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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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党团工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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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从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诞生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产品购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内部微观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极不规范,其属性很难把握。

这种不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是一种创新,但如果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规范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实践的多样性入手,重新审视专业合作组织走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分类规范和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目前,一般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应该说,三者在运行层次上是有区别的,专业合作社是相对于前两者更紧密的组织形式。

但当我们深入调查后发现,这种认识与实践有很大的出入。

上述三种称谓更多的只是一种符号代表,体现的是协助发起部门的性质而非运行实质上的差异。

如:由科协或地方技术推广部门协助发起的专业合作组织一般称为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协助发起的就称为专业协会,而由供销社倡导建立的则称为专业合作社。

可见这种划分方式在实践上已经不再具有指导意义了。

从实践出发,我们按运行层次和内容把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三类:技术服务型,服务延伸型,实体型。

这种划分相对于前者.可以说与实践结合更紧密,对实践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1.技术服务型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一般称为专业技术协会或专业协会,主要进行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及技术信息服务,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及印发资料;组织活动进行内部交流;组织技术人员巡回走访;上门会诊和邮函咨询等。

即所有的活动都围绕技术展开。

技术力量主要来源于地方农技部门,一般而言,农技部门为这类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免费的;组织的成员较单一,主要是种植业或养殖业领域的生产环节,技术也主要是种植或养殖技术。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土地、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

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标准化、外向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

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65个,其中,专业合作社6个,专业协会59个(含6个劳动力转移协会);入会成员2.29万人,带动农户6.5万户;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3.8亿元,创利6057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建立和快速发展,对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市场农业以及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等,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全面审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我们也看到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运作不够规范。

合作经济组织经过民政、农经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个,占总数的49.2%;多数为松散型的,未能结成紧密的经营共同体;绝大多数未实行“二次分配”,社(会)员不能享受加工流通增值部分的利润。

二是服务功能不强。

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以及帮助成员销售上,不具备直接经营和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能力,因而收益甚少;没有必要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发展后劲不足,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

三是官办色彩较浓。

相当数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村干部任负责人,未能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求稳,怕冒风险,拓展市场的主动性不够。

四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人才相对缺乏。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着眼于培强农业市场主体、应对国际市场竞争,采取一系列更富操作性的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6.10.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进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2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在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地方已经创办了十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和适时的。

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属于涉及社员权益的重大事项,也应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决定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草案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草案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下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一)成员出资;(二)公共积累;(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四)社会捐赠;(五)其他合法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续期间的公共积累,应当根据章程的约定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每个成员的份额;社会捐赠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责任,并可以根据章程约定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愿参加或者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合经济组织承担有限责任。

联合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财产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联合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章程,并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浅谈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思考

浅谈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思考

浅谈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思考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合作社达到128.9万家。

农民合作社己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骨干力量,是促进小规模农户与农产品大市场有效对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业农村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某些方而难以适应当前农民联合与合作的需求,亟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改。

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必要性、重点内容和重点研究的问题谈点看法。

一、关于法律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推动了农民合作形式多元化发展。

在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以外,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探索,符合农民群众的需要,一些地方的配套法规对此也予以了肯定。

但是,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

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改,扩展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央的明确要求。

中央根据近年来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作出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013年3月底,李克强总理在江苏考察时指出,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是大势所趋,是大方向。

党的十八大强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浅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浅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浅议
张继青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一家一户的农民势单力薄地面对市场,
转向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有秩序、有目的地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全面发展和壮大自己,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广大农民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积极实践和创造,已经找到了初步答案:这就是在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前提下,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遵循合作制原则,成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2002年修订通过的《农业法》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张继青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对卢龙县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
径——多伦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浅议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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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组 织 的 支 持 因 缺 乏 相 应 的 规 范 而 不
能 制 度化 、定 型 化 , 也容 易造 成 扶持 资
金的浪费和低效益。
亿 人 口的 基 本 生 存 考虑 , 促进 农 业 、种 植业等的发展是不可回避的。 从 农 村 各地 涌现 的 专 业 合 作 社 看 , 农 业 合作 社 在 促进 农业 、农 民 、农 村 工
新 技 术 , 实现 农 产 品 生产 的标 准
化 ;有利 于 促 进 农 产 品 的 深 加 工 ,使农 民能 够 分 享 加 工 、流 通
领 域 的 利 润 ; 促
仍 然 遵 循 了总 则 分 则 和 附 则 的模 式 . 做 到 了 整 个 法律 体 系的 协 调 一 致 。 ( )是 一 部 组 织 法 二
形 式 , 而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是 一 种 新 类 型 的
々 本 前 提 下 , 农 民 自愿 组 织 起 来 , 基
合 作 制 原 则 , 成立 各种 合 作 经济 组 有 效地 提 高 农 民的 组 织 化程 度 。 0 2年修订 通过 的 Ⅸ 业法》 将发 展农 农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原
方 面 看 ,更 加 不 利 于 土地 的集 约经 营 。 有 人提 出 要 大 力促 进 城 镇 化 建设 和 非 农化 建 设 ,从 短 期来 看 ,可 以 迅速 起
到 发 展 农 村 经 济 的 目的 , 但 是 , 从 十 几
能 保证 其 健 康 发 展 。 第 四 ,政 府 对 合作
流转 ,但 是 现 有 的 农村 土 地 制 度 为农 村 人 口提 供 了一 种特 殊 的 社 会 保障 , 许 多 农 民不 愿 意 通 过 “ 让 ”方 式 彻 底放 弃 转 土 地 的承 包 经 营 权 。 减 免农 业 税 后 , 不 少 农 民 又收 回 自己 的承 包 地 ,从 某 一 个
维普资讯
如 何 提高 农 民 的 组 织化 程 度 ; 由一

农 民的 生 产 积 极性 .迅 速 解 决 了中 国 人
的 温 饱 问 题 ,但之 后却 停 滞 不 前 。 从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来 看 , 目前 的 家 庭 承 包制 使
得 土 地 应 用 碎 化 , 阻 碍 厂土 地 利 用 效 率
二 ( 民专 业合 作经 济组 织 ( 农 法) )草案 的 特点
( ) 立 法 体 系 完 整 . 结 构 合 理 一 《 草案 共 九 章 60 条 ,规 定 比较 全
面 :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经 济 组 织 的 设立 到 其 合并 、分 立 .解 散 、破 产 和 清 算 ; 从 财 务和 盈 余 分 配 到 国家 的 扶 持政 策 ;从
成 耕 地 过 干 零 散 ,农 民 经 营 过 于 分 散 , 导致 农 村 生 产 力 不能 获 得 长 足进 展 。 过 去 人们 比 较 关 注 的解 决 农 户 小规 模 经 营
局 限 性 的 措 施 是 促 进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曼实 践 和 创 造 , 已 经 找 到 了 初 步 答 这 就 是 在 保护 农 民 的 私 有财 产 所 有 受 侵 犯 、不 改 变家 庭 承 包 经营 责任
市场 主 体 ,应 当 有 其独 特 的 组织 形式 才
2 0 6年 中共中央 l号文件 提出要 大 0
展专业 合作社 和专业 协会 ,20 06年 j 日上午 ,十 届全 国人大 常委 会第 6 2 卜二次 会 议 首次 分组 审 议 了 Ⅸ 民 专 农 } 作经济组 织法》 草案 ( 以下 简称 Ⅸ 草 ) 笔者 就 Ⅸ 民专 业 合 作经 济 组 织 。 农
(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现 状 呼 二
唤 Ⅸ 民合 作 经 济 组织 法 》 的尽 快通 过 农
由 f没 仃 统 一 的 法 律 制 度 规 范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在 实 践 中 暴 露 出 许
户 的 农 民势 单 力薄 地 面对 市 场 ,转
家 万 户的 农 民 组 织 起来 有 秩 序 、 有 地 进 入 市场 ,并 通 过 市 场 全 面发 展 大 自己 ,是 解 决 “ 农 ” 问题 的 关 三 在 。 在借 鉴 国外 已有 的 成功 经 验 基 上 ,广 大 农 民在 政 府 的指 导 下通 过

般 的 市 场 主 体法 是 组 织 法 与 行 为
法 相结 合 ,但 《 案 》 只规 定 了农 民 合 草 作 经济 组 织 本 身 的 组织 结 构 ,没 有 规 定
农 民 合作 经 济 组 织 对 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是 活 跃 在 我 国 市 场 经
的提 高 ,造 成 土地 资源 的 浪 费 。 由于 土
地 按 人 口 均 分 , 好 坏 、 远 近 相 搭 配 , 造
多 问题 和 不足 :第
・ ,这 类 组 织 的法 律
地 位 不 明 确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无 法 登 记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他 们 正 常
经营 活 动 的 进 行 。 第 二 由 于没 有基 本 二, 的法 律 规 范 ,许 多组 织 内 部 运 行机 制 不 健 全 ,不 能 真正 实现 民主 管 理 , 不利 于 保 护农 民成 员的 合法 权 益 。 第 三 , 目前 的 合作 经 济 组 织 名 目繁 多 , 有 的 是 合伙 形式 ,有 的 是 经纪 的 模 式 . 有 的是 公 司
提 出一 些管 窥之 见 ,以期 抛砖 引玉 。

加快 农 民专 业合作经 济 用 : 专 业 合作 更 有和l 于推 广新 品种 .
相 关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权和 义 务到 其 应 J
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从法律的结 构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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