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2012]32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4
【实施日期】201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府〔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总量宏观调控手段,进一步规范土地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现就加强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加强土地估价市场准入和制度化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城投公司、工业园区等部门办理土地出让、交易纳
税、收购等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须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执业备案的评估机构(含本市、分支机构和省外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设置不合理门槛。
二、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完善选聘机制
除技术要求高、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可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主要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人工摇珠方式或其他随机选取方式选定具体项目的评估机构。
被选取的评估机构具有公平地获取政府项目、展示技术实力的机会。
符合选取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入选资格。
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登记备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