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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首先,该会计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作为负债工具或者权益工具进行计量的合同,包括现金、权益证券、债券、贷款或债权等。

根据其性质和特征,金融工具被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其次,该会计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管理方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和摊余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金融工具的价值,摊余成本模式是指按照合同面值、折扣率和费用分摊等方法确定金融工具的价值。

权益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均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第三,该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可转换债券和永续债,企业应当根据其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进行确认和划分计量。

对于非上市企业持有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公允价值或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此外,该会计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减值测试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价格、信用评级等因素评估金融工具的减值情况。

最后,该会计准则还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金融工具的种类、计量基础、计量方法、减值测试、重要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合同和利益,以便用户了解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资金状况。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了企业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通过该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运用水平,增加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全面的信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生物资产的范围;(2)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资本化;(3)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迹象;(4)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成本;(5)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其中涵盖收获时点的农产品本准则所称“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

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有生物转化的能力,这种能力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通常表现为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等。

生物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随其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变化。

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就是增强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能力,最终获得更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

农产品与生物资产密不可分,当其附在生物资产上时,构成生物资产的一部分。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收获时点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采用规定的方法,从消耗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成本中转出,确认为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

收获的农产品从生物资产这一母体分离开始,不再具有生命和生物转化能力,应当作为存货处理,如奶牛产出的牛奶、绵羊产出的羊毛、肉猪宰杀后的猪肉、收获后的蔬菜、果树采摘的水果,等等。

二、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资本化(一)郁闭及郁闭度郁闭通常指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郁闭度达0.20 以上(含0.20)。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 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郁闭度达0.20 以上(含0.20)的为郁闭林(其中一般以0.20-0.69 为中度郁闭,0.70 以上为密郁闭);0.20 以下(不含0.20)的为疏林(即未郁闭林)。

不同林种、不同林分等对郁闭度指标的要求有所不同,比如,以降低雨水冲刷为主要目标的水土保持林要求郁闭度相对较高;以培育珍贵大径材为主要目标的林木要求郁闭度相对较低。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该解释稿主要围绕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进行规范,旨在进一步明
确和细化有关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则,加强对于这一储备项目的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解释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概念和范围: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
整储备的含义,并对其涵盖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其中包括采购成本调整储备、销售价格下调风险储备、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储备等。

2.计量和会计处理: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计量基础和计
提方法。

例如,对于采购成本调整储备,可以采用实际发生的成本与以前
计量的采购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该储备的计提依据。

3.储备回转和冲回: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回转和冲回的
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期末进行实际购销成本对冲时,可以将价格调整
储备回转至预计发生亏损的相关项目或成本。

4.信息披露要求:解释了企业对于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信息披
露要求。

例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名称、计量基础、计提和冲回情况等。

该解释稿的发布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南,并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规范性要求。

对于企
业来说,遵循该解释稿的规定能够提高其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有
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同时,该解释稿还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便在最终发布前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因此,所有对于该解释稿有关意见的人士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渠道进行反馈,以促进这一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字体:一、单项选择题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表明无形资产()。

A.不可辨认B.可以辨认C.具有商业实质D.不具有商业实质【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表明无形资产可以辨认。

A B C D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的处理是()。

A.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产B.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负债C.应作为债务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D.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A B C D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其在购买日的()计量。

A.账面价值B.公允价值C.账面原值D.账面净值【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A B C D4.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

A.商誉B.营业外收入C.资本公积D.营业外支出【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

A B C D5.按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基本原则是确定()。

A.摊余成本B.账面价值C.账面原值D.公允价值【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允价值。

A B C D6.合并当期期末,对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分析

一、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因部分处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释等原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将有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进行后续计量。

讨论稿:问题1、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将变动金额计入或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2号准则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分析:在讨论稿中,对于持有联营或合营企业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权时,“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将变动金额计入或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在IFRS 10中,权益性交易是指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in their capacity as owners),例如,引起子公司中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但未导致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的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序号题干 A B C D 正确答案1 代为偿债,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代为清偿的行为。

()A.错误B.正确 B 2 由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A.错误B.正确 B 3 确认处置股权总的原则是注销处置股权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A.错误B.正确 B4 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背书转让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 )A.错误B.正确 B5 商誉应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A.错误B.正确 A6 债务豁免的类型有()。

A.减少债务本金B.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C.延长付款期限D.给予优惠AB7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

A.成本法 B.权益法C.市价法D.基本法AB8 同业代付业务包括()。

A.境内同业代付B.海外代付C.临时代付D.销售代付AB9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

A.信用风险缓释合约B.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D.非衍生产品ABC10 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类型有()。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C.吸收合并D.新设合并AB11 属于衍生工具获得的收益,使用的核算科目是() A.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业务收入C.营业外收入D.投资收益 D12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合约签订日,信用保护买方在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时,借记的科目()。

A.长期待摊费用B.待摊费用C.管理费用D.财务费用 A13 企业发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贷记的科目有()。

A.业务及管理费B.财务费用C.财务担保合同D.销售费用 C14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的计量方法是()。

A.历史成本法B.公允价值法C.市值法D.权益法 A15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的计量方法是()。

A.历史成本法B.公允价值法C.市值法D.权益法 B。

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会计准则解释5号一、准则目的及背景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在商业交易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广泛存在,如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业务并购等。

这些交易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需要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定义1.非货币性资产:指那些不能直接用货币表征的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2.交换比例:指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换算比率。

三、会计处理及核算方法1.交换成本的确定根据本准则,交换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应当以交易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来确定。

如果交易过程中涉及现金或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应当以它们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交易成本。

2.交换比例的确定交换比例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应当参考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或合理的估值方法来确定。

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3.会计分录的编制根据交换成本和交换比例,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和公允价值进行相应的借贷记账,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四、披露要求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背景和目的。

2.交换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信息,包括名称、数量、分类和公允价值等。

3.交换成本的确定方法和交换比例的依据。

4.交换过程中的现金或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情况。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准则实施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应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决定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并公布解释,确保准则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总结:本准则主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根据准则要求,交换成本和交换比例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会计分录应当根据交换成本和交换比例进行相应的借贷记账。

同时,准则要求提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信息和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财政部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1

财政部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1

财政部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1
财政部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财政部日前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该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5号》指出,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合并非上市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且在增发后为该非上市企业所控制的,应当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第5号》,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解释第5号》,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在每一次处置时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些交易的整体才能达成一项整体的商业结果;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5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5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5号详解(周春利)【问题01】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让渡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份向企业的债权人进行偿债,企业应将有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02】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解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几乎全部转移。

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例题01】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

2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

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

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六、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

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个人认为,这点内容的修订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矛盾,我非常赞同这样的修订。

例如,假设A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下属B、C两个子公司,D为C 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集团战略部署,2010年6月30日B公司向C公司收购其下属子公司D公司,收购完成后D 公司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显然,在这个交易中,因为B、C同属A的控制,B、C之间的收购交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照上述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1)对于B而言,“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则:D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收入、费用、利润应纳入B公司的合并利润表;(2)对于C而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则:D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收入、费用、利润也应纳入C公司的合并利润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一、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因部分处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释等原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将有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进行后续计量。

二、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如何对年金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设立的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年金基金投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一)该类投资的业务目标是持有投资以获取合同现金流;(二)该类投资的合同条款使其风险仅限于在特定日期因尚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产生的现金流;(三)该类投资的现金流能够明确是用以偿付年金计划义务或其中特定部分义务。

企业对年金基金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在年金基金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公允价值。

三、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答: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本规定涉及的B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 一) 属 于财务 担保 合 同 的信 用 风险 缓 释工 具 , 除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根 据 《 企业会 计准 则解释第 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号

号》 第八条 的规定处理外 , 信用保护买方 和卖方应 当按 照 《 企业会计 准则第 2 2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关 于 印发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第 5号 的通 知
财会[ 2 0 1 2 ] 1 9 号
答: 信用 风 险 缓 释 工 具 , 是 指 信 用 风 险 缓 释 合 约、 信 用风 险缓 释凭 证及 其 他 用 于 管理 信 用 风 险 的 信 用衍 生产 品 。信 用 风 险缓 释 合 约 , 是 指 交 易 双方
《 现代会计) ) 2 0 1 6 年第 5 期
融资产 ?
本 条 解 释 既适 用 于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同业 代 付 业
答: 企业 对 采用 附追 索权方 式 出售 的金 融 资产 , 或将 持有 的 金 融 资 产 背 书 转 让 , 应 当根 据 《 企 业 会
务, 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
持有 的金 融资产 背 书 转让 。 是 否 应 当终止 确 认 该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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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 溯调 整 , 追溯 调整 不切 实可 行 的除外 。
十一、 本解 释 中除 特别 注 明 应 予追 溯 调 整 的 以
外, 其他 问题 自 2 0 1 0年 1月 1日起 施行 。
《 现代会 计} 2 0 1 6年第 5期
。会 计 法规 合 并 中取得 的被 购买方 无形 资产 的公允 价值及 其公 允 价值 的确 定方 法 。 二、 企 业开展 信用 风 险缓释工 具相 关业务 。 应 当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解释5号”)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具体解释,于2024年3月发布。

解释5号对于企业会计在报告期间内将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为预付款项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支付,但又无法立即在当期中转化为货币的费用,比如企业为购买研发设备、市场推广等项目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在未来数个会计期间内逐渐转化为成本或者费用,因此需要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来予以处理。

解释5号强调,在确认和计量长期待摊费用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其进行报告。

首先,解释5号明确了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规定。

在成本可以被逐渐转化为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确认该成本为长期待摊费用,并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下的一项。

对于不能确定该成本是否可以逐渐转化为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长期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部分下列示。

其次,解释5号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计量提供了具体规范。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之后按照成本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如果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实际价值将其减记。

除此之外,解释5号还规定了长期待摊费用的报告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该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费用种类、金额、计量方法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同时,针对已确认为长期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释5号的发布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使得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更加规范和标准化。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然而,解释5号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估计。

此外,在报告长期待摊费用时,企业需要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详细信息,这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明年起实施信息来源:中国税网添加日期:2011-12-28【阅读:1790次】〖字体:大中小〗〖打印本稿〗〖关闭〗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财政部陆续出台了4个解释文件,就《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作出解释,以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又下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将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正式发布。

《征求意见稿》就13个会计问题作了解释。

财政部表示,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应如何对应交税费进行列报?《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

其中,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应交税费”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贷方余额填列,如果企业期末出现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则“应交税费”可能会以负数列示,但“应交税费”作为负债类科目,按照性质应该为贷方余额。

因此,《征求意见稿》出于科目性质的考虑,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对于存货的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将所属子公司注销变为分公司,应当如何对相关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解释称,企业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认所取得子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和相关商誉。

企业将该子公司注销变为分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相关商誉,同时冲减未分配利润。

实务处理中,把全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一般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首先,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或收购其他企业时,支付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无形资产,例如品牌、声誉、客户群等。

二是商誉在合并或收购时是一笔必要的支出,用于购买其他企业的经营潜力和预期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商誉应当在合并或收购后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商誉的确认、计量、摊销和减值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商誉的确认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商誉是通过合并或收购取得的;二是支付的金额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商誉。

其次,商誉的计量原则要求在确认后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初始计量时,商誉应当按照支付的金额减去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后续计量时,商誉应当按照成本减少法进行摊销,并按照一定的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减值处理。

再次,商誉的摊销要求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与商誉相关的预期收益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计算,并在摊销期限内进行递减摊销。

商誉在合并或收购后的摊销期限通常是3-5年,但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后,商誉的减值测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商誉发生减值,应当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反映商誉的实际价值下降。

减值测试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进行,以及在需要的时候进行。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明确了商誉会计处理的规范和原则,对于企业在合并或收购时的商誉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的要求,正确处理商誉的确认、计量、摊销和减值等环节,以确保商誉能够合理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和财务状况。

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探讨

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探讨

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探讨作者:吕静静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3期摘要:本文详细解读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六、十、十二条,剖析了政策出台的具体考虑以及经济后果,并对某些争议之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商誉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财政部于2011年底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各方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就13个会计问题作了解释,并规定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对涉及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第六、十、十二条进行了解读,详细分析了出台的具体背景以及带来的影响,并就某些争议之处提出了相应的探讨,以期对会计政策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总体上规定: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情况下,若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具体如下:1.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2.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例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于2007年3月31日,合并方当日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包括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财会[2012]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08912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1. 当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A、对B、错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解析:当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题号:Qhx008908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均可确认。

A、对B、错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解析:必须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后确认。

主要看其是否满足既定条件。

题号:Qhx008911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3.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B、错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解析: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题号:Qhx008909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4.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A、对B、错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解析:目的是让报表使用者能了解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并判断其公允性。

题号:Qhx008913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5.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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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提示2013-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相关提示2012年11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解释5号”)。

解释5号对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尽管解释5号不要求追溯调整,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影响不大,但如果确有企业因为解释5号的生效而需要在2013年变更会计政策,且预计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应在2012年年报中就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提示:解释5号明确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的“可辨认性标准”的,购买方应予以确认。

这一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补充和进一步解释。

如果该次企业合并属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者业务合并的,则上述原则直接运用于购买方于购买日的个别财务报表;如果属于控股合并的,则上述原则仅运用于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

关于此部分的具体理解和举例可参见IFRS体系下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年修订)》第B31~B34段内容。

为便于阅读和理解,将其全文翻译如下:“B31.购买方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一项无形资产如果符合“可分离标准”或者“合同—法律标准”,就是可辨认的。

B32.无形资产只要符合了“合同—法律标准”,就是可辨认的,即使该资产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从被购买方单独分离出来或与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分离。

例如:(1)被购买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一项生产设备,该租赁条款与市场条款相比对被购买方更为有利。

租约条款明确禁止转让该租赁(通过出售或转租)。

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当前市场交易条款相比,租赁条款有利的金额部分,是一项符合“合同—法律标准”,故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即使购买方不能出售或转让该租赁合同。

(2)被购买方拥有和经营一座核电站。

该核电站的经营许可就是一项符合“合同—法律标准”,故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即使购买方不能脱离取得的该核电站而单独出售或转让该许可。

如果该许可的期限和核电站使用寿命相似的话,购买方出于财务报告目的,可以将该经营执照的公允价值和核电站的公允价值归并为一项单项资产予以确认。

(3)被购买方拥有一项技术专利。

被购买方已经将该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给其他方在国外市场使用,其对价是在将来获得特定比例的国外收入分成。

该技术专利和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都符合“合同—法律标准”,应在商誉之外单独确认,即使将专利和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拆分开来单独出售或交换是不切实可行的。

B33.“可分离标准”是指,取得的某项无形资产可从被购买方分离出来,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相关的合同、可辨认资产或负债一起出售、转移、授予许可、出租或交换。

购买方可以出售、授予许可或用于交换其他有价物品的无形资产符合“可分离标准”,即使购买方并没有将其出售、许可他人使用或用于交换的意图。

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该类型或相似类型的无形资产的交换交易,则即使该交易是不经常发生的或购买方并没有参与其中,取得的该项无形资产都符合“可分离标准”。

例如,客户和订户名单经常被授权给他人使用,因此符合“可分离标准”。

即使被购买方确信其客户名单与其他客户名单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客户名单经常被授权给他人使用的事实通常表明取得的客户名单符合了“可分离标准”。

然而,如果保密条款或其他协议禁止主体将客户信息用于出售、租赁或交易,则该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客户名单就不符合“可分离标准”。

B34.如果合并中的无形资产可与相关合同、可辨认资产或负债相分离,则即使不能单独从被购买方或合并后主体分离出来,也符合“可分离标准”。

例如:(1)市场参与者在可观察的交换交易中交换存款负债和相关存款人关系的无形资产。

因此,购买方应将存款人关系单独于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2)被购买方拥有一项注册商标、以及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记录其生产产品(使用该商标)的专门技术(但非专利)。

为转移该商标的所有权,所有者同时要转移所有必要的东西给新所有者,以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与原所有者所生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比不存在差别。

由于一旦相关商标被出售,则该非专利的专门技术就要从被购买方或合并后主体分离并被出售,因此该项非专利的专门技术符合“可分离标准”。

”实务中最常见的此类需单独确认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项目是被购买方所拥有的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技术类无形资产。

对于高科技行业的企业而言,这些无形项目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在收购作价中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被购买方可能在历史上将其研究开发支出全部于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处理,从而导致其自身账面上并未体现出相关无形资产。

另外,被购买方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和商号名、业务渠道和客户资源等与市场营销相关的无形资源也是此类情况下常见的应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项目。

这些项目在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或者由于形成这些资源的成本不能单独识别和归集导致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或者由于其取得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未被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这些资源确实具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此外,对于被购买方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取得的依法不得转让的资质等行政许可,在其他情形下是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但依据解释5号,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企业合并交易的一部分取得了被购买方所拥有的行政许可,并且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因其符合上述(一)的条件,购买方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如IFRS3第B32段举例2)。

对被购买方所拥有的无形项目予以单独识别、确认和计量,更能体现出相关购并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确认的商誉,减轻后续期间的商誉减值压力。

但是,对于所确认的无形资产项目,后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谨慎评估其使用寿命,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将其于购买日的初始确认金额(购买日公允价值)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这部分摊销金额也将起到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效果),并在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每年均需进行减值测试。

另外,由于此类项目在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的账面价值为零,因而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或者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中采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其计税基础通常为零,由此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调整在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者负商誉。

为了执行解释5号的该条规定,实务中需要注意:被购买方所拥有的符合此处所列确认条件的无形项目,有很多并未在其自身账面体现。

在传统的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中,评估机构往往只是对已被列入经审计的被购买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可辨认净资产项目进行评估,由此其可辨认资产的评估结果中仍然不含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未确认的无形项目的价值。

为此,就需要审计项目组对照解释5号第一条的上述规定识别应单独确认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项目,同时提请购买方聘请评估机构实施以购买日为基准日,以“购买对价分摊”(Purchase price allocation,PPA)为目的的评估,以便确定这些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单独确认和计量。

这一过程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五条和IFRS 3中关于“计量期”(measurement period)的规定,这部分工作应当在购买日起12个月内完成,由此对购买日所作出的暂时性会计处理的调整可以视同为在购买日即按照PPA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和计量。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项目组注意的是:由于此类无形资产项目的估值涉及运用复杂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并涉及大量复杂的主观专业判断,因此其估值结果通常包含高度的不确定性。

项目组在审计中利用该评估结果时,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所审计技术指引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并按照《中瑞岳华集团专业技术运行初步方案》(中瑞岳华集团发[2011]28号)的规定,由中同华资产评估公司的估值专家对该PPA的估值结果,尤其是其中无形资产的估值结果,进行案头复核,以确定其合理性,方可在审计中予以依赖。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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