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
1.大宝律令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内容体系包括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
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集权制度。
2.御成败式目日本镰仓幕府著名的武家法典,于1232年颁布,因制定于贞永元年又得名“贞永式目”。
它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内容广泛,其主要目的式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3.御定书百条即1742年日本德川幕府时期制定的御定书《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因其下卷共103条而得名“御定书百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4.二重内阁日本明治宪法体制下形成的由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等组成的军部独立于内阁之外行使军权的现象,日本学者称之为“二重内阁”。
简答1.简述日本近代法的建立。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创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至1907年制定刑法典为止,其间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奠基时期。
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至1875年明治天皇发布诏令,宣布渐次建立立宪政体时为止,是日本创建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
这一时期在进行各种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对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
先后设立司法省和大审院,使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开始独立,地方设各级法院专掌审判工作,颁布《假刑律》、《新律纲领》等刑事法规,改革刑罚体系,加强法律教育,翻译外国法律。
所有这些改革,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第二时期为法典编纂时期。
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初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编纂了“刑法典草案”、“治罪法”、“民法典”等,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不符合当时仍留有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此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因此转而仿效德国法。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单选1、世界上最古老的成为法律是(楔形文字法)。
2、乌尔第三王朝创制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集婆罗门法的大成,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并未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摩奴法典》)4、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婆罗门教法)。
5、根据《摩奴法典》所确立的种姓制,四大原始种姓社会地位最低的是(婆罗门)。
6、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是(古希腊法)。
7、客观上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道路的改革是(梭伦改革)。
8、通过进行立法改革,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的是(阿菲埃尔特)。
9、按雅典“宪法”规定,陪审法院的产生方式是(抽签选举)。
10、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指(罗马法)。
11、标志着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十二表法》)。
12、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法典是(《国法大全》)。
13、优士丁尼的法律汇编中,(《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14、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15、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是(物法制度)。
16、罗马最古老而又最原始的诉讼程序是(法定诉讼)。
17、(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
18、“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
”此观点是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
19、罗马法最早的继承原则是(概括继承)。
20、从国别来看,下列何项受日耳曼法影响更大(英国)。
21、日耳曼法中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22、从制度上看,日耳曼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
23、十三世界教会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系是(纠问式诉讼)。
24、教会法按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封建法)。
25、法制史著作称下列何项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意大利商法)。
26、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城市自治权)。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法国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法国法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法国法。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
基本内容是: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
该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其基本内容是: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
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律: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3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的共和国。
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7伊斯兰复兴运动: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生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
伊斯兰运动虽然影响很大,但是在法律制度上真正付诸实施的国家还是少数,继续进行改革以适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法律发展的主要倾向。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米兰达规则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
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
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
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
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
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
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
又称,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
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
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
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圣职选帝侯:、、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维滕贝格和),在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的涂油加冕。
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
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
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国立图书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
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
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
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领域,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则是专注于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与外国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名词。
1.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理。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穆斯林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条约法和判例法等。
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当事人过去的审判决定对未来判决具有约束力。
穆斯林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为基础,它适用于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2. 法典(Code)法典是对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编纂的成文法。
法典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比如《罗马法律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法典通常包括各个法的规定,比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
3. 宪法(Constitution)宪法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
宪法通常包括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界定。
4. 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解决争议和判决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制度通常包括各级法院的组成、审判程序、上诉机制和执行程序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
5. 法学(Jurisprudence)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的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历史进程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等。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的研究,传播和继受罗马法的热潮。
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并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成为一些国家的普通法,在习惯法和王室法没有规定时即可引用。
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
在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注释法学派:是罗马法复兴开始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因采用当时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
他们对<国法大全>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对词的解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或原则的解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页的四周。
3.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
该派学者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6.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成文法汇编,是罗马习惯法的编纂,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编于公元前451年。
内容有传唤、审理、执行(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补充、后五表的补充。
8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9万民法: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分类的一种,是和市民法对称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电大外国法制史(名词、简答、论述)
重点名词举要: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种姓制度、“贝壳放逐法”、万民法、《优士丁尼法学总论》、蛮族法典、《古兰经》、权利请愿书、普通法、衡平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独立宣言》、《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潘德克顿”法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罗斯真理、欧洲委员会问答题举要: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征。
简述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简述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
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中主要的宪法性法律。
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简述日本明治维新在法律制度方面改革的内容。
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
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论述题举要:试述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的发展的影响。
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
试述罗马法的五种分类。
试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多位。
试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试述《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渊源和特点。
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汉谟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
4、“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司法法制史之法国法
司法法制史之法国法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
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的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法国法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之法国法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
基本内容是: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
该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其基本内容是: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
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
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
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
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
制定于公元前451年。
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
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
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法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罗斯真理--------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又译为《罗斯法典》是一部集习惯法、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定诉讼--------也成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实行“公开审理”原则。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是指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在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而抛弃部分货物的主张弃货的,对于所遭受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来源于《罗德海法》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罗斯真理--------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又译为《罗斯法典》是一部集习惯法、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定诉讼--------也成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实行“公开审理”原则。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是指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在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而抛弃部分货物的主张弃货的,对于所遭受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来源于《罗德海法》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
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
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16. 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人权法案--------1789 年在美国第一届国会上,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 条宪法修正案,史称《人权法案》.这10 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案来限制, 剥夺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 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 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和侵犯;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遭到两次生命或身体危害; 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 不得而知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2.1787年宪法--------即指于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规定了三权分立,限制政府等宪法原则,并规定了只有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一直适用到今天. 它是美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最高准则, 其规定的宪政制度至今仍然影响深远.3. 谢尔曼法--------1890 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国会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国家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是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贸易的任何一部分垄断或试图垄断以及联合或共谋行为都是犯罪,必须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4.《标准刑法典》--------指于1962 年由美国法律协会拟定并被通过的《标准刑法典》,是美国国内法律统一化运动中的重要成就.该法典旨在促使联邦和各州对刑法进行全面审查,并为联邦和州刑法的修改和制定提供范本.5. 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辩诉协议,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庭外活动,指控辩双方磋辩诉交易商谈判,控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向法官建议从轻判决等许诺来换取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以节省诉讼时间和开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避免了审判的不确定性.但对辩诉交易也有一定限制,如法官不得参加交易,被告人必须是在充分了解后果和完全自愿情况下同意交易的等.辩诉交易是美国诉讼法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典型表现.1.大宪章--------1215 年6 月15 日,英王约翰迫于贵族与市民的压力而签署《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该法律文件由序言和63 条条文组成,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规定了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成为后来《权利法案》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典范,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2.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是指英国法规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议会主权原则最高权力,这一权力不经任何个人或机关授权,甚至不来自宪法授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4. 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也不参与盘问,而是基于双方的主张和争议进行裁决,充当中立仲裁的角色.5.对价--------又称"约因" ,是指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作出对等对价的行为来作为保证.是否存在有效对价,是判断契约或协议中一方的承诺是否有效力,必须履行的根据.1. 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 世纪)在日尔曼国家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2. 蛮族法典--------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3. 《撒里克法典》: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尔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撒里克法典》一部,由于该法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尔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1.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 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2. 梭伦改革--------公元前594 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 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解负令: 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 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4. 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赫里埃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 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 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6. 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7. 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 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 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1. 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回篡》《法学阶, 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 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2.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8 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 人法典编篡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并于次年颁布,史称《查士丁尼法典》2. 学说汇篡》-------- :公元530—534 年编写的《学说汇篡》,并于公元533 年颁布施行.其中收集了40 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4 者,是19 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3. 法学阶梯》--------:原为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学术著作,后以其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人法,物法,诉讼法分章,于公元533 年底颁布,并作为罗马钦定法学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4. 《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在公元534 年后颁布的,未列入《法典》的敕令汇编成《查士丁尼新律》.5. 《安东尼努敕令》--------公元212 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地自由民,标志着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最终统一.6. 学说引证法--------公元426 年,东罗马帝国皇帝迪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学说引证法世颁布学说引证法,宣布罗马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使法学家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7.《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公元130—138 年间,罗马皇帝哈德良命令法学家尤里安编定《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规定此后裁判官在颁布告示时只能局限于以往告示的精神,不得而知另创新原则,标志着裁判官立法权的终结.8. 准准契约----是罗马私法首次创立的法律概念,准契约是指在一般契约外,虽未订立契约但具有和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事实,如监护,遗赠,共有等;准私犯----准私犯是指在法定私犯行为以外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在公共道路丢弃物品致人损害等.9.裁判官----罗马共和国为处理法律纠纷而专设的司法官.公元前367 年,设立内事最高裁判官,保证市民法适用,同时通过审判和裁判官告示,补充发展了市民法.公元前242 年罗马法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处理外事案件,颁布裁判高示,成为万民法的唯一来源.10.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市民法与万民法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 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1. 普鲁士邦法--------也称普鲁士民法典,是一部实体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