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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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什么条件?请看下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详细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确保国家和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税收、金融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支持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改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机构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第四条对经备案节能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一)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委托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省发改委委托黑龙江省节能评审中心对该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

(三)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及项目竣工验收等服务。

(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

省发改委将不受理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0]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program汇报人:JinTai College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怎么样设计?请看下面:XX省XX盏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可行性方案第一章总论一、项目背景1、项目名称: XX省XX万盏路灯节能改造2、项目实施单位:xxx有限公司 XXXXXX光股份有限公司3、项目建议性质:节能改造4、项目实施依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办(2010)25号]《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0)249号]《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xx年01月01日实施5、项目实施范围:XX省的XX个地级市;XX个市辖区、XX县个级市、XX个县6、项目建设内容:对XX省的XXXX盏路灯进行节能改造,节电≥50%以上,使全省每年:(1)节约电量约XXX亿度;(2)节约电费约XXX亿元;(3)节约标准煤约XXX万吨;(4)减排碳粉尘约XXX万吨;(5)减排二氧化碳约XXX万吨;第二章建设背景及必要性一、国家政策支持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提高生活水平及环境质量的要求,城市道路照明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城市道路照明是方便城市居民必备的生活条件,在建设和发展城市道路照明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要支付较高的照明综合费用(电费和维修、维护费)。

最全最详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附表格)

最全最详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附表格)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一、申请时间:项目合同签订之后二、流程:(一)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备案,需准备以下资料:1、项目合同复印件2、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盖公司鲜章)3、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鲜章)4、节能登记表(鲜章)5、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总投资20-35%的存款证明完成后,获得项目地发改委的备案通知书。

(二)到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准备以下资料:1、发改委的备案通知书2、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盖公司鲜章)3、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鲜章)4、节能登记表(鲜章)5、环保部门受理后,填写一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后,获得一个环境影响的批复书(三)到市发改委备案,需准备资料:一、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的报告二、节能服务公司对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三、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五、节能服务公司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与有关企业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六、有关节能技术方案七、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提交时可空白)八、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九、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十、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批复文件或通过审查的节能登记表十一、资金筹措证明说明:上述材料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市发展改革委。

附表一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填报时间: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省 市 公司成立时间 年 月 职工总数 (人) 联系人电话其中:技术人员(人)隶属关系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法人代表公司详细地址公司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公司注册地国家核准业务范围有无国家认定的 技术中心万元万元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万元公司总资产 万元公司净资产 万元短期贷款余额 公司资产负债率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贷款余额 公司主要节能技术 和产品其中:自主研发 的技术和产品最近三年 公司经营情况 年 年年 备 注销售收入利 润税 金附表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填报时间:合同约定情况项目年节能量 其 中节能收益其他情况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其 中年 其 中填报单位: (盖章) 月 日项目预算投资用户单位名称合 同 编 号 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属 业 务 范 围项目前期 工作情况项目建成后节 水、资源循环 利用、污染物 减排等情况(四)专家评审通过后(五)到省发改委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资料包括:一、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二、节能服务公司对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四、其他说明:上述材料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1.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2009年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9日)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4月2日);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10年3月30日);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0年3月14日);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2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年12月1日);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09年10月9日);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19日);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9年7月19日);1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7月6日);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7日);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2008年09月23日);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9月5日);2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8年7月15日);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0日);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5月21日);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31)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8日);32)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3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3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10月23日);35)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6日);3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3日);3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26日);38)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2007年6月4日);3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3日);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1日);4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42)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4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9月15日);4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发布“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三个重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45)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2006年8月25日);4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6日);4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4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年7月4日);4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7日);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5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5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05年7月8日);53)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5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3日);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2004年11月10日);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4月1日);57)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年10月12日);5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59)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2000年3月16日)。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0]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的节能改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采暖供热、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锅炉、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系统等诸方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均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改进能源效率,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采取从节能中回收项目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市场运作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通过议标、评审等方式选择确定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

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在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项目实施和全过程服务。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 年11 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CEM)项目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EMC)签订合同,以实施能源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激励各方参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相关部门的计划用资金。

2.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为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减少能源消耗,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3.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采用定期拨付、阶段性拨付或项目结算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

三、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及程序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均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等。

2.申请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成果报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方填写并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方。

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1.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严禁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2.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与跟踪。

3.财政部门有权对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圾热值 , 提高垃圾 可燃性 。 ( ) 垃圾 焚 烧 炉 运行 稳 定 性 、 全性 及 污 染 3从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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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锅炉 21 0 0年第 3期 ( 总第 1 1 )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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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对 4 0 td规模 C B焚烧 炉绝 热 炉膛 1根 0 / F 垃圾燃烧 对 比分 析 可知 , 有无 外置 式换 热器 ( HE E ) 时, 炉膛燃 烧温度 基本 相差 4 6 0~ 0℃ , 当采 用无 外 置 式换热 器绝热炉膛 , 垃圾 热值达 到 37 8k/ g时 6 Jk 炉膛 燃烧 温度 即可 达 到 8 0 o ; 5 = 当采用 外 置式 换 热 【 器绝 热炉膛燃 烧时 , 热值 达到 43 6k/ g 才 垃圾 9 Jk 时 能达 到 8 0o 燃烧 温度 。 5 C () 2 垃圾焚烧 处理 前 , 如有 条件尽 量 采用分 选 、 筛分 、 碎及脱水 等预处 理工艺 , 破 这样可有效 提高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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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在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四)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改造前、后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五)项目在2010 年 6 月 1 日(含)以后签订、实施并符合规定条件。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十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财政奖励标准为每节约 1 吨标准煤奖励300 元,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 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 元/吨标准煤。

第十二条财政部安排我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我省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我省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我省。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财政奖励资金的4:1 比例安排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影印件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对用能单位要简化立项申请手续,并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应参考《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 号),做好能源消耗计量、监测和统计等相关准备工作,为后续节能量核查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后,按照要求(见附件1)及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整齐,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年节能量核查的申请。

经用能单位、各市(地)或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认后,节能服务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五份(含电子光盘一份)、省财政厅一份。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6月、9月、12 月中旬组织专家对受理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现场核查,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协调用能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奖励项目资金计划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 ),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每年 2 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3 ),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我省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指标可以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指导节能服务公司确保项目稳定运行并提供相关后续服务保障,敦促用能单位按时将节能效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帮助合同双方协调解决在合同期限内产生的分歧,并为合同一方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部署和组织各市县(市)财政和发展改革地)、部门配合做好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奖励资金外,将取消该公司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八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市(地)、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提纲2、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3、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附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一、正文部分1. 项目申报承诺表(附表一)2.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表(附表二)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4. 项目概述(可附图表)4.1 开竣工日期4.2 项目改造前的工艺流程和边界范围(项目实施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范围、地理位置界限、规模和运行情况;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能源计量措施;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4.3 主要改造内容4.4项目改造后的工艺流程和边界范围(项目实施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范围、地理位置界限、规模和运行情况;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能源计量措施;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5. 技术原理阐述该项目采用的主要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节能原理(技术特点),及与原设计或原产品能效对比说明等(500-1000字)。

(含在行业、国内、国际领先程度说明)6. 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6.1项目节能量计算依据和基础数据6.2项目节能量计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必须提供计算公式、并说明公式中每个参数的数据来源)7. 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简要说明项目主体设备费用、工程费用等,回收期按照年节能效益(含相关年经济效益)予以计算。

8. 商业模式请说明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测定和验证,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方式,节能量保证,款项支付的方法、数量及时间、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属/转移等等。

9. 融资渠道请说明实施本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比例及使用情况。

二、附件部分1. 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2. 合同原件3. 项目的备案文件4. 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5. 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备注:对于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含)或年节能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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