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高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人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与法院判决分析
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与法院判决分析股权转让作为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涉及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决。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判决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是指法律界对于股权转让规则的解释和说明。
在我国,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在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有关无形资产转让的规定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不可侵犯权益等,并且要求转让双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此外,解释三还涉及到股权转让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各方具体权益和责任进行了界定。
二、法院判决的分析法院判决是对于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决定和裁定。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释进行审理,并通过判决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解释三的规定来判决。
例如,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和不可侵犯权益,并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股权受让方的权益,并对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等。
这种判决保证了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股权转让中的其他因素,例如双方的诚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合法性等。
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法院会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决对实际案件的影响,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A在2018年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B,双方签订了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在转让完成后,公司A发现公司B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对其员工的待遇承诺。
于是,公司A将公司B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损害赔偿。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08)高民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瓯宝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镇娄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恩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多玛两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恩纳珀塔尔布莱克菲尔德大街42-48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塞德里茨,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国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林强,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下庄村B区135号。
委托代理人于超,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志广,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尚岗村62号内1号。
上诉人温州瓯宝五金有限公司(简称瓯宝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4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8年4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瓯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斌,被上诉人多玛两合有限公司(简称多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磊、杨国旭,原审被告林强的委托代理人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1月15日,多玛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闭门器”的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6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301533.6。
1999年5月6日,多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自动关门器”的发明专利,2003年7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801116.9。
张某等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等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6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晓丰王爱红刘国俊【审理法官】黄晓丰王爱红刘国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李某;曾某【当事人】张某李某曾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李某曾某【代理律师/律所】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晓勤李波陈谷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部分出资的,该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撤销善意取得共同共有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就张某看房情况,李某主张2016年11月上中旬的一个中午,其给张某打电话约看房,当时钥匙打不开,在开锁公司开锁后,张某才过来看的房;张某主张去看房时上9层后,门开着,然后进屋看得房,开锁公司开锁时其并不在现场。
2.在一审法院2017年9月18日询问笔录中,法官询问“绿松石现在何处”,李某答复“在我这。
我庭后拍摄石头视频,提交法庭”;在2017年11月28日开庭笔录中,曾某一方询问做鉴定时间,张某陈述“鉴定是我做的,大概是去年做的”、“是买房之前做的鉴定”。
上述内容与闫某所述的涉案绿松石交付、鉴定证书取得存在矛盾。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2007)二中民初字第639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北京奔腾广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88号高楼村甲5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大力,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松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智路番字牌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涛,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1号楼2402。
原告北京奔腾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松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松家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奔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力,被告新松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奔腾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20日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称为“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2006年,原告发现使用的指示牌在外观上与原告的专利构成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1000元,并要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
被告新松家园公司答辩称:首先,被告使用的广告牌与原告的专利灯箱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外观上也不近似;其次,涉案广告牌是被告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的,被告也不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1日,奔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申请于2005年4月20日授予奔腾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8176.X,主分类号为20-03,该类别商品包括标志、指示牌和广告装置等。
2007年1月22日,奔腾公司以公证形式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0号豪柏大厦门前使用的指示牌进行了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其中:1.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成立。
注册资金800万元。
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80%和20%。
1.2 2005年2月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由金海岸公司中标;同年3月8日金海岸公司与预备役师签订《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同年3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2005)后营字第568号“关于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转让部分土地事”的批复,同意预备役师将位于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高庄村,京冀字第2819、2766、2767号三个坐落的277 014.3平方米土地(拆除房屋38 232平方米)转让给金海岸公司。
执行和解协议书(15篇)
执行和解协议书(15篇)执行和解协议书1执行申请人:(下称甲方)被申请人:(下称乙方)被申请人:(下称丙方)甲方诉乙方、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 )中民初字第号判决书、__年__月__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高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令:乙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元和财产保全费元由乙、丙方承担。
因乙、丙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向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乙、丙方对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持异议。
二、为提高本案执行效率,甲、乙、丙三方约定:1、乙方确保按如下期限还清本金:__年__月__日前偿还本金万元;__年__月__日前力争还清余额万元。
如不能按时还清,第二笔还款不少于元,余额最迟于__年__月__日前还清。
另外,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元,也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给付甲方。
2、乙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3、在乙方未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之前,甲方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履行和解协议的担保1、由丙方向甲方出具《保证函》,对乙方按上述期限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乙、丙方请求,由公司为乙、丙方的清偿义务提供执行担保,并由该公司与甲方另行签订《执行担保协议》。
四、乙、丙方和公司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本和解协议失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执行状态,自动恢复到本协议订立之日前的状态。
由于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丙方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自丙方向甲方出具《保证函》、公司与甲方签订《执行担保协议》以及甲、乙、丙方签署后生效。
六、除本协议约定外,各方无其它任何争议。
七、本协议书一式九份。
甲方、乙方、丙方、公司各执二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复函范文
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复函范文
申请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商请xxxx法院将xxxx号房产移送到贵院执行。
事实与理由:
Xxxx(以下简称“Xxxx”)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Xxxx)执字第Xxxx 号,工行白云支行依据上述判决的债权对抵押物Xxxx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笔债权已经转让至申请人Xxxx名下。
Xxxx法院为本案上述抵押物的首封法院,Xxxx法院于xxxx年xxxx月xxxx 日对上述抵押物首封,但至今未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请求贵院向xxxx 法院商请将上述查封的抵押财产移送到贵院执行。
此致
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1。
(2007)高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桢,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29楼59号。
委托代理人朱伟军,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颜港三弄2号1幢3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STAUBLI FAVERG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法韦日市罗贝尔斯托布利广场,邮箱70号,邮编74210。
法定代表人让保罗弗罗芒特(Jean Paul FROMENT),该公司技术开发和保护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凤波,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草桥欣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草桥欣园小区28号楼后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有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甲59-2号富兴写字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芝,该单位总经理。
上诉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简称常熟纺织机械厂)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7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常熟纺织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桢、朱伟军,被上诉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建扬、陶凤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上诉人北京草桥欣园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草桥欣园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简称智产伟业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
【2009.2.12更新】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p.1)【文献】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肖扬(p. 2)【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松有、江必新同志法官等级的公告(p.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p.1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p.19)【案例】吴联大合同诈骗案(p.27)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p.30)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p.32)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p.35)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1)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李国光(p.5)【任免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p.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p.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p.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21)【司法统计】200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24)【裁判文书选登】晓星香港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7)【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p.31)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p.33)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34)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p.36)二○○三年第三期(总第83期)【文献】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李国光(p.1)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黄松有(p.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丕祥等9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2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1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p.21)【案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p.23)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2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p.27)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p.29)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3)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4)二○○三年第四期(总第四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p.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p.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0)【司法统计】200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8)【裁判文书选登】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2)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p.2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p.28)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损赠纠纷案(p.31)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p.33)二○○三年第五期(总第85期)【文献】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肖扬(p.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p.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p.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廷受贿案(p.18)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p.24)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p.26)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p.28)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p.31)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p.33)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p.35)二○○三年第六期(总第8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p.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p.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p.18)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p.21)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服务合同纠纷案(p.22)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p.2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p.26)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p.29)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p.30)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2)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文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p.17)【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等诉上海新建业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p.3)【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p.8)【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5月)(p.39)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p.3)【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4)【文献】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一肖扬(p.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进这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p.15)【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p.13)【裁判文书选登】美国 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8月)(p.38)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秀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p.9)【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9月)(p.37)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p.7)【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10月)(p.35)2004年总目录(p.37)【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7月)(p.38)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1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27【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p.35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38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p.44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p.3【文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p.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8【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p.l9【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晓阳等3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7【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22上海盘起贸易与盘起工业(大连)委托合同纠纷案p.30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6【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p.38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p.41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45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p.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侵权纠纷案(p.17)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p.20)【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p.26)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p.31)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p.3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p.44)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p.8【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3【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14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0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4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p.25【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p.37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p.42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p.3)【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p.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2)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借款纠纷案(p.28)【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p.33)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p.38)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p.42)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p.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6)【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p.1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p.22)【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p.27)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p.33)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38)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p.43)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p.4)【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p.6)【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007)高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东。
负责人刘树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希文,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职员,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花园里022-0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世富,男,汉族,1949年11月4日出生,营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南平里A-003-25号。
委托代理人闫立德,男,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1住宅103号。
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简称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7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7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7年4月19日,上诉人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希文、被上诉人肖世富的委托代理人闫立德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世富是名称为“化粪池(预制组合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006年10月10日,肖世富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宁对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厂内存放的其生产的化粪池产品(预制组合型)进行拍照,共拍照片17张,同时在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处取得了其化粪池产品彩色资料1份。
前述拍摄照片显示,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厂区内存放有其生产的与肖世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段相同的圆形水泥盖,还存放有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生产的与肖世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三、四段相同的水泥圆柱体,侧壁上也开有大小不同的孔,照片显示的开孔数量为一至两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分四段组成的圆柱体,内部中空,上有盖,下有底;第一段为圆柱体上盖,其上偏向一边的位置开有一较大圆孔;第二、三、四段的高度相同,其中第二段的侧壁不同方向开有三个较小的圆孔,第三段侧壁不同方向开有三个较大圆孔;第四段为底部,侧壁没有开孔。
[整理]民法授课案例
民法授课案例一、.王某系一杂货店主,某日一顾客从王某店中购买了一盒冰淇淋,从这盒冰淇淋里吃出一条铁丝,就找王某理论。
王某大怒,打电话给供货单位该市某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但对方不愿赔礼道歉,更不愿予以赔偿,王某便在电话里说:“你们赔我一百万,否则我就向媒体曝光!”数日后,王某被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二、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三、甲、乙都是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罪犯。
乙违反看守所的规定擅自用汽油烧水,不慎着火。
乙慌乱中把汽油桶扔向电视室,将正在看电视的甲烧伤。
甲起诉公安局和乙。
本案中:甲和公安局是平等主体吗?甲和乙是平等主体吗?四、以下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五、赵某是某公司临时聘用的司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该公司是由莫某等三人合股经营的企业,莫某任总经理。
一天,莫某、赵某分别驾驶公司的两辆车,载着莫某的六名家人,前往莫的家乡探亲。
途中,莫某驾驶的车不幸翻车落入河中。
驾车跟随在后的赵某见状停车,跳入河中抢救落水者,不幸丧生。
赵某遇难前已离婚,遇难时尚有父母及未成年的儿子需要赡养和抚养。
赵某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赵某之父准备通过法律讨个说法,但其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
请问:赵某之父与该公司间的争议是何法律性质?其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六、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原告杨金刚原系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
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
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案情简介】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因透支信用卡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6万余元(截止2011年5月1日),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并对未退赔款项继续予以追缴的判决。
判决已生效。
2011年10月,被害人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7万余元(截止2011年10月1日),同时将刑事被告人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李某对上述透支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难点】刑事已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案件承办过程】本案经判决一审终审。
【承办结果】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回放: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因透支信用卡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6万余元(截止2011年5月1日),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并对未退赔款项继续予以追缴的判决。
判决已生效。
2011年10月,被害人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本金9万元、利息和滞纳金7万余元(截止2011年10月1日),同时将刑事被告人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李某对上述透支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是否受理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理由是:(1)从法律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受理该案有法律依据;(2)从程序上看,该民事案件有连带责任人,如果不受理民事案件,对连带责任人无法进行实体审查,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该项审查亦是刑事案件所不能进行的,受理民事案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符合民法公平原则;(3)从刑事判决内容来看,法院做出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的判决,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而非一种具体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道亨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817室。
法定代表人汪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海立,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白音波罗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永茂,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县台子乡长茂河子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欣荣,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业大学物92-2班。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百合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7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6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世纪百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海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被上诉人北京道亨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道亨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唯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孙树理,原审被告林海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原审被告吴永茂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原审被告黄欣荣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道亨兴业公司是“台阶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程序V4.0”(简称道亨台阶基础软件)、“铁塔柔性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程序软件V4.0”(简称道亨柔性基础软件)、“SLCAD架空送电线路定位CAD系统V4.0”(简称SLCAD线路软件)、“架空送电线路自动排位系统软件V2.0”(简称SLDWP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篇一: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 )民提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2.范俊杰与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字第223 号民事判决书〕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字第187 号民事判决书〕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提字第193 号民事判决书〕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 )浙知终字第331 号民事判决书〕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鄂民三终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书〕7. 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8. 法国seb 公司与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 号民事判决书〕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 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12.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3.苹果公司与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44号民事判决书〕15.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16.白先勇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17.章曙祥与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18.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刘爱芳等与覃迅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21.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2.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23.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书〕24.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延吉美笑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三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党伟、丁姝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26.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27.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28.娄丙林与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29.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30.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31.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泽西年代公司反诉永旭良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32.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派诺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仇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33.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3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35.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与恒大足球学校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36.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37.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38.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39.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40.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41.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2.斯倍利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4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伟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二)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44.覃德元与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5.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46.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47.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行政判决书〕(四)商标行政处罚案件48.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谢汝周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50.叶俊东、赵小阳、宋涛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篇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2014年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2.范俊杰与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3.雅洁有限公司与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5.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6.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7.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8.seb公司与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9.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 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爱书人音像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12.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3.苹果公司与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14.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44号民事判决书〕15.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16.白先勇与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17.章曙祥与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18.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刘爱芳等与覃迅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21.乔天富与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2.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23.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书〕24.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延吉美笑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三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党伟、丁姝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26.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27.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28.娄丙林与北京市批发行业协会垄断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29.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30.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31.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泽西年代公司反诉永旭良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32.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派诺特贸易有限公司、仇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33.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3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35.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与恒大足球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36.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37.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38.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39.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40.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41.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2.斯倍利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4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伟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二)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44.覃德元与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5.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46.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47.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行政判决书〕(四)商标行政处罚案件48.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谢汝周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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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北里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五区134号。
委托代理人史建君,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顾润丰,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2号楼3单元303号。
委托代理人刘洪勋,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北庄南里12号楼1门503号。
上诉人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赫之源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赫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建君、王玉香,被上诉人刘通生及委托代理人刘洪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通生为ZL98304977.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亦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其专利。
“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医疗器械制品、型号、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故该产品的制造商是赫之源公司。
其内装物品上无其他生产厂家的标注,社会公众会认定赫之源公司也是内装物品的制造商。
该公司提供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仅有“镊子配件”、“塑料配件”等项目,不能确定为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均为镊子,应认定属于同类产品。
赫之源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没有异议,故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赫之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与本专利相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刘通生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刘通生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足以说明本专利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市场价值,不具有普遍性。
(2006)高民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具体案情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结合本专利的类别、赫之源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刘通生为公证取证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属于其制止侵权的诉讼合理支出,赫之源公司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赫之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侵犯ZL9830497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产品行为;2、赫之源公司赔偿刘通生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五万两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驳回刘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赫之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通生的诉讼请求,由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与事实不符。
“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的镊子是从浙江省余姚市骏腾塑业有限公司购买(简称骏腾公司),有相关证据为凭。
2、判决上诉人赔偿52 000元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镊子”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专利号为ZL98304977.7(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刘通生。
本专利公报包括四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右视图。
从俯视图显示本专利的“镊子”分为镊头、镊臂和镊尖三部分,自镊头向镊尖经镊臂折线过渡,形成流线型设计。
2005年12月13日,刘通生交纳了本专利的年费,本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2006年5 月17日,经河北省正定县公证处公证,刘通生的代理人侯二跃在河北省正定县人民医院处购买了“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三个,取得编号为044005921的《河北省门诊统一收费收据》一张,金额为56.70元,公证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06)正证民字第095号公证书(简称095号公证书)对刘通生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2006年9月26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公证处公证,刘通生的委托代理人侯二跃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处购买了“一次性使用导尿包”四个,取得编号为041767741的《河北省门诊统一收费收据》一张,金额为195.00元,公证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06)石新证民字第410号公证书(简称410号公证书)对刘通生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刘通生为上述两次公证共支付公证费2000元。
原审法院在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两次公证封存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处公证物品封存情况没有异议。
勘验情况为,证物袋中为一白色半透明矩形塑料包装袋,包装袋正面注明:“一次性使用导尿包”,厂家名称为赫之源公司,标有“医疗器械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经营企业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产品备案编号和执行标准编号,规格型号为DN-P14,10ml;包装袋背面为产品说明。
包装袋内有托盘、一次性手套、针筒、纱布和3个镊子等物品。
其中,有两个外观相同但颜色不同的镊子。
这两个镊子的形状均为:分为镊头、镊臂和镊尖三部分,自镊头向镊尖经镊臂圆滑过渡,形成流线型设计。
刘通生指控这两个镊子为侵权产品。
另外,“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还有一个与被控侵权产品形状相差甚远的镊子。
赫之源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没有异议。
赫之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作为一个配件从骏腾公司购买。
为此,其提交了8份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份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其中,除第03552234号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名称栏内注有“镊子”36 000把外,其余均为“镊子配件”。
刘通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本院(2006)高民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就侵犯与本案相同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判决由北京大有大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刘通生8万元。
刘通生与北京华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了《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北京华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制造本专利产品,许可实施期限为两年,许可费为每年4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6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20万元。
北京华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和2006年6月30日分别向刘通生支付了12万元和8万元共2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刘通生为此分别支付了19 200元和12 800元共32 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北京华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向刘通生发出《请求终止实施专利实施合同的函》,称由于市场上存在的大量侵权产品使得其销售量下降,每把镊子的专利实施费已超过了其承受的上限,建议中止实施该合同,希望刘通生补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证书、本专利公告文本、095号公证书、410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公证费发票、(2006)高民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请求终止实施专利实施合同的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是“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生产者。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京药管械(准)字2002第2540298号(更)“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赫之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的镊子可以外购。
2、骏腾公司的产品宣传彩页,其中第六页JX14-03镊子的名称为“镊子配件”。
3、骏腾公司于2006年11月4日出具的证明,称:赫之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的镊子,见公司宣传彩页中编号JX14-03名称镊子配件,为该公司提供。
4、骏腾公司出具的该镊子配件的产品照片,该公司称是其生产。
5、骏腾公司送货单六张,产品名称均为“白镊子配件”或“绿镊子配件”。
6、骏腾公司产品购销清单:采购单位为赫之源公司,时间为2005年1月至9月。
产品名称为“镊子”。
7、骏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骏腾公司的合法性。
8、北京通四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产品照片,证明“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的圆镊子是其生产。
9、北京通四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单、入库单、发票、营业执照,证明“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的圆镊子是赫之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
10、北京通四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中的证据2对本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但在原审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内,赫之源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该证据,证据2并非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故其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医疗器械制品、型号、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故该产品的生产者是赫之源公司。
其内装物品上无其他生产厂家的标注,赫之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镊子的合法来源,故应认定赫之源公司是其生产者,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结合本专利的类别、赫之源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赫之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刘通生负担6440元(已交纳),由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审判员莎日娜代理审判员焦彦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