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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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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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并使这种界限与时代发展趋势一致。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2.法学与哲学的关系(1)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2)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的更新或价值的改变,并推动着法学流派的出现、分化等。

3.法理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汉代,儒法合流,出现"律学"。

鸦片战争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促进法理学的出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了大学法科学生的主要课程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理学”的名称被广泛承认和使用。

4.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1)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3)还表现在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5.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教育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

(5)强制作用。

法所具有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6.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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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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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创制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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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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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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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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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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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提纲
于 群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总体性的把握,四大方面,五部分内容,六大 总体性的把握,四大方面,五部分内容, ——22-24 编 1、形式、 2、 价值、3、事实(运行论和关系 、形式、 、 价值、 、事实( )、4、 论)、 、法的起源和发展 二、法理学的功能 25——31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的运用 56——82 四、西方法学的历史 87——125 87 125
反对法院享有审查权的人会主张:依据《立法法》的 反对法院享有审查权的人会主张:依据《立法法》 规定,只有相应的法规制定机关 法规制定机关, 规定,只有相应的法规制定机关,才有权改变或撤销 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 能依法判案. 能依法判案. 显然这种观点是混淆了“立法程序”和“司法过程” 显然这种观点是混淆了“立法程序” 司法过程” 的界线。就本案来将是一个司法过程, 的界线。就本案来将是一个司法过程,是法官在具体 案件中对法规直接进行审查,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 案件中对法规直接进行审查,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 法院当然可以迳行适用优先的规范, 法院当然可以迳行适用优先的规范,无需提请相应机 关进行裁决。 关进行裁决。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的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年通过的 参照适用权” 即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 参照” “参照适用权”,即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参照” 而非“依据”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而非“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已被广泛解释为法院有权附带审查规章的合法性。 这已被广泛解释为法院有权附带审查规章的合法性。 而在实践中, 而在实践中,法院对法律规范的审查权并不局限 于规章,而是早已扩展到了地方性法规。 于规章,而是早已扩展到了地方性法规。
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
一、 法的概念的各种理论观点 及对法的 164-189 本质和特征的认识 二、法的要素包括那些方面(三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那些方面(三要素) 192-204 法律原则的功能(教材 法律原则的功能(教材73-74页) 页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教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教材78-83页) 页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和单行条例、规章, 和单行条例、规章,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
十三、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制裁、补偿和强 十三、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制裁、 制。 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分、 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刑事制裁(自由刑、生命性、 )、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刑事制裁(自由刑、生命性、资 格刑、财产刑)。 格刑、财产刑)。 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 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 强制:人身强制(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拘传) 强制:人身强制(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拘传) 财产强制(强制划拨、 财产强制(强制划拨、强制扣 强制拆迁、强制拍卖) 缴、强制拆迁、强制拍卖)
六、法的对象效力(教材 页) 法的对象效力(教材92页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属地主义为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学体系、立法体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学体系、 法系(教材97)、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系、法系(教材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八、权利义务在法中的重要地位(教材 权利义务在法中的重要地位(教材111) ) 九、权利义务的关系(教材 权利义务的关系(教材120) ) 十、法律行为内涵: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内涵: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有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有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基础性概念,下面有具体的法律行 法律行为是基础性概念, 为类型,如婚姻、合同分属不同法律调整, 为类型,如婚姻、合同分属不同法律调整,但 都受法律行为条款约束。(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 都受法律行为条款约束。(举例说明)
内容不能错位。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 内容不能错位。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不允许行政法规、 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不允许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规范。 行政许可法规定那些法律渊源可以设立行政 许可。 许可。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形式(教材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形式( 85) 85) 五、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4、损害事实:有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如人身、 损害事实:有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如人身、 财产、精神上的损害。 财产、精神上的损害。 5、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 因果关系: 系。 十二、制裁与补偿两种责任方式的主要区别 十二、 侧重于刑事制裁与补偿的区别) (侧重于刑事制裁与补偿的区别) 1、实现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载体。如赔 实现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载体。 偿损失;修理、重作、 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也是以一定的财产 介入为条件。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是主要给予精 介入为条件。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是主要给予精 神损害赔偿金。 神损害赔偿金。 制裁以人身为主要载体。对人的自由、肉体、 制裁以人身为主要载体。对人的自由、肉体、 名誉乃至生命进行制裁。达到报应、惩罚、 名誉乃至生命进行制裁。达到报应、惩罚、预 防功能。 防功能。

4、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考虑的不同 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考虑的不同 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评价为主,基本不考虑道德因 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评价为主, 素。 制裁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道德评价。从原始社会的 制裁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道德评价。 同态复仇到现代刑法的限制人身自由到生命刑的制裁 方式,无不是基于道义上的惩罚方式。 方式,无不是基于道义上的惩罚方式。因为用财产惩 罚不足以达到报应、预防双重功能,受害人家属心灵 罚不足以达到报应、预防双重功能, 上的创伤不能抚慰,且活着的人没有安全感。 上的创伤不能抚慰,且活着的人没有安全感。如果有 钱就可以杀人的话,那这个社会恐怕就无正义、 钱就可以杀人的话,那这个社会恐怕就无正义、秩序 而言了。 而言了。以人身刑作为制裁的主要载体就是为了满足 社会道义上的要求。 社会道义上的要求。 如果没有道德因素渗透于其中,“惩罚”这一法律现 如果没有道德因素渗透于其中, 惩罚” 象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刑法中的恶性这个概念 象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 与道德义务有关,道德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 与道德义务有关,道德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受 到公众支持的永恒基础或源泉也正式它与道德的这种 密切联系。 密切联系。
2003年5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民事案件的一审 2003年 判决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 判决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河南种子条例》 的某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 称《河南种子条例》)的某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 自然无效” 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 “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而直接适用了 种子法》 此判决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种子法》。此判决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河南省人大 对此做出了强烈反应,声称《河南种子条例》 对此做出了强烈反应,声称《河南种子条例》同《种子 法》没有抵触,应当继续适用,并指责法院超越职权, 没有抵触,应当继续适用,并指责法院超越职权, 要求对涉案法官严加惩处。 要求对涉案法官严加惩处。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者无效,已是一个常识,《河南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者无效,已是一个常识, 种子条例》是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种子条例》是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 于作为全国性法律的《种子法》 若真有抵触, 于作为全国性法律的《种子法》,若真有抵触,自当排 除适用。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 除适用。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究竟谁有权确认其无 法院是否有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效?法院是否有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出于我国宪制结构的限制,法院尚不能对全国 出于我国宪制结构的限制, 性法律进行审查, 性法律进行审查,但以上对我国法律规定和审 判实践的分析表明, 判实践的分析表明,法院已经完全有权在具体 案件中审查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案件中审查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一审查权 既包括实际上的“拒绝适用” 既包括实际上的“拒绝适用”,也包括名义上 确认无效” 只是这里的无效, 的“确认无效”。只是这里的无效,仍只是在 具体案件中的无效,而对案外没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案件中的无效,而对案外没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的彻底无效,还需经立法程序来完成。 法规的彻底无效,还需经立法程序来完成。 2、特别法优先(特别条款优先) 特别法优先(特别条款优先) 民事侵权 民事侵权——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民法 民法——债——合同 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具体 债 合同 买卖合同 具体 合同
2、与责任人精神关系不同:补偿不会给责任人 与责任人精神关系不同: 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只会带来经济上的压力。 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只会带来经济上的压力。 制裁就是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就是要 制裁就是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 给责任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给责任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通过国家强制手 段对责任人的人身施加痛苦。 段对责任人的人身施加痛苦。 3、成立基础不同:补偿一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 成立基础不同: 观过错程度,只看客观损害后果。 观过错程度,只看客观损害后果。 制裁认定的基础是主观恶性程度。有些罪就是 制裁认定的基础是主观恶性程度。 根据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根据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十一、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教材 十一、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教材145页) 页 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 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 主体 系五要素。 系五要素。 内在方面 外在方面 1、主体:责任主体(主体具有承担责任的行为 主体:责任主体( 能力,达到责任年龄并且精神、 能力,达到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如 拆迁纠纷案例) 拆迁纠纷案例) 2、过错: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 过错: 过错 3、违法行为:绝大多数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实施 违法行为: 了违反行为而产生的。当然有一些责任(如无因 了违反行为而产生的。当然有一些责任( 管理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管理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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