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之下,各国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都不再仅仅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原则,而我国在2011年4月生效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也进行了单独规定,采用了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考虑了多个连接点,但是依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以客观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结合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原则,提出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原则涉外产品责任,在经济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不断加深的今天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
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有同一个倾向,就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各国实体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的冲突。
为此,经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建立起了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也于2010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这是我国以往的冲突法立法中从没有涉及的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观之现行法律,虽较以往有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连接点的数量都还有限等。
因此,应该抓紧时间研究海牙公约和其他各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冲突规范。
一、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卓有成效的指引,其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1.复数连接点的运用。
即采多个连接点结合的原则,学理上又称结合性连接因素的运用,是出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用单一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是将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的调整效果1。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探究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探究马媛婧(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91) 摘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传统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密切,产品跨国流通频繁,使涉外产品责任冲突因各国法律所适用的准据法规则不同而日益涌现,而我国在此方面规定较为薄弱,使我国在处理类似争端时陷入被动和僵局。
结合当前国际通行规范和发展趋势加以研究,力求得出实用性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连接因素;适用优先性;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25-04 收稿日期35 作者简介马媛婧(6),女,山西晋中人,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涉外产品责任是指一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义务主体,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国消费者、使用者等权利主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1]。
其发端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被世界各国所接受,随后在各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加以研究和发展。
产品责任原属国内法范畴,但因国际商品交流日益频繁,涉外产品责任问题愈发突出,诸如各国在对其归责原则、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方面的差异,使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面临严峻挑战。
一、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现状 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始于改革开放之初。
目前还停留在传统模式中,即笼统地采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体现属地管辖原则。
这种模式忽视了产品责任较一般民事侵权特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司法操作中出现机械单一,容易造成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盲从和其的保护缺失。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责任 领域 , 这样 的专 门规则 存在 于 19 9 5年的 《 大利 国 意
际私法法规》 18 、9 7年 的《 瑞士联 邦国际私 法法规》, 如 诸 罗马尼 亚 、 沙尼 亚 、 爱 立陶宛 、 白俄 罗斯 和俄罗 斯等 中欧
和东欧国家的新近立法之中。其 中 ,97年 《 18 瑞士联 邦 国
律适 用制 度立 法方式 的发 展趋 势。起初 , 对侵 权行 为 的 法律适用 , 国立法通常不分侵权 行为 的种 类和性质 , 各 只
笼统地规定一项准据法 。然 而 ,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侵权行 为的种类 越来 越复 杂 , 于是 晚近 国际私 法立 法就 出现 了 视侵权行 为的性质 和种类 的不同而分别 确定 准据法的新
论涉 外产 品责任法律适 用制度的 国际发展趋势
刘 敏 敏
( 海南大学 三亚学院 , 海南 三亚 5 2 2 ) 70 2
[ 摘
要 】 随着涉外产 品责任 的特殊性与 复杂性 日益 明显 , 国纷 纷采用灵活多样 的规则 和方 法来 确定 各
其准据法 , 呈现 出一 系列新 的发展趋势 。其趋பைடு நூலகம்集 中表现为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采用 独立调整原则 , 以 有利于原告原则为政策导 向, 综合运用最密切联 系原则 、 有限制的意思 自治原则及被告 可预 见性原则 确定涉外
趋势 ,涉外产 品责任案件 的特殊性 导致要为这 种类型 的 “ 非契约性 法律 责任 寻找一种专 门的法律选择规则” 1 。4 7 8
对涉 外产 品责任进行专 门调整最 突 出的表 现是海 牙 国际私法会议并未就一般侵权 行为制 定统一 的冲突法公 约, 而是于 17 9 2年通过了《 海牙产 品责任法律适 用公 约》 对涉外产 品责任 的法律 适用进 行专 门调 整 ; 在欧 洲各 国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更加紧密,贸易产品种类不断增多,瑕疵产品的产生难以避免,涉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常有发生,其法律制度适用问题日渐凸显。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一、案例介绍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苹果手机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实施着与国外不同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宣称的“以换代修”、“整机交换”并没有真正做到更换整机,而是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
然而,在其他国家,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都是连同后盖一起更换。
同样是苹果产品,同样是整机交换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和其它国家却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
2010年1月28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对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
对rav4的召回同样也在美国进行。
同样是汽车召回,却出现了中美“同车不同命”的情况。
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却完全没有这些待遇,车主都是自己驾车送到4s 店修理,且没有相应的补贴。
同时,在召回事件中,美国召回的车型还包括了卡罗拉,而在中国的召回中没有包含卡罗拉2。
近几年,不断有涉外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但中外消费者在产品召回和赔偿上却屡屡出现较大差异。
面对频频出现的涉外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将责任归责于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规。
然而,人们却忽视了出现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3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从立法价值上分析,该条体现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p引言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原是一个纯国内法问题,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产品流动呈现了十分明显的国际化趋向,产品责任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应运而生。
所谓涉外产品责任,乃是指当事人、产品、产品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的产品责任。
伴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贸一体化,国内市场上外国产品的占有比重大大提升,更多的国内产品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在此过程,涉外产品责任问题时有发生。
但由于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且极其简陋,一方面导致国外投机商的市场歧视行为,严重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出口到国外的产品一旦出现产品责任问题往往会付出沉重代价,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发展。
基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期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及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立法现状及学说概述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滞后,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主要体现在: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包含在一些涉及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行政法规和条例中。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秩序,才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了相关的规定。
目前《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也并不意味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完备,事实上尚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对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赔偿数额相对较低,而且对受害人采用单一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未把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结合起来等。
另外,“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现行产品责任法律的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对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太少,空白太多。
”对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或者是比照国内的产品质量责任原理。
而此类法律中规定的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规则,这就是说,在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上,实体法与冲突法都是极不完善的。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
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1)判定依据。
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一)立法概况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浅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
一
、
涉 外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涉外产 品责任 , 简单地说是指一国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 以 及其他义务主体 ,对 因产 品缺 陷造 成他 国消费者 ,使 用者等 权 利 主体 的人 身或财 产损 害时 . 法应 负的 民事赔偿 责任 。 O 依 在2 世纪6 O年代 以前 产 品责 任一般 由国内法调 整 .但 随着产 品 的跨国流动 .由于所 涉各 国对产 品的定义 ,责 任主体 ,赔偿 范
为 WT O成 员 ,逐 渐 融 入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化
l ; 广 杂性和特殊 性 , 海关行政管理需要 非常专业的归类 、 估价 、 征税 、 口 叩
间 , 应 参 照我 国刑 法 中 ” 旧兼 从 轻 的原 则 即适 用 旧 关税 条 就 从
为补税 时不加 征滞纳金 , 将无法有效地规范 、 约束行政管理相对
了一 些 灵活 的措 施 。我 国 目前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不 足 以保 护 我 国
人 的行为 . 促使其积极履行行政法义务 . 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 消费者 的 益, 当借 鉴国际经验完善涉外产 品责任 的法律适 用 权 应 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 上 , 客观纵容了行政相对 制 度 。
进程的背景下 . 如何完善我 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是
一
例 的规定 , 不予计征滞纳金。所 以笔者建议 :由于海关 工作 的复 通关 ,监管 , 私等的知识经验。而立法机 关及 司法机 关并 不具 缉 备这 方面 的优势 , 他们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制定出与每一种 具体 情形相 对应 的非常专业化 、 细化 的法律规范及解释 。因此 , 我国 海 关可 以对执 法中的特殊情况进行总体 ,综合分析 , 并建立 “ 案 例 ”参考制度 ,统一执法尺度 。
浅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兼论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完善
于 外国的 法律都 予 以一 定 范围的承认 , 因此 , 当遇 到需要 选择适 用哪个 国 家的法律 来审理 国际产 品责任 法律 关 系时, 就会 出现 法律 冲 突的问题 。如何解 决这种 冲 突 , 每个 国 家的法律规 定也有 所不 同。在 国际产 品责任 的法律 适用 问题上 , 各 国都
德国、 法 国、 荷兰 等欧洲 地区均 将侵权 行为 地法 作为审 理国 直接 取得产 品的地方 , 则 适用直 接受害 人的惯 常居所地 国家的法 际产 品责任 法律 关系 的准据 法 。侵权行 为地 法在 欧洲 大陆 的各 律 。公约 第六条 规定 , 如 果 以上两种 法律 都不适 用 , 除非 原告基 个 国家还 是 占据 十分重 要的地位 , 但各 国已经摒弃 了将侵权 行为 于损 害地 国家的法律提 出诉讼 , 应适用 被请求 承担责任人 的主营 地 法作 为单 一准据 法 的行为 , 而 转 向以侵权行 为地 法为主 , 根据 业地 国的国 内法 。 公 约第七 条规 定 , 如 果被控 负有 责任 的人能够 “ 政策导 向” 、 “ 被 害人导 向” 等政策 因素考虑 采用当事 人共 同本国 证 明 自己不可 能预 见到 自己的产 品或者 同类 产品会 通过 商业渠 法、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 最 密切联 系原 则等法 律选择 规范 。像 1 9 8 8 道进 入该 国进 行销售 , 则前几 条规定 的损害地 和被害人惯 常居所
制 占善 ▲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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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1 ( 中)
浅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展趋势
兼论对我 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的 完善
江
摘 要
冉
各 个 国家的 法律 规 定 由于经济 、 政 治和 文化 等各方 面的不 同而有所 迥异 , 而世界 的 紧密联 系的状况 也导致 国 家时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
定是 最 合 理 的成 本 。 侵 权 法 的 “ 慎 义 务 ” 谨 和
滨轮胎 案 等 。本文 所要 关 注的是 如何透 过产 品 责 “ 合理 注意 ” 则 , 求 行 为 者 以最 合 理 的成 本 来 原 要 任理论 的经济学分 析 , 审视 、 反思 我 国的相关 法律 预 防损 害 , 以保 护 受 害 者 的 利 益[ ( 6) P 3。那 么 , ]1 制度 , 比较借 鉴 的基 础 上 逐渐 完 善 我 国的 产 品 怎样 确定 合 理 的预 防成 本 呢?对 此 , 国加 州最 在 美
个著 名 的规则 , 即人 们 熟 知 的 “ 德法 则 ” 汉 。该
如 世界 范 围的 产品责 任立法 所证 实 。与过 失产 品责 法 则 的基 本 观点 是 : 果 预期 损 害成 本 超过 了预 并且 被告 没有 采取措 施 , 那么被 告就 是有 任 相 比 , 格 责 任制 更有 利 于对 消 费 者 的保 护 。 防成本 , 严 著名 的法 律 经 济 学 家理 查 德 ・ A・ 那么, 以保 护消 费 者 的 利益 为 基 本 目标 的严 格 责 过失 的。后 来 , 波斯纳 对汉 德法则 作 了进一 步 的分析 , 他认 为 , 与 任原 则是 否 符合 经 济 的效 益原 则 呢? P 7。 】2 产品责 任法 的一个 主要功 能是 降低 事故成 本 避免 事 故 有 关 的成 本 应 该 是 边 际 成 本 [ ( 1) 作 和 事故预 防成 本 , 以实 现 法律 行 为 社会 成 本 最 小 在产 品责任 事故 的预 防 中 , 为 生产 者一 方预 防 即在 预 防 产 品 责任 事故 时 化 之 目标 。“ 以最 低 成 本避 免 事 故 而 没有 这 样 事故 发生 的边 际成 本 , 能 做 的 当事人 要 负法 律 责 任 ” 。要 实 现 这 一 目标 有 必须 支付 的追加 成本 。如 果预 防事 故追加 的成本 预 必 要将 这三 个假设 作 为先决 条件 : 1所 有损 失都 大于 因此 而减 少 的预 期 事 故成 本 , 防就 是得 不 () 偿 失 的。 可 以用货 币度量 ;2用 于 防止事故 的 资源 的投 入 () 与 有效 的事 故降低 率成 正 比 ;3 所 有介 入事 故 或 () 严格 责任制 度理 论 认 为 , 代社 会 的产 品 复 现 可 能介 入 事 故 的 当事 人 对 事 故 的 压 力 都 是 敏 感 杂 程 度 高 , 费者 往 往 不 经 检 验 就 加 以使 用 , 消 因 的 。基 于这样 一 个 目标 条件 , 品责 任 中的严 格 此 , 产 由生 产者 一方单 方 面预 防是有 效率 的 。当然 ,
试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20 0 6年 6月
福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n2 0 u .06
第 2期 ( 第 2 总 8期 )
T eJu a o F j nIstt o P li l cec h o r l f ui ntue f oic i e& Lw n a i taS n a
【 摘 要 】 随着 国际贸易和科 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交通事 业的发达 , 涉外产 品责任 纠纷逐年增 多。国际上关 于 涉 外产 品 责任 法律 适 用 呈 现 新 的特 色 , 现 了一 些 新 的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 而 目前 我 国还 尚未 建 立 有 关 确 定 涉 外 产 出 品责任法律适用 的专 f 制度 , - j 而是笼统地采用 了侵权行为地 法 , 一做 法使 原本 复杂的法律 问题 变得过于 简单化。 这 本 文通过 介绍 和分析《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际私法 示范法》 中的有关规定, 出适合 中国国情的法律适用原则。 提 【 关键词 】 涉外产 品责任 ;法律适用 ; 示范法》 《
【 中图分 类号 】 9 6 1 1 9 .9 9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0 9— 03 20 ) 0 0 8 0 10 99 (06 一 2— 0 0— 3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是 指 不 同 国家 的 生 产 者 、 售 者 和 销 消费者之间 , 因产 品缺 陷等原 因造成 人身 伤 害或财 产 损害所引起的 民事赔偿 责任。随着 全球经 济交往 的频 繁 与科学 技 术 的发 展 , 涉外 产 品 责任 案 件屡 见不 鲜 。 由于各 国在产 品责任 的许多具体 规定 上存在较 大 的差 异, 因而某一涉外 产品 责任 案件 如适 用 不 同国 家的 法 律 来 处 理 , 结 果 会 相 距 甚 远 , 样 便 产 生 了法 律 冲 突 其 这 问题 , 因此这就要求 其法律 适用 问题得 以妥善 的解决 。 目前 , 国际 上 尤 其 是 西 方 各 国 相 继 制 定 了 国 内 立 法 及 国际条 约对 产品 责任 的法 律适 用 问题 予 以专 门规定 , 可见 , 由于涉外产 品 责任案 件准 据 法 的选择 直接 影 响 到案件 的审理结 果 , 接牵 涉 到案件 当事人 与有 关 国 直 家 的权益 , 因此各国无不 重视。然而 , 国 目前 还没有 我 调整涉外产品责 任法 律适 用 的专 门制 度 , 司法 实践 在 中只是笼统地采 用 了一般 侵权 行 为法 律 的适用 规则 , 这种 情 况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国 际 经 贸往 来 的 现 实 需 要 。 因 此 , 者 通 过 对 国 际 上 各 国 相 关 立 法 及 国 际 条 约 进 行 笔 分析 , 结合我国国际私法学会 主持下起 草的《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际私法示 范法 》 的相关 规定 , 出完善 我国涉 提 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的建议 。 国 外 有 关 涉 外产 品 责 任 的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由于对同一个 涉 外产 品责 任 案件 , 适用 法律 不 同 往 往 会 产 生不 同 的 结 果 , 此 , 国 的产 品 责 任 法 都 比 因 各 较重视法律 适用 问题 。 目前 , 多数 国家都 将 产品 责 大 任作为一种侵 权责 任 , 依侵 权行 为 法律适 用 o2 Sm N .8
论中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研究
论中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研究刘芳芳20091611452 国贸0902摘要当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令人担忧,而产品责任法立法的滞后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通过对中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分析我们产品责任法在产品范围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立法完善产品责任法就是确定产品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明确法律责任意义上产品的概念及其范围,这是受害者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的基本前提。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立法宗旨和公共政策不同,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各异。
一、各个国家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一) 美国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发展最早、也是最完善和严格的。
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项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这是成文法中的定义。
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出于各种对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倾向于对法律条文采取更广泛、更灵活的解释。
例如,1978年的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法官将天然气纳入产品的范围。
(二) 欧盟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将产品定义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
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产品也包括电。
”不过,《指令》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种产品包括在“产品”定义范围之内。
(三) 中国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以及相比较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缺陷造成受 害人人身伤 害的 ,侵害人 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治疗期 间的护 理费 、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等费用 ;造成残疾 的, 还应 当支付残疾者生活 自助具费、
的第 4 3条 所 增 加 的 “ 疾 赔 偿 金 ” 残 和
“ 死亡赔偿金” ,究竟属于精神损害赔
偿抑或逸失利益 , 不明确。 高人 民 仍 最
损失的场合 ,而在消费者未造成损失
1 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产品质量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 、缺陷产品以外 的其他财产 (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 ) 损害 的, 生产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者能够证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桩桩维权案件却 陷入 了进退维谷的境
危险 , 但却不加 以处理 , 此时 , 为保护 消费者权益 ,并维护消费者生命 、身 体、 健康或财产安全 , 相关 主管 机关可
强制经营者 回收商品。此处经 营者包
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应增加 有关召 回制度的规定 。
消费者 要求外 国厂商
承 担 产 品 责 任 的依 据
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中,如果外 国产 品因其缺陷给中国消费者造成 了 人身 和财产损失 ,中国消费者完全 可 以要求 外 国厂商承担 产品侵权 责任 , 以此来补偿其所遭 受到的产品以外人 身和财产的损失。但 如果要求外 国厂 商 ( 责任人 ) 承担产品责任 , 必然要涉
及 到 以下 两个 问题 :
括产品制造者。 可见 , 召回制度对保护 消费者而言 ,其最大的优势在 于可以 在损害发生之前要求经 营者将危险 防
患于未然。 但是 , 回制度并 不能解决 召 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赔偿 问
啤酒瓶爆炸、 电视机显像管喷火 、 燃气
国际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初论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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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l 3期 ) 0
( u l i I, 0 13 C muav y N . 0 ) te
国际 航 空 产 品责 任 法 律 适 用初 论
张超汉 。 侯代 悦
确定性 , 又可很好 的保护受 害人的 利益 。在 B n【v nt m hl。 t e e .E so e cp r t r i e cr. o 一案 中就采用了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 p
1引论
国际航空产品事故是 一种特 殊的法律事件 , 是指在国际 航空运输 中 由于航 空器存 在产品设计 、 制造 缺陷 以及 制造商 对其性 能、 适用 方法未 予充分说等原因造成旅客和地面 第三人人 身、 财产 损失及 货物毁坏的 事 件 。由于航空产品具有高尖端的技术和特殊 的适 航标 准要求 , 因而一 旦 发生航 空事故 。 其责任原 因的理定及损 害赔偿 的获 得往往是受害人面 临 的一大难 题。一般而言 。 由此造成 的损害 , 损害责任未认定之前 , 对 在 受 害人均 纷纷倾向航空公司以违约为基础追 究其损害赔偿 责任 , 使航空 公 司背 负了沉重的责任负担 。 然后, 随着各 国经济社 会的发 展和航空科技 的进一 步提高 , 以及 人 们维权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 当这 些受害者的损 害赔 偿请求不能从航空 公 司获 得满意解决时 。 他们又转 向了另一个新 的责任 人——航空产品 的制 造商( 或包括负有检测航 空产 品质量 及标 准的 国家及 其工作 人 员) 甚 。 这样 以来一些纯属国 内运输 的事 故就 变成了跨 国纠 纷案件 , 当其 冲 , 首 受害 人所面对的问题就是选择 何 国法 律来最 大化 的获得赔 偿。以震 惊 国内的 l . 1 12 包头空难为例 。 由于 部分家属对 国内规定的较低赔偿额 的 不满 , 对航空器发动机 的制造 商( 美国通用 电器公司 和加拿 大庞 巴迪 公 司) 以发动机存在制造缺陷在美国加 州洛杉矾 郡高 等法院提 起了诉 讼 , 使一起 纯国内案件涉外化 , 受害 者试图通过 适用美 国的法律来获得 更高 的赔 偿。 很显 然 , 这就涉及到 航空产 品责任 的法律 适用 问题 , 有必 要 故 对此问题做一思考 。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引言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及多国法系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私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确保了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选择性原则:各国法律对于国际私法适用具有选择性,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优先性原则:在适用多个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参考国际公认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国际公约等。
3. 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根据国际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国际私法适用应当符合道德伦理和正义原则。
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适用法: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判断。
2. 产品责任法的适用:在跨国贸易中,涉及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产品责任法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各国之间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要求有所不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协商。
3. 违约纠纷的解决:当国际贸易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复杂。
解决违约纠纷需要考虑各国立法机构的制度差异以及国际公认的诉讼和仲裁机制。
三、解决国际贸易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 当事人自主选择: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能够得到保障。
2. 国际公认的解决机制: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提供了专业的解决方案。
3. 国际公约的适用: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执行国际公约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商业联系更加紧密,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机制来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尊重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是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着 科技 的进步和发 展 , 品的高科技 含量更 高, 产 技术性 更强 , 导致
为 了更好 的维护 消 费者的 利益 ,美 国法学 家卡夫 斯提 出了
涉 外产 品责任 的认定更 J复杂 。 国外 的大公 司常 常借高 科技 之 “ J u 优先选 择原则 ”认为原 告有权 从所涉 国家的法律 中选择适 用某 , 名 否认 自己的产 品存在缺 陷 。如备 受 国人 关注 的三 菱帕 杰罗 越 野 车案 即为典 型0 。
同 一股 的侵权 责任相 比 ,涉外产 品责 任有 其特 殊性 和复杂 系起来 ,这 有利 于灵活 的 公平合 理 的解 决涉 外产 品责任 法律 问
性 。 一 , 品责 任侵权 的双方 当事人 具有 一定 的特殊性 。 第 产 一方 题, 适应 了当今多元 化冲 突规 范的发 展趋势 。
二 、 外产品 责任法 律适用 的发 展趋势 涉
( ) 三 实行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意思 自治 原则最早是 在 l 6世纪 由法 国的杜 摩兰提 出来 的0 ,
2 0世纪 6 年代 以前 , O 各国都采 用侵权 行为地 法 作为涉 外产 他 主张 契约关 系应 适用 当事 人 自主 选择 的那一 个法律 。虽 然在
文献 标识 码: A
一
、
涉 外产品 责任及其 特征
院适 用法律 提供 一个最 优化 的选择 。
所 谓涉 外产 品责任 就是指 产 品责任 的权利 义 务主 体 ( 生产
最密切联 系原则最 初适用 于合 同法 领域 , 以后通 过司法 判例
者、 销售者 、 费者 、 消 使用者 )客体 ( 品) 内容 ( , 产 和 权利 义务) 要 将其 运用 到侵权 领域 。最 密切联 系 原则在涉 外产 品侵权 责任 领 三 素中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与 国外有联 系 的产 品责任 。 域的应 用, 使得 涉外产 品责任的法 律关系 与一定的地 域弹性 的联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美国和中国产品责任法是两个不同法系下的法律条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比研究美国和中国产品责任法,并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基于普通法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产品缺陷责任、设计缺陷责任和警示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表示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使其更加危险或无法正常使用。
设计缺陷责任是指产品本身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不安全或无法满足合理使用者的需求。
警示缺陷责任则要求生产商和分销商在销售产品前提供足够的警示和说明,以避免对消费者的伤害。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则基于民法体系,于1993年颁布,并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其中,关于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要求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此外,产品责任法还要求生产者承担寻求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并要求制定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
在这两个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存在明显的异同之处。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适用于所有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其次,在追溯期限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追溯期,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自其购买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赔偿。
此外,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缺陷和设计缺陷的认定较为严格,而中国的法律则更加注重对产品质量缺陷的追究。
此外,两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于生产者的责任承担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美国,生产商需承担产品的费用和相关损失,而在中国,生产者还需承担寻求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
这意味着在中国,生产者需要在面对损害赔偿时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
此外,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还要求生产者建立和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监管。
总的来说,美国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在适用范围、追溯期限以及生产者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对于快速审判程序 能否上诉 的问题 , 学者认为 , 国 有 我 目前 不 应 急 于 建 立 一 审 终 审 的 小 额 程 序 , 切 实 保 障 当 事 以 人 的 上 诉权 , 且 以 此 作 为 防止 法 官 滥 用 权 力 的 制 约 机 制 。 并
快 速 审判 程 序 也 应 该 和 其 它 诉 讼 程 序 一 样 , 当 规 定 笔 者认 为 , 先 , 事 人 在 起 诉 前 事 先 己经 知 道 选 择 快 速 审 应 首 当 当事 人 在 特 定 的 期 限 内 固定 诉 讼 请 求 。与 其 它 诉 讼 程 序 中 判 程 序 的利 弊 ; 次 , 其 当前 的实 践 表 明 速 裁 案 件 二 审 的 改 判
的案件。 3 2 诉 、 辩 制 度 . 答
长 庭 审 时 间 的 主 要 因素 。 在 庭 审 中 , 于 简 单 案 件 而 言 , 对 争
议 点 无 非 就 一 两 个 , 果 把 该 争 议 点 弄 清 楚 , 本 上 案件 的 如 基
按 目前 民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用配 就 比较 明 了 , 需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而 且 , 适 无 禁
1 产 品 责 任 概 述
() 品责 任 、 外 产 品 责 任 的涵 义 。 1产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有 可 能 适 用 到 不 同 国家 的 法 律 . 据 法 不 同 导 准 致 的判 决 结 果 也 截 然 不 同. 以 研 究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的 法 律 所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同 一 般 侵 权 责 任 相 比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及 复 适 用 就 成 为 现代 国 际 私 法 一 个 重 要 的 课 题 . () 外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适 用 的 原 则 及 当前 国 内外 立 法 。 2涉 杂 性 , 特 殊 性 表 现 在 它 的涉 外 因 素 : 涉 及 外 国产 品 或 涉 其 或 伴 随着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进 程 , 品 责 任 立 法 显 示 出 产 及 外 国消 费 者 、 用 者 , 此 各 国 法 律 在 产 品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使 因 目前 产 品责 任 方 面 的 国 际 性 公 约 主要 有 : 欧 则 、 成 要 件 、 体 、 证 责 任 、 任 范 围 以及 责 任 减 免 、 构 主 举 责 诉 了 国际 化 趋 势 . 共体 17 年和 18 97 9 5年 的 《 于 人 身 伤 害 和 死 亡 的产 品责 任 关 讼 时 效 等 方 面 均存 在 较 大 的 差 异 . 国 际 贸 易 的迅 猛 发 展 , 而 欧 洲 公 约 》 、 欧 共 体 产 品 责 任 指 令 》 海 牙 国 际 私 法 会 议 《 ; 产品跨国界的快速 移动 , 使产 品责任 的 国际性加 强 , 一涉 某 产 , 者 进 行 精 神 赔 偿 的 案 件 ; 1 ) 它 在 本 辖 区 影 响 较 大 实 践 当 中某 些 法 律 关 系 明 确 的 案 件 , 师 代 理 反 而 成 为 延 或 (O 其 律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惠普 产品 ,且 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 了损害 ,因 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按 照美 国诉讼法律 中的
“ 长臂管辖 ”原则到美国起诉 ,但如果美 国法 院依
工程 和未投人 流通 的产 品。第二 ,我 国关于损害 括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 ,我 国法律所确立的人身
( 四)尚未加入 《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随着世界经 济一体化进程 的加快 ,中国已经 融入 了世界经济 的舞 台 ,如果不加人公约将不利 于我国产 品质量 的迅速提高 ,同时将不利于我 国
健全市场经济机制 ,推进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
三 、 关 于 完 善 涉 外产 品 责 任 法律 适 用 制 度 的
二 、现 行 涉外产 品责任 法律适 用存在 的 问题
断增多 ,随之 国际间产 品责任 的赔偿纠纷也不断 增 多 ,法 律 适 用 问题 E显 突 出 。我 国在 该 领 域 无 l 论是理论方面还是 司法 实践都相对滞后于发达 国
家 ,因此加强对 国际产 品责任损 害赔偿法律适用 理论 的研究 ,借鉴 国外 的先进经验 ,完善我 国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惠普 电脑 案的启 示
、
( )惠普 电脑 案简 介 一 众 所 周之 ,央视 35晚会 上曝 光 的惠普 “ 量 1 质 门 ” 事 件 成 为 今 年 消 费 者 维 权 的十 大 案 例 之 首 , 绝大 多数 消费者反 映 ,在使用过程 中显卡严重高
温 ,其 常 见 的后果 是 死机 、烧 主板 ,显 示 屏花 屏 、雪花屏 、黑屏 等故障 ,导致使用者 眼胀 、头 晕 ,严重影响健康 ,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惠普 电脑 案 的维权 二 在处理惠普 电脑事件过程 中 ,多位消费者投 诉 ,惠普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不提供 明确答 复 ,敷 衍 了事 。通过调查发现 ,惠普笔记本显卡 供应厂家英伟达公司已于 20 年 7 0 8 月2日 公开承认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且该缺陷或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优点: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
缺点:可能导致生产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影响其创新动力
合同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原则的定义:指在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买方对产品使用负责。
鼓励生产者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加强缺陷产品监管力度
完善赔偿机制和追责机制
06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全球化视野下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技术进步: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技术要求
各国立法现状:不同国家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规定
国际立法现状:国际上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一定的规定和共识
பைடு நூலகம்
国内立法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立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03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
严格责任原则
定义: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
国际合作: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资源短缺等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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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原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召回责任:厂家承担召回费用,并对召回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
召回效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赔偿责任落实领域
05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1)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概况;(2)《产品责任指令》中的若干重要概念;(3)《产品责任指令》实施的情况。
(4)《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确定准据法的规则。
• 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欧盟《产品责任指令》的发展变化,以及《产品责任指令》中若干问题的解释,掌握《公约》的适用范围。
•【重难点】《公约》适用范围•【主要讨论题】•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试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在修订后主要发生了哪些变化?• 请举例说明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中的“缺陷”和“发展中风险”的含义。
《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又称《司达拉斯堡公约》(Strasboury Convention)。
它是由欧洲理事会拟定的一项地区性的国际公归,1977年缔约于法国的司达拉斯堡。
(1)公约抛弃了欧洲大陆法国家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2)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及死亡,不包括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3)确定“生产者”的范围。
(4)公约规定制造商须承担无过失责任。
(5)免责的理由。
(6)公约有两个时效。
(7) 赔偿限额的权利的保留。
《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关于在有缺陷的产品责任方面使成员国的立法、条例和行政规章接近的指令》,简称《产品责任指令》,到1989年为止,英国、希腊、意大利和联邦德国已通过本国的立法程序了将该指令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产品责任指令》对生产者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广泛的;(三)关于产品的定义按照《产品责任指令》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用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核用品。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责任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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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之分析
目前 ,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仍是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规则, 适 用范围也相对偏 窄。 立法过程中, 虽然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先进立 法经验, 但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 ( 一 ) 立法体例不合理, 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我国现有的冲突立法, 未能考虑到产品责任侵 权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对产品 责任侵权的冲突规则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在典型 的国际产品责任纠纷中 , 一件产品在生产、 加工、 制 造、 销售的各个环节均可能位于数个不同的国家 , 且 一但发生纠纷很难确定哪里才是侵权行为地, 给适 用法律带来很大困难。另外 , 公路交通侵权、 海事侵 权、 航空侵权、 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纠纷 , 也与一般 民事侵权行为有很大的不同。所以 , 不理会这些特 殊侵权行为的特点 , 即统之以侵权行为地法 , 这在法 律实践上是很不妥当的, 对特殊侵权纠纷的受害一 方也是不公平的。 ( 二 ) 现行冲突规范过于粗疏 , 给司法实践造成 一定困难 实践中 , 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主要适用 ∀民法通则 #第 1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解 释意见 #第 187 条的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 #第 146
102
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就利用我国法律的这一漏 洞, 将技术成熟的产品销往欧美等法律严格、 惩罚较 重的国家 , 而将一些可能隐含缺陷的产品销往中国 这样法律尚不健全、 惩罚较轻的发展中国家。长此 以往 , 即便我国的消费者胜诉了, 取得的赔偿亦十分 有限 , 甚至同样的产品造成的同样损害 , 对我国消费 者的赔偿也与欧美消费者的赔偿有天壤之别, 根本 起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造成国外厂商对中 国市场的歧视。如东芝笔记本电脑侵权案、 三菱帕 杰罗汽车案等等 。原因无他, 只因我国法律不够 健全 , 违法成本更低。对于第三种情形 , 即外国人在 中国境内遭遇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 如果原、 被告双方 均是外国人, 且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则会有二种情 况: 其一是双方具有共同的属人法 , 即具有共同国籍 或均在一个国家 有住所的 , 则根 据 ∀民法通 则 #第 146 条适用他们共同的属人法 ; 其 二是双方没有共 同的属人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院适用的仍是中 国法。 4 . ∀民法通则 #第 146 条第 2 款的规定过于绝 对化 ∀民法通则 #第 146 条第 2 款规定 : 我国法律 不认为在国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 , 不作为侵 权行为处理。假设我国公民因国外发生的某一行为 遭受损失 , 但我国目前因为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 , 对 该行为尚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 那么适用 ∀民法通则 # 第 146 条第 2 款将可能有以下不利后果 : 一是我国 公民在国内法院起诉时其主张将得不到支持, 损失 无法得到弥补。二是我国公司在国外法院起诉时, 对方当事人可能以 ∀民法通则 #第 146 条第 2 款进 行抗辩, 导致其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 而同案其它外国 受害人却可能顺利得到赔偿。三是如果我国公司在 国外进行诉讼并取得了胜诉判决 , 当请求我国法院 承认和执行侵权人在我国国内的财产时 , 如果我国 立法并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行为 , 是否对该判决予 以承认并执行 , 将面临尴尬境地。所以 , 该规定的适 用结果将使我国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有必 要给予重新审慎考虑。
101
条规定 : 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 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 律。当事人双方国籍 相同或者在同 一国家有住所 的 ,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我 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的 , 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解释意见 #第 187条规定 :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 生地法律。如 果两者不一致 时 ,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存 在的问题主要是 : 1 .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有遗漏 ∀民法 通则 #第 146 条第 1 款仅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至于侵权行为的其他方面 , 如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 , 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 认定, 判断侵权责任大小等其他方面均缺乏明确规 定。 2 . 侵权行为地法不易确定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 权行为发生地和受损害地 , 实践中侵权发生地和受 损害地往往不一致, 何地才是侵权行为地较难权衡 与选择。同时, 无论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受损 害地,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受损害地本身就难以确定 , 尤其是当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涉及多个国家时 , 到底 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 涉及哪个具体国家往往难以 判断。 3 .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往往不能给受害消费者提 供充分的救济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主要有三种情形 : ∋ 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 侵权纠纷; ( 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侵权纠 纷 ; ) 外国 人 在中 国 境 内遭 受 产 品责 任 侵 权纠 [ 3] 纷 。对于第一种情形 , 中国制造的缺陷产品在国 外发生了产品责任侵 权, 法院应适用该国法 ( 即侵 权结果发生地法 ) , 还是中国法 ( 即侵权行为实施地 法 ) , 这是一个难题。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当侵权 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 如果其中 有一方是中国, 则我国法院大多会选择适用我国法 律。比较二者之间的不同 , 我们会发现外国法无论 是在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方面, 还是损害赔偿方面, 通 常均比我国法律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那么 , 适用 我国法律对外国的消费者来说 , 可能也是难以接受 的 , 并不能给予其充分的救济。对于第二种情形, 外 国制造的缺陷产品给我国消费者造成损害 , 应适用 何法? 如果我国法院强行适用我国法, 即侵权结果 发生地法, 而不顾适用该外国法 ( 即侵权行为实施 地法 ), 很有可能会使我国消费者获得更高赔偿 , 那 么这一判决结果同样是令人难以信服的。近年来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国家间在货 物贸易领域的交往日趋紧密 , 基于生产过程中产品 瑕疵的不可避免性, 国际间的产品责任纠纷有不断 增多的趋势。但各国 由于所属的法 系及其本国政 治、 经济等立法背景的不同 , 其产品责任立法也不尽 相同。这种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家间在产品责 任方面的法律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 各国均构建 了自己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产品责任法律 适用公约 # ( 通常称之为 ∀海牙公约 # ) 作为目前惟一 一部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性国际公约 , 对 平衡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起步较晚, 相对还不 成熟。本文在对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及国际 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 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 冲突立法的不 )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海牙公约 # 为了协调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 统一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972 年第 12 届海牙国际私 法会议通过了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 因其是在 海牙通过 , 一般又将其称之为 ∀海牙公约 #。这是目 前惟一一部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性国际公 约, 该公约于 1997年 10月 1 日生效。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 公约采取的是一套 复杂的准据法确定方法 , 主要运用了侵害地、 直接遭 受损失人的惯常居所地、 直接遭受损失人取得产品 的地方及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四个连接因 素进行组合, 且连接因素具有主次之分 , 即公约将优 先权赋予了直接遭受损失 人的惯常居所地 和侵害 地, 将其作为主要的连接因素。任意一个主要连接 因素与其余的三个次要连接因素之一组合, 均导致 该主要连接因素所在地国家法律的适用。公约相应 地还规定了法律选择的顺序。这样的规定, 既保护 了消费者的利益, 又兼顾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 等, 同 时 也 考 虑 到 了 不同 国 家 产 品 责 任 法 的 差 异
法学研究 !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刘雁冰, 曾
摘
加
710069)
( 西北大学 法学院 , 陕 西 西安
要 : 为了解决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冲突, 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各国产品责任冲突法
的新发展及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 。结果表明: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不尽合理 , 具体的 冲突规则也有不少缺陷, 因此, 要完善侵权行为地的确认规则 , 引入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 适当扩大外 国法的适用范围 , 以完善中国现有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 : 产品 ;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 D997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2731( 2007) 06 0100 05 侵权行为地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跨国间 贸易往来的日益增多 , 一种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环 节可能与多个国家相关联, 而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往 往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 对于产品责任侵权这种特殊 的侵权行为而言,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的连结点显 得僵硬, 不太灵活。正是基于产品责任纠纷的特殊 性, 许多国家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 出现了一些 新的法律选择理论 , 主张抛弃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 采 用新的、 灵活多样的规则来确定准据法 , 从而出现了 许多富有新意的法律适用原则。 1 .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 点就是其灵活性, 它完全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的僵 硬、 机械, 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 使他们 在处理复杂的产品责任案件时, 可以因案制宜, 综合 本案实际情况 , 权衡各方利益 , 选择适用与本案联系 最密切、 最适宜的法律。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 法院 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时 , 往往会从保护 消费者的角度去选择 , 得出一个最有利于消费者的 判决结果。这也正是现代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发 展的一个趋势。美国这场被称之为冲突法革命的理 论与实践对许多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 1979 年 ∀奥
), 女 , 河北安新人 , 西北大学讲师 , 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地利联邦国际私法 #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 : ∃ 非契约 损害赔偿权 , 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 法律, 但如所涉的人有与另外同一国家的法律有更 强的联系时 , 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 % 1982 年 ∀土 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第 25 条亦规定 : ∃ 非合同性的 侵权之债 适用 侵权行 为实施 地法律 &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有更密切 联系的 , 则适用该国的法律。 % 2 . 有利于受害人原则 在产品责任侵权案件 中 ,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关系。 通常来讲, 加害人多为人力资源丰富、 财力雄厚的大 公司、 大企业 , 占据明显优势 , 而受害人多为普通的 消费者 , 势单力薄 , 二者地位之悬殊不言而喻 , 更何 况双方还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因此 , 在这种 情形下 , 各国的立法均本着保护受害人的精神 , 规定 了一些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制度。其中为多数国 家所采纳的就是允许受害人在所涉及的各法域的法 律中选择最 有利于自己的 法律作为准 据法。 1988 年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 135 条第 1 款规定 : ∃ 基 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 求 , 由受害人选择以下法律支配 : ( 1) 侵权行为人营 业地, 或无营业地时他 的习惯居所地 国家的法律 ; ( 2) 获得产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除非侵权行为人 证明该产品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销售。 %这一原则 具有较大弹性, 将法律的选择权给了受害人, 能够更 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 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 3 . 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大 的好处在于使得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律有预见性 , 而 [ 1] 且一旦发生纠纷 , 双方按照协议处理 , 十分便利 。 突破传统的合同法领域 , 将这一原则引入侵权领域 的代表国家是瑞士。在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 132 条当中规定 : ∃ 侵权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随时协 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可以看出 , 这种意思自治仅 限于法院地法, 但这一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 有望被越 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除了上述法律适用规则, 自 20 世纪 70- 80 年 代以来 , 有些国家考虑到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 行为的差异性还尝试将二者分开来, 并根据其不同 的性质和种类, 分别规定各自应适用的准据法。如 1988年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将特殊侵权行为区分 为公路交通事故、 产品责任、 不当竞争、 妨碍竞争以 及因不动产产生的有害影响和基于传播媒介对个人 人格的损害等 6 种 , 分别规定各自的准据法。这无 疑是法律选择方法上的一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