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简易说明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通常会设置三级机构。
三级机构一般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
每个层级都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服务。
总公司总公司是保险公司的最高层级,也是整个保险公司体系的核心和决策中心。
它通常位于保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负责制定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方向和政策。
总公司还负责协调各级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公司整体运作的平稳和高效。
在总公司下,还设有各个部门和职能部门,如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这些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公司还经常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沟通和合作,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分公司分公司是保险公司的第二级机构,通常设立在不同的地区或城市,分布广泛。
分公司是和总公司直接相连的重要枢纽,承担着具体地区的经营和管理职责。
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营销工作、推广销售,协调各级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管理当地的保险业务。
具体来说,分公司负责与当地的销售团队合作,开展市场调研、推广活动和销售策略,以提高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分公司还负责处理当地的理赔事务,监督和管理保险业务,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分公司还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销售情况和业绩表现。
支公司支公司是保险公司的第三级机构,通常设立在分公司所在地或者其它重要地区,以更好地服务当地客户。
支公司是分公司的下属,承担着更为具体和实际的业务操作和管理任务。
支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负责当地的客户服务和维护;处理理赔事务,并监督和管理经纪人和代理人的业务行为。
支公司还需要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其它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关系,以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合作机会。
总结一下,保险公司的三级机构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总公司负责整体战略规划和决策,分公司负责具体地区的经营和管理,支公司负责更为实际和具体的业务操作。
这种分层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协调和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是指在我国保险代理行业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的一种许可证书。
该许可证书的发放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颁发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监管保险代理业务。
它确保了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该许可证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可以信赖的保险代理渠道。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获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机构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保监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能力。
接下来,保险代理机构需要进行资金验证。
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注册资本,以确保能够承担起相关业务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证明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保证能够有效地进行保险代理业务。
在通过以上审核后,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他们需要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等。
保监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保险代理机构已经获得了法人身份,并且符合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
最后,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许可证费用,并签订保险代理业务合同。
这些步骤完成后,保监局将颁发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
保险代理机构在获得法人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
在这期间,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同时,他们还需要按要求报送业务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保险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许可证规定,保监局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了保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代理机构必须获得的一种许可证书。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六、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八、投保提示:(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2、保险责任;3、除外责任;(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1、人寿保险产品:(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损失。
保险中介公司注册条件
保险中介公司注册条件
保险中介公司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机构。
在中国,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从资质条件、经营条件和管理条件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条件。
一、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人员资质:保险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如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等。
3.场所要求: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经营条件
1.业务范围: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明确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2.合法合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3.保险产品:保险中介公司应当选择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并向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三、管理条件
1.内部管理: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风险管理: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3.信息披露: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总之,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只有具备了资质条件、经营条件和管理条件,才能够顺利注册成立。
同时,保险中介公司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1.02【实施日期】1992.1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代为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并严格按照经有权部门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企业委托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办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保险事业的主管机关,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无权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保险企业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分专职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两种类型。
专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专门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而设立的机构。
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保险企业不得委托国家党政机关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为其兼职代办保险业务。
第九条专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所”;兼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站”。
第十条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代理业务种类、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一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专职保险代理机构须报经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批准,申请设立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报经代理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动,多涉及到非现金性的金融交易,对财务安全性有较高要求,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一环。
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引擎,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收入、客户的投保率、市场的发展状况等。
因此,科学管理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的职能职责,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树立保险代理机构的规矩和纪律,充分发挥保险代理机构积极作用,行业部门特制定了本《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络宣传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坚持严格的信息传播准则,确保其宣传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不得捏造宣传说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施加误导性广告,不得利用媒体宣传做出不实宣传,不得超越保险合同规定,不得恶意宣传他人和其他机构业绩,不得实施差别化推销,不得引诱投保人签署不实合同。
四、经营管理1.申请资格(1)营业执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并在保监会指定的业务类别登记,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2)资质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运营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条件,且能够提供完善的保险代理服务及承诺满足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
2.经营场所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合理配置办公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对外宣称的业务及服务内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保险代理业务的价格机制、信誉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供投保人选择和参考,并需要定期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披露相关信息。
4.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投保人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全面提示投保人保险事宜,正确理解客户保险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符合投保人实际需求,建议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投诉处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做到对客户投诉及时答复。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照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宅;(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能够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及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 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销售:代理公司负责向客户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车险等。
他们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 保险咨询:代理公司提供关于保险的相关咨询服务,包括解答客户关于保险产品的疑问、分析客户的保险需求、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等。
3. 保险理赔:代理公司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帮助客户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
他们向客户提供理赔指导,协助客户准备理赔申请材料,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提高理赔成功率。
4. 保险风险管理:代理公司帮助客户评估和管理风险,提供风险管理方案和保险策略,帮助客户降低潜在的风险。
5. 保险代表:代理公司作为客户的代表,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和合作,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并处理保险事务。
他们负责为客户选择最佳的保险方案和保险公司。
此外,保险代理公司还可能提供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服务,如保险培训、保险市场分析、保险产品设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代理公司可能在业务范围上略有差异,具体业务可能因公司规模、定位和专业领域而有所区别。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三筹建方案;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扩大业务范围;四变更营业场所;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四清算程序;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着位置,以备查验.第六章保险经营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条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六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严重违法;二偿付能力不足;三财务状况异常;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第六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六十四条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情况说明怎么写范文
保险公司情况说明怎么写范文
写一篇保险公司情况说明范文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背景、业务范围、市场地位、发展历程、产品特点等方面。
以下是一篇保险公司情况说明的范文: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信任。
我很高兴向您介绍我们公司的情况。
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的综合性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家分支机构。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和车辆保险等多个领域。
我们的产品特点是灵活多样、覆盖全面,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我们始终秉承“诚信经营、客户至上”的宗旨,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多年来,我们公司始终坚持稳健经营、风险防控,积极拓展市
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
目前,我们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创新、务实、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拓展业务领域,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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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范文中,通过介绍公司的背景、业务范围、市场地位、发展历程和产品特点等方面,全面展现了保险公司的情况。
同时,用词严谨、语气客观,符合商业文书的要求。
最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构合规管理手册
Ⅹ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二、合规宣誓誓词三、合规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合规(二)什么是合规风险(三)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的区别和联系(四)什么是合规管理(五)什么是合规文化(六)公司合规管理架构序言为帮助员工了解合规的重要意义以及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合规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严格执行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手册。
旨在使大家在各自岗位上拼搏进取、合规操作,为公司发展腾飞尽最大的贡献。
各员工务必全面了解本手册各项内容并切实遵行。
本手册只是为员工职业行为提出了一般性的指引和要求,因此,全体员工还应在执行本手册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掌握并遵循与本职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
如果员工对具体业务流程、交易环节中自身行为的合规性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咨询,避免因理解偏差可能出现的失误。
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及时阻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不合规行为,并向部门领导或者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试用员工。
我庄严宣誓:我做为ⅩⅩ的一名员工,我将秉承规范诚信创新的优良作风,坚决遵守国家保险法规、恪尽职守,合规经营、求真务实,专业执业、律言律行,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真情服务的职业准则,计划管理,完善制度,强化内控,持续提升素质,维护行业形象,永不误导客户,永不诋毁同业,为促进ⅩⅩ健康平稳发展不懈努力。
一、合规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合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保险公司命名规则
保险公司命名规则
一、公司名称的结构
保险公司的名称通常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中“中国”是行政区划,“人民保险”是字号,“保险”是行业特点,“公司”是组织形式。
二、名称的唯一性
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避免与已有的保险公司名称重复。
在选择名称时,应当进行商标查询和版权检查,确保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三、名称的语言
保险公司名称的语言应当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记忆。
在选择名称时,应当考虑其表达的含义和发音,确保名称易于传播和接受。
四、名称的易记性
一个好的保险公司名称应当易于记忆,避免过于复杂或难以拼写的词汇。
在选择名称时,应当考虑其音节和节奏,使其易于发音和记忆。
五、名称的含义
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当具有明确的意义,能够表达其业务范围和特点。
在选择名称时,应当考虑其含义和寓意,使其与公司形象和市场定位相符合。
六、名称的文化敏感性
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当尊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或误解。
在选择名称时,应当考虑其文化敏感性和市场接受度,确保其能够与目标客户群体产生共鸣。
七、名称的合法性
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涉及法律问题。
在选择名称时,应当进行合法的商标和版权检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唯一性。
保险行业公司简介范本
保险行业公司简介范本我公司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保险解决方案和优质服务。
作为一家领先的保险公司,我们致力于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有效应对风险挑战。
一、公司背景我们公司是一家在保险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声誉的公司。
成立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建立起了可靠的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产品组合。
二、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包括保险领域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代理人。
他们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和学习,保持与行业前沿的紧密联系,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和保险解决方案。
三、产品与服务我们提供广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涵盖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多个领域。
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企业客户,我们都能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售后服务,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四、专注客户需求我们始终将客户需求置于首位,通过深入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保险保障方案。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客户共同成长,实现共赢。
五、创新技术支持我们将创新技术与保险行业相结合,不断研发和引入新的信息系统、风险评估模型等工具,以提高核保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我们还积极拥抱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在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六、社会责任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支持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活动,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坚信,只有与社会共同发展,企业才能持续发展。
七、业绩与荣誉多年来,我们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和突出的荣誉。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和信赖,我们的销售团队连续多年获得行业销售冠军,并被评为最佳保险公司。
总结我们公司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和解决方案。
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丰富的经验和创新的技术支持,努力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在保险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实现客户、员工和企业三方共赢的目标。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规则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规则
1.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申请执业许可,按照执业许可的范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诚实守信:保险代理机构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
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不得非法转嫁责任。
4.守守业务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中介的职责,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遵循保险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保护保险机构利益:保险代理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依法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其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应保证代理服务的质量,减少因错误办理或处理不当而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
6.完善内部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建设,培养和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业务监控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7.加强自律监管:保险代理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
并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总之,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规则主要包括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守守业务规范、保护保险机构利益、完善内部管理和加强自律监管等方面。
只有按照这些规则来开展业务,保险代理机构才能够健康发展,并为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
保险代理机构[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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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简易说明
关于内涵价值提升的措施:
关于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国家保监会三年才开放三个月保险新的牌照批复,现在排队申请的拍照全国将近上千家等待批复申请,但是能批复的区区只有几十家拍照,现在出现了资源过少,需求太大的局面;
去年至今全国P2P公司出现大量的跑路及偿付问题造成了很多资本进入保险中介行业及保险行业;
国家与去年开放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需要达到法定偿付标准;
国家央视大力度宣传及普及保险;
保险法明确规定凡是经营人身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之外不得倒闭;
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提升,以及普及率提高。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需到保监会或保监局考试报备,任职资格与银行行长任职标准相同,并非是企业私自可以任命的)
我们团队目前高级管理人员储备5名,都是业界自身的管理人员,曾任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级总经理,泰康人寿省级总经理,平安保险省级中支总经理等
中级管理人员储备将近50名,都是从业十年以上并且大专以上学历,有独特的管理经验,培训经验,以及市场营销经验,基本都是某项业务的精英;
我们具备全国的人力布局以及高管布局,中级管理人员布局以及团队发展布局。
关于可以发展的业
关于财产保险:车险,建筑工程保险,意外险,乘意险、航空保险,货物保险,航运保险,海运保险,陆运保险,火灾保险,质量保险,农作物保险,水灾保险,仓库保险,航天保险,设施保险,团体保险,房屋保险,电力保险,经营保险,责任保险,等等几百种;
关于人身保险(简称寿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防癌保险,生育保险,学生保险,老年人保险,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两全保险,分红保险,少儿保险,定期寿险,教育保险,理财保险,分红保险、终身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几十种。
可以合作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人寿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安华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都邦财险,安邦财险,渤海财险,安盛财险,永诚财险等一百多家公司;
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国华人寿,华汇人寿,人保健康,海康人寿,工银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光大人寿,恒安人寿,大都会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招商人寿,海尔人寿,友邦人寿,安盛人寿等九十多家寿险公司
关于盈利模式和演算
财产保险佣金:目前车险基本在交强30%,商业保险在40%左右,其他财产保险均是一事一议每家政策不一样,正常一个省级代理公司光是车险业务规模保费年在3-20亿人民币;
寿险佣金:标准保费首年基本在110-120%的比例例如我们收10000元保费保险公司第一年结给我们是11000-12000元左右:正常懂得经营的省级公司业务规模年在5000万-1亿人民币:
如果我们全国成立400家分支机构每家分支机构年创造利润500万元,那么400家X500万=20亿净利润,并且利润是每年增长
关于全国布局:
现有分支机构8家;
利用半年时间省级机构布局30家除新疆和西藏外,目前已获得国家会里领导认可;
30家省级机构利用半年时间每个省设立10-15家地市级分支机构
一年时间我们布局450家省市级分支机构
三年内我们将会在全国省市县设立6000家分支机构,那么我们将在全国保险界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果我们一年时间拥有300家分支机构,即使不做业务,那么我们牌照价值将突破1亿以上人民币。
关于保险中介介绍:
人民银行总行下设机构: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
保监会下设各省保监局
保监会管辖:保监局、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分为:专业和兼业,专业(保险代理或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人),兼业为银行或者修理厂等;
我们的优势:
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有专业的运营团队、有专业的培训团队、客服团队、业管团队、车险出单团队,勘察团队,机构建设团队等资源;
我们有十几年与各家保险公司建立的合作关系;
我们有足够的资源获得政策支持,会里局里领导大力支持
我们全国有丰富的团队资源和业务资源;
张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