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及---67_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精编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一、事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兰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暂行办法》(兰劳社发[2006]61号)。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案、及其内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与劳动者约定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或者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用工单位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生产周期等原因,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条件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二)因工作职责需要,经常需要加班或值班的企业员工;(三)因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第五条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健康、技能等要求;(二)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特殊工时制度协议;(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长与休息休假第六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工作时长,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合理确定。
第七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八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章加班工资第九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二)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三)平时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第十条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加班工资 = 加班时长× 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比例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档案,包括员工申请、审批、协议、考勤记录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特殊工时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做的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不定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计算工时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特殊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特殊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特殊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特殊工作的所有员工。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以下特殊工作的员工:1. 高空作业人员;2. 化学品操作人员;3. 电气作业人员;4. 机械操作人员;5. 其他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岗位。
三、特殊工作基本要求1. 岗位培训:特殊工作员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技能和安全知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安全防护:特殊工作员工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 作业前检查:特殊工作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设备、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 作业规程:特殊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5. 应急预案:特殊工作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
四、具体管理规定1. 高空作业(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并接受定期培训。
(2)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使用安全绳,并设置安全防护网。
(3)高空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化学品操作(1)化学品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及防护措施。
(2)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严格按规定储存、使用、处理化学品,防止泄漏和污染。
3. 电气作业(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电气专业知识,持有相关证书。
(2)作业前,应检查电气设备,确保绝缘良好,防止触电。
(3)作业过程中,应穿戴绝缘鞋、手套等防护用品。
4. 机械操作(1)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操作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
(3)机械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特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特殊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员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将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给予奖励。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设立特殊工时制的员工,特殊工时制是指在法定工时标准之外,按照企业需要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制的设立必须经过企业管理层的审批,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员工应当知晓并同意参与特殊工时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殊工时制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员工的基本休息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费用等。
(三)特殊工时制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特殊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安排员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
(二)不得安排员工在24小时内的工作时间超过16小时。
(三)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轮班制或者两班倒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特殊工时制的加班费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八条特殊工时制的调休制度应当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延迟。
第九条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要求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证特殊工时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特殊工时制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时制度。
第十三条劳动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特殊工时制进行检查和监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员工有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发现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应当及时报告。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一、概述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使其能够适应工作需求和个人生活需求的一种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本指南。
二、审批范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适用于以下情况:1. 项目工期紧张,工作量大,需要加班的情况;2. 突发事件导致工作任务紧急,需要加班完成的情况;3. 劳动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情况(如照顾婴幼儿、急事处理等)。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在册的正式员工;2. 申请工时调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工时上限;3. 申请人必须提前至少三天书面提交申请,并附上合理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4. 申请人必须保证在特殊工时期间内能够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审批流程1. 申请人填写《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在部门主管;2. 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初步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3. 若所在部门主管同意申请,将审批意见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终审,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主管;5. 若审批通过,所在部门主管将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安排;6. 特殊工时期满后,申请人须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特殊工时工作报告。
五、注意事项1. 特殊工时制度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不能成为常态化的加班、调休方式;2. 特殊工时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工时上限;3. 申请人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4. 特殊工时期间,申请人享受相应的加班补贴和福利待遇;5. 特殊工时期间,申请人有权随时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终止特殊工时的申请。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相关规定的申请,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总结:本指南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申请人合理享有特殊工时制度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规章制度
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工时制是指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制的实行必须经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局备案,纳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四条职工在特殊工时制下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企业对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应当进行相关培训,提高职工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六条职工在特殊工时制下工作时,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开除。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特殊工时制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特殊工时制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八条职工在特殊工时制下工作时,如有身体不适或其他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人员报告并寻求帮助。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九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安排主要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工作需求来确定,具体安排由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第十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可以采取弹性工作制、交替班制、双休日加班等形式,具体安排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部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在连续工作14天后应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在节假日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节日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时记录制度,对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和核实,确保工时合理安排。
第三章福利保障第十五条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应当享有与正常工时制下的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六条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伤害或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企业管理人员并寻求帮助,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援助。
特殊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特殊工时考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特殊工时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特殊工时定义1. 特殊工时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倒班、轮班、周末、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间;2. 特殊工时由公司安排或员工自愿选择,需要提前申请,并经领导批准。
四、特殊工时管理1. 加班管理1.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需加班完成任务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加班;1.2. 加班费用按公司规定计算,员工应如实填写加班工资报酬表,并由直接主管核实后确认;1.3. 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天8小时,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连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天,周六、周日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 倒班管理2.1. 倒班工作安排由公司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倒班安排;2.2. 倒班工作时间应提前通知,员工应按照倒班计划准时到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
3. 轮班管理3.1. 轮班工作安排由公司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轮班安排;3.2. 轮班工作时间应提前通知,员工应按照轮班计划准时到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
4. 周末及节假日管理4.1. 公司按照法定规定安排员工周末及节假日工作时间,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4.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员工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填写假期申请表。
五、考勤管理1. 员工在特殊工时工作过程中,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进行考勤记录;2.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考勤异常情况,应经直接主管记录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六、奖惩管理1. 对于按照公司规定履行特殊工时工作职责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包括加班费用、调休假期、表扬奖励等;2. 对于违反特殊工时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扣减加班费用、记录不良行为、降职处罚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2. 对于特殊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
沈阳XX有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岗位的
作息时间和待遇制度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维护员工的工作
和休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公司工作和休息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的员工。
二、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为:8:00-14:00或12:00-18:00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40、、500、200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进
行安排。
保证每日连续工作不超过11小时。
2、工时制度。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按照不同工作岗位需求,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安排倒班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以自行掌握、弹性工作为主的
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实施方案
实行特殊工时实施方案
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和服务需要,企业可能需要实行特殊工
时安排。
为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员工的
合法权益。
在制定方案时,应当明确规定特殊工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确保特殊工时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在安排特殊工
时时,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减少员工的过劳风险。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和心理疏导,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再者,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在制定方案时,
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特殊工时,确保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正常进行。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特殊工时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特殊工时滥用和超时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方案时,应
当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确保特殊工时的安排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增强员工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总之,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对于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只
有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员工健康、企业需求和员工意见,才能确保特殊工时的安全、合法和合理实施。
希望各企业能够重视特殊工时实施方案的制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范文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时状态管理第二条企业特殊工时主要指的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夜班、节假日加班和双休日加班等特殊工时。
第三条企业应合理规划和安排特殊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劳动者在加班、夜班、节假日加班和双休日加班等特殊工时前,应事先报告并经企业同意。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需要,合理安排特殊工时的强度和频次。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特殊工时的工作强度和频次,合理制定劳动者劳动休息时间的安排。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加班登记制度,记录劳动者的特殊工时情况,并统计每位劳动者的加班时数,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合法合规。
第八条劳动者加班的原因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九条劳动者加班时,企业应提供一个适宜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劳动者的特殊工时情况,合理制定劳动者的职务岗位责任,明确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劳动者的特殊工时情况,合理制定劳动者的薪酬制度,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特殊工时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守办公纪律,认真履职,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章加班管理第十三条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包括提前开始工作和推迟下班时间。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需事先报告并经企业同意。
加班需经企业同意,否则不得进行加班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强度。
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日3小时,不超过每周36小时。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加班时间,经劳动者同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六条企业应每月定期对劳动者的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发放加班费。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加班时,应合理使用办公设备和工作场所,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质量。
公司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
公司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得到合理分配,同时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在制定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时,企业需要遵循国家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们将具体阐述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的几个关键组成部分:1. 工时制度的类型:特殊工时制通常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等类型。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员工的工作性质,选择合适的工时制度。
2. 工时安排原则:在特殊工时制下,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同时,应确保员工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假期权益。
3. 加班管理: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企业应明确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加班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加班时间进行严格控制。
4. 弹性工作安排: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安排,如弹性上下班时间、远程办公等,以提高工作灵活性和员工满意度。
5. 监督与考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定期对工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6. 员工培训与沟通: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特殊工时制的培训,让员工充分理解工时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同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工时管理制度。
7. 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在实施特殊工时制时,应密切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制度,避免因违法操作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
企业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制定和执行制度,而员工则应当遵守规定,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通过双方的协作,特殊工时制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工作效率,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
办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殊工时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在非标准工作时间(如加班、夜班、节假日等)的作业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实行特殊工时的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特殊工时作业的管理流程,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特殊工时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特殊工时作业分类及定义第四条特殊工时作业分为以下几类:1. 加班作业: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经公司安排或员工自愿加班完成的作业。
2. 夜班作业:指在夜间(通常为22:00至次日6:00)进行的作业。
3. 节假日作业: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进行的作业。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实行特殊工时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后,应接受特殊工时作业安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殊工时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员工应主动报告作业现场的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1. 特殊工时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照明、通风、防滑、防尘、防毒等。
2. 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
第八条作业审批与监督1. 特殊工时作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 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特殊工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组织开展特殊工时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定期对特殊工时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4. 负责特殊工时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生产部门职责1. 负责特殊工时作业的组织实施。
2. 确保特殊工时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
特殊工时审批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适应企业生产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三、审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和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3.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确保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内容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需要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工作时间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工作周期较长,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资的岗位。
3. 其它特殊工时工作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
五、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 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 审批: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 公示: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实施: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实施。
六、审批时限1.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监督管理1.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申请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劳动者有权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问题。
八、法律责任1. 申请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擅自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2. 劳动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实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休息日和公休日工作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 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 制定特殊工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2.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休息和休假;3.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休息和休假;4. 对实行综合计算休息日和公休日工作制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休息和休假;5.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整工时制度;6. 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7. 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特殊工时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企业特殊作业的规章制度
企业特殊作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作业行为,确保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进行需要特殊技能或条件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有害物质作业、受高温、高压等环境影响的作业等。
第三条特殊作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并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四条特殊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遵守作业程序,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高效。
第五条特殊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六条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未经特殊作业培训或资质认定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特殊作业,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高空作业规定第八条高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特殊技能,持有相应证书,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设备,严禁擅自解除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如安全绳、救生防护器等,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脱险。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未经培训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指挥员的指挥,确保作业过程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中,如遇恶劣天气或情况不利,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领导。
第十五条任何违反高空作业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有害物质作业规定第十六条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害物质的种类、性质和防护措施,接受相关的作业培训。
第十七条在进行有害物质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防护装备,严禁光着身子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呼吸道疾病或皮肤病等。
第十九条有害物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通风设备,保证作业环境的通风良好。
特殊工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
特殊工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标准模板可编辑):67_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省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有关规定。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二、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五)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劳动法律中的工时管理要点
劳动法律中的工时管理要点工时管理是劳动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运营。
合理的工时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还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本文将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工时管理的要点。
一、劳动法律中的工时管理要点在劳动法律中,工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工作时间、加班和调休、休假和休息、特殊工作制度等。
一、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但是,在某些行业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法定工资的200%或者不低于200%支付。
二、加班和调休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超过规定的加班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同时,拥有加班时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休息,享受补休的权益。
三、休假和休息劳动者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带薪病假和婚假等法定假期。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假5天,满10年增加1天,不超过15天。
同时,劳动者每年还应享受带薪病假、婚假等其他法定假期。
在享受法定假期时,雇主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相应的带薪假期工资。
四、特殊工作制度在某些特殊情况或者特定行业中,可能存在特殊的工作制度,如轮班制、倒班制等。
在特殊工作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会有所不同。
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保障工时管理的措施要保障工时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明确的工时管理制度雇主应当制定明确的工时管理制度,并将其与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一起签订,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和调休、休假和休息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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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省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有关规定。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二、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
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程序
(一)企业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5日以上,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二)携带以下手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
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6、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需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职工名册;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
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及时将批复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按照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
(五)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变更。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