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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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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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编 总 论 (General Part)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Definition)
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PIL)
两个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与李某 ,在一同参团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签订了一份 合同,约定回京后王某将其一件位于其居所 内的字画卖给李某。后来,在北京履行该合 同时发生纠纷而在北京法院涉诉。
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
分析(Analysis):
在该合同关系中,若严格按照“三要素说”,因合 同签订在加拿大(法律事实涉外)应被识别为涉 外合同,即使当事人只是非常“偶然”的在加拿大 订立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加拿大法律的有关规 定,且在法院审理纠纷时双方早已返回北京。在 这种情况下,北京法院如将之按涉外合同处理, 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按我国国际私法关于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不仅欠缺合理性与必要性,亦难以符合当事人的 预期与利益。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
The Emergenc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1.经济条件: 跨国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 是国际民事关系存在的前提。
2. 法律条件:外国人在内国具有民商事法 律地位,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 in Civil Matters)
(1)国际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质并不 因其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受到影响。
(2)这里的“国际”不仅指“国家 之间”,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 同法域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 国际私法所称的“国际因素”,准 确地说,应为“不同法域 (Jurisdiction)之间的因素”。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制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point of contact: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国籍、住所、惯常居住地、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遗嘱作成地、物之所在地)5.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和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8.反致remission: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跨国争端的法律体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涉及个人、公司或组织之间的民事争端,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涉及到的。

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商业、国际家庭法、国际知识产权等。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权益,以及促进跨国交流与贸易。

国际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合同自由、选择法院、国家法律决定权和公共秩序。

即在私人间的交易和争端解决中,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争端解决;当事人所选的国家法律应当适用于该争端,但必须符合该国公共秩序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应用。

总之,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跨国交流和保护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权益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法律,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确保各国民商事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和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国际性的组织。

其调整的范围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财产权、家庭法、知识产权等。

此外,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破产、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互惠原则和保护原则。

主权原则强调各国自主决定适用本国法律的权力;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平等对待;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给予法律地位方面应遵循对等原则;保护原则强调对在本国领域内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四、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合同:当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或合同的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2.涉外侵权:涉及跨国侵权行为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侵权责任。

3.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效力、离婚、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关系。

4.跨国继承:涉及跨国遗产继承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继承权。

五、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础,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

六、国际私法的实践与应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确定适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国际私法为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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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所要遵守的规则。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 序规范或间接规范,而不是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我国,此类规范主要规 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编当中。 程序规范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冲突规范的运用和法律选择的 方法,所以在国际私法中需要对其进行研究。LBiblioteka GO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年代以后,冲突规范的立法出现了法典化和条约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颁布了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20世纪以来,国际 上还陆续出现了专门的冲突法公约,称为统一冲突法公约。 这些公约无疑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都没 有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这一规定并未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 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2 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也称为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由于运用 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明确、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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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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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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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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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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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由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集大成者,其第四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专编形式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除《民法典》外,中国还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对特定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国际条约方面,中国已加入了一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如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5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此外,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也会依据国际惯例来确定准据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将继续加强研究,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即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如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思考:仅民商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否是国际(涉外)民商事关系?案例1.1:用世界银行借款建设公路案⏹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来在某地建筑一条调整公路。

该地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来负责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

中标的承包人中有几个中国公司,后来,一个中国公司与高速公路指挥部之间部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

该案的事实是:其合同文件是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为基础签订的,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必须经世界银行审查认定,本项目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合格的货源国,本项目的招标、开标和评标需有世界银行的参与,中标须经世界银行批准,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要经世界银行批准,监理工程师中要有外国工程师,承包人每月的工程进度、质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均要报告世界银行,全部合同文件和往来信函均以英文为准等;⏹对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它是不是一个涉外案件。

国私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国私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 广泛 传统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多局限于债权、物权、 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的 内容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 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国际私 法的适用范围已明显扩大。此外,现代国际私法 越来越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 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 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都涉及到国际私 法的调整。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马德才)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名称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法 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冲突法、国际私 法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 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 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 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 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①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

B、专章专篇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 章或专篇形式相对集中地、较为系统地规 定冲突规范。它较之分散立法方式显然是 一个进步。一些原先采用分散立法方式的 国家,在修订民法典时,纷纷放弃分散立 法方式,转而采用专章专篇的立法方式。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 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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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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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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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际私法概论 (3)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3)国际私法的特征 (3)国际私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4)适用外国法的各种理论 (4)冲突规范 (4)准据法的确定 (5)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6)冲突规范的适用与排除 (6)一、识别 (6)二、反致制度 (8)三、法律规避制度 (9)四、外国法查明制度 (10)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1)国际私法主体 (12)一、自然人 (12)二、法人 (14)三、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问题 (17)四、外国人法律地位 (18)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8)一、无体物的法律适用 (21)二、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冲突法 (21)三、法律适用法之物权冲突规则 (22)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中的适用 (22)五、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23)六、权利质押 (23)七、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24)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25)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25)二、CISG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27)三、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8)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28)一、一般侵权法律适用 (28)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 (29)三、涉外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31)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 (31)五、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32)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32)一、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与适用 (32)二、涉外夫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33)三、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33)四、其他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 (34)五、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35)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37)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37)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41)三、我国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42)四、我国对诉讼竞合的态度 (42)五、我国对英美禁诉令的态度 (43)六、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43)七、外国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43)八、司法协助 (43)九、域外送达 (44)十、域外取证 (48)十一、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0)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概论一、国际私法概念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标准(一)什么是“涉外因素”?如何区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1、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一、理论篇1.国际法学派与国内法学派2.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最密切联系说3.选择题总结·杜摩兰在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贡献是第一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

在他看来,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刑事决定应该适用的习惯法;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就此载明,则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却定制。

·英国戴西1896年出版了《法律冲突法》,阐述了国际礼让说中原已存在的既得权思想。

创立了既得权说·1689年,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第三个原则阐述了国际礼让说思想,即主权国家出于“国际礼让”,可以允许其他国家生效的法律在本国得到适用,但此种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以不违反其本国国家和臣民的利益为限度。

一、法则区别说·[意]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法]法则区别说杜摩兰《巴黎习惯法评述》“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

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杜摩兰):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形式决定应该适用的习惯法;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就此载明,则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之二、国际礼让说·[荷]伏特父子和胡伯创立国际礼让说。

胡伯三原则: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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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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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第一套: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妻子对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识别】17.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的立法模式是【分散立法式】18.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旅客运输方面较1929年《华沙公约》修改之处表述有误的为【由过错责任制走向公平责任制】19.“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

”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起源于古代罗马的【普遍继承】20.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这被称为【互惠待遇】21.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的主张中不包括【同时适用A和B】22.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人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外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的国家是【英国】23.意大利学者孟西尼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审判的”,显然是主张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应依【当事人的本国法】2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6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 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

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一般情况下A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来裁判这起涉外继承争议【B国法】25.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法院地法】26.在选择法律的方法中,要求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涉及的国家的实体规范作出选择的方法是【依利益分析或依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27.“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的立法方式属于公共秩序立法方式中的【直接限制方式】28.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确定某一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求在不同国家里有他们的【营业地】2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做法错误的是【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其效力,以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30.所谓Ⅱ动产附骨’’的理论,指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第二套:单项选择题1.对国际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丙国。

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在中国业务的案件。

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以【其在丙国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H的住所。

3.中国人甲和澳大利亚人乙于1999年结为夫妇,此后二人长期在沙特阿拉伯经营酒店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

2003年,甲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对此我国法院应以哪一国的法律解决【中国法】4.王某去世后,其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李某是否与生前的王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该问题属于【先决问题】5.法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正确的是【双方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提起诉讼】6.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7.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8.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的法学家是【萨维尼】9.两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韩国人到北京旅游,二人因发生争议进行打斗,之后其中一人向我国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我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不包括【当事人选择的法律】10.国际私法本体部分最基本的规范是【冲突规范】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1988年1月1日】12.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待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13.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公共秩序的作用在于【限制外国法的适用】14.在国际贸易支付中,托收业务中的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15.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表述错误的是【当事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16.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英国的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17.据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对车外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法律】18.1936年在巴黎集会上,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国际组织是【国际商会】19.“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20.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21.假设中国公民甲与A国公民乙在B国结婚,后定居于C国,后因婚姻有效性问题在中国法院诉讼,中国法院应适用的准据法是【B国法】22.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航空运送人权利与义务的公约是【1929年《华沙公约》】23.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24.假设A国想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则必须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5.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的准据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第三套:单项选择题1.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行【间接调整】2.国家主权原则【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3.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立法】4.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5.“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6.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理论的学者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7.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其法律适用表现为“甲国法一乙国法一丙国法’’,最后法院依丙国实体法作出判决。

这一过程实际上是【转致】8.库克于1 9 4 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的学说为【“本地法”说】9.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下列哪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国籍】10.在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首见于【唐朝《永徽律》】11.“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这是一条【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12.哪项制度被许多人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公共秩序保留】13.关于识别的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不属此范围的是【属人法说】14.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著作中所提出的“国家主权”这个现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是荷兰的国际礼让说的重要基础,这部著作题为【《战争与和平法》】15.依我国司法解释,本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其本国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时,可首先适用【其区际私法规定应适用的地区的法律】16.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17.从19世纪末叶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其中,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8.旧中国曾于哪一年颁布过一个《法律适用条例》【1918年】19.“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这是一条【无条件地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20.在法律选择方法中,要求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涉及的国家的实体规范作出选择的方法是【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21.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

现如一德国金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议,其结果为【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22.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并且提出既得权说的著名学者为【戴西】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第四套:单项选择题1.在解放初期,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是采取【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2.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法学家是【巴托鲁斯】3.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4.依我国《民通意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其住所应是【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5.目前,我国对中国内国法人的确定,采用【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6.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8.在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时,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和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常认为该人具有【内国国籍】9.属于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范围的是【双边协定下的特权与优惠】10.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所称“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平等待遇制度的规定】11.意大利学者孟西尼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判定的主张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应依【当事人的本国法】12.“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起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3.在商标权方面,我国基本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14.可以申请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国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15.《世界版权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6.依《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17.我国《海商法》第2 7 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18.哪一种制度是最早为资产阶级国家追求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国民待遇制度】19.在我国,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首先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法】20.在国际私法上,破产程序问题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2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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