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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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川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

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

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渝府办发〔2015〕191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对部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实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市卫生计生委明确短缺药品品种,由医院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全年使用量并委托采购,市社会保险局委托重庆药品交易所实施采购,并监督买方、卖方、配送方签订三方合同,医保基金支付结算。

(二)对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挂网、分步到位,以避免出现短时间价格大幅上涨情况。

医保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挂网价制定,限额结算,并根据低价药分批挂网进度同步实施。

(三)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

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

以上三类药品分类采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定点生产药品、部分专利和独家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采购。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1)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1)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1)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几点指导意见:一、强化药品集中采购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制:通过依法依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实现药品价格降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2.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建立以院内管理部门为核心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责、权利和责任,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水平和采购效率。

二、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1.建立药品安全监督体系:建立药品监测系统,严格监督药品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的环节,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加强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优先考虑符合规范、品质稳定的药品。

三、推进药品国家集中招标采购1.推动集中招标采购:国家鼓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和库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患者用药安全。

2.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采购实现药品价格的合理降低,实现患者用药的公平。

四、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流程1.建立规范的采购流程:药品集中采购将所有药品的采购空间进行统一规划,将采购制度纳入医院管理制度内,对采购流程进行标准化管理。

2.加强信息公开: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招标采购公告,公开采购结果和程序,实现整个采购流程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

总之,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完善,可以实现药品价格的合理下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健康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同时,需要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实施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一文看懂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

一文看懂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

一文看懂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中,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通俗地说,这样的操作模式就是“一票制”!这一提法史无前例,虽然7号是一个指导意见,措辞也仅仅用“鼓励”而不是规定,更不是强制要求。

但既然是国务院医改办的框架性意见,那么,不能排除未来在某些局部地区会欣然接受“鼓励”,并在此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成为“规定”。

目前医药市场上的开票模式仍然是“N票制”(N≥2),更多的是N>2,仅有福建从7标开始实施两票制,即只允许生产企业直接开票到商业配送公司,然后商业开票到医院,总共两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以直营模式销售的企业自身采用两票,但主流的开票还是以多票制为主。

我们来看“N票制”(N≥2),在不同变量下的操作模式以及市场的应对之道。

多票制(N>2)操作办法:生产企业开票给代理商或代理商(代理商亦可是N重)指定的过票公司(过票公司亦可是N重),过票公司开票到商业,商业回款到过票公司,过票公司返款给代理商。

这是很多公司采用的操作方式,熟悉财税制度的人士都能看出问题,发票高开存在税务方面的问题,返款更是涉嫌洗钱犯罪。

生产企业把经营风险转移出去的同时,也将财税等法律风险一并转嫁,因此,厂家安全了,代理商则要承担高昂的风险。

至于过票公司,本身的业务就是违法违规的,不查处则已,一查处则是灭顶之灾。

但这么多年运作下来,偶有风浪,总体上还算通行无阻。

但本鹤需要提醒一句,现在无事不代表将来也太平,当过票行为受到多方打压的时候,无票可过之时再来谈转型已经晚了。

于是,很多厂商在很多年开始谋求开票方面的改变,这一决定除了来自本身对于终端市场的掌控需求以外,还受到了福建的“两票制”和广东“三控”,以及发改委进行出厂成本调查等政策因素的影响。

于是,就有了下面的两票制。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分析》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分析》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产业建设的不断完善发展,药品采购工作受到了高度重视。

为了科学规范市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杜绝频繁发生各种购销不良行为,充分保障医疗产业建设发展过程的药品采购质量。

国家政府部门有效制定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各地区医疗机构要坚决采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从多家投标企业中择优选取最佳的药品提供方,综合考虑到药品的成本价格、质量以及服务等因素。

本文将进一步对我国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展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前言: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国家政府要发挥出自身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科学规范医疗行业药品采购行为,充分保障药品采购质量,切实维护好每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有效出台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市场医院机构单位需要采取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综合参考市场药品的价格成本、药品质量以及服务等内容,任何一家投标企业都不能够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坚决杜绝发生低价倾销的不良现象,影响到整个行业建设和谐健康的发展。

1我国药品采购的演变历程为了规范全国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并保证药品在采购期间的公平公正,我国政府在总结1993-1999 年 15 年间各地自觉试点采购的经验基础上,于 2000 年提出对药品集中招标进行试点,这也标志着我国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正式启动。

至今可将我国药品采购模式分为 5 个阶段,分别为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全国政策统一规范、新时期政策转型以及药品采购新阶段,见图1。

图1 我国药品采购的演变历程2现行招标采购主要模式针对医疗行业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各地区医疗机构用药产品的质量,实现对市场各类药品价格与采购行为的规范约束,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有效出台了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科学指导思路,要求各地区医疗机构严格采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同时可以融入自身的创新实践工作措施,推进该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

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

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中,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通俗地说,这样的操作模式就是一票制!这一提法史无前例,虽然7号是一个指导意见,措辞也仅仅用鼓励而不是规定,更不是强制要求。

但既然是国务院医改办的框架性意见,那么,不能排除未来在某些局部地区会欣然接受鼓励,并在此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成为规定。

目前医药市场上的开票模式仍然是N票制(N2),更多的是N>2,仅有福建从7标开始实施两票制,即只允许生产企业直接开票到商业配送公司,然后商业开票到医院,总共两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以直营模式销售的企业自身采用两票,但主流的开票还是以多票制为主。

多票制(N>2)操作办法:生产企业开票给代理商或代理商(代理商亦可是N重)指定的过票公司(过票公司亦可是N 重),过票公司开票到商业,商业回款到过票公司,过票公司返款给代理商。

这是很多公司采用的操作方式,熟悉财税制度的人士都能看出问题,发票高开存在税务方面的问题,返款更是涉嫌洗钱犯罪。

生产企业把经营风险转移出去的同时,也将财税等法律风险一并转嫁,因此,厂家安全了,代理商则要承担高昂的风险。

至于过票公司,本身的业务就是违法违规的,不查处则已,一查处则是灭顶之灾。

但这么多年运作下来,偶有风浪,总体上还算通行无阻。

但本鹤需要提醒一句,现在无事不代表将来也太平,当过票行为受到多方打压的时候,无票可过之时再来谈转型已经晚了。

于是,很多厂商在很多年开始谋求开票方面的改变,这一决定除了来自本身对于终端市场的掌控需求以外,还受到了福建的两票制和广东三控,以及发改委进行出厂成本调查等政策因素的影响。

于是,就有了下面的两票制。

两票制(N=2)操作办法:生产企业直接开票到商业,商业再开票(发货)到医院,商业回款到厂家。

这很好理解,也是福建两票制所要求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2015年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思路(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

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订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一)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

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汇总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

采购配送集中的好处

采购配送集中的好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配送企业集中的好处:
一、保障供应
1、分散配送形不成规模效应,各家配送企业资源分散效率低下,从成本角
度考虑是否配送,这就导致了缺药现象。

2、从全局出发,配送集中形成了规模效应,提高了配送企业效率,远近结
合、城乡联动,进一步保障了药品供应。

二、便于管理
1、分散配送的模式下配送企业多,管理成本高。

2、集中配送的模式下配送企业少,管理成本低。

3、配送企业集中且便于管理。

三、提高紧缺药品、倒挂药品的配送及时率
1、集中配送,可以肥瘦兼顾。

赚钱的要送,贴钱的也要送。

2、集中配送,配送企业有积极性配送紧缺、倒挂的药品。

3、。

浅析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论文阐述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现状,分析了现行各主体间责任以及药品价格规范力度,针对制度上的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Abstract】The paper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mode of drug in China,analyzes the current intersubjective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standard strength of the drug price. In view of the deficiency of the system,the feasibl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标签:集中采购制度;制度完善;可行性建议;药品价格控制1 引言自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药品在医疗费用中所占比重持续降低,次均门诊药品费用和人均住院药品费用占医药费用的比例分别自2009年的51.5%和43.6%降至2016年的45.5%和34.6%,但同时次均门诊药品费用和人均住院药品费用的总数依旧是持续攀升,分别自2009年78.3元和2480.6元增加至2016年114.6元和2977.5元,且我国药品费用占医药费用的比例仍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比例(10%左右),药品价格虚高和虚低并存情况明显,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不够完善是产生此现象的重要因素。

2 我国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现状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全面试点始于2000年[1],原卫生部等5部委要求各省(区、市)要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完善,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该项制度已基本建立,《指导意见》明确以省(市、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并将药品分为五类,分别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实行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谈判方式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实行议价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有医院集中挂网采购,其他相关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发〔201X〕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药品购销双方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平等地在交易平台直接交易。

(三)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1.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

各级公立医院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后,编制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毒麻精放类药品的挂网采购操作办法

毒麻精放类药品的挂网采购操作办法

毒麻精放类药品的挂网采购操作办法一、文件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3、《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 号)。

二、申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三、受理机构AA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

四、申报流程(一)申报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为国内总经销商或总代理商)是申报毒麻精放类药品挂网采购的主体。

(二)申报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药品挂网参考采购价登记书(附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药品GMP证书》复印件;6、药品生产(注册)或分装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分装生产批件加附相关进口药品注册证书);7、药品说明书原件;8、最小零售包装实物照片(药品内外包装);9、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公布的本位码截图;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提供本市物价部门的价格证明;11、其他证明材料(如外省市价格证明、专利证明、奖励情况等)注: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方式由企业通过AA阳光医药采购网(www.********)申报毒麻精放类药品挂网采购。

(三)办理周期毒麻精放类药品挂网采购作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企业申报并通过审核后定期执行挂网采购结果。

五、联系方式地址:AA市虹口区黄渡路74 号虹鹰大楼706 室邮编:200081电话:***-********、***-********、***-********传真:***-********附件:药品挂网参考采购价登记书AA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生产企业名称)在认真阅读药品挂网采购操作办法相关事项后,承诺:1、申报的挂网药品(药品通用名、规格包装、计价单位、包装方式)挂网参考采购价为(大写)。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Ⅰ目的为保证药品采购有序、规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及时。

Ⅱ范围适用于对药学部。

Ⅲ制度一、药品采购必须认真执行药品价格,严格遵守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

药学部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学部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药、西药、中药饮片、特殊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在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集中采购。

四、药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

不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主渠道购进药品。

五、保管员依据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结合药品实际销量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交药学部主任、主管院长审核后,由采购人员按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交《标外药品采购申请》,由药学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

临时用药按照《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七、采购人员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及时将采购计划通知供应商,遇有紧缺药品应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

保管员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药库会计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按发票,制作入库单。

八、对国家公布质量不合格药品应积极联系供应商退回,对医院近效期药品、滞销药品、破损药品应通知供应商退货或协商解决。

九、对新引进药品和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

Ⅳ参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Ⅴ附件标外药品采购申请表附件:标外采购药品申报表。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落实带量采购。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近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社会关注度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谈判有关情况进一步做了说明。

一、为什么要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新医改以来,在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建议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因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等16个部委(局)建立起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治疗乙肝、肺癌、多发性骨髓瘤等专利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药品。

制定谈判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一药一策”的思路,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研究细化每种药品的谈判流程和策略,建立健全谈判监督机制。

11月下旬,正式启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多轮谈判,在谈判药品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谈判工作启动以来,各相关企业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促医改、惠民生,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意义表示理解和支持,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谈判专家充分沟通交流,谈判气氛良好,最终形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为确保谈判过程规范公正,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自律的原则,充分履行谈判监督职责,谈判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京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实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社会负担。

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规范流通秩序,加强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切实预防和遏制医药产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改革方向,并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信息和购销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实施破除“以药补医”的综合措施,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多方谈判、成果共享的格局;坚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行为,加强对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评价体系;坚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在保障临床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国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落实带量采购。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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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

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

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

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

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二)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四)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

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各地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另行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一)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医院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

(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

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依托和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三)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

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五、规范采购平台建设(一)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

(二)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

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电子交易,采取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等多种方式,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一)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

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二)以省(区、市)为单位,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

(三)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加强对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

(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各方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地方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总体思路中明确的“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的多种形式。

军队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加强对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监管,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四)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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