来,也符合“可分离标准”。例如:

(1)市场参与者在可观察的交换交易中交换存款负债和相关存款人关系的无形资产。因此,购买方应将存款人关系单独于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2)被购买方拥有一项注册商标、以及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记录其生产产品(使用该商标)的专门技术(但非专利)。为转移该商标的所有权,所有者同时要转移所有必要的东西给新所有者,以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与原所有者所生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比不存在差别。由于一旦相关商标被出售,则该非专利的专门技术就要从被购买方或合并后主体分离并被出售,因此该项非专利的专门技术符合“可分离标准”。”

实务中最常见的此类需单独确认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项目是被购买方所拥有的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技术类无形资产。对于高科技行业的企业而言,这些无形项目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在收购作价中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被购买方可能在历史上将其研究开发支出全部于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处理,从而导致其自身账面上并未体现出相关无形资产。另外,被购买方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和商号名、业务渠道和客户资源等与市场营销相关的无形资源也是此类情况下常见的应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项目。这些项目在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或者由于形成这些资源的成本不能单独识别和归集导致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或者由于其取得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未被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这些资源确实具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此外,对于被购买方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取得的依法不得转让的资质等行政许可,在其他情形下是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但依据解释5号,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企业合并交易的一部分取得了被购买方所拥有的行政许可,并且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因其符合上述(一)的条件,购买方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如IFRS3第B32段举例2)。

对被购买方所拥有的无形项目予以单独识别、确认和计量,更能体现出相关购并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确认的商誉,减轻后续期间的商誉减值压力。但是,对于所确认的无形资产项目,后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谨慎评估其使用寿命,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将其于购买日的初始确认金额(购买日公允价值)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这部分摊销金额也将起到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效果),并在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每年均需进行减值测试。另外,由于此类项目在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的账面价值为零,因而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或者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中采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其计税基础通常为零,由此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调整在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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