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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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审计问责制度研究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审计问责制度研究

现 代 审计 与 经济 2 1 0 2第 3 期

看, 舆论在推动政府干部问责方面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 ( ) 二 审计 问责客体权 责的界定 。国家 审计 问责客 体, 是指 国家审计 问责应 当指 向的单位及个人 , 它是 国 家审计机关直接作用 的对象 。问责客体要解决 “ 向谁 问
需要 。
( ) 四 问责程序不 规范 。从 20 年下 半年开始 , 03 长 沙、 京、 南 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 出台 了专 门的行 政问 责 的规章 , 行政 问责制暂行 办法》 《 如《 、行政过错追究暂 行办法》 , 等 但它们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 法律效力不 高, 问责程序 也并未完全规范 , 问责带有太多 的不确 使 定性 。 、 ( ) 五 问责依据缺乏刚性 。 目前 , 国尚没有一部全 我 国统一 的问责制法律 , 仅有一些追究责任 的条款散见于 各种 相关 的法规 、 规章和文件之 中 , 但它不是关 于问责
2充分发挥异体问责 的作用 。从广义上看 , 、 问责制 度包含法律 、 党纪、 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追究 ; 从狭义上 讲, 它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 施 。因此 , 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能够担负这样 的 也 专 门责任追究任务 , 综合运用教育 、 预防、 监督并重 的手 段 , 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 从 3 形成多元 问责主体的协调互动 。建立 一个 以“ 、 审 计机关 ” 为主要问责主体 , 由行政机关 、 权力机关问责( 包 括立法机关 、 司法机关)扩展 到舆论问责( 以媒体为 , 包括 主体的全 民问责) 为辅助主体的多元问责主体 的 “ 大问 责”各个部分之间是协调 的、 动的, , 互 形成一种多元 、 多 层级的审计问责体系 ,审计机关处于问责体系的中心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 ,应 向政府和人大报告 , 提 出制定 和完善有关 政策法规 、宏观调控措施 的建议 ;, x l - 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可在法定 职权范 围内做 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 出处理、处罚意见 ; 超 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 , 不严重的交上级主管部 门处 理; 不太严重的 , 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 门共同处理 ; 对 于重大问题 ,应 由人大行使相关的调查权和任免权 , 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 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没有 处理处罚权 , 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制造舆论来引起相 关 权力 部 门的注意 ,促使问题 的解决 和公共意志 的实 现。从 近几年 我国审计信息公开后 引发 的社会反 响来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及其实现途径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及其实现途径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 货的计 价方法 、 存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 账 损失的核算 , 坏 或 有 事 项 的 处 理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交 易 的披 露 等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成 为 制 度 中新 增 加
月起~次计入开始生产经 营当月的损益” 。 而税 法则 为了方便确定 , 甚至对筹建期都作 了 明确 的解 释 :所 谓 筹建 期 , 指从 企 业 被 “ 是 批准筹建之 臼起至 开始 生产、 经营( 包括试 生产、 试营业 ) 之日的期间。”
审计问责制度作 为一种制度安排 , 主要 解决的是 由谁问责 、 向谁 问责、 以何标准 如 何 问责、 问责后 的处理等问题 。在审计问责
根据我 国《 宪法》 规定 , 中国人民共和 国的 “

法律制度 的设计 中 ,把握三点要 素至 关重 要 ,一是激励, “ 即保证国家审计机构具备足 够 的独立性” 二是透 明, ; 即国家 审计机关应 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报告 , 接受公众的
监督 ; 是问责 , 三 即要保 证立法机 关根 据审
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是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 表大会 。” 要实现真正的民主 , 人民则成为当 然的问责主体 , 但是民众过于分散 不可能亲 自实施 。 以其代言人 , 所 即代表民众行使 国 家权力的人大就成为了问责主体。 ,
项 国际惯例 ,而且在 《 企业会计准则 一收 入》有关收入 的确认 中较多地运用 了实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 在 确 认 商 品销 售 收入 时 , 如 其条件 之一就 是企业已将商 品所有 权的主
政府审计 问责 的客体 当然是政府相 关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摘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沿革,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指出自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在立法层面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仍然缺失。

关键词行政问责历史沿革法律作者简介:曾文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6-02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奠基时期。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有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这部纲领没有对行政问责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就严惩战争罪犯和反革命首要分子以及惩治官员贪污腐败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

另外在实践中,我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党内存在的严重浪费、贪污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严厉惩处了一批包括刘青山、张子善等高官在内的党员干部,这种严格追究党员干部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惩处制度对后期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1954年我国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根本法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政治生活中左的思潮的干扰,直到发生“文化大革命”,使得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陷入了长期瘫痪和不正常状态,使得这一时期不仅没有在宪法的法律框架下继续向前推进各项具体制度建设,而且对一些已有的行之有效制度也受到破坏和践踏。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与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与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与发展作者:闫峰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5年第2期闫峰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律法规,关于问责制度仅仅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稍有提及。

由于立法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从而致使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主体、客体、标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效能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发现问题后,由哪个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往往缺乏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单一我国的问责制主体是同体问责,实施审计问责制的主体除了审计部门外,主要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在实践中,较多的是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的配合,但是人大、民主政党、公众和舆论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问责变得势单力薄。

缺乏异体问责是目前政府问责制实施中的又一困境,长此以往会削弱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实施效果。

(三)审计问责对象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客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问责对象,即向谁问责;二是使用范围,即问责什么。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较好确定和追究,而一些违纪问题明明有直接的责任人,却将责任推向集体决策,责任就很难界定。

在以往问责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是针对出现“有错责任”问题时才进行问责追究,而对未出现有错责任问题,例如不作为者和绩效低者却难以问责,必然导致审计问责实际效用递减。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未能得到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而审计结果问责和运用主要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客观上造成了审计过程与利用结果问责的分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没有成为党委政府进行干部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用”没有紧密衔接,审计结果报告成单项投入,其运用体现不充分,作用有限。

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原因为:一是实际中还存在“先任后审”或“先离后审”的现象。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作者:徐艳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4期摘要:目前,我国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推进工作,并且有了阶段性的进步,但是想要从根本上促进党风的良好建设还需要有健全科学的相关机构的建立。

当前我国实行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透明度低、问责客体不明、异体问责薄弱等,这些问题会致使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问责的力度不够大或者是某些责任人有没被问责的现象,这样审计问责的效果不高。

本文对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审计问责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政府审计问责;效果;探析一、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意义所谓政府审计问责制指的是一种责任追究的体制,具体指审计机关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展开对各级的行政部门有关资产使用的效果、效率和去向与有关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现象的责任追究。

在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以行政模式为基础,兼具行政执法以及审计监督的性质。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种制度的主导为审计机关,协同配合部门为司法监察等,追究相关的违规违法现象的一种制度。

( 一) 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官员的责任感该制度的理念为受处罚的官员是因为没有重视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没有将任内的职责很好的履行,也将进行问责。

这样可以对官员传统的一些观念进行转变,官越大责任就越大,而不仅仅是权利越大,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

( 二) 对人事考核与人事任命的制度有完善的作用若是领导出现失误、失职的行为,对其进行硬性的约束,严肃的处理相关责任人,取消不肯、未能或不能承担任内责任的人的相关权利,这种淘汰制更为有效与直接。

同时,将干部主体由以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了责任主体,即管理自己所用的干部,并对其负责,有时还需追究连带的责任。

这就要求在选拔、任命干部时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德、才的标准,对干部的日常加强管理,保证其执政的廉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一、建立军队审计问责制的重要意义(一)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增强领导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制度凸显了一种理念,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会受处罚,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同样会因失職而受到责任追究。

审计问责制的提出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领导的思想观念,使其从以往“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当多大官就要负多大责”上来,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二)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改善责任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审计问责制不仅能够防止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而且通过问责来影响责任人的博弈心里和执行动机,使其被迫或者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来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责任,从而提高责任人的执行效果。

因此,审计问责制是从制度层面改善责任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实现干部合理选任的制度保证审计问责制通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责任人追究, 强调责、权、利关系的对应, 体现对违规行为的负面评价。

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作出硬性的制度约束,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干部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是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淘汰机制。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干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的转变,即谁用的干部谁管理,谁用的干部谁负责,需要的时候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为合理选用干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

二、目前审计问责制的缺陷(一)问责范围不够宽目前审计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财务违规”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 等领域。

也就是说,问责面非常窄,甚至于有些单位的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

这就使得相当多的领导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 严重影响了责任的执行效率。

从某种意义来讲, 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二)问责信息不公开现阶段审计问责制其实仍然是审计部门组织监督,并没有寻求其他方面的配合。

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六个阶段;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末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我国西周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家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

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主宦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

《周礼》记载:“凡上之用,必考于司会。

”即凡帝王所用的开支,都要受司会的检查,可见司会的权力很大。

而且还说:“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

”即司会每旬、每月、每年都要对下级送上来的报告加以考核,以判断每一个地方官吏每月和每年所制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再由周王据此决定赏罚。

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

《周礼》云:“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

月终,则令正月要。

旬终,则令正日成。

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计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向天官家宰或周王报告,加以处罚。

由此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职官,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

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成长时期,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丁秦汉时期逐渐形成全国审计机构勺监察机构用结合、经济法制与审计监督制度相统一的审计模式。

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

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执掌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物审计事项,并协助丞相处理政事。

汉承秦制,西汉初中央仍设“三公”、“九卿”,仍由御史大夫领掌监督审计大权。

二是“上计”制度日趋完善。

所谓“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参加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

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

御史制度是奏汉时代审计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代的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的监察之权。

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

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

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一、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国家治理是指国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事务的管理和运作。

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需要有效的政府机构,还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透明的决策程序以及广泛的参与机制。

在国家治理中,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问责机制的意义和作用问责机制是指对于不履行职责、违法乱纪或导致重大失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追责的制度安排。

它可以有效地约束公共部门的权力行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平和社会稳定。

问责机制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治理效能,增强政府部门对人民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问责机制涵盖了责任追究、违法处罚、监管评估等方面。

在国家治理中,问责机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1.防止腐败:问责机制可以打击腐败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提高效能:问责机制可以督促公共机构依法行使权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廉洁高效。

3.增强公众信任:问责机制可以使公众对政府行动更加知情,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

4.促进社会发展:问责机制可以推动政府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的改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三、国家审计的意义和作用国家审计是指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以评估其合规性和经济效益的一项职能。

国家审计是监督和约束政府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

国家审计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国家审计可以检查政府财政活动,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财务违规行为,保障国家财政的安全和稳定。

2.优化资源配置:国家审计可以评估和监督政府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资源浪费和滥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3.促进公共服务改进:国家审计可以揭示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水平,并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4.加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审计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公开审计报告,提供信息公开途径,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及其实现途径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及其实现途径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及其实现途径作者:洪宇来源:《商业会计》2020年第09期【摘要】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卫士”,从国家公共资源角度出发,对政府机关行为进行责任类型确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

政府审计的目标不在于发现问题,而在于纠正、解决问题。

审计问责不仅是我国当前审计的重点,更是各个国家不可或缺的审计环节。

审计问责制度的完善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免疫功能,大力打击排查腐败犯罪,对于国家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审计环境的分析,具体规范由谁问责、向谁问责、用何准则问责、问责后的处理等程序,并对现行制度下存在的审计问责弊端提出建议,从而剖析审计问责制度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问责;审计问责制实现机制【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0)09-0031-03一、引言当前我国的审计体系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三维一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力求覆盖所有监督对象。

受托责任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社会原则对于受托的经济资源进行管理并向委托人尽职报告资源的经营状况的一种责任形式。

政府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代表民众行使权力,对民众负责;民众就是政府的委托人,民众有权对于自己委托的资源进行监督和询问,即问责的权力。

审计监督是问责方式的一种,政府审计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一定的问责权,对于超出权责范围的问责可以移交或提交有权限的机关处理。

审计问责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点强调了应该加强对于公共资源、领导干部的监督,逐渐健全全民问责体制、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绩效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制度。

二、审计问责制的内涵(一)审计问责制的现实环境从经济层面讲,我国已经基本促成了市场主导经济的体制,经济体制的改变使相应的政府职责和功能发生转变。

市场经济越成熟,政府审计问责的重要程度越不容忽略,所以审计问责也需要随之变动,对于每一笔政府资金的运用都需要严格的审批,后续要做到审计跟踪,确保每一笔资金按照审批计划执行,资金用于原计划项目。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

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探析摘要:随着政府不断完善自身体系,审计问责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深化,政府政审计问责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难以适应要求,如通明度不足、问责客体不准等,进而影响审计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

文章中以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分析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优化与解决措施。

关键词:政府审计问责;制度作用;优化措施所谓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指的是政府机关通过审计报告追究集体及个人财产使用情况的体制。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全面落实审计问责制已成为必然,因此需要做好相关研究工作,为政府审计问责制落实保驾护航。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中联系实践经验及文献查询,深入探讨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实施要点。

1、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分析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审计机关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各级行政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相关人员违规或不作为现象的责任。

具体到我国而言,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基于行政模式同时具有行政执法与审计监督的职责。

制度运行中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司法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的制度。

通过实施审计问责制度,可以发挥多方面作用,体现在两点:(1)提高官员责任感。

政府审计问题制度的实施,如果官员自身并未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很很好履行任期内的职责,也会追究其责任。

这样有助于转变官员的传统观念,树立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意识,同时也要树立履行责任的意识;(2)完善人事任命及考核。

通过硬性约束严肃处理官员任职期间出现的失误、失职行为,取消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人的权利,这是一种更为直接与有效的淘汰制度。

与此同时,将干部由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责任主体。

因此选拔干部时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确保执政的廉洁性。

2、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不足就我国目前实施的审计问责制度而言,其存在一些不足,联系实际将其归纳如下。

浅析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审计问责制的涵义审计问责制是指审计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缺失、违法、违纪或违规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处罚和问责的一种制度。

国家审计机关不仅要对政府及公共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使用公共资源的流向及效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还要对那些履职不当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问责,必要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计问责制源于社会经济大发展后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审计问责制由审计问责主体、审计问责客体和审计问责范围和审计问责依据四个要素构成。

审计问责主体是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审计问责客体是审计问责应该指向的单位或个人,审计问责范围是问责内容的具体界定,审计问责依据是指审计问责所依据的各种法律法规。

审计问责四要素用来说明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责什么和如何问责等问题。

二、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一)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失。

问责主体是审计问责制的实施者,根据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审计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是指党和政府某一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一般多是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即同体问责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问责。

尽管我国《宪法》和《审计法》都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但由于我国的审计问责多是同体问责,同体问责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比较紧密的连带责任,因而很难保证审计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审计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此外,现实中并不是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可以审计的,实际中应该审计谁、如何审计、审计到什么程度等多是上级单位做出的决定,难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异体问责指审计主体不仅包括与客体有紧密联系的系统内部门(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审计机关),还包括与审计客体没有联系的系统外部门(其他政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等)。

浅谈我国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浅谈我国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浅谈我国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论文关键词:审计问责;背景;产生;发展论文提要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上做得卓有成效,但一轮接一轮的“审计风暴”过后一切便又归于平静,公众已不满足“有审计无问责”,更期待“审计风暴”之后有“问责风暴”。

由此,审计问责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

一、审计问责制问责制的法律术语称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审计问责是指通过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对该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是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计问责制产生的背景自1983年国家开始设立审计署开始,审计工作的开展一直是波澜不惊,并未在民间及下层民众之间引起什么样的“风暴”。

直到政府的审计报告开始向公众公开伊始(2002年6月25日),一轮又一轮声势浩大的风暴年年如期而至,一张张列满了从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资产负债损益、原国家电力公司巨额经济责任等问题的“审计清单”让人触目惊心。

1、尴尬的“审而无问”。

中国国家审计署2008年9月6日发布2008年第7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49个部门中仅5家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审计报告中屡次被点名,凸显出问责制的缺乏。

2、公众期待“审而有问”。

在李金华的2006年度审计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2005年度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有94人被逮捕、起诉或判刑,17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只要做一个简单的除法,就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在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惩处。

论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

论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

论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一、中国古代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历程中国国家审计起源于西周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

西周是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土地是当时最主要的财富资源,周王通过分封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奴隶主贵族,在这种新型经济责任关系下,统治者为维护政权和财产权益,催生了国家审计的思想。

宰夫是当时独立于财政之外具有审计职能的官员,主要负责诸臣群吏的政治监察和政绩考核,此外还对官府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计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西周开国家审计之先河,对后世国家审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直接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变革标志着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

土地占有制度及封建生产关系的变化使统治者进一步强化经济集权,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上计制度应运而生。

此时的上计制度是自下而上的报告工作和自上而下的审计考核,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巩固和发展了中央集权。

基于上计制度在国家财计控制中的特殊作用,这一制度受到各统治者的重视。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时期,皇帝总揽国家政治、经济大权,对财产的国有权与私有权的划分逐渐清晰,其中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分管分算制度对清晰界定和维护国有产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这一制度,国家加大了财计机构的建设力度,国家审计获得了很大发展:一方面,上计制度趋于完备、系统,西汉始创的《上计律》确立了上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组织制度,御史大夫上对丞相,下至郡、县都具有经济监督大权,岁终对上计报告副本也具有审计权,标志着经济监察与审计“合二为一”组织形式的产生,形成了中国古代国家审计的一大特色。

魏晋南北朝时期,王朝更迭频繁,割据政权林立。

地主土地上租佃制仍占主导地位。

国家审计制度却在动荡中取得了重大突破。

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达到鼎盛状态,上计制度淡出历史舞台。

为了加强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和强化监督,一个新的审计监督机构(比部)产生,对隋唐时期独立审计机构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A.萌芽阶段(1992-1995)
标志案件
深圳原野公司案、北京长城公司案及海南中水集团公司案。 案件影响 揭开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为审计师职业界敲响了警钟。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行为规范 • 1993年4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计师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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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中的责任。 1993年7月《企业会计准则》为审计师判定会计报表是否公允 表达提供了依据。 1993年8月《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审计师 在证券市场上对出具虚假、误导性报告应负的责任。 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年度报表 审计制度,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审计师如有 欺诈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对过失行为的责任作了更进一 步的规定。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明确区分会计事务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的
具体情形。
问题 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 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 审计业务活动中, 因其出具不实报 告而给利害关系 人造成损失,应 当承担何种性质 的法律责任?
审计师在审计活 动中因主观故意 出具不实报告并 给利害关系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 认定会计师事务 所与被审计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
民事责任制度 证明制度 核心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 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石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
我国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

谈审计是推动政府问责制发展的重要现实路径

谈审计是推动政府问责制发展的重要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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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促进完善国家各项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国家治理走向“人本化趋势,现代政府必须承担起法定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国家审计逐步将其物化的审计对象予以人格化,以问责政府为审计工作导向,促使政府问责常态化,促进政府改善绩效、增强解决长远前瞻问题的能力,成为推动政府问责发展的重要现实路径。

关键词:国家审计政府问责路径我国政府问责制始干2003年。

非典期间,以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非”不力被撤职,以及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被罢官去职为标志。

随后,政府问责涉及的领域经历了从突发性公共危机导致的官员被撤职、重大恶性事故导致的引咎辞职,到行政不作为、滥用行政权力,引发的官员被撤职、引咎辞职等。

“审计风暴和食品安全问责更是将官员问责扩展到对政府的财政监督与公众的日常生活领域。

政府问责的力度广度随之不断加大,被问责的官员数量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

政府问责制不断地向前发展和完善。

政府问责制的实施,极大地强化了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对促进政府官员勤政、依法行政,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今年5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把问责制作为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的重要举措。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与发展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与发展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与发展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一)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重庆、、长沙、、湘潭、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轨迹分析(一)从同体问责为主向问责为主发展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

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

中国的审计制度

中国的审计制度

中国的审计制度中国的审计制度是中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本文将从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改革与完善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的审计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推进审计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

目前,中国的审计工作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方面。

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行开展的审计工作;社会审计是指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等企业进行审计。

二、审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中国的审计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体系。

但是,审计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审计范围不够全面。

目前,国家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进行审计,而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和组织,如民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缺乏相应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

一些企业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够独立,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难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社会审计的公信力有待提高。

社会审计是上市公司等企业的重要监管力量,但是一些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虚假审计报告等,影响了社会审计的公信力。

三、改革与完善针对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要扩大审计范围。

将审计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和组织,包括民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实现全面监督。

要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企业应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要提高社会审计的公信力。

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严格惩处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审计的公信力。

四、总结中国的审计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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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犯罪案件线索移 送司法机 关和 纪检 监察 充 分 的 体现 。 年 国家 审 计署 审 计 报 告公 部 门查 处 后 ,有 9 人 被逮 捕 、起 诉 或 判 布 时, 会 引起 波 动 。 就 资 金 闲 置 、 4 总 但 私设
通 过 审计 , 依据 相 关规 定 对 该作 为 而 不 作 规 给 予 惩 处 ,它 让 违 法 官 员 丧 失 政 治 前 三 级 审 计 部 门 这 方 面 的“ 布 ” 严 重 滞 公 还 为、 乱作 为 的 责任 人 给予 相 应 的党 纪 、 政 途 , 掉 官职 与 权力 , 且将 虚 无 的“ 体 后 。 丢 并 集 纪 和 经济 方 面 的处 州, 制 度 文化 建 设 的 问 责 ”“ 门 问 责 ”转化 为 切 实 的“ 体 是 、部 , 个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问责 ” 。

审计 问 责 制
问责制的法律术语称为法律责任 的 论 : 16起 重 大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中 , 均 华 人 民共和 国审 计法》 必 要 尽早 修 订 。 在 O 平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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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实施事前审计程序 。任何对屡 审
屡 犯“ 大 难 ” 老 问题 的公 布 和 处 理 , 已是 都
二、 审计 问责 制产 生 的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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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8 9 3年 国 家 开 始 设 立 审 计 署 开 每 年 审计 报 告之 后 , 讨 资金 的 行 动一 般 新增“ 计 预警 ” 审 的相 关 条款 。 追 始 ,审计 工 作 的开 展 一直 是 波 澜不 惊 , 并 都 会接 着 展 开 。从 某种 程 度上 来 说 , 问责 ( ) 大 审计 后对 “ 3加 一把 手 ” 处 罚 力 的 未在 民 间及 下 层 民众 之 间 引起 什 么样 的 比要求 违 规 单位 归 还 资金 更 为重 要 , 因为 度 。 大 凡 审 计 出 的 经 济 问题 , 位“ 把 单 一 “ 风暴 ”直 到 政 府 的审 计报 告 开 始 向公 众 倘 若 问责 到 位 , 责 足 够严 厉 , 规 单 位 手 ” 。 问 违 有着 不 可 推卸 的 责任 。那 些 屡 审 屡 犯 公开 伊 始 (0 2年 6月 2 2O 5日) 一 轮 又 一 自然会 迅 速 归还 资 金 , , 并且 以后 轻 易不 再 的“ 大 难 ” 题 , 多 是 一 种“ 体 腐 老 问 大 集 轮 声 势浩 火 的风 暴 年 年如 期 而 至 , 张 张 违 规 。 一 败” 。而“ 体 腐 败 ”最 大 的 受 益者 是“ 集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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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7 人 受 到党 纪 政纪 处 分 。” 要做 一 “ 金 库 ”乱 收 费 、 用 资 金 等 屡 审 屡 犯 l7 只 小 、 挪 个 简 单 的 除 法 , 就 可 以大 致 得 出 以下 结 的“ 大 难 ” 题 这 一 点 而 言 , 有 的 《 老 问 现 中 ( )进 一 步规 范 审计 结 果 的公 布 制 1
有 随着 社 会 主 义 民主 与法 治不 断 向前 更期待“ 审计风暴” 之后有“ 问责风暴” 由 20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中 , 这 样 一 组数 据 : 力度 。 。 06 “ 0 5年 度 审 计 发 现 的 1 6起 重 大 违 法 推 进 , 计 工作 的监 督职 能得 到 了 越来 越 20 0 审 此, 审计 问责应 运 而生 , 快速 发展 。 并 关键 词 : 审计 问责 : 景 : 背 产生 ; 发展


我 国 审 计 问 责 制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口 文 / 长 山 孙
提要
9个 降职 、 告 、 款 等 处 分 。审 警 罚 目 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 结果 。4 部 门 中仅 5家 完 全 执 行 审计 人 给 予 开除 、
0起 其 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上做得 卓有成效, 但一 决 定 , 中相 当一 部分 在 审 计报 告 中屡 次 计 发现 的各 类违 法 犯 罪 案件 线 索 4 也 凸显 出 问责制 的缺 乏 。 已移交 有 关 部 门立 案 查 处 。 轮 接 一 轮 的 “ 计 风 暴 ” 后 一 切 便 又 归 被 点名 , 审 过 2公 众期 待 “ 而有 问” 在 李 金华 的 、 审 。 2尽快修订 、 审计 法》 加 大审计问责 , 于平静 , 众已不满足 “ 公 有审计无 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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