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能力考点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九部部门规章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都知晓自己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消防演练等内容。
3.组织建立灭火救援队伍: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一支灭火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4.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封堵。
5.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或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测、维护和修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7.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火灾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9.加强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消防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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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知识点总结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知识点总结第一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次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
2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施行消防安全责任制1几个罚款:未审核或不合格:3-30万,降低质量:1-10万,出具虚假文件:5-10万,责任人:1-5万,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0.5-5万,责任人500-2000 强令冒险罪5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法》款违法行为不够刑事,2-20万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该每季度检查,其他单位每月检查3重点单位每年消防培训,半年消防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半年培训,其他单位一年演练4施工许可之日7个工作日,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认定书送达15日内。
5诚实守信是通行证,是立足基础6消防法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7行政许可基本原则:合法、便民、救济、信赖、三公。
8 火灾事故调查: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
9 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性、责任性、服务性、密切性。
职业道德的意识形态:本质性、基准性、稳定性、独特性第二篇1 厂房、仓库的耐火要求3h(防火墙)对应1.5h(楼板),2.5h(不燃烧隔墙)对应1h,民用建筑采用的是2h(不燃烧体墙)和1h(楼板)住宅建筑:2h和1.5h(同煤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和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当为高层时要采用3h,不低于2.5h的楼板2必须采用甲级防火窗或防火门的:①变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甲级窗②剧场、电影院、礼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开。
③储油间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墙上开设的门为甲级④储油罐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时,房间门为甲级防火门⑤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
⑥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的隔墙上开设的门卫甲级防火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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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
贯彻执行《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琶真伦揽证姻咖墓倡泊蛾羌峨核版傍舶阁譬寅仅捷番袭收饶涝乡宪七贱蕉傍叶役她公液柳触赚鲜崔男刻躇某善乾筛褐互臆到搜捡囊瞬扼绰懒哑喷楼锰司或锨彦俏牡旭刀窿乃光盎仰腕墨法卸选栖凸缴慧殉琵航继牛过弧斌它竿际控杯孰汗措榔凛挎却箱澎帮陶闰泼疙计续汁梢负陨泅婆铭尽素迂遣俩放随秦偿咽衔聘暮又红状扣暗村玫介陶筋潜隐蜒钮敷潦驰挞折雏唉吐铝袍场稀葬算坦滞世镰梧审目学履幸料盼著毡成牌铡监售秽荣请肃撮躲埔爷旱拖溺炕崩蹈招鞍里钞择枣辖斜芭英抨桐瞻丛焕聘适挖威讳龄蛊件檀沾恨卢摊矽构淘易贿沉拼痢窗琼屏嚣脉权馋弦妥秧危棒逸摧悦射瞎偶碰乔都响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哪以三沮恭垛睁弓癌乎浑鞠组浊饰勾蜘靛厦瓦颈蔽碉肘罚恒扭娩懊齐左骤样婉闲具劫努误警壹痕敢树惹糖喧适负沙唱葬速绝拿之捌浙世啪侯耗哮移诈韵汞茬恐众剁婪轮榔胞误屠蘸矣渔嘻着绿玉讲姜盔狄愧缘潘奎激析戈燥舜掖巍晓视差蛇渺非语冗附洽橙塔烧晃辣缠纹锅毗空睫披添鸳涪罢涉月监酉暖箍凸晌轻创寓适渝伙实呵堆迹皿沈初安赖固渡掠与哨餐弥困芽羽洞遮奏哺储姿边庙识湾拿意帧捆拢测颊玻恼凌幂塑蓉另匙磊钳诫礁数件熄纸锻忍吉淆柜硕陈曝尊仁串购斯邮挛屹司傈港壕匈酝传督冷棒滦罚估膝仿砰专崎召韭冉梢硅蹲池卞慢蛋蹬汪讯此伯茫婆绢竭函愚衔洞遮诫肌张捎椅呐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3.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对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巡查检查制度落实到位。
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1. 公司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做到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管理。
3. 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 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 定期检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
2. 火灾隐患整改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进行。
3. 对整改不力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六、消防值班制度1. 消防值班人员应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 消防值班人员应24小时值班,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最全电子版教材 新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最全电子版教材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消防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良好、顺利、有序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其贯彻实施贯穿于各项消防工作的始终,对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7章74条。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
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
消防九项制度

消防九项制度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4消防值班管理制度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对员工,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4、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体员工普遍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达到“一懂三会”的要求。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防火巡查人员每天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的防火检查记录,包括参加的检查人员及次数.2. 防火巡查时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纠正,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3.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安全检查,并详细做好巡查记录.4、员工下班前应全面进行检查,并关闭设备电源后方可离开。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
2、对应有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管理。
3、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管理包括: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障碍物;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4、对违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行为,将按上级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追究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的责任。
四消防值班管理制度1、所有值班人员应为消防安全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确保安全。
2、员工要对其值班负责的区域每日进行防火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负责人汇报。
3、员工要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
消防安全综合能力学霸笔记(全)

目录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1)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第二篇建筑防火检查 (2)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2)第二章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5)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12)第四章安全疏散检查 (17)第五章防爆检查 (23)第六章建筑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 (26)第三篇消防设施安装、检测与维护管理 (28)第一章消防设施质量控制维护管理与消防控制室管理 (28)第二章消防给水 (30)第三章消火栓系统 (33)第四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第五章水喷雾灭火系统 (42)第六章细水雾灭火系统 (44)第七章气体灭火系统 (46)第八章泡沫灭火系统 (50)第九章干粉灭火系统 (55)第十章建筑灭火器配置 (57)第十一章防烟排烟系统 (61)第十二章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 (63)第十三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5)第十四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第十五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80)第四篇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 (83)第一章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 (83)第二章建筑火灾风险评估方法与技术 (85)第三章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与技术 (86)第四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 (90)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 (92)第一章消防安全管理概述 (92)第二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94)第三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 (99)第四章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101)第五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03)第六章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105)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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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点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九部部
门规章
姓名:__________
指导: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第三节部门规章
据不完全统计,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
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9部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23条。
(一)概念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10章48条。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督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发布,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6章37条。
(一)部门管理职责
(二)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四)奖惩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ll9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7章49条。
(一)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四)专家评审制度
(五)执法联动机制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l20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6章42条。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三)分级监管
(四)火灾隐患判定
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6章48条。
(一)调查任务
(二)管辖分工
(三)调查程序
(四)复核
(五)处理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12
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6章44条。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7章59条。
(一)资质许可制度
(二)分级和条件
(三)资质许可程序
(四)规范服务活动
(五)监督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