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本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模版
非法拘禁罪标准辩护词模版一审阶段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震受被告人韩立国家属委托,作为韩立国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对本案事实全面了解,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一、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立国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韩立国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韩立国如实供述其参与非法拘禁受害人卢红旗的全部过程,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韩立国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一,被告人韩立国属于中途加入、帮助他人拘禁受害人卢红旗。
本案中李佳佳与姚保平因经济纠纷将受害人卢红旗从柏庄镇金生宾馆开车载到河北省习文乡时固村非法拘禁后,才通知被告人韩立国到非法拘禁现场。
此时非法拘禁已经既遂,韩立国属于中途加入,对于之前的犯罪预谋、实施等阶段均未参与,例如李佳佳2016年6月16日12点48分讯问笔录第二页“我和姐夫姚保平两个人开着我的黑色奔腾轿车,到柏庄镇金生宾馆内我和姚保平两个人把卢红旗拉到河北习文乡时固村一个破旧的院里……”。
其二,被告人韩立国参与拘禁的时间非常短,只有两个小时左右。
例如张中光2017年6月28日12点14分讯问笔录第二页“到晚上八点多,李佳佳和姚保平带着春雨开车过来了,……我就让他们到我母亲住的院子,那里僻静,到那后他们三个人就在那里对账,我就回到门市了。
到晚上十点多钟我们是收摊后,我就去了他们对账的地方,到那后,见李佳佳、姚保平、韩刚只(大名不知道叫啥)和春雨在对账,……问:韩刚只是什么时间到那的?答:第二次我去的时候他就在那了,应该是我第一次走后去的,”张中光2019年10月8日15点20分讯问笔录第二页“问:韩立国是什么时候离开现场的?答:韩立国是在我第二次离开之前走的,大约十点多离开的。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或无罪。
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
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
辩护人署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综合本案所有证据,不能认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殴打行为。
李某某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承担责任,即李某某不具有殴打行为从而不具备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1、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李某某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在地下停车场以及整个拘禁过程中将被害人连推带拉带走行为,不能认定为殴打。
2、在本案中,只有在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中,陈述李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打了被害人张某某一巴掌,从证据种类来说,属于被告人供述。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相佐证的,是不能认定李某某有殴打行为的。
同时,同案被告人也有互相推诿责任的嫌疑。
4、从卷中提供的被害人张某的伤害情况照片来看,首先,该伤害不能证明是什么时候受的伤(可能在拘禁行为之前)。
其次,该照片不能证明该伤害的形成原因,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鉴定证明该伤害是锐器还是钝器伤,是在什么情形下形成的,形成原因,进而证明是被告人所为。
再次,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伤害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
二、本案量刑问题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多重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应当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从犯意的产生来讲,被告人李某某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追讨工程款,同时由于被害人拒付,已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和经营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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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张某某妻子于某某的委托,xxx仲法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查阅、调取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发有因。
被告人张某某和本案另一被告人赵XX是好哥们。
3月初,赵玉XX给被告人张某某打xxx让被告人张某某从xxx来哈尔滨,帮忙打个人,拳打脚踢就行,完事给3000块钱。
被告人张某某生活贫困,自己和妻子都没有正式职业,并需要抚养两个儿子,大儿子刚满七周岁,小儿子刚刚15个月大,一家的生计都系在被告身上,被告人平时不畏艰苦,为了养活一家人,给两个儿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再苦再累的工作都干得十分卖力。
此次出事,被告人系迫于生活压力,并且缺乏法律常识,觉得对人拳打脚踢也没有什么大问题,既帮了哥们儿忙,还能得3000元钱,完全没想到打人还能触犯刑法,被告人就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
二、被告人张某某对于非法拘禁罪系临时起意。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被告人张某某来哈尔滨是为了帮助朋友教训一下人,并且当时明确约定是拳脚相加的教训,而不是为了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当时把被害人押出XXX大厦时也是为了打一顿,但是由于在人身伤害实施的过程中,被害人逃跑促使共同犯罪的主要领导者临时起意,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等人把被害人押上车,把人押到江北也是主要领导者的主意,所以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系临时起意。
四、非法拘禁时间短,没有由于拘禁给被害人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原本是想对受害人实施人身伤害,当被告人和同伙把被害人押下玛克威大厦时,大家还是想着打被害人一顿就结束,由于当时被害人挣脱了束缚,跑了出去,犯罪的主要领导者王XX才临时起意把被害人押上车,并让司机把车开到江北,这时故意伤害罪转化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XXX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护词律师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起诉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XXX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XXX表示深深的歉意。
本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所认定的关于被告人严细末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一、被告人严细末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XXX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案发的整个过程被告人XXX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客观行为上无危害性。
本案中之所以受害人会受到轻微伤害,主要是其被叫来的那些社会闲散人员殴打所造成,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的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最后在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是被告人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
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二、本案属于讨取合法债务型非法拘禁罪,按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本案中检察构造已经查实,被害人欠被告人巨额债务,被害人躲避债务时间长达三年,被害人第一次笔录也对债务予以承认。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就本案整个案件来看,本案从开始到发生持续时间就三小时摆布,可谓时间很短;其次,在本案中的确存在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但就其伤情来看只是轻微伤,在伤害程度上其实不严重;最后,本案中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并非本案中被告所为。
因此就犯罪情节上而言,被告人严细末极其轻微。
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司法解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严细末量刑在6个月左右。
三、被告人严细末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按规定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处罚。
被告人颠末公安构造和检察构造办案人员的教育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其时的确是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组成犯罪,故十分后悔,深刻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构造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一般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施展阐发。
非法拘留案件辩护词
非法拘留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团,首先,我要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理这起非法拘留案件。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您呈上辩护词,为我所代理的被告进行合法的辩护。
案件中,被告被指控非法拘禁他人,这是一个严重的指控,但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无辜的。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我们将展示三个重要的事实,以证明被告的清白。
首先,被告与该案件无任何关联。
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曾非法拘禁过他人。
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任何与被告相关的证据,仅仅基于猜测和个人偏见,这是对被告公正权利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案发期间有可信的证据显示他的确在其他地点。
这些证据包括监控录像、银行记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明确证明了被告在案发时间段内并不在涉案现场。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是无法质疑的,因此,被告不可能是案件的实际肇事者。
第三,控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
调查人员的调查手段不合法,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使得他们获得的证据的可靠性及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对控方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后,我们强烈怀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提出的证据和分析,我们认为被告是无辜的。
他没有参与或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
我们恳请法庭和评审团公正、客观地对待这起案件,撤销对被告的非法拘禁指控,并对被告进行公正裁决。
最后,我相信您将会审慎权衡各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保护无辜者的权益,我恳请您对本案给予高度重视。
再次感谢您的仔细听取,请您审慎考虑我们提出的辩护证据,做出对被告公正的裁决。
此致辩护律师[您的姓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关于**、赵***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为**的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在该案中的具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双方离开房间后,被告并无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于双方离开房间后,被告的行为性质,应根据事实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两方面来予以分析。
从主观方面看,离开房间后,双方商谈解决余款的地点分别为受害人的家、其母亲单位***小学、公园***小区门口、**派出所(证据卷:范***10、赵***30、**38页相互印证)。
显然,被告不可能到受害人家里、其母亲单位***小学、小区门口、派出所以上各地点去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主观上只是为了尽早协商解决余款问题,并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方面看,对于在整个协商过程当中,被告已陆续让之前强制受害人上车的三男子离开(证据卷22、26、38、43页),并且协商过程中受害人通信联络畅通,并与其母亲、女友和朋友们保持微信、电话联络,同时还主动叫了证人**以说明自己盈利情况。
(证据卷:22、26、43、46、57页)可见,离开房间后被告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外力。
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看,离开房间后,被告的行为并无犯罪行为的事实。
2、从案发至受害人滞留房子期间,被告该行为持续时间仅2-3小时左右,远低于法定24小时的最低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
依受害人陈述与两被告的供述均相互印证案发时受害人被控制的时间点为下午四点半左右(证据卷10、23、38页)但对于离开房间的时间却存在差异,受害人认为离开房间的时间为7点左右,两被告供述的离开时间分别为5点、6点左右,那么,即使依受害人所述的最晚离开时间计算,被告行为的持续时间为2-3个小时左右,显然远低于非法拘禁罪24小时的最低追诉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非法拘禁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
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庭审情况。
下面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
但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四依法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于2019年8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在本案中仅起到消极看管的作用,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没有对被害人朱维福使用过暴力,主观恶性较轻,且已经与被害人朱维福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朱维福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李四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在案发后,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其
他被告人的信息,并且成功劝导另案被告人王德强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对自己的罪行
深感后悔,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正确,指但请合议庭庭在依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四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李四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非法拘禁辩护词
非法拘禁辩护词被告人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的指控,我们提出无罪辩护。
在本次庭审中,我们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并且证明被告人与非法拘禁无关。
同时,我们也会对合法拘禁的原则进行阐述,以期您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审理前言非法拘禁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容易导致误判。
在正式进入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前,我们需要明确非法拘禁的定义,并强调我们对于合法拘禁的态度。
只有通过对非法拘禁和合法拘禁的区分,才能准确判断本案的性质。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被指控在某时间段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
然而,我们在这里提出质疑,这一指控是否确凿?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非法拘禁案件有关?我们可以看到,在提供的证据中,确实存在被害人被困于某地的状况。
然而,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人与此案件相关,亦或是该困之行为为非法拘禁。
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证据的来源和可信程度,进一步查明真相。
三、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在此案中,被告人坚决否认与非法拘禁有关,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辩解。
我们将会提请相关证人上庭作证,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证人证言将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同时,我们也会调取其他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四、合法拘禁的原则与程序在进行辩护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讲述合法拘禁的原则与程序,以便澄清案件中的误区。
我们必须倡导合法拘禁,呼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合法拘禁得到严格执行,社会秩序才能维护得更好。
五、请求最后,我们恳请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认真审理,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正义得到体现。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庭审,提高对于非法拘禁问题的关注,加强对于合法拘禁的宣传和教育,以便减少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结束语非法拘禁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和人权。
我们坚决反对非法拘禁,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
非法拘禁案件经典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件经典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了解。
现辩护人根据案件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王某某没有致人死亡情节。
刑法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
定罪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而被包含于犯罪构成之中的因果关系,量刑因果关系则是未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于法律之中,仅在司法机关已经确立犯罪成立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
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不完全相同。
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同时又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量刑因果关系则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本案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定罪刑法因果关系;二是王某某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与被害人不慎坠楼身亡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量刑因果关系而非定罪因果关系。
从上述分析看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如因饥饿、冷冻引起死亡的,可以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二款“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来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直接由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引起,而是直接由被害人为逃避非法拘禁而从楼上翻窗逃跑过程中的不慎坠楼所致。
也就是说,本案因果关系链条上作为原因的那一端,不仅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有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能否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就在于这种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看来是否是恰当的、能够被认可的。
这正如英美刑法中的“合理预见规则”所指出的:“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地‘愚笨’或者如此地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那就中断了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依法辩护。
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检刑诉*** 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看管的作用,应属于从犯被告人***原本是到***看望自己打工的妻子的,由于老乡关系而被本案的另一被告打电话叫到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一念之差中途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当中。
这一点,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予以确定。
从本案已经证明的事实来看,***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也不是拘禁产生后相关财务的索要者。
他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叫到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他事先并不知道有非法拘禁的事实,只是在后来发现有两个人被本案另一被告拘禁讨要债务的事实后,由于碍于老乡面子,不便离开,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加了进去。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加将本案两被害人从萧山区交通大厦2楼的网吧强行挟持到萧山区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的行动,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务的行为。
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
虽然由于群体行为对本案被害人***造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小学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
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适用缓刑)
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X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XXX、XXX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受害人XXX受伤后,被告人XXX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120并报警,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
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XXX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负责。
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本意为采取威胁方法逼迫受害人偿还拖欠借款,被告人并未事先授意XXX等人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XXX等人的殴打行为“实行过限”。
根据证人XXX的第三次询问笔录第28-30页回答,XXX在将受害人强制带至大华的包厢是负责开车的,途中并未注意或者指示他人殴打被害人;到了包厢后,被告人也并没有指示他人殴打受害人,甚至被告人有劝住殴打的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但殴打受害人均为XXX等人的实行过限,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的指示,被告人不应承担XXX等人的实行过限责任。
三、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非法拘禁案件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此提出辩护词,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指控进行申辩。
非法拘禁案件涉及一个人对他人自由的限制和侵犯,从而构成了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并没有参与任何非法拘禁行为。
我将提出以下几点证据和辩护意见来支持我的陈述。
首先,针对被告被指控非法拘禁的时间段,我们可以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所指控的时间段内并不在案发地点。
通过调查视频监控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我们可以明确证实被告在案发当晚并没有出现在现场。
这不仅证明了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同时也排除了被告参与非法拘禁行为。
其次,我们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并无任何矛盾和纠纷。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动机或利益冲突,更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或因此引发的恩怨纠纷。
这进一步凸显了被告无动机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
此外,通过调查取证,我们还发现了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有目击证人证实在案发现场附近有可疑人员出没,并在类似时间段内有离奇行动。
这一发现为案件的另一种可能性提供了线索,即指控的非法拘禁行为可能并非由被告所为。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报告来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非法拘禁行为并不相符。
这一证据将有助于推翻指控,并证明被告与案件无关。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指控予以驳回。
我们坚信被告是清白的,对于此案,法庭将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我代表被告,对法庭的关注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对本案进行如下评判和辩护。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一定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该罪时,也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那你知道非法拘禁罪的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小编整理了一篇范本,供大家做一个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
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
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
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1、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非法拘禁案答辩状
非法拘禁案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首先,我代表被告,就本案非法拘禁指控提出答辩状。
我将在此向法庭阐明被告的立场,并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无非法拘禁之行为。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非法拘禁行为发生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
被告被指控非法拘禁某某被害人,但我将在下文中证明,被告并无非法拘禁之行为。
二、证据分析1.证人证言首先,根据多位证人的证言,包括被害人本人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告并未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证人证言中存在诸多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其陈述缺乏可信度。
此外,被害人的证言也存在明显的疑点和矛盾之处,无法成为定罪的可靠证据。
2.物证分析其次,根据案件中的物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没有任何物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没有发现与被告相关的任何物品、痕迹或其他证据。
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无辜。
3.调查报告再次,根据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并未发现任何与被告相关的证据。
调查报告明确指出,被告并无非法拘禁的嫌疑。
三、辩护观点基于上述证据分析,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作为定罪的可靠证据。
被害人的证言也存在疑点和矛盾,无法成为被告有罪的证据。
2.缺乏物证支持案件中没有任何物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没有发现与被告相关的任何物品、痕迹或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无辜。
3.调查报告的结论调查报告明确指出,被告并无非法拘禁的嫌疑。
这一结论是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证据分析得出的,应当被法庭予以重视。
四、请求基于以上辩护观点和证据分析,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1.撤销对被告的非法拘禁指控。
2.宣判被告无罪,恢复其名誉。
3.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不再受到冤错待遇。
五、结语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的无辜,并请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维护正义与公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代表被告的辩护律师。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据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何*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一、被告人何*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案卷材料和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何*在本案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本次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依据刑事司法实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何*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收受了被告人的钱财后拒绝交付毒品,虽然二者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但被害人的过错也是很明显的。
请求对被告人何*从轻处罚。
四、本案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仅有恐吓和轻微的击打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方面的损伤。
并且拘禁的时间很短,即使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拘禁时间也不足24小时,属于刚达到追究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
辩护人请求在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内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非法拘禁犯罪后,具有认罪态度好、坦白情节,是初犯,且被害人有过错。
故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情节,在量刑时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据四川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请求法庭在一年有期徒刑内进行确定刑期。
此致**********人民法院辩护人:*******年*月*日。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三篇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被告人陆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陆某玲的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采纳:一,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本案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陆某玲也自愿认罪。
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玲提供自己的微信号“阿玲”给同案被告人刘某凯与宋某江联系,后又在被告人李某宁的安排下以女朋友名义去宜春火车站去接宋某江,后又拿走宋某江手机,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我们表示认可。
二,被告人陆某玲本人法律意识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低下,其在本案非法拘禁中主观恶性很小,其女性的善良和无知,被他人利用,并且对宋某江的非法拘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刑罚,给被告人陆某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XX年3月,被告人陆某玲被一个女性网友以直销女性化妆品骗去长沙,交了2800元入门费,从此踏入某传销组织。
正如她自己在其总结中所言,她一直以来都是不太主动的人,不喜欢出头,属于被动型的,但是别人安排的事,她会做好。
所以,在XX年3月加入某传销,XX年8月该传销组织从长沙转移到宜春,被告人陆某玲一直没有进阶,直到XX年11月,被告人刘某凯以她微信号“阿玲”与宋长江联系,以她的照片发给宋某江,后在李某宁安排下去宜春火车站接到宋某江,至于宋某江到宜春后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人安排。
自始至终陆某玲并没有任何威胁强迫,锁闭门窗等行为,因此陆某玲的主观恶性很小,其行为完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陆某玲现在经过看守所干警的教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她认罪悔罪,自始至终她自己觉得她太相信别人,为自己的无知,法律观念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不强而深感愧疚,同时她自己也是一个传销的受害者,她连‘非法’是什么都弄不明白,她也在加入某传销时,交了2800元钱没有得到任何产品。
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精选3篇)
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精选3篇)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篇1审判长、合议庭: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结合今天开庭审理情况及相关案情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没有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_______________人身自由的行为,上诉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及被骗款项,主观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本案中,至始至终,______________的人身自由都没有被限制,吃喝拉撒睡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甚至上诉人还让_______________自己选择说事的地点,只是由于_______________诈骗的人太多,光________工地对外欠款达________多万,拖欠农民工工资近百万,其不敢到工地说事罢了!不能因为岳_______________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双方谈判时间超过24小时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剥夺了其人身自由,由于_______________无户籍信息、没有固定住址、无身份信息又天天躲着不露面,上诉人通过司法机关、政府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公安机关均无法得到解决,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自助措施,在历尽千辛万苦找到所谓的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只是要求给个合理说法,主观上只是为了索要工资和合法债务,不但没有采取侮辱、殴打等方式,反而还好吃好喝的伺候着被害人,陪同其一块去饭店吃饭,还明确表示其只要还款或者找人担保事情即可解决,上诉人主观上就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资和以自己名义出面替_______________借的巨额资金,整个过程连争执都没有,上诉人的行为明显没有限制_______________人身自由。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您们好:我是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现在向法庭陈述本次非法拘禁案件的辩护词。
首先,我们将客观地陈述此案的事实。
我所代理的被告人陆某,因为私人恩怨与受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并在该冲突中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
然而,我们认为警方在此案中存在很多不严谨的证据处理手段和程序,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辩护团队提出如下观点:一、证据不充分,指控无实质证据首先,本案起诉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并未得到证据的有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必须有明确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基本要素,并需要充分证据证明。
然而,根据本案情况,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的一系列不严谨操作,导致了证据的不充分以及证据的不完整。
其次,王某关于被拘禁期间受到非法殴打的供述,也未得到证据支持。
对此,我们认为法庭应对现场勘查过程中的细节进行更详细的调查,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当事人的意见未得到充分的尊重,警方单方面将证据收缴,使案件的调查工作出现了问题。
希望法庭认真重视这一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认真的收集和鉴定。
二、行为主观故意存疑被告人陆某的行为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从实际出发,本案发生原因是曾经发生的一起纠纷引发。
被告人陆某并没有预谋对王某进行非法拘禁,而是在双方互相发生暴力冲突后,因为情绪激动而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中缺乏主观故意,不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量刑建议合理、适当针对本案量刑问题,我们建议法庭在判决时量刑要合理、适当。
我们认为,被告人陆某并非一位惯犯,而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自愿承担责任,并向受害人诚挚地致歉。
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已经有了悔过之心,并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人陆某没有犯下非法拘禁罪,同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体现更多的人性、合理、公正原则,给予被告人有效的教育和警戒,同时也应尊重他的人权、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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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人民共和国合 法 第十 条
合 的内容由 人约定,一般包括以 条款
一
人的 称或者 和 所
标的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 酬
六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七 约责任
八 解决 议的方法
合 / 议模板
恶性很小, 行 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没 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时 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陆某玲现在经过看 所干警的教育, 全认识到了自 行 的错误,她认罪悔罪,自始至 她自 觉得她太相信别人, 自 的无知,法律 念淡漠,是非判断能力 强而深感愧疚, 时她自 也是一个传 的受害者,她 ͚非法͛是什 都弄 明白,她也在加入 某传 时,交了 2800 元钱没 得到任何产品 因 依据 国刑法惩 罚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陆某玲而言,惩罚的功能现在 经 实现,应该让被告人陆某玲尽快回 社会,重新做人,以挽救这样善 良无知,一时失足的女性!
,白 黑字把权利 务约定清楚 对于时间紧迫而达 的口头 议,
也应 在
时补签书面合
第 ,合 条款要清楚全面 体 尽量参照 类合 的示范文 称或者
和 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 酬,履行期限 地点和
方式, 约责任和解决 议的方法等 项
合 签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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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2018 年 8 该传 组 从长沙转移到宜春,被告人陆某玲一 直没 进阶,直到 2018 年 11 ,被告人刘某凯以她微信号͞阿玲͟
长江联系,以她的照片发给 某江, 在李某宁 排 去宜春火 车站接到 某江,至于 某江到宜春 的 他 情都是他人 排 自 始至 陆某玲并没 任何威胁强迫, 门窗等行 ,因 陆某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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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 称: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 词
合 / 议模板
被告人陆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辩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陆某玲的 托, 作 辩 人,现依据本案 实
和法律规定,发表如 辩 意 ,请审判员采纳
一,被告人和辩 人对本案定性没 意 ,本案非法拘禁罪 立,被
以 意 敬请采纳,谢谢! 辩人
7 16 日
合 签订的注意 项
合 / 议模板
预防和减少合 议,在合 订立过程中应 注意以 个方
面的 题
第一,对对方 人的资信审查 要审查对方的身份证明 授
权 托书 履约能力状况等信息
第 ,选择书面形式签订合
人订立合 ,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 他形式 但 避免履约纠 ,最好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
对 某江的非法拘禁没 造 严重 果,因 请求法院在量刑时 以
充分考虑,从轻判处刑罚,给被告人陆某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
早日回 社会!
2018 年 3 ,被告人陆某玲被一个女性网 以直 女性化妆品骗去
长沙,交了 2800 元入门费,从 踏入某传 组
如她自 在
总结中所言,她一直以来都是 太 动的人, 喜欢出头,属于被动
告人陆某玲也自愿认罪 本案是共 犯罪,被告人陆某玲提供自 的
微信号͞阿玲͟给 案被告人刘某凯 某江联系, 又在被告人李某
宁的 排 以女朋
去宜春火车站去接 某江, 又拿走 某江
手机,在非法拘禁中起 要作用, 们表示认可
,被告人陆某玲本人法律意识淡漠,是非判断能力 , 在本案
非法拘禁中 恶性很小, 女性的善良和无知,被他人利用,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