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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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稿子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稿子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稿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纠纷和矛盾,而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而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则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程序之一。

本文将会模拟法庭稿子的形式,对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进行介绍和分析。

1. 诉讼请求原告甲方诉称:被告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被告乙方辩称:合同中规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尚未到期,甲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举证质证庭审过程中,原告甲方出示了合同书等相关证据,证实了被告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事实。

被告乙方则提供了货款支付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甲乙双方律师针锋相对,博弈激烈,法官在一旁保持中立,随时准备介入调解。

3. 法官询问法官对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分别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称理由。

法官从法律角度对双方的主张进行评估,并就争议焦点进行深入探讨。

4. 辩论发表在双方陈述完意见后,双方律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激烈的反驳和辩解,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法庭氛围紧张而又充满挑战,每一个言辞都可能左右案件的结果。

5. 法官裁决最终,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结合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裁决。

法官明确宣判:被告乙方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手段,通过模拟法庭稿子的形式,本文将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进行了描述和解析。

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和特点,为未来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好地应对和解决。

模拟法庭案例(销售合同纠纷)

模拟法庭案例(销售合同纠纷)

模拟法庭案例(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背景和事实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货物,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甲方发现乙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因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经审理发现,甲方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但是,乙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并继续使用货物,因此难以认定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另一方面,甲方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因此存在违约风险。

法律问题和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责任范畴;2. 支付货款是否应该在货物到货之后立即进行;3. 甲乙双方是否都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并适合买方用途的货物。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货款支付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货款。

因此,在本案中,乙方应该在收到货物并确认质量无误后立即支付货款。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分析,甲方虽存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的情况,但乙方也存在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因此两方都存在违约行为。

解决方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应该根据以下原则来判断双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应该承担货物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但乙方仍应支付货款;2. 乙方应该支付货款,并承担由于付款延误造成的违约责任;3. 若无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款后的一个月内交付货物,若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货款。

因此,可以建议双方达成以下和解方案:1. 甲方承担由货物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包括维修、替换等费用;2. 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由于付款延误造成的违约责任;3. 甲方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 乙方及时验收货物并在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货款。

法律诊所模拟开庭案例(3篇)

法律诊所模拟开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设施损坏、租金支付、房屋用途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李某向张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并开始居住。

租赁期间,房屋中的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出现损坏,李某多次要求张某维修,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李某发现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转租的租金低于李某支付的租金。

李某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及赔偿损失。

张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诉讼请求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被告退还剩余租金人民币10,000元;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1. 原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 原告李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原告李某主张的损失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

四、法庭调查1. 原告李某的陈述原告李某陈述,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且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2. 被告张某的陈述被告张某承认与原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于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2)原告李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原告李某主张的损失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

3. 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租金支付凭证(3)房屋损坏照片(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五、法庭辩论1. 原告李某的辩论意见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未履行维修义务,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邻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是同一小区的邻居,甲因为乙家的装修噪音扰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停止装修行为。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然而,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案例三:租赁纠纷案情概述:甲租赁了乙的商铺,但在租约期满后,乙拒绝返还押金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甲认为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返还押金并不支付违约金。

案例四:劳动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在甲公司担任某职位。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五:侵权纠纷案情概述: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使用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人身伤害。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六:借贷纠纷案情概述:甲向乙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期限到了后,乙未归还甲的借款。

甲要求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例七:房屋拆迁纠纷案情概述:甲的房屋因政府拆迁项目需要被征收,但甲认为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

甲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提供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案例八:遗产继承纠纷案情概述:甲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然而,甲的兄弟姐妹私自将遗产据为己有,甲要求法院判决兄弟姐妹返还遗产的一部分。

案例九:交通事故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甲认为乙负有全责,并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

乙则认为事故责任在甲,不愿赔偿。

案例十:知识产权纠纷案情概述:甲是某软件的开发者,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该软件,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是十个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涵盖了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借贷纠纷、房屋拆迁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案件。

每个案例都有明确的案情概述,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赔偿要求,可以作为法庭模拟演练或法律教学的案例参考。

民事模拟法庭

民事模拟法庭

民事模拟法庭第一篇:民事模拟法庭根据某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开户记录,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1002118760823xxxx)于2013年1月6日申请开通号码为138xxxx8008的移动电话动感地带业务,月租费加功能费套餐每月固定90元,全国通话时间100分钟,短信40条,彩信20条。

2013年2月10日,王某某欠款90元+国外通话费用586元网上流量费100元共计776元,经多次催告无效,已对其进行欠费停机,某移动通信公司遂于2013年3月20日向某区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及滞纳金310.4共计108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自己从未申请过该号码的开户,也未实际使用,一定有人冒用其名义所为。

庭审上原告某移动通信公司提供了开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但审理查明开户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李某本人书写,而系他人所签,但又无任何书面的委托手续。

法律问题:请组成原告方和被告方两组,由合议庭判决结果,并予以分析。

移动电话欠费属合同之债,因此,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审查电信合同是否成立,而证明电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在移动公司。

移动公司仅凭开户申请向李某主张权利显然证据不足,还应就他人与李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1如果移动公司证明了李某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李某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有联系,移动公司就有理由相信这两者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者有恶意串通等行为,此时就可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由李某就其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系何关系、他人为何持其身份证件申请开户及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为何持有该移动电话负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如果一味地要求移动公司就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李某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则移动公司还必须能证明他人是凭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因为移动电话开户必须要有身份证件才能办理。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法庭案例:涉嫌盗窃案一、案件背景天,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后,被告人张三被起诉到法庭接受审判。

根据警方的调查情况,张三是一名多次入狱的前科犯,而此次被捕是因为被目击在一家珠宝店行窃。

二、法庭审理1.法庭准备根据程序,开庭前法庭各方进行了准备工作。

被告人张三在指定时间被带到法庭,并和辩护律师见面。

辩护律师根据张三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调查,并为接下来的审判准备了相关的文件和辩护材料。

2.法庭程序法官主持了庭审,开庭宣布开始。

首先,法官询问了被告人张三是否有任何家人要求出庭旁听。

张三回答说,他没有亲戚或家人。

然后,法庭公开宣读了指控,被告人张三是否认罪等。

3.辩护律师陈述接下来,辩护律师首先陈述辩护词。

他指出,案件中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张三有罪。

律师还提出了证据链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对一些关键证人的置疑。

他质疑警方是否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合适的侦查手段,并提出了目击证人对张三是否有清晰辨认能力的疑惑。

4.检察官陈述紧接着,检察官陈述了指控的事实。

他详细描述了警方对案件的调查过程,并展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官还提到,此次行窃案发生后,警方在张三的身上搜出了一部分价值不菲的珠宝,并以此为证明张三有罪的依据。

5.目击证人证词为了证明张三的行窃行为,控方传唤了几名目击证人到庭作证。

第一名证人是当时在珠宝店购物的顾客,她作证称,她亲眼看到张三从珠宝展示柜中拿走了一块戒指并将其藏在口袋里。

第二名证人是珠宝店的员工,他证实了第一名证人的证词,并补充说,他在监控录像中清楚地看到了张三的面貌。

第三名证人是保安员,他作证称,在珠宝店外目击到了张三的逃跑过程。

6.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张三得到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

他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从未涉及过这起案件,并提出了对目击证人的质疑。

他还称,他曾在珠宝店购物,但没有拿到任何珠宝,也没有做任何不当行为。

张三周密而有力地陈述了自己的辩解,试图推翻控方的指控。

模拟法庭案例(购房合同纠纷)

模拟法庭案例(购房合同纠纷)

模拟法庭案例(购房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购房合同纠纷
背景
小张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
商品房。

交房后,小张发现房屋有漏水、砖缝开裂等质量问题,向
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但一直得不到解决。

小张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诉诸法律进行维权。

诉讼请求
小张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修缮好房屋中存在的问题,同
时要求对损失进行补偿,包括维修期间的住宿费,以及房价折价或
赔偿金。

辩护意见
开发商认为,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质量做出明确保证,是小张自行购买其商品房的,因此不应该承担维修义务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定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小张维修期间的住宿费和房价的20%作为折价补偿。

结论
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尤其是质量保证条款,做好备案和保留证据的准备。

一旦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问题。

而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法官,本庭现在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请原告、被告及代理律师出庭。

(原告、被告及代理律师依次出庭)。

法官,原告王某,你起诉被告李某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王某,法官大人,我起诉被告李某是因为他在去年十月份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我的车辆受损,我本人也受了轻伤,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很大,我希望被告能赔偿我的医疗费和修车费。

法官,被告李某,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回应?
被告李某,法官大人,我承认在当时的交通事故中我有一定责任,但是原告也
存在一定的过错,我认为赔偿数额应该由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由我来承担。

法官,原告、被告的意见已经听取完毕,现在请双方律师陈述各自的观点。

原告律师,法官大人,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某明显违反了交
通规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们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医疗费和车辆修复费。

被告律师,法官大人,事故发生时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我们认为赔偿数额
应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而不是由原告单方面提出。

法官,双方的观点已经听取完毕,现在我宣布休庭十分钟,法庭在十分钟后重
新开庭。

(十分钟后)。

法官,法庭现在恢复审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本庭认为被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双方在事故中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本庭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和车辆修复费的70%。

(原告、被告及代理律师表示接受判决)。

法官,本案审理完毕,宣布庭审结束。

以上就是今天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角色:法官:王宇被告:张三原告:李四证人:王五案情概述:李四起诉张三借款不还,在法庭上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庭审理过程:法官王宇:宣布开庭。

请原告李四出庭陈述。

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是李四。

我在去年十月份借给被告张三一万块钱,并且签订了借条。

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

我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官王宇:请被告张三陈述您的观点。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并不否认曾向李四借过钱。

但是,我已经是一名下岗失业的工人,目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

希望法庭给予我一定的宽限期,我会尽力找到工作并偿还借款。

法官王宇:请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借款。

如果有其他账目说明或借款的欠条,也请您提供。

原告李四:请法庭查看这是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条。

上面明确写明了我借给被告一万块钱的事实。

此外,我还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收据和对账单。

这些都是证明我借款的有效证据。

法官王宇:好的。

请缺席的证人王五进入庭审并作证。

证人王五:尊敬的法官,我是王五。

我是当时在场的,可以证明李四确实借给了被告一万块钱。

我见证了借款的过程,并且看到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感谢证人王五的证词。

被告有什么问题想提问证人吗?被告张三:证人王五,请问您是否确定我亲自签订了借条?证人王五:是的,我可以确信地说,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好的。

任何一方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供吗?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我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法官王宇:好的。

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都已经陈述完毕。

法庭将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证词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庭审到此结束。

择日宣判。

案情的简要回顾后,法官王宇作出了裁决:法官王宇:鉴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其他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法庭认定被告张三的确借款未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判决被告张三归还原告李四的借款一万块钱,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1975年建立恋爱关系,197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80年12月出生,次女1983年5月出生,幼子1988年1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

1989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年5月25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1999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01年5月30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

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例2:肖立遗产继承案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实践]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实践]

案例一: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xx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碧辉,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

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

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 531 608.68元工程款。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大学生(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大学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0岁,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被告:李四,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案由:网络侵权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张三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名为《深度解析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的文章,作者署名为李四。

张三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张三在2018年12月曾撰写一篇名为《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领域的应用研究》的论文,并在某学术期刊上发表。

李四在2019年5月完成《深度解析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一文,并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 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2. 李四在撰写文章时是否知晓张三的论文;3.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庭审过程(一)原告张三陈述1. 张三提交了其论文的发表证明,证明其论文在2018年12月已发表;2. 张三认为,其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在核心观点、论述结构、部分语句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3. 张三表示,其在2019年6月发现李四的文章时,并未知晓其与自己的论文存在相似之处。

(二)被告李四陈述1. 李四承认其文章与张三的论文存在部分内容相似,但认为这属于学术领域内的正常借鉴;2. 李四否认知晓张三的论文,并表示其文章的撰写灵感来源于多篇相关学术论文;3. 李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其文章对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度解析,并非直接抄袭张三的论文。

(三)证人证言1. 证人甲(某大学教师):证实张三的论文在2018年12月已发表,并认可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存在实质性相似;2. 证人乙(某大学教师):证实李四在撰写文章时并未向其咨询相关内容,但无法证明李四是否知晓张三的论文。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律师辩论1.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在核心观点、论述结构、部分语句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2.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李四在撰写文章时可能知晓张三的论文,因为其文章的发表时间与张三论文的发表时间相近;3. 原告代理律师强调,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模拟法律审判案例分析(3篇)

模拟法律审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了花卉,由于管理不善,部分花卉枯萎,根系蔓延至张某某的房屋外墙。

2020年8月,张某某的房屋外墙受到损害,导致房屋漏水,给张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李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花卉,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花卉根系蔓延至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原告房屋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张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受损,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花卉,因管理不善,导致花卉根系蔓延至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原告房屋受损。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张某某因房屋受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法律问题。

(一)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花卉,因管理不善,导致花卉根系蔓延至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原告房屋受损。

【参考借鉴】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doc

【参考借鉴】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doc

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时间: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阳光学院模拟法庭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肖清审判员:张瑞梅、吴桂英书记员:王臻、邱少凤原告:褚文,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城关水南西街3号楼601室。

原告委托人:褚彬,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在福建省泰宁县城关水南西街3号楼601室。

委托代理人:翁建宁,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第一被告: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金湖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丽华,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茵,女,浙江飞腾律师事务所第二被告:县城投公司,住所地状元街建设大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徐万钦,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健,福建振远律师事务所第三被告:昌盛公司,住所地区富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芬,女,该公司董事长第四被告:郭振强,男,1986年10月0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在杉城镇银树七巷8号。

委托代理人:林荔莉,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第五被告:周婷,女,1974年8月7号出生,汉族,城关华亮大理石销售店业主,现住杉城镇工业路张家坊10号。

第六被告:黄忠法,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在杉城镇南溪村圳上5号。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梗概:原告褚文与被告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县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RR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王臻):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旁听席上的人员保持肃静!书记员(王臻)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模拟法庭完整案例

模拟法庭完整案例

模拟法庭完整案例模拟法庭完整案例: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日,被告李某在被害人王某的住宅内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

事发后,被害人报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最终将李某抓获。

李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

二、控辩双方观点1. 控方观点:控方认为,被告李某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住宅,并盗窃了贵重物品,构成盗窃罪。

控方准备提供被害人的报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及李某的供述和赔偿意愿作为证据。

2. 辩方观点:辩方认为,被告李某虽然进入了被害人的住宅,但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破坏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盗窃罪。

辩方准备提供李某的个人背景调查、住宅周边监控录像、邻居证言等证据,以及李某的自述和赔偿意愿作为证据。

三、庭审过程1. 开庭宣读案情及双方观点法庭主持人宣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简要介绍了控辩双方的观点。

2. 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王某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详细叙述了案发经过,并提供了报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

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辩方提供了李某的邻居作为证人,证人证实李某平时为人正直,没有犯罪前科,并提供了住宅周边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4. 辩方辩论陈述辩方律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进行了辩论陈述,指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李某的赔偿意愿。

5. 控方辩论陈述控方律师对辩方的辩论观点进行了反驳,强调李某的进入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并呼吁法庭依法判决。

6. 法庭询问被告法庭对被告李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对盗窃行为的认识和赔偿意愿。

7. 辩方辩护陈述辩方律师对被告的行为做出辩护陈述,强调其初犯、赔偿意愿和积极配合警方的态度。

8. 控方诉求陈述控方律师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了刑事追诉,要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并要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9. 辩方辩护词陈述辩方律师针对控方的诉求进行了辩护词陈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并考虑其赔偿意愿。

法律经典案例模拟法庭(3篇)

法律经典案例模拟法庭(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个体经营者。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公司职员。

案由:侵权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王某某的侵权行为;2. 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服装店,主要从事服装销售。

被告李某系原告的邻居,双方关系较为融洽。

202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内部网站上擅自使用了其服装店的一件产品设计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被告并未侵权,因为涉案设计图系其原创;2. 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二、法庭调查(一)原告举证1. 原告提供了其服装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其经营资格的文件;2. 原告提供了涉案服装的设计图纸,证明其为原创设计;3. 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内部网站截图,证明被告使用了其设计图;4. 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协商记录,证明被告拒绝赔偿。

(二)被告举证1. 被告提供了其原创设计图,证明其设计图与涉案设计图不同;2. 被告提供了其公司内部网站截图,证明其网站上并未使用涉案设计图。

(三)法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原创设计图与涉案设计图存在相似之处,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设计图的原创性。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三、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人发言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其公司内部网站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原创设计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被告代理人发言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并未侵权,因为涉案设计图系其原创。

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9A文】模拟法庭-民事模拟

【9A文】模拟法庭-民事模拟

民事模拟第一部分案情介绍20RR年6月12日17时30分,被告史小林(男,38岁)持230107************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杨仁艳(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人员分配审判长:易德华审判员:彭张燕、格蓉雍熙书记员:唐丹原告委托代理人:仁称洛尔日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平证人:谢志英原告:杨仁燕被告:史小林、付晓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丽)值庭法警:李琼第三部分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二、庭审阶段(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杨仁燕与被告史小林、付晓娟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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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龙诉被告xx电视台政法频道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建龙,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县跳马乡白竹村小塘组438号。

委托代理人冯梦豆,xx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卓,xx天恒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电视台政法频道,住所地xx市劳动西路346号有色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人甘霖。

委托代理人胡龙,xx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丹,xx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龙诉被告xx电视台政法频道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万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龚惠龙担任记录。

原告李建龙及委托代理人冯梦豆、被告xx电视台政法频道委托代理人胡龙和彭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建龙诉称:原告李建龙于2009年11月3日下午13时驾摩托车在xx市李洞路与万家丽路路口地段与一辆小车相撞,造成重伤,原告当场昏迷,被交警和小车车主送入xx市中心医院急症科,随后被告xx政法频道到医院对原告进行采访。

不顾原告处于重伤、神志不清的状态,在没有经过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瘫坐在医院台阶上的原告站起来,在急诊科室外沿直线行走,并对原告走路不稳的情况进行拍摄,随后离开。

在2009年11月16日晚,被告以《摩托司机载三人,酒醉还装呆》为标题,对原告遭遇的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报道,播放了原告走直线,而原告走路不稳的图像,并强调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还装呆
想逃避责任。

该新闻播出后,原告的亲戚都打电话来询问此事,可见影响之恶劣。

而根据交警部门送检后给原告的酒精检测鉴定结果为:未检测出乙醇。

此事发生后,原告家属联系了被告,向被告表明了原告在事发时并未喝酒,并出具了交警部门的鉴定书,多次要求被告在造成影响范围内公开道歉。

被告在了解事情真相后并没有做出补充报道澄清事实真相,对于原告要求公开道歉的要求也是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用诱导式的采访、以及为追求热点题材而进行的强行摆拍,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的律师费。

被告xx电视台政法频道辩称:原告李建龙诉称的事实不是真实的,被告是在原告承认的情况下,进行采访的,所以是有事实依据的,被告没有诱导采访,而是原告自愿的采访,也不存在强行摆拍。

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被告做出报道是真实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原告李建龙驾摩托车在xx市李洞路与万家丽路路口地段与一辆小车相撞,造成重伤,原告当场昏迷,被交警和小车车主送入xx市中心医院急症科,原告苏醒后,被告xx电视台政法频道对其进行了采访并于2009年11月16日进行了播报,其标题为《摩托司机醉驾载四人被撞飞》。

在采访过程中,原告承认自己喝了酒。

节目播出后,经交警部门检测,原告血液内没有酒精含量。

后原告突然昏迷,经诊断系颅内出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长)公(刑)鉴(理化)字【2009】1308号理化检验鉴定书、法院调取的由被告提供的报道该事的光碟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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