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0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2017年司法刑法考点有哪些呢?掌握了刑法复习要点才能在考试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哦。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裨益!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和行为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参考答案】A2、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3个多小时。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C.破坏军事通信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参考答案】C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参考答案】A4、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参考答案】D5、甲为其邻居乙打工,认为工资太少,遂产生勒索乙钱财之念。
甲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汽油倒在乙家门前草堆上,点燃后暂时躲回家中,乘乙全家人出动救火之机,翻墙进入乙家院内,撬开门锁,将在屋内睡觉的乙仅18个月的儿子丙盗回家中。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考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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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一)与滥用权利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权利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C)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07年)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D)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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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B、提货单C、无主物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
甲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B、诈骗罪C、非法经营D、不属于犯罪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敲诈勒索罪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
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
甲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
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盗窃罪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8、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1000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5日内将乙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
近五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分值分布汇总(2009-2013年;附各部门法层次)
2012年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布2011年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布(说明: 2011年卷四末题论述涉及民诉、商法、民法、法理学等,此处将分值归入法理学中)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学科分值分布卷三:各部门法层次划分(节选自2013年某培训资料):第一层次:刑法、民法通民刑者通司考,主要是从民刑法在14门部门法的引领地位和对14门部门法的潜移默化的渗透力来谈的,大家不能机械的理解、较真:刑法民法加在一起到不了200分,怎么能这样说呢?民刑掌握好了,其他部门法就触类旁通不能把握了。
就民法而言是考生间差距最微乎其微的部门法,可以这么讲14门部门法考生整体上差距最小的是民法。
与此同时我们说:刑法是考生间差距最大的部门法。
所以每年因为民法拖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人最少,而受刑法拖累落榜是最多的。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通刑法者才可以通司考。
民法在考生中属于深入人心的,凡是学法的人民法都曾经下过大工夫、大气力,大家在民法中拉不开差距。
民法和刑法属于备考14门部门法的第一核心梯队。
核心指数:★★★★★第二层次:民诉、刑诉、行诉、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在这个层次中民诉、刑诉最为重要,我常说:实体法是河水,程序法是河床,学了程序法才会知道实体法是怎么运行的。
一实一虚,相得益彰。
程序法和大量的司法解释一定要熟悉,重点的要记忆,有时还要比较记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于民诉、刑诉的一面,只要下些功夫难度不大。
行政法部分去年考核了40分,考生掌握好了会增加不少信心,否则形成软肋,对整体备考影响还是很大的。
要想通过司法考试,经济法和商法要下功夫记忆知识点、考点、重点法条,商经两门每门的分数都不低于行政法。
商经一定要格外重视,许多考生不重视,你重视了就会脱颖而出。
备考有时就是在这个层面部门法的比拼。
核心指数:★★★★☆第三层次: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考生要给与特殊的关注,许多辅导老师把法理学看做可以突击的科目,就是大错和特错了。
法学:刑法学考点巩固(最新版).doc
法学:刑法学考点巩固(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名词解释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本题答案: 2、多项选择题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
A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本题答案: 3、多项选择题 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
A、事前防卫 B、假想的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本题答案: 4、名词解释 逃汇罪 本题答案: 5、名词解释 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本题答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6、名词解释广义刑法本题答案:7、名词解释扩大解释本题答案:8、名词解释片面共犯本题答案:9、名词解释刑法的溯及力本题答案:10、判断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本题答案:11、填空题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本题答案:12、不定项选择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共50题,选取刑法、刑诉部分42题)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
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 立功 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立功自首司考刑法基础:立功。
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1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事实是存在的,不要求判决罪名成立。
(2他人:包括同案犯,但必须是同案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使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1他人:包括同案犯,包括同案的行为(2属于立功:打电话、发信息等将其他犯罪人约至指定地点;指认、辨认其他犯罪人;带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人;提供其他案件犯罪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不属于立功: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3自己提供,不能是犯罪分子的家人或其他人提供的。
(4不能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不能是行为人之前因职务或工作关系掌握的, 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2司考刑法基础:自首。
(一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
(1投案的对象不作限定,包括单位领导等。
(2自动性:包括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或者仅仅因为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
但如果是被家人捆绑、群众扭送去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
进行辩解、拒绝提供证据、拒绝退赃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共犯,还应当交代同案犯的行为;主犯还应当交代全案行为。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09年考过(二特殊自首1.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2.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对所交代的“其他罪行”按照特殊自首认定。
罪名不同且没有关联性。
例外:如果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交代其他罪行的,构成自首。
(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1.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2.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3司考刑法基础:累犯。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0.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 2017司考刑法基础:附加刑。
一、罚金★★★(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
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
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三)刑期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
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
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52017司考刑法基础:主刑。
一、管制★★★(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3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3三、不定项选择题(11-14题共用题干)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
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
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
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请回答下列1~4题。
1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1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1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B.某乙为原告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1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B.2年C.最长不超过20年D.6个月正确答案:11.C;12.ABCD;13.BC;14.A解题思路:1.本题涉及监护责任问题依照《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本题涉及监护责任问题理由同第1题,故本题选项为ABCD3.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问题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诉讼当事人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某幼儿园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故应将某丙、某幼儿园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4.本题涉及短期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七)
1.关于犯罪集团⾸要分⼦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社会组织的成员⼄得知记者张某要揭发该⿊社会组织的罪⾏,便⾃作主张杀害了张某。
事后,⿊社会组织⾸要分⼦甲极⼒夸奖⼄的⾏为。
甲不应对⼄杀害张某的⾏为承担刑事责任 B.盗窃集团的⾸要分⼦甲指⽰其成员实施盗窃⾏为。
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
甲不应对三名成员的罪⾏承担责任 C.抢劫集团的⾸要分⼦甲,事先只是确定、指⽰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为。
⼀段时间后,其成员⼄、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为。
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丙的⾏为。
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为。
虽然⾸要分⼦甲对⼄、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为应当承担责任。
D.盗窃集团的⾸要分⼦指⽰成员实施盗窃⾏为,⽽没有限定盗窃的⽬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时,⾸要分⼦仍然对该盗伐林⽊的犯罪承担责任。
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要分⼦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D 2.朱某、⿅某事先预谋杀⼈后勒索钱财。
朱某、⿅某将⼥⼤学⽣陈某骗⾄某镇⼤沙河边,杀害后掩埋。
后以陈⼥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
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某绑架了⼀⼈,为便于要钱,要求⽤张某的⾝份证办理⼀张银⾏信⽤卡。
张某便将本⼈的⾝份证交给了朱某。
因银⾏要求本⼈亲⾃办理,张某⼜亲⾃去银⾏办理了信⽤卡。
⼏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卡⾥存⼀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存⼊空⽩卡上引起怀疑。
张某便将⾃⼰的6000元存⼊了此卡。
案发后三⼈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某、张某三⼈构成绑架罪共犯 B.朱某、⿅某、张某三⼈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C.朱某、⿅某⼆⼈构成故意杀⼈罪的共犯,还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与故意杀⼈罪进⾏数罪并罚 D.张某与朱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CD 3.刑法第⼆⼗九条第⼀款规定:“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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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比如:甲犯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抢劫罪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甲构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后经过10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甲构成特殊累犯。
刑事责任年龄(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11-15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112017司考刑法基础: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因此,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5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现代刑法只把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没有表现为身体举止的行为,就不可能对客观世界发生影响,以致危害社会。
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号:司法考试学习笔记已经正式上线。
欢迎大家关注!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
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
如抢劫行为即包含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
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
(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考试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考试试题努力,是我们熟得不能再熟的字眼,但这两个字就够一个人做一辈子的了,而且它是永远做不完的。
所以我更应该珍惜时光,为自己的目标而奋斗!下面是整理的2017年司法《刑法》考点考试试题,供大家参考学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正确答案:B2.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正确答案:D3.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
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正确答案:D4.关于量刑情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B.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C.酌定减轻情节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法定刑有数个量刑幅度,减轻情节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正确答案:B5.甲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7司考卷四真题答案解析
17司考卷四真题答案解析【注意:本文仅为AI写作助手生成的示例稿件,不代表事实真实或观点支持。
】17年的司法考试卷四真题是众多考生所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该题目的分析解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并掌握司法考试的要点和考点。
该套题主要考查了刑法、民诉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并解答该题目。
1. 刑法解析在刑法部分,该题目主要考察了合并处罚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描述,可以发现被告人犯有多个罪行,这就引发了合并处罚的问题。
在刑法中,如果多个罪行的主体是同一人,在相应的刑罚确定中可以进行合并处罚,即将罪行与罪行之间的刑罚进行合并计算。
2. 民诉法解析在民诉法方面,该题目出现了证据保全的问题。
该案例中,原告方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行政法解析在行政法方面,该题目主要考察了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案例中,涉及到行政主体的采购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法律的规定。
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了合规范围,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追责和补救。
4. 经济法解析在经济法方面,该题目主要考察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例中,原告方主张合同无效,而被告方则认为合同有效。
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如果合同的订立存在缺陷或违法情况,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通过对以上法律问题的解析,可以看出这套真题在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方面有一定的深度。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掌握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同时,还需要注重解题方法和答题技巧的培养,提高解题的准确性和效率。
为了更好地备考,考生可以参考往年真题和模拟题来进行练习。
通过大量的练习,可以更好地掌握考点和解题模式,提高答题的把握度。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单选题及答案【2】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单选题及答案【2】【答案解析】1.D。
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A项中甲的解释属于当然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B项说法错误。
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
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故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2.D。
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
所以,D选项是正确答案。
3.B。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
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
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正确。
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4.B。
5.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D。
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某乙不能造成不法侵害。
而正当防卫正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如果是正当防卫,某乙不用被副到屋子里无路可逃的时候就可以实施。
题干中说到某乙被逼到了无路可逃,也就是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形,只有以伤害较小利益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比较符合紧急避险。
7.A。
8.D。
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甲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以结果定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
另外要注意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
9.A。
排除犯罪事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乙对甲没有不法侵害,甲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乙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A项正确。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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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知识巩固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知识巩固题及答案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
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
以下是2017司法考试《卷一》知识巩固题及答案,欢迎学习!一、填空题1、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5、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或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7、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8、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9、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称为法律关系客体。
10、从宏观上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2、法律事实一般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13、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
14、法的起源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15、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16、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17、任何一个历史类型的法之所以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18、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9、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0、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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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 2017司考刑法基础:附加刑。
一、罚金★★★(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
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
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三)刑期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
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
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52017司考刑法基础:主刑。
一、管制★★★(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
可以适用禁止令:管制、缓刑。
禁止令的内容要根据犯罪行为具体判断。
如,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赔偿、还清所欠他人财产之前,可以禁止其购买奢侈品,禁止其进入高档场所进行消费。
禁止令的内容不得妨害一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实行社区矫正。
命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应当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二、拘役★★★(一)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二)剥夺人身自由。
(三)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四)每月可以回家1~2天。
(五)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三、有期徒刑★(一)时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35年,最高20年。
≧35年,最高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二)无偿劳动。
(三)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甲犯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五、死刑★★★★★(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死刑执行方式:立即执行、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核准。
(三)不适用死刑(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从羁押开始到被执行死刑之前。
只要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在羁押到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过怀孕现象,无论该事实在什么时候再判,都不适用死刑。
(2)怀孕:存在过怀孕现象。
包括分娩、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审判:执行死刑前(区别: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暴力性+规定死刑(三)死缓: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1. 2年期满以后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查证属实:判决罪名成立。
)2.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注意:整个刑罚论中没有“次日”的说法!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6 2017司考刑法基础:危害结果的种类。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故有必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与意义。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里的“重大损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
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内的量刑轻重。
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即使抢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结果。
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72017司考刑法基础: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在一起,认定为一个犯罪。
常见情形: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4.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意义: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他人参与进来,只实施了被结合的犯罪,只能认定为被结合的犯罪。
两人在结合犯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甲绑架了人质,过了两天想把人质杀了,乙知道真相后,和甲一起把人质杀了。
甲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果乙知道真相后,和甲一起看管了人质几天,最后和甲一起把人质杀了,甲、乙都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
二、集合犯★(一)职业犯。
反复实施,不以营利为目的。
如,非法行医罪。
(二)营业犯。
反复实施,以营利为目的。
如,赌博罪。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82017司考刑法基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持续犯)★★:行为既遂以后,行为及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
如,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
(一)在行为持续存在期间,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实施帮助行为的,认定为共犯;(二)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状态犯:行为既遂,行为就结束,但行为所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
如,盗窃犯。
(一)由于行为已经结束,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实施帮助行为的,不认定为共犯。
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洗钱罪等。
(二)追诉时效:从既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导致两个以上的犯罪结果,行为和不同的结果相组合,构成不同的犯罪。
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往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常考点三、法条竞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由于语言文字的原因,存在着外延上的包含关系(特殊条文和普通条文的关系)如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适用:(一)适用特殊条文(二)适用重条文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适用重条文的。
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或者货值达到15万元)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考点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重条文,但也没作限制性规定,而且适用特殊条文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适用重条文。
如,保险诈骗罪(最高15年)与合同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条文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有限制性条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行为人嫖宿幼女多人;多人一起嫖宿一个幼女;嫖宿幼女致使幼女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条文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有些条文法律规定不允许适用普通条文:“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①故意伤害罪重点关注。
凡是故意伤害的内容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当中,一律按其他犯罪处理。
判断是否包含轻伤、重伤、伤害致死,要根据法定刑来判断。
如果不能包含,要成立该罪与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抢劫、强奸、拐卖: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抗税:轻伤。
强迫劳动:重伤。
②过失致人重伤罪③过失致人死亡罪:凡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当中,一律按其他犯罪处理。
A.基本犯: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包含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