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内幕人范围的界定
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及其特征
市场 内幕 交 易 意 见 的 通 知 》 ( 以下 简 称 《 知 》 ,就 通 ) 依 法 打 击 和 防控 内幕 交 易 工 作 进 行 了统 筹 安 排 和 全 面 部 署 .充 分 体 现 了我 国 对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高
度重视 。
内幕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明确 内 幕 信 息 范 围 、流 转 程 序 、 保 密 措 施 和 责 任 追 究 要 求 .并 指 定 负 责 内 幕 信 息 管
miitisp tfr r a e lr g lt h o f e t ly fl tdc mp ne ’n i e fr ain, a dcai es o e n sre u o wad t t h ywi e u aet ec n d n i i o se o a is i sd ri om t h t l i at i n o n lrf t c p yh
o sd ri f r t n, a d i a se rn r c d r s s c rt a u e n c o n a i t Th so i i n r l t st o t — fi i e o ma i n n o n st n f r i g p o e u e . e u i me s r sa d a c u t b ly. i p n o e a e o h w i t r y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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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中“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探讨
任 何 由于 持有 发行 人 的股 票 ,或 者在 发行 人或 者 与发 行人 有密 切联 系 的企业 中担 任董 事 、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 ,或 者 由于其 会 员地 位 、管理 地 位 、监 督 地位 和职 业地位 ,或者 作为
+ 上海 市黄 浦 区人 民检 察院 。 ① 如 日本 18 揭露 出 的利库 路特 内幕 交 易案 、股 票贿 赂案 导致 东京 市市 长涉 嫌此 案 自杀 ,执政 的 自民党 几位 要员纷 纷 99年 辞 职 ,并最 终 导致 内阁倒 台 。
检 察 官 论 坛
《 罪研 究 》2 1 第 4期 犯 0 2年
雇 员 、专业顾 问履行职 务 ,能够 接触 或者 获取 内幕信 息 的人员 。 内幕信 息 ”是指 有关发 行 “
人 、证 券经 营机 构 、有收 购意 图的法人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证券业 自律 性 管理组 织 以 及 与其有 密切 联系 的人 员所 知悉 的 尚未公 开的可 能影 响股 票市场 价格 的重 大信 息 。 二是 20 0 5年 修订 的 《 证券 法 》 其 第 7 。 4条规 定 , 券交 易 内幕信 息 的知情人 包括 :( ) 证 1 发行 人 的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 )持有 公司 5 2 %以上股 份 的股 东及其 董事 、监 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 ,公 司 的实 际控制 人及 其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 ;( )发行人 控股 的公 3 司及 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 ) 由于 所任 公司 职务 可 以获取 公司 有关 内幕信 息 的 4 人 员 ;( )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工作人 员 以及 由于法 定职 责对 证券 的发 行 、交 易进 行 管理 的 5 其他 人 员 ;( )保 荐 人 、承 销 的证券 公 司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 、证券 服务机 6 构 的有关 人 员 ;( )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 的其他人 。《 7 证券法 》第 7 5条规 定 ,证 券 交易 活动 中 ,涉 及公司 的经 营 、财 务 或者对 该 公司证 券 的市场 价格 有重 大影 响 的 尚未 公 开 的信 息 ,都是 内幕信 息 。具体 包括 :( )本法 第六 十七 条第 二款所 列重 大事件 ; 1 () 2 公司分 配 股利或 者 增资 的计划 ;( )公司股 权 结构 的重 大变化 ;( )公司债 务担 保 的重大 3 4
证券法内部人定义
证券法内部人定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部人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未来能够对其市价形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部人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券发行人:证券法将证券发行人定义为发行、上市证券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这些人或机构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
2. 上市公司:指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享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流动性,并承担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
内部人的定义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及其近亲属等。
3. 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人员: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的获取扩展到除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之外的机构和人员范围。
这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经纪机构、证券基金管理人等参与证券交易的相关主体。
内部人的身份具有敏感性,他们因其接触、了解和知悉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容易受到利益诱惑影响,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因此,证券法对内部人进行了严格的法规制定,要求内部人在处理证券事务时遵循诚实信用、专业谨慎等基本原则,同时对内部人进行了限制和监管,加强对其行为的追溯和惩罚。
总之,证券法内部人的定义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防止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只有对内部人的定义和监管做到位,才能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内幕人范围界定
内幕人范围界定作者:郑凯强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不公平地利用信息优势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大危害。
为此,明确内幕交易的要件能够为治理内幕交易提供方向。
本文着眼于“内幕人”范围界定,以美国法为基础,试图对内幕人范围的界定进行总结。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人;界定标准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源于证券欺诈,[2]不仅危害投资者、发行人和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还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内幕人的称呼不同,如我国《证券法》第68条和《刑法》第180条称为“知情人员”,英美为“内部人”(insider),为避免混淆,本文统称“内幕人”。
需要指出的是,内幕人与内幕交易主体不同,前者范围更广,因为并非所有的内幕人都会从事内幕交易而成为内幕交易主体。
换言之,内幕人身份是内幕交易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美国涉及内幕交易的立法主要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节(b)和《规则10b-5》。
但这两个法规内容十分抽象,法院在审判中对其进行解释逐步发展出相应的归责理论,即古典特殊关系理论(classical special relationship theory)、盗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信息泄露理论(tipper-tippee theory)。
相应地,内幕人的范围也从内部人扩张到信息盗用人和受密人。
一、内部人内部人范围确定有赖于古典特殊关系理论,该理论首次应用于1963年Cady, Roberts & Co.案[3]。
在该案中,S.E.C.认为公司内部人在交易本公司股票时,必须将其在特殊位置上而获悉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向公司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开;若交易时,信息不宜公开或无法公开,则只能放弃该交易,否则就违反了第10节b和规则10b-5。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在不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交易的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中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尚未公开的有关证券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未公开、重要性和利益关联性。
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向公众披露,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所知悉。
重要性是指这些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利益关联性是指内幕交易人员由于其职务关系而能够接触到这些未公开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二、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
1. 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内部控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等。
2. 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内幕交易责任是按照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究的。
行政责任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证券交易等。
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被列入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背信罪”,内幕交易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3. 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处罚措施既包括了行政处罚,也涵盖了刑事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人员从业资格等;刑事处罚则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监管,并建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论《证券法》中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界定
论《证券法》中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界定摘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打击的行为之一。
本文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界定进行介绍,以便实践中进行区分。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证券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界定1. 内幕信息的定义。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打击的行为之一。
而认定内幕交易行为违法行为的前提。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 内幕信息具的特点。
内幕信息的按照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这类信息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发展前景,确定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依据,证券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需要了解、知悉这类信息。
这一类信息基本上是来源于公司内部。
另一类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这类信息有的来源于公司内部,也有的来源于公司外部,这些信息虽然不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但是传播开来,就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有的会导致公司自己发行的证券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也有的甚至会影响其他公司的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
所以,这种信息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
由此可见,内幕信息的内容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决策非常重要的情况,是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公开的。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开信息就是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内容。
为了保证使广大投资者都能够知悉他们所应当了解的信息,《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内幕信息的披露,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确定了信息公开的标准,这就是只有按照法定方式披露了信息,才算作是公开了信息,而有关信息尚未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就属于尚未公开的信息。
论内幕人员的认定——古典特殊关系理论对认定中国法内幕人员的借鉴意义
某 种“ 信 ” 诚 义务 , 因此 , 股 票经 纪人 也 间接地 接 该 受 了董 事 对 公 司 的诚 信 义 务 ; 2 不 公 平 性 的 防 () 止, 如果 允许 该 董 事 利用 其 股 票 经 纪 人 实 施 内幕
交 易 , 导 致对普 通股 东 的 明显不公 平 性 。 因此 , 将 该 董事 与 股 票 经 纪 人 的行 为 违 反 S C 规 则 1 E O
范 围进 行 扩 展 。
关 键词 : 内幕 人 员 ; 典 特 殊 关 系 理 论 ; 幕 交 易 、 露 内幕 信 息 罪 古 内 泄
中图分 类号 : 9 4 1 文献标 识码 : D 2.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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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 4 6 5 2 1 ) 6 0 6 -0 10 —1 0 ( 0 1 0 - 0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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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幕人 员是 内幕 交易 、 泄露 内幕信 息 罪的 主要 主体 。 内幕人 员是指 由于与证 券公 司存在 任职 、 务 关 系或 对其 履行 职权 而可 以合 法地获 知 内幕信 息 的人 员 , 国法 中将 这种合 业 美 法地 获知 内幕信 息的 关 系称 为“ 古典 特殊 关 系” 并确 立 了以“ , 古典 特 殊 关 系理 论 ” 究该 类人 追 员的 内幕 交 易或 泄 露 内幕 信 息责任 的原则 。应 借 鉴“ 典特 殊 关 系理论 ” 以通过 任 职 等合 法 古 , 关 系获知 内幕信 息作 为界 定 该类人 员的特 征 的基 础 , 以之 对 中 国证 券 法 中关 于 内幕 人 员 的 并
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分析作者:黄小亮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18期【摘要】本文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从数量和主导者结构上分析我国股市内幕交易行为的现状,并从伦理、制度和监管三个层面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行为分析一、内幕交易的界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本文主要是基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研究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人员的界定。
2006年新《证券法》主要将内幕人员分为三类:(1)公司内幕人员。
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等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市场内幕人员。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性机构的有关人员。
(3)监管内幕人员。
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政府机构人员。
2.内幕信息的界定。
《证券法》将内幕信息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非常强调信息的形式公开,而对于实质公开则存在很多模糊的概念,这也是我国证券法规的不完善的体现。
二、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现状分析本文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将内幕交易的主导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统计结果如下:数据来源:/pub/zjhpublic/由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还是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次数都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06年以后。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对于股改新措施中“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券商与询价机构之间产生内幕交易。
从内幕交易的主体来看,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较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次数要多。
浅议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中“知情人”之外行为主体的界定
《 证券法》 第七 十 四条采用 列举 的方 法对 “ 情人 ” 知 范围进行 了描述 , 较早 规制 内幕交 易的 西方 国家演进 过程 中 , 在 一些案 例
界定 是 最窄 的 , 仅指 “ 法获 取 内幕信 息的人 ” 《 非 ;条例》 中规 定是 更是体现 出 了对行 为主体 的要 求是获 取信 息 , 而不 仅 限于 “ 知情
外从 合 法渠道 获得 内幕信 息的人 亦有 可能构 成 内幕 交易, 于证 券 法中 ‘口 对 ‘ 情人’ 矢 ’ 之外行 为主体 的确 定应 当更加 宽 泛。 关键 词 ‘ 内幕 交 易 内幕信 息 中图分类 号 : 92 8 D 2. 2 行 为 主体 知情人 非 法获取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0 .5 .2 10 . 22 1 )22 00 5 二 、 知情 人” 外获取 内幕信 息 无需“ 法” 件 “ 之 非 要 所谓 内幕 交易 , 指知 悉证券 内幕 信 息的人, 行与 该信 息相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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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人员的范围与分类
试论我国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人员的范围与分类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历史一样久远,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和“顽疾”。
内幕人员利用不对等的信息优势,提前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利润(或避免损失),内幕人员就像证券市场上的小偷,将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①,甚至有人发出“中国的股市很像一个赌场,而且很不规范……可以作弊,可以诈骗”②的感叹。
内幕交易行为危害巨大,违背了市场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市场的根本基石,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而在内幕交易的诸多要素之中,“内幕人员”是核心要素之一,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厘清“内幕人员”的分类与范围,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内幕人员的范围《证券法》第74 条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分为七类:(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证券法第74条第(七)项的授权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授权扩大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印发《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证券法第74条第(七)项所规定的其他人员分为5类:(1)发行人、上市公司;(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由于《指引》属于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上述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清人员。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经济与法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符尔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
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交易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8-02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市场投机,又是一种市场欺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还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内幕交易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仅限于证券内幕交易。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4条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笔者认为,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进行。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尤以内幕人员为普遍。
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展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我国对内幕交易主体界定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对内幕交易主体界定范围过于狭窄作者:巴曙松阅读691次本报记者胡敬艳近期,中国股市风起云涌。
股价异动现象空前,动辄数十个涨停板不算神话;小道消息无孔不入。
牛市牛人亦此起彼伏:从史上最牛散户刘芳,到“天下第一博”博主带头大哥777;从“老鼠仓”第一人唐建,到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周建明。
就连知名国际投行瑞银,也遭到联手做局敛财“中石油”的质疑。
由此可见,股市,非严刑峻法实难控也。
近年来,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一系列证券监管法律文件陆续出台。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加大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明确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200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责权限,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提高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威力和成效。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和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认真履行职责。
2008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到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联合打击的合力,为有力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说得好:“在看到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的同时,更要清醒认识到,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需加以解决。
”那么,什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深层次问题?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监管的难点又在哪里?带着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研究员进行了专访。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更加重要和必要。
本文将从范围界定的必要性、范围的内部界定和外部界定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范围界定的必要性范围界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基础,它将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职能属性加以归类,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相关规范和制度。
范围界定不仅能够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行为,更可有效提高其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在维护国家、公民权益、文明社会建设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范围内部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存在着不同的职业群体,这些职业群体的职能属性和行为规范存在差异。
比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能属性不同,对其行为限制及管理、改善也应该因人而异。
比如政府工作人员需遵守官员廉政公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需遵守公司制度、遵纪守法,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范围外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外部界定,主要指的是通过相对明确的范畴界限形成的职责和权利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工作人员等。
范围外、边缘和重叠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彰显了对范围界定的必要性。
总之,范围界定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和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需要科学细致的管理手段和精准的管理措施来落实各项规定,以促进国家治理实践的创新和提升。
因此,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的探索和完善,促进相关规范和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将是未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持续推进的不断重要任务。
浅谈我国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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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中所列举的内幕信息,也不是必然会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动 。 这显示了条款本身之 间的矛盾 。而 《 办法》第 5条表述为 “ 可能 影 响证券 市场 价格 的重大信息 ” ,则更具有严谨性和 可操 作性。 还有 一个 最值 得关注的 问题是, 内幕信 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证 券 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但这个重大影 响的程度如何确 定,我 国 立法 中 目前 仍没有 明确 的规 定,证监会 虽然对这 一标准 有认定 权, 但证监会在其处 罚决 定书中并没有 指明认定 内幕信息重大性 的标准和依据 。基于法律 的高度概括性和稳定性等特 点,不宜规 定一个过 于死板和 确定的认定 内幕信息重大性 的标准 , 所 以我 国 采取 了抽象规 定加 具体列举 的综合方式对重大性标准进行规定 , 这种模式在 目前而 言是科学的。但是现实操作 中,因为个案 的层 出不 穷、复杂 繁多,我们不可能通过列举穷尽所有 的重大信 息, 如果没有 一个 统一的认 定标准, 必然会 导致 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在 认 定 内幕 信 息 重大 性 时 产 生 矛 盾 冲 突 。 二 、界定内幕 信息的思考 综上所述 ,我 国在证券立法上 的不足和缺漏 ,使对 内幕信息 认 定标准进 行重构成 为必然 。 内幕信 息的公开性 不仅要注 重形 式 ,更要注重实质公开 , 采取 形式 公开结合实际公开的模式更为 合适 。目前混杂的证券环境造成各种不实消息满天 飞,依照确切 性标准 ,内幕信 息来 自于内幕人 员、盗取信 息的外部人、证券管 理部 门等信 息源 ,但确切性不等 同真实性和现 实性 。比如公司在 信息披露 过程 中弄虚作假, 某投 资者得 知弄虚作假的消息后 以此 为“ 内幕信息 ”进行 了交 易;只要 该上 市公司后来公开的信息仍 然是那些 弄虚 作假 的信 息, 那投 资者就 不能 以所 知的信息是弄虚 作假 为由,主 张不构成 内幕 交易 。 为更 好 地 判 定 信 息 的 重 大 性 ,我 们 应 在 现 有 条 件 的基 础 上 , 综合 考虑 可能影 响重 大性 的因素 。首先 是证券 市场对信 息的反 应, 即信息 的公 开对股票 的价格或股 民的投 资行为产生 了影响 的 程度 。如果信息公开后证券市场表现 的很平稳 ,没有产生太大 的 异常波动 ,则该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重大性 。其次是信息知 情人 的反应 。因为市场反应 的滞后性 ,再加之影响信息重大性 的 因素有很 多, 有 时信 息的公开可能并不能引起证 券市场价格的波 动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信息就肯定不是重大信 息。如果信息 的知 情 人 员在 知道 某 一 消 息 后 , 就 立 即 进 行 与 该 信 息 内容 相 一 致 的证 券交 易,那这就体现 了信息知情人对该信 息的重视 ,也在一定程 度 上 反 映 出信 息 的 重 大 性 。 内幕 交易一直 以来都是各国证券市场打击 的重点 , 而 内幕信 息又 是解 决 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与否的关键点 , 只有真正解决 了 内幕信 息的界定问题,才能更好地 防治和打击 内幕 交易行 为。才 能准确地 认定 内幕 交易从而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保障证 券市场 的稳定性。 对 于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 , 我 们 要 随着 社 会 的 发展 , 不断进行 制度 创新,完善我们 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以应对不断 出现 的新 问题 和新挑战 。 参考文献 : 【 1 ] 盛学军. 欧 盟 证 券 法 研 究 [M ].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论内幕交易罪主体是否包含特殊职业者
论内幕交易罪主体是否包含特殊职业者【摘要】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是热点问题,但是针对行使搜查权的检察官与警察、参与审判的法官、行使调查权的税务员与国税厅职员、实施仲裁的仲裁员、公正机构的公正员等,上述人员在行使各自的职权时,都是有可能获知证券内幕信息的。
这种特殊职业者利用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也应当归为内幕交易罪。
我国法律有必要明文增加“因依法对发行人行使职权而可以接触或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的主体规定。
【关键词】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警察;特殊职业电影《窃听风云》以金融罪案调查为主线,片中刑事情报科窃听小组成员的行动目的,是要抓出非法操控股价,蚕食股民血汗金钱的幕后黑手,将其绳之于法。
却没想到一则意外的情报资料,令三个正直的警员竟心存变异。
利用窃听来的信息购买了股票,之后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
原本正直的三位警察却因贪婪陷入深渊。
本文主要探讨利用警察工作获得秘密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在中国内地法律下构成何罪,电影中其他行为概不研究。
电影中主人公利用职务工作窃听而来的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是否触犯了证券内幕交易罪?如果构成内幕交易罪是否存在与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想象竞合问题?最终该如何定罪?(需要指出的是利用信息不等于泄露信息,本人认为行为人不属于《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中第(二)项的行为,故不作研究)《刑法》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特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本案中,三位行为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但是行为人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刑法》397条的滥用职权罪。
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
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作者:刘珂赵威来源:《人文杂志》2009年第02期内容提要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必然涉及到对内幕交易主体,即内幕人的认定。
本文试以美国法上关于内幕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为线索,揭示了内幕人的内涵和外延,并归纳出判断内幕人范围的相关标准。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人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2-0063-09一、导言内幕交易(注:在我国,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主要由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叶林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8-289页。
),英美法称之为Insider Trading或Insider Dealing。
(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内幕交易被称为Insider Trading;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和一些受英国法影响比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香港等地,内幕交易被称作Insider Dealing。
其实质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根据布莱克词典,“Insider Trading”是指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证券的行为,(注: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P717. “Insider trading: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rporate shares by officer, director ,and stockholders who own more than 10% of the stock of a corporation listed on a national exchange. Such transaction must reported monthly to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 mmission.”)“Insider”则是指知悉大众不知道的事实的人,(注: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P715-716. “Insider : with respect to federal regulation of purchase and sale of securities, refer to anyone who has knowledge of facts not available to general public.”)即内幕交易的主体。
论刑事案件中涉嫌人员和涉嫌区域的分析判断
论刑事案件中涉嫌人员和涉嫌区域的分析判断刑事案件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当前的社会和谐,确定涉嫌人员和区域范围是侦破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
给出了涉嫌范围的理念、人员范围和区域范围的交融特点,分析涉嫌人员和涉嫌区城的最优选择,为迅速侦破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标签:涉嫌范围理念;涉嫌区域案件特点1分析涉嫌最优选择1刑事案件涉嫌范围的理念所谓涉嫌范围,是对侦查应触及的对象和侦查应涉及区域的限定,是侦查工作对人员、地点、场所等的指向。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侦查应指向的嫌疑人员集合和侦查应涉及的地点集合,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到哪些地方去找作案人,在哪些人员中去找作案人。
在大多数案件中,涉嫌范围是一种模糊层面的认知,而非经典意义的概念。
一般来讲,分析涉嫌范围的原则是“有据适宜”,分析时既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耗时耗力,将会延长破案周期;过小,有可能将嫌疑人员置于圈外。
工作南辕北辙,而难以破案。
1.1涉嫌区域的范围在一些地点、场所、地段内。
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多次发生性质相同、手段接近、侵害对象基本同类的案件,这些案件波及到的地点、方位、区问,一般泛指侦查工作涉嫌区域范围。
包括:一、作案人的居住地,包括长期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短时间的落脚处;二、出生成长地;三、曾经工作的地点、临时打工地,四、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的居住地等多个方面。
1.2涉嫌人员的范围涉嫌人员范围,是指与案件有关联的人际圈子,寻找作案嫌疑人是侦查工作进入更为具体操作阶段的要求,这是因为侦查工作最终目的是指向作案人。
如何从茫茫的人海中通过排查,进而找出涉嫌人员,这就需要确定侦查工作所应指向的人员范围。
涉嫌人员范围通常包括:(1)与事主或被害人有工作关系、交往关系的嫌疑人员;(2)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臭味相近,需求相同的嫌疑人员;(3)与案件中反映出的职业特点相关联的行业内嫌疑人员;(4)与事主或被害人偶然有过接触的嫌疑人员。
总之。
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界定
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涉及到公司内部经营、财务状况、重大决策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内幕信息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合并、收购、分拆、重组、资产出售等。
2. 财务信息:如盈利预测、财务报告、股息分配等。
3. 经营数据:如销售额、市场份额、生产能力等。
4. 重大合同:如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5. 管理层变动:如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的变动。
6. 重大法律诉讼:如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等。
7. 监管信息:如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等。
内幕信息的界定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一般来说,内幕信息是指在公司内部知悉、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在合理的预期下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披露受到严格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透露。
同时,公司也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内幕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界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推荐下载】关于网络环境下内幕人员的认定
关于网络环境下内幕人员的认定 网络环境下内幕人员的认定如下文 信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为证券欺诈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打开方便之门。
网络内幕交易属于网络证券欺诈,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均对其予以严格规制。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超链接性和分散性,内幕交易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发行人在网站上发布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能否期望理性投资人通过网上冲浪以搜索相关投资信息?有效市场理论中的证券价格是否主要通过网络获得的信息来反映?网络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电脑黑客是否属于内幕人员等等。
这些问题对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提出了新挑战。
本文在分析一般内幕人员规制的基础上,讨论网络环境下内幕交易人员认定中的两个特殊问题即网络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的内幕人员身份认定和黑客的内幕人员身份问题,以期有助于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内幕人员范围呈扩大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内幕人员的立法规制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没有对内幕人员的范围作出界定,如巴西、新西兰等国,但实际上这些国家仍对内幕交易有一定的监督措施。
二是法律对内幕人员有界定,但范围较窄,如意大利、荷兰、韩国等。
三是强调详尽、严格地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员的范围较宽,如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
{1}从历史上看,内幕人员范围逐渐扩大,在美国,最初内幕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即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后逐渐扩大到公司、市场、管理等多种人员,并且将内幕信息的接收者也纳入内幕人员的范畴。
{2} 顺应对内幕人员严格规制的国际趋势,我国对内幕人员范围的界定也逐渐扩大。
2006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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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公正、 公平理念变得苍白无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 更好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关键 词 内幕 交易 内幕 人 信 息 窃取 理论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案 例 介 绍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 3 20 5
( ) 国 二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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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前华润万众执行董事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 涉嫌在美国 股 市进 行 内幕 交 易 , 美 刚 证 券 交 易委 员 会 民事 起 诉 。 们被 指 在 传 遭 他 媒大亨梅铎的新闻集 团提出收购美 国道琼斯 公司前, 获得内幕消息, 斥 资逾 亿 港 元大 手 吸 纳 道 琼斯 股 票 , 利 约 6 3 获 3 4万 港 元 。现 二 人 有 关资产 已被冻结, 若罪名成立, 高罚款为获利金额的三倍 , 最 即逾 1 . 9 亿港元, 以及 没收 有 关 利 润 , 至 入 狱 。 甚
从 此 案பைடு நூலகம் 我 们 引 出 内幕 交 易 问题 , 这 证 券 市 场 的不 断 发展 , 对 内
幕交易愈米愈成为各国证券法所规制的主要 内容。它不仅是为了规 制 证券 市 场 的秩 序 , 更是 为 了保 护 广 大投 资者 能够有 一 个 公平 的投 资 环境。 二、 内幕 交 易 概 述 内幕交易 ( s e  ̄ dn ) i i r a i 指的是凭借持有一般投资大众所无法 nd g 取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而所谓重大非公开信 息( 一般 也 称 作 内 幕信 息) 指 足 以影 响 股 价 变动 和 投 资 人交 易 决 策 是 的信息 。 内幕交易通常被认定为一种不当的证券交易行为, 各国证券 监管 当局都予以立法禁止, 日常监管过程中由监管当局重点监控 。 在 美 国是最早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 监管立法的国家 。针对 当时 内幕交 易和 股 价操 纵 充 斥证 券 市场 的状 况 , 国 国会 于 13 年 出 台 了《 美 94 证券 交 易法 》 ,对 内幕 交 易 行 为进 行严 格 的 法 律 界 定和 规 定 。 18 9 4年 和 18 又 分 别通 过 了 《 9 8年 内幕 交 易 制 裁法 案 》 《 和 内幕 交 易和 证 券欺 诈 执行法案》 加大对 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 。 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 , , 我 但 监管 当 局对 内幕 交 易 也 予以高 度 关注 。 19 9 9年颁 布 实 施 的 《 券 证 法》 6 、 86 第 7 6 、9和 7 O条就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 内 幕交易行为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内幕 交 易是 股 票 交易 中最 为 严 重 的欺 诈行 为之 一 , 因此 历来 在 世 界荇国受到证券法规 的明令禁止 和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 。 一般来说,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体现在三大方面: 首先, 内幕交易侵犯了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i 其次, 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 第三, 内 幕交 易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对其应有的信心。既 然 叫内幕交易, 就必然会涉及 内幕人 向有关人 士披露有关 内部信息; 当然 , 在某种情况下 , 内幕交易也应当涉及有关人士在偶然问获得有 关 内幕信息( 比如听见内幕人的交谈)在 明知这种信息的价值后所进 , 行的投机 活动 。 一般的 内幕交 易尚且难以侦破 , 特殊情况的 内幕交 易 更 难 侦破 。 因此 , 侦 破 内幕 交 易 , 要 基本 上 是 依 赖 了完 善 的 市场 机 制 来及 时发 现 和 处 罚 这 种违 法 行 为 。 三 、 国 对 内幕 人 交 易的 规 制 各 ( ) 国 一 美 美 国对 内幕人交 易的规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种理论: 1“ .信息占有理 沦” 在普通法 的规制理论下, 内幕交易的规制范 围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内幕人即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而 导致规制范围过于狭隘。而依据此“ 信息占有理论”知情者在牺 , 牲那些无法接近 内幕信息的投资家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的行为是要被 禁止的, 也就足说 , 此理 论的规制范围涵盖了所有知情者 。由于证券 交 易 法 的基 本 理 念 是 为 了确 保 证 券 市 场 的 自由与 公 开 以及 保 护投 资 者,所以法律规定的核心应 当是追求投资报酬及信 息的平等化。因 此. 在该判 例理论下, 内幕交 易规制的根据是交易本身将造成内在性 的 不 公正 而 并 非 由 于 内幕 人 对 公 司或 股 东 负 有诚 信 义 务 的缘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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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主要 从 比较法 的视 点 出发, 着重考 察分析 了美 国和 德 国有 关 内幕人的规 制理论 和 内幕 人 的范 围。 于这样 的考察 , 基 提 出以下 的观点 : 国相 比, 国现行 法无 法将公 司外 部人 利用 内幕信 息的情况 纳入规 制的射程 范 围, 与他 我 故而将 导致证 券 法
2“ .诚信义务理论” 。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 内幕人交易的规制 要件所作出的最初解释是出现在 Chael i | r a一案 中。在该案 中印刷关 于上 市 公 司收购 相 关 资 料的 印刷 厂 的工 人 , 从所 印 刷 的 资料 【猜 测 出 I 】 将被收购的对象公司的名称并在公开 收购的信息被披露之前进行了 该 被 收购 公 司的 股 份交 易 以从 中 获得 了利 益 此 , 二 巡 回 控 诉 法 对 第 庭认为: 该印刷工虽不是公司内幕人但却通 常能够接近那些尚未公开 的信息 因此可称之为市场 内幕人, 内幕人应对股份交易对方的股东 此 负披露信息的义务。 然而, 此观点却没能得到最高法庭的承认。因为 最高法庭认为: 仅因为能获取尚未披露的信息就应对交易对方的股东 负 披露 信 息 的 义务 这 种 观 点是 不 可 取 的 ; 幕人 之 所 以 要 负 “ 么 披 内 要 露信息要么放弃交易”的义务是因为交易当事人之间存有信赖关系 ( lt nhpo t sa dcn dne的缘故。此最高法庭的观 点也就 r ai si fr tn o f ec) e o u i 是所谓的“ 诚信义务理论” 。 3“ .信息窃取理论”mi p rpi inte r) ( s po rt hoy。依据此理论: a ao 责任 的根据是受托人违反基于信任关系而产 生的义务将本应 归属于信息 源的信息用之于私利。 这样, 内幕交易的规制范围就可扩大到基于所 谓外部信 息而进行的交 易行为。 U id tts Haa 在 nt Sa e e O gn一案的联邦 最高法庭 的判决中却最终确认了此“ 信息窃取理论” 。这是因为公司 向幕人由于其在公司内所处的地位而使其能获取公司内幕信息这使 其与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 了一种信赖及信托的关系, 这种关系从而产 生 了让 内幕 人 要 么披 露 信 息或 要 么 放 弃 交 易 的义 务 。这 是 因 为 必须 要防止公司内幕人从没被获知 内幕信息的股东那里获取不当的利益 的缘 故 。 古 典 的理 论不 但适 用 于 公 司 的 董 事 、 理 人 员 以及 其 他 的 该 管 永久性 内幕人同时也可适用于律师、 会计师、 问以及其他的公司临 顾 时性 内幕人 。此 信 息 窃 取理 论 的 基 础 并 非 是建 立 在 公 司 内幕 人 和 交 ” 易对方之间存有信任关系的点上, 而是在交易者对给予其接触 内幕信 息的人构成欺诈的点上寻求其责任的依据 关于传统 的理 论和信息 ” 窃取理论间的关系的判断。法庭 认为: 此 两理论都关注利用内幕信 “ 息进行证券交易, 其关系是属于相互补充型的 传统的理 论足把公司 内幕 人对 交 易对 方 的股 东 构 成义 务 的违 反 作 为 规 制 的对 象 。 而 那 些 由对 信息 源 而 非对 交易 对 方 构成 了义 务 违 反 的 公 司外 部 人 基 于 内幕 信息所进行的交 易行为则属于信息窃取理 沦 制的对象。 规 这样, 该理 论的意图是在于规制那些由能接触到那些一旦被披露将影响公司的 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而并不对该公司的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或其他的 义务的公司外部人所进行 的窃取行为从 而保护证券市场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