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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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日前,天津市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涵盖地役权和抵押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

在新的条例中,关注度最高就是关于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过去经常会出现分期开发的楼盘,业主已经入住,但产权却需要等到所有楼盘全部开发完之后,才能办理产权。

新出台的《条例》则赋予了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权利,只要买完房之后入住两年以上,就能够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下面是条例全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不动产更正 、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不动产更正 、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询问笔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7.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询问日期:。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街(路)巷号幢单
元层号,证号为号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作废。

如有异议,请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簿科申请异议登记,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部门将予以补发。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1 一般规定111.1 总体要求111.2 登记原则111.3 不动产单元12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 不动产登记簿13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 代理 181.10 其他 182申请 203受理 213.1 查验登记范围213.2 查验申请主体2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 询问 223.5 受理结果224审核 234.1 适用 234.2 书面材料审核2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 实地查看244.6 调查 244.7 公告 244.8 审核结果255登簿 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 26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 首次登记267.2 变更登记277.3 转移登记287.4 注销登记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 首次登记298.2 变更登记308.3 转移登记318.4 注销登记3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 首次登记339.2 变更登记349.3 转移登记369.4 注销登记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 首次登记3810.2 变更登记3910.3 转移登记4010.4 注销登记4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211.1 首次登记4211.2 变更登记4311.3 转移登记4411.4 注销登记45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12.1 首次登记4612.2 变更登记4712.3 转移登记4812.4 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 5013.1 首次登记5013.2 变更登记5113.3 转移登记5213.4 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 5314.1 首次登记5314.2 变更登记5514.3 转移登记5614.4 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 57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 60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 6217.1 异议登记6217.2 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 6318.1 查封登记6318.2 嘱托查封主体6318.3 注销查封登记6419 登记资料管理6419.1 一般规定6419.2 纸质资料管理6519.3 电子资料管理6720 登记资料查询6820.1 查询主体6820.2 申请材料6920.3 查询条件6920.4 出具查询结果6920.5 办理时限69附录 A 70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 通知书、告知书 74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 公告文书81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 询问记录 86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 授权委托书91A.8 承诺书 92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3总则1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1 一般规定111.1 总体要求111.2 登记原则111.3 不动产单元12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 不动产登记簿13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 代理 181.10 其他 182申请 203受理 213.1 查验登记范围213.2 查验申请主体2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 询问 223.5 受理结果224审核 234.1 适用 234.2 书面材料审核2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 实地查看244.6 调查 244.7 公告 244.8 审核结果255登簿 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 26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 首次登记267.2 变更登记277.3 转移登记287.4 注销登记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 首次登记298.2 变更登记308.3 转移登记318.4 注销登记3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 首次登记339.2 变更登记349.3 转移登记369.4 注销登记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 首次登记3810.2 变更登记3910.3 转移登记4010.4 注销登记4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211.1 首次登记4211.2 变更登记4311.3 转移登记4411.4 注销登记45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12.1 首次登记4612.2 变更登记4712.3 转移登记4812.4 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 5013.1 首次登记5013.2 变更登记5113.3 转移登记5213.4 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 5314.1 首次登记5314.2 变更登记5514.3 转移登记5614.4 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 57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 60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 6217.1 异议登记6217.2 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 6318.1 查封登记6318.2 嘱托查封主体6318.3 注销查封登记6419 登记资料管理6419.1 一般规定6419.2 纸质资料管理6519.3 电子资料管理6720 登记资料查询6820.1 查询主体6820.2 申请材料6920.3 查询条件6920.4 出具查询结果6920.5 办理时限69附录 A 70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 通知书、告知书 74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 公告文书81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 询问记录 86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 授权委托书91A.8 承诺书 92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3总则1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关于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的函

关于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的函

关于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的函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单位对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为)坐落于的房产/土地(原房产证号为原土地证号为)因遗失房产/土地证,前往你中心申请不动产补证登记事宜已明确知悉;对由此导致“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涉及抵押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明确知晓。

基于以上事实,同意贵单位为其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

(抵押信息:房屋他项权证号:抵押方式: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号:抵押人:身份证号:抵押金额:债务人:身份证号:。


(盖章)
年月日温馨提示:以上空白处信息需机打,手写无效!。

房产证丢失申请书怎么写

房产证丢失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房管局名称】: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目前居住于【详细住址】。

在此,我因不慎导致房产证丢失,特向贵局提出补办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一、房产证丢失原因我于【房产证丢失时间】不慎将房产证丢失。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大意,我将房产证存放在不当位置,导致其遗失。

在此,我为自己的疏忽表示诚挚的歉意。

二、房产证基本信息1. 房产证编号:【房产证编号】2. 房屋坐落:【房屋具体地址】3.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类型】4. 房屋面积:【房屋面积】5.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三、申请补办房产证的理由1.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对于房屋交易、贷款、继承等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房产证丢失,给我带来了诸多不便,如无法办理房屋交易、贷款等手续。

2.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交易、贷款等手续的顺利进行,我特向贵局申请补办房产证。

四、申请补办房产证的资料1. 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4. 房屋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等;5. 房产证遗失声明;6. 贵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补办房产证的承诺1. 我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我将积极配合贵局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3. 我将承担因补办房产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鉴于我房产证丢失的实际情况,恳请贵局审批我的补办申请,并尽快为我办理房产证补办手续。

在此,我衷心感谢贵局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特此申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申请日期】附件: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 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4. 房屋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等;5. 房产证遗失声明。

请注意,以上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申请过程中,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房产证遗失证明范文

房产证遗失证明范文

房产证遗失证明范文第一篇:房产证遗失证明房产证遗失证明__房管所:现委托___去你处,身份证号:_____,办理我单位位于————————————————的房产产权证明。

____单位(盖章)房管局答复,若住房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房产证丢失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购房合同不慎丢失怎么办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

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

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采纳以下建议: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记着要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

其次,倘若不幸与无信誉可言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 12.1首次登记4612.2变更登记4712.3转移登记4812.4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13.2变更登记5113.3转移登记5213.4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14.2变更登记5514.3转移登记5614.4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17.2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18.2嘱托查封主体6318.3注销查封登记6419登记资料管理6419.1一般规定64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4)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6)1.5 不动产登记簿 (6)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8)1.9 代理 (10)1.10 其他 (11)2 申请 (12)3 受理 (13)3.1 查验登记范围 (13)3.2 查验申请主体 (1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4)3.5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分则 (18)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7.1 首次登记 (18)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8.1 首次登记 (20)8.2 变更登记 (21)8.3 转移登记 (22)8.4 注销登记 (2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4)9.1 首次登记 (24)9.2 变更登记 (25)9.3 转移登记 (26)9.4 注销登记 (2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0)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1)11.1 首次登记 (31)11.2 变更登记 (32)11.3 转移登记 (33)11.4 注销登记 (3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2.1 首次登记 (35)12.2 变更登记 (36)12.3 转移登记 (37)12.4 注销登记 (38)13 地役权登记 (38)13.1 首次登记 (38)13.2 变更登记 (39)13.3 转移登记 (40)13.4 注销登记 (41)14 抵押权登记 (41)14.1 首次登记 (41)14.2 变更登记 (43)14.3 转移登记 (44)14.4 注销登记 (44)15 预告登记 (45)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5)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46)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47)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47)16 更正登记 (48)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48)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49)17 异议登记 (49)17.1 异议登记 (49)17.2 注销异议登记 (50)18 查封登记 (50)18.1 查封登记 (50)18.2 嘱托查封主体 (50)18.3 注销查封登记 (51)19 登记资料管理 (51)19.1 一般规定 (51)19.2 纸质资料管理 (52)19.3 电子资料管理 (53)20 登记资料查询 (55)20.1 查询主体 (55)20.2 申请材料 (55)20.3 查询条件 (55)20.4 出具查询结果 (55)20.5 办理时限 (56)附录A (57)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7)A.2 通知书、告知书 (61)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1)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2)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63)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64)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65)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66)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67)A.3 公告文书 (6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6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69)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0)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0)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2)A.5 询问记录 (73)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7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7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74)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76)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76)A.7 授权委托书 (78)A.8 承诺书 (79)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房屋申请灭失申请书模板

房屋申请灭失申请书模板

房屋申请灭失申请书
尊敬的房产部门:
我,XXX,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特此向贵部门提交房屋申请灭失申请书。

原因说明:
我拥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由于XXX原因(如拆除、自然灾害等),已经完全灭失。

为了避免给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我特此向贵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灭失登记。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房屋信息: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XXX
房屋坐落: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房屋结构:XXX
房屋面积:XXX
灭失原因:
由于XXX原因(如拆除、自然灾害等),我拥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已经完全灭失。

为了确保我与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灭失登记。

提交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
4. 证明房屋灭失的材料:
a. 因拆除导致房屋灭失的,提交拆迁协议、房屋已拆除证明原件一份;
b. 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的,提交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5. 存在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时,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一份。

6. 现场查看记录(楼房灭失的仅在该楼第一次申请注销登记时查看一次)。

特此申请,敬请贵部门予以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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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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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根据】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效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畴】依照本细则登记不动产涉及:(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土地等;(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四)定着于土地森林和林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其她不动产。

第三条【持续登记】未办理不动产初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她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本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关于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其她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拟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关于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关于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七条【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空间构成。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范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土地、海域,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范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涉及独立成栋、有固定界限封闭空间,以及区别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限封闭空间。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编制】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畴内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唐绪霞、朱可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绪霞、朱可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绪霞、朱可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珂可汪雨情刘振华【审理法官】徐珂可汪雨情刘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绪霞;朱可英;唐胜利;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唐绪霞朱可英唐胜利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唐绪霞朱可英唐胜利【当事人-公司】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孟令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程晨阳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孟令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程晨阳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益孟令勇贾先云程晨阳【代理律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绪霞;朱可英【被告】唐胜利;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1998年唐绪霞与唐胜利签订的两份《私房出售协议书》有效,唐绪霞已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唐胜利,且唐胜利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1998年唐绪霞与唐胜利签订的两份《私房出售协议书》有效,唐绪霞已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唐胜利,且唐胜利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

现潜山市自规局向上诉人补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虽然记载的土地、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与原权属证书登记的一致,但增加了朱可英为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籍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的一般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申请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受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登记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申请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询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受理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书面材料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地查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核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登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2 变更登记 (24)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30)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6)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 查封登记 (57)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

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

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一、首次登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

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

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苜次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林权首次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林地使用合同等权利来源证明:4、权籍调查资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抵押权首次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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