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模板劳务用工标准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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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8人社局官方劳动合同模板

成都市2018人社局官方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性别:住所: 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2018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2018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2018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以下是无忧考网为您整理的“2018建筑施工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篇一】甲方:乙方:甲方在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平方米,二层约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30%,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每日午餐。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劳保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

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旧楼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旧楼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旧楼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雇主”):乙方(以下简称“分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旧楼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旧楼改造工程1.2 工程地点: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1.4 工程内容: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旧楼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结构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

二、合同金额2.1 本合同劳务分包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预算,经甲方审核后确定工程最终价格。

三、合同工期3.1 合同约定的工期为_______天。

3.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有延期,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四、劳务分包范围及质量标准4.1 乙方负责旧楼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结构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

4.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3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18)等。

五、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5.1 甲方按以下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_______%;(2)工程进度达到_______%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_______%;(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_______%;(4)剩余合同金额,甲方在质保期内按照质保协议的约定支付。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模式,雇员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2.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员工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履行用工单位应承担的劳动用工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规范双方的权责关系和行为准则。

3. 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以下责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劳动派遣员工进行细致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并在派遣期间对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及时了解和解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定期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状况和用工单位的需求。

4.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劳动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能够安全、健康地工作;监督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反馈问题和意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5. 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获得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定工时和休假制度享受休息和休假权益;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和竞争力;获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评价和晋升机会,享受公正合理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对于工作强度过大、劳动条件不合理的情况,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诉求,获得及时解决。

劳务用工模式

劳务用工模式

劳务用工模式——以房产经纪行业为例一、引言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用工成本始终是企业的一大痛点,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根据我们以往房地产经纪项目中了解到的情况,由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后台员工较为稳定,而经纪人流动性较高,公司一般会与后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业务线的经纪人通常会采用多种用工模式,除了传统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模式外,还有2种较为典型的用工模式:合作协议模式和用工平台模式。

本文旨在对该等用工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法规及司法案例分析其合规性风险,同时列举相关IPO案例为拟上市的同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用工合规参考。

二、用工模式介绍1. 合作协议模式合作协议模式,即公司与经纪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经纪人向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公司向经纪人支付合作服务费。

具体如下:(1)经纪人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服务于具体门店,接受门店店长及各级管理服务商的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形象管理、考勤管理等),并且允许经纪人以公司员工名义对外开展工作;(2)公司为该等经纪人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系统以及金融权证等配套服务资源;(3)经纪人获得居间服务费分成。

采取该模式的房产经纪公司的目的旨在避免与经纪人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规避公司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以及规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义务,从而节省用工成本。

该模式一般适用于普通经纪人。

2. 用工平台模式用工平台模式,即公司通过用工平台与经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业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如下:经纪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入驻用工平台,用工平台与公司建立外包服务关系收取服务费,员工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并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达到避税目的。

该用工平台可能是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也可能是第三方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

该模式除了合作协议模式项下达到的目的以外,还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规则达到了避税目的,并且也规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18-2019-大连劳务派遣用工体制和劳动合同用工体制-实用word文档 (17页)

2018-2019-大连劳务派遣用工体制和劳动合同用工体制-实用word文档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大连劳务派遣用工体制和劳动合同用工体制篇一: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X]9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X〕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境内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二、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四)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

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

(五)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通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通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通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发包方(甲方):XXX承包方(乙方):2018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期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如下建设方:指XXX发包方/甲方:指XXX;承包方/乙方:指;第二条工程名称及地点:工程名称:《XXX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甘肃)》白银标段工程施工地点:工程量:工程量以单项工程设计为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按半年、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累计计算。

第三条工程期限:单项工程:以单项工程设计工期、建设方工期要求为准,双方签署《工程进度协议书》(附件4)。

第四条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包施工及辅料。

承包金额:最终的结算金额以扶植方审计后的实际工程造价为准。

承包价格:施工费价格:新建元/公里,加挂元/公里,附挂元/公里,管道敷设48芯及以下元/公里,管道敷设48芯以上元/公里,成端接续元/芯。

本合作协议起始时间为:2018年03月21日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续约事宜。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税务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合同总价不变,因开具增值税而产生的相关税务成本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单项工程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及图纸,同时对乙方承包的材料进行质量检修,对检修报告进行备案,包管开工和连续施工条件。

2.下达工程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并按管理局、建设单位、甲方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奖惩;3.牵头办理设计变换、签证、工程验收、交维、配合审计等手续。

4.因建设方或甲方责任造成停、误工时,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体式格局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2018年劳动标准合同参考法实施条例全文(参考最新版)

2018年劳动标准合同参考法实施条例全文(参考最新版)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09-18。

下面是2017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还是原版,从未进行过修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供您参考!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和支持工会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会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合作法律问题案例(3篇)

劳务合作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乙公司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

合同约定了劳务人员的数量、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

然而,在劳务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事实1.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名劳务人员,每月工资待遇为每人5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 201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100名劳务人员。

乙公司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

3. 2018年7月,乙公司发现部分劳务人员工资低于合同约定。

经调查,甲公司承认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4. 2018年8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支付。

5. 2018年9月,乙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2018年10月,乙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1. 劳务合作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合作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务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3. 劳务人员的劳动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劳动保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案例分析1. 劳务合作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2.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3.表现形式不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4.适用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三>规范质保金类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类型保证金外,取消所有其他类型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合同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示范文本1.1.4.4条、14.4条、15条等质量缺陷责任及质保金条款中均进行了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并存的情形.<四>增加了质保金的计息方式和退还程序2017版示范合同不仅约定了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并且对于质保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而2013版示范合同并无上述内容.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5.3.2条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四、修订条款的适用建议因计日工、缺陷责任期限和质保金条款的变更,必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及责任承担发生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适用建议:1.采用清单计价情况下,尽量保证计日工单价清单的全面性.由于计日工单价通常系由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超出约定范围则意味着计价标准的不确定,且计日工计价费用本身高于传统采用人工定额的计价,因此,发包人应确保招标清单中包含所有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子项.从承包人的角度讲,计日工模式必须按照计价清单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当天、当月计日工数量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汇总,以避免计价争议.2.在示范文本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质量保修协议》,并且对质量保修的范围、方式、索赔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而言,在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保证担保等方式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3.质保金预留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承包人能够提前获取工程款金额.目前,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均在推行工程责任保险业务,一些工程担保公司也在开展类似业务,除银行保函因出具条件比较严格之外,其他担保方式的费率正逐步下调、程序更加简便,承包人应尽量采取新的质保金方式.4.无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住建部138号文规定的质保金比例、质量缺陷期起算及期限、质保金返还等内容都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约束力,尽管上述条款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但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内事项,违背上述条款将面临行政责任.因此,各方应及时更新原有条文,尽量与138号文规定保持一致.总体而言,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一次主动的条款变革,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住建部138号文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版本部分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清晰,但是并未超越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只是一次被动的改良.附: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对照表部分序号2017版示范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备注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增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修订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增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8最新】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发生一切违约行为和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负责-范文word版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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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发生一切违约行为和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负责篇一:工程承诺书承诺书:我以名义承接的工程由我方负责施工,现承诺如下:1、对工程投标、结算、竣工以及工程保修期间内的所有工作由我方完成并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2、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伤事故)均由我方承担并偿还,与贵公司无关。

3、我方决不以贵公司名义对外欠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如有发生由我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在保证金中扣除),与贵公司无关。

4、我方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如有拖欠、所有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由我方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5、因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现场文明施工等问题受到业主和行政部门的指责、处罚、我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6、我方保证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否则,一切经济、民事、法律责任均由我方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7、自愿执行本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见附表8、自愿执行本公司工伤保险。

9、自愿执行工程合作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承诺人:年月日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巴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saqbl-4输变电工程——线路、变电站安装工程劳务) 项目名称:签订地:签订时间:年月日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saqbl-4输变电工程——线路(或安装)工程劳务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发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2.工程地址:3.承包范围:4.承包形式:劳务分包5.工程合同编号:6.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有变动,以工程实际送电时间为本工程合同截止日期)二、协议内容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018年的劳物分包合同

2018年的劳物分包合同

2018年的劳物分包合同甲方(发包方):姓名:[甲方姓名]联系方式:[甲方电话]地址:[甲方地址]乙方(承包方):姓名:[乙方姓名]联系方式:[乙方电话]地址:[乙方地址]一、工程概况。

这可是个挺不错的工程呢。

工程名称就是[具体工程名称],地点就在[具体地点]。

这工程的内容啊,就像搭积木一样,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工程内容,比如基础建设、部分建筑结构施工等]。

这工程可不小,预计开始时间是2018年[具体月份],结束时间大概是2018年[具体月份],不过呢,要是遇到些不可抗力,像老天爷突然发个小脾气下大雨下大雪啥的,时间就得跟着变变啦。

二、劳务分包范围及内容。

1. 劳务分包范围。

乙方啊,你可得把这活儿干得漂漂亮亮的。

这范围就是从[起始工作范围]到[结束工作范围]。

比如说这一块的墙你得砌好,那边的地面你得弄平整。

2. 劳务分包内容。

这里面的事儿可多啦。

就像搬砖(当然实际工作比这复杂多了),还有把那些建筑材料按照要求摆放整齐,工具也得好好保管。

在施工的时候,要按照甲方给的标准来,不能自己乱搞。

比如说,混凝土浇筑的时候,厚度要刚刚好,不能厚一点薄一点的,不然这楼可就不结实啦。

三、劳务报酬。

1. 报酬计算方式。

咱先说报酬的事儿。

这个报酬计算可有意思啦。

甲方呢,按照你完成的工作量来给钱。

比如说,砌一块砖给多少钱,铺一平米的地板给多少钱。

这样算起来清清楚楚的,谁也不亏。

如果有一些额外的工作,咱们也得商量个价格,不能让乙方白干活儿不是?2. 支付方式和时间。

甲方付钱的方式也很简单。

一般是每个月[具体日期]结算一次。

怎么给呢?可以是银行转账,这样方便又安全。

不过呢,要是乙方有特殊要求,咱们也可以商量商量别的办法。

但是乙方要记得提供正规的发票哦,这样甲方才能顺利把钱给你呀。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可不少呢。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就像老师检查作业一样。

要是发现哪里不对,就得让乙方改过来。

2018年合同标准模板

2018年合同标准模板

2018年合同标准模板乙方(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双方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了双方共同合作,促进互利互惠,达到更好的合作效果,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作内容甲方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展开合作,并具体合作内容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年/月。

第四条合作方式根据双方的协商,本次合作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作成果根据双方的共同努力,本次合作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成果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保密条款双方保证对彼此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一方未履行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____%。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仲裁机构解决。

劳务派遣的合同_案例

劳务派遣的合同_案例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30岁,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

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

2018年7月,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由该公司派遣至电子科技工作。

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的派遣期限为一年,派遣岗位为电子科技的技术支持岗位。

2019年4月,因电子科技内部业务调整,需要缩减部分员工,电子科技通知李某,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将李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李某不服,认为电子科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电子科技是否有权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李某?2. 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退回劳动者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电子科技是否有权退回李某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派遣期限,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在本案中,李某被派遣至电子科技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派遣期限和岗位。

在派遣期间,电子科技因内部业务调整需要缩减部分员工,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电子科技有权退回李某。

2.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退回劳动者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退回劳动者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电子科技作为用工单位,在派遣期间因业务调整需要缩减部分员工,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科技有权退回李某。

然而,在退回李某的过程中,电子科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导致李某不服。

2018公路桥梁劳务分包单价

2018公路桥梁劳务分包单价

m3
2.40
按普通土标准考虑,如实际情况 不符,可进行相应调整。
天然 m3 天然 m3 天然 m3 天然 m3 断面 m3
1.80
安设挖掘机、开辟工作面、 挖土、装汽车、移动位置、 推土机清理余土。 运土、卸土、空回。 运土、卸土、空回。 铲运土方、装车、调位、清 理工作面。 机械整平土方、洒水、解小 、羊足碾回转碾压、压路机 碾压、整修路拱。
m3 m3 T T m m3 m3
2.00
全部工作。 模板制安,砼浇筑、养护, 切缝,灌注沥青胀缝。 传力杆及补强钢筋制安。
除钢筋材料费以外的所有费用, 钢筋损耗已包含在工费单价中。
60-80
250.00
2.00 4.50 80.00 13.85
沥青路面切割、砂浆拌合、 人工调直安装。 达到要求的全部工作。 推土机破碎,推集,外弃1KM。
8-6
强夯1000KN.M(按每点6击)
m2
9.00 9.00 13.00
8-7
强夯2000KN.M(按每点9击)
m2
8-8
强夯3000KN.M(按每点9击)
m2
18-20
按1吨=10KN。
8-9
强夯4000KN.M
m2
27-30
8-10 井点降水
m3
7.00
8-11 高真空降水
m2
13.00
8-12 袋装砂井
不含外运1KM。
第4页共22页
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参考价格
序号 4-5 4-6 4-7 三 1 1-1 1-2 2 (1) 2-1 2-2 项目名称 路缘石预制 搅拌车运输砼 砼运输增运1KM 桥涵工程 基础开挖 土方开挖回填 基坑石方开挖回填 桩基础 人力挖孔 人工挖孔桩土 人工挖孔桩软石 单位 m3 m3 m3 指导价(元)

聘用合同范本99

聘用合同范本99

2018年劳动聘用合同范本【篇一】劳动合同编号:hzt1300001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员工):名称:深圳市华志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联系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地址:宝安区松岗镇大田洋工业区户籍地址:邮编:现住地址:为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信守执行:一、劳动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部门,乙方的职责是必须按上级及部门指令,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运作;维护企业文化。

乙方亦应按甲方的要求,有礼、诚实、完成规定生产及文件工作。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工作地点为,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往/地点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实行以为一个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乙方加班需征得甲方主管/部门经理之甲方认可的加班申请表书面同意及签批,否则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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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劳务用工合同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乙方休息、休假;乙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或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协议终止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_岗位从事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合理定额,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实际用工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要求。

3.实际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需要调整或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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