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来源: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期:2012-03-27 目录1总则1.1北京地区突发森林火灾的现状及特点1.2指导思想1.3工作原则1.4编制目的1.5编制依据1.6森林火灾的等级1.7适用范围1.8 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2.1组织指挥机构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4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2.6前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3预警3.1预警分级3.2预警的发布和解除3.3预警响应4应急处置与救援4.1信息报告4.2分级响应的应急处置4.3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4.4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恢复重建5.2社会救助5.3总结和调查评估6保障措施6.1资金保障6.2物资保障6.3技术保障6.4应急队伍保障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7.1宣传教育7.2培训7.3演练8附则8.1名词、专业术语、部门规定说明8.2预案管理1总则1.1北京地区突发森林火灾的现状及特点1.1.1森林火灾的类别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森林火灾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
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可燃物状况、气候变化、高温、大风、雷电等高火险天气易形成森林火灾。
人为属性是指人们在野外用火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森林火灾。
1.1.2本市森林火灾的特点北京市森林火灾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森林防火时间长,从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法定防火期为7个月。
近年来,夏秋季节持续高温,森林火灾时有发生。
二是高森林火险天气多,春季降雨少,干旱多风,森林火险等级高。
三是火源管理难。
北京市人口密度大,施工、农事、旅游等进山入林活动用火频繁。
四是扑救森林火灾难。
山区面积占62%,深山远山多,山势陡峭,交通不便。
五是森林火灾影响大。
北京作为首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政治影响不可估量。
六是森林防火要求标准高。
北京正在建设世界城市,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火灾概况1.1.1森林火灾性质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森林火灾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
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可燃物状况、气候变化、高温、大风、雷电等高火险天气易形成森林火灾。
人为属性是指人们在野外用火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森林火灾。
1.1.2森林火灾特点一是防火期时间长。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共7个月。
由于近年来夏秋季节经常出现持续高温天气,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已形成全年防火意识。
二是高火险天气多。
特别是在春季,降雨偏少,气温偏高,干燥多风,森林火险等级连续偏高。
三是火源管控难。
本市人口密度大,春游踏青、项目施工、农事生产等进山入林活动用火频繁,管控难度很大。
四是环境复杂扑救险。
本市山区面积占62%,山势陡峭,地形复杂,植被茂盛,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危险很大。
1.1.3森林火灾风险源森林火灾发生的必要条件可归纳为三种高危风险:一是不利气象条件。
北京春季少雨,夏季高温,雷电天气较多,容易发生森林火灾。
二是森林植物丰厚。
全市林地面积百余万公顷,特别是偏远山区林木生长茂盛,全面禁烧后可燃物大量积累,具备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条件。
三是火源繁多难控。
根据多年来火因统计,99.74%的森林火灾系人为野外用火引发,其中人为违章野外用火风险最高,供电设备、车辆事故等易发,垃圾自燃、雷击起火现象也有发生。
1.1.4森林火灾风险区域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本市划分三级森林防火区: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
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
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京应急委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简本)一、总则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一旦发生,会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目标。
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加快森林防火专业化、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努力防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死亡事故。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8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6号)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令图文稿
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
第七条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3【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1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6-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62【相关文献】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制造销售使用渔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加挂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办〔2021〕1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
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1.01
【实施日期】198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向广大
干部群众传达,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正值山林火灾多发季节。
入春以来,本市郊区山林火灾比去年明显上升,各级领导对护林防火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认真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山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火情,主要领导干部要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情
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京政发[1987]1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87.08.20【实施日期】198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2.01•【文号】国务院令第54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森防办通〔2019〕6号)各区森防指挥部、市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做好2019-2020年森林防火年度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和响应工作,现将《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火险预警是指根据每天的气温、湿度、风力、降水、连续干旱天气和可燃物含水率等主要火险要素,按一定计算方法,预测出森林植被在该环境条件下发生森林火灾的可能性。
第三条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分为四级,依次为一级(极度危险)、二级(高度危险)、三级(中度危险)、四级(低度危险),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第四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统筹管理本市森林火险预警发布工作。
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五条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及流程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市森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绿化局联合会商机制,三方成立会商工作组.各方确立一名会商联络员,会商联络员代表本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气象数据作为决策基本依据和预警响应级别判定的初步意见;(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结合森林防火情况,提出森林火险专业意见;(三)市森防办负责组织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拟定预警信息内容,履行报审和发布工作。
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暂行)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暂行)、北京市森林火灾分级响应处置规定(暂行)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19〕13号)各区森林指挥部、市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为认真做好2019-2020年度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现将《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暂行)》《北京市森林火灾分级响应处置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的报告管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信息处置规范》《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的接收、分转、核实、报送、管理工作。
发生在军事设施、铁路、机场等特殊区域的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119作战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消防指挥中心”)作为本市“12119”森林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报单位,负责全市范围内“12119”森林火警信息的接警、记录、分转工作。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森林火情、火灾信息的接报响应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的接收、核实、反馈、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和响应系统实现全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的实时传递、反馈、记录与处置。
第二章森林火警信息处置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有林单位上报、卫星监测热点、林区监控预警系统等各类途径的森林火警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同级应急指挥中心。
北京市森林火灾
怀柔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目录一、基本情况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三、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和预警响应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分级制订与管辖(一)三级预案(二)二级预案(三)一级预案五、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实施(一)森林火灾报告程序(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实施六、协同配合部门的联动响应七、善后处理八、宣传报导附件:1、怀柔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2、怀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指挥机构图3、区、镇乡、有林单位森林防火分指挥部电话号码一览表4、实施Ⅲ级响应扑救力量调动一览表5、实施Ⅱ级响应扑救力量调动一览表6、镇乡政府及有林单位森林防火分指挥部接值班电话7、怀柔区森林公安处、所长电话表8、怀柔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情况表9、怀柔区森林资源分布图10、怀柔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分布图11、怀柔区瞭望塔分布图12、怀柔区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成员职责和责任区的划分13、怀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责任区划分14、怀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通讯录15、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怀柔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一、基本情况怀柔区位于东经116°17′至116°53′,北纬40°14′至41°04′之间,南北狭长91公里,东西宽46.5公里,最窄处仅13公里。
全区地形呈哑铃状,距北京城区50公里,是首都的北大门。
它东邻密云,南接顺义,西南靠昌平,西依延庆,西北、北、东北分别与河北省赤城、丰宁、滦平等地区接壤,共与18个镇乡、64个行政村(不包括平原地区)及1个有林单位相邻,边界线总长度436.5公里。
全区14个镇乡,3个办事处,284个行政村,总人口304000人。
全区总面积212872公顷,其中山地面积195865.2公顷,约占92%,平原面积17006.8公顷,约占8%。
有林地面积184573.8公顷,林木覆盖率75.1%。
全区共设17个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其中包括14个镇乡、3个有林单位,共划分7个重点防火地区(6个地区的防火等级为一级,1个地区的防火等级为二级)。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正文:----------------------------------------------------------------------------------------------------------------------------------------------------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护林防火【发文字号】京应急委发[2006]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4.11【实施日期】2006.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简本)一、总则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一旦发生,会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目标。
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加快森林防火专业化、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努力防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死亡事故。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8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6号)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贯彻“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工作方针。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wps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各方共有;(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02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施行日期】1989.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2年2月11日)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林木、林地火灾( 以下简称森林火灾),保护林木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林地区的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林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林业局作为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有林地区的国营农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工矿企业、部队和水利、公路、铁路、供电部门所属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所)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交界的有林地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有林地区驻有部队的,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六条有林地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备护林员,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护林员证》。
国营林场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有林地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季节性群众扑火队。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有林地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有林地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1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顺政发[2010]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
(顺政发〔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的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0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的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京绿办发〔2021〕278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现将《北京市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订本区(本单位)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并严格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0月27日(联系人:姜新;联系电话:84236853;邮箱:****************)北京市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有效提升森林火灾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两山理论",贯彻落实"双防双控"政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首都生态安全。
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李克强总理批示及全国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2021-2022年度森林防灭火暨护航冬奥动员部署会议要求,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深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角度新颖、喜闻乐见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二、宣传内容(一)要紧紧围绕本森林防火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的主题"喜迎冬奥盛会、压实防火责任、确保万无一失"开展系列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