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藏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藏政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3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对口支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藏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援藏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援藏项目。
第三条援藏项目凭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对援办)无偿颁发的项目证书,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四条援藏项目的建设方案(援建方式及设计方案),由援助方与受援方共同商定,报自治区对援办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项目设计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援藏项目必须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和批复概算,并办理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援藏项目的招投标,除“交钥匙”工程由援藏省市按照本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外,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投标。
投资500万元(阿里、昌都按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对援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阿里、昌都按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对援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招标。
第七条援藏项目的设计、监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协议约定由援助方在内地招标的项目除外。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藏党发[201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1〕15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推动新时期工商联工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1.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发挥工商联独特优势和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了工商联工作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新形势下工商联基本性质、特征和主要对象,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基本职能,工商联建设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工商联发挥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独特优势,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更是势头迅猛,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发展模式明显转变、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业结构布局明显改善,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工商联进一步发挥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3.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团结凝聚新的社会阶层、巩固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举措。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藏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5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新的领导分工及各单位人员的调整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邓小刚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董明俊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夏爱和西藏军区副司令员欧洛布穷西藏公安边防总队政委叶银川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才旦南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边巴商务厅厅长王文喜拉萨海关关长孙世和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成员:罗杰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达顿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益西多杰公安厅副厅长、巡视员孙金玲财政厅副厅长布琼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庄红翔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陈锦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索朗群佩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达娃扎西水利厅厅长郭杰林业厅副厅长周慧商务厅副厅长张林生外事侨务办副主任晋美次仁工商局副局长谭群芳质监局副局长喻达瓦旅游局局长格桑次仁国税局副局长四郎泽培民航西藏区局副局长尼玛多吉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单曲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贝西中行西藏分行副行长张洪波日喀则地区行署专员胡中海山南地区行署副专员阮军林芝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陈青霞阿里地区行署副专员XXX 樟木口岸管委会主任、聂拉木县县委书记帕珠吉隆县县长舒成坤亚东县县委副书记(正县)卫东普兰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厅,由边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藏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一)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1]13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1〕1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查处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对国发〔2011〕38号文件涵盖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对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限期清理规范;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组织领导为深入扎实地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发[2003]45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1【实施日期】2003.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45号2003年7月11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2003年4月24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贯彻和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7•【字号】藏政办发[2000]114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的通知(藏政办发[2000]11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国税局、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拉萨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拉萨分局、西藏自治区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西藏边防总队2000年10月8日)一、边境小额贸易政策(一)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企业凭批复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业务。
(二)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我区边境口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免交口岸工商管理费。
(三)西藏边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在所在地或就近海关办理报关、转关运输货物手续。
(四)对于进出口信誉好,出口有效益,有还款保证的边贸企业,银行在贷款上根据信贷原则给予支持,并按规定享受西藏外贸发展基金的银行贷款贴息。
对出口自产产品有较好效益又符合封闭式贷款条件的边贸企业,在银行贷款上给予优先安排,采取封闭贷款方式;对以前的不良贷款通过所贷款项产生的效益逐年归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藏政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1〕1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我区2000年不包分配毕业生624名,其中,区内院校毕业生564名(大专40名,中专524名),区内生源区外院校毕业生60名。
社会各界对这批毕业生的就业十分关注,通过各种方式反映,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
指导2000年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长远,政策性强。
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这批人才资源,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确保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探索一条适合我区实际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择业办法》(人发〔1996〕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范围我区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口在西藏,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全国统考,未达到计划录取分数线、经计划部门批准被区内外高中等院校录取,通过学习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毕业生。
二、就业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就业的方向,积极探索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多渠道建业的路子和办法,稳妥推进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逐步与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接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7
•【字号】藏政发〔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藏政发〔2015〕108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经201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7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7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藏政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17号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的意见(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物价局2003年4月25日)边销茶是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必需品。
我区是边销茶主销区之一,搞好边销茶供应关系到民族团结、局势稳定和边防巩固。
近年来,我区边销茶市场供应基本上满足了广大群众的生活需要。
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从非国家定点生产厂(家)购进劣质边销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边销茶市场秩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易[2001]1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边销茶的进货管理自治区贸易部门为边销茶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区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的审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质量检查,安排市场供应,搞好边销茶市场供求平衡和自治区边销茶储备、管理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4]4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4〕44号2014年4月9日)为加快我区流通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西藏的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城乡消费,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不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流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全面推进流通产业发展升级,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实现商贸流通体系较大改善与服务能力大幅提高。
初步形成以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标准化菜市场示范、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可追溯体系完善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多层次、多业态、多种经营方式的流通网络格局。
推进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十二五”期间,连锁化率达到10%左右,城镇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40%左右。
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保障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安全,形成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体系。
到2020年,努力使流通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促进作用明显增强,整体布局更加合理,业态更加丰富,市场更加规范,环境更加优化,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消费更加便捷安全,现代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得到普及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连锁化率达到15%左右,城镇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0%左右,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一体现代流通体系。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3【实施日期】1999.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的决定》(藏政发〔1995〕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45号专题会议纪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用于促进我区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下列收入构成:(一)1999年至2000年两年间中央财政每年返还我区财政的关税收入中的500万元;(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用于我区对外贸易企业出口商品生产、出口产品收购、自治区外贸企业进出口商品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区外经贸厅)负责筛选和审核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使用项目,商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区财政厅)审定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在划拨、运行、核销方面的财务处理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凡具备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一般或自营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内出口企业、自治区外贸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第七条使用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鼓励西藏当地资源深加工商品、农畜产品深加工商品、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二)进出口项目经营有销路、有效益;(三)增强出口创汇能力,降低进出口创汇成本;(四)促进外贸进出口市场多元化;(五)其他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通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藏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4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债权)清理配合工作的通知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回购我区部分国有企业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债权的函》(藏政函〔2006〕69号)、《关于回购我区国有企业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金融债权的请示》(藏国资发〔2006〕26号)、《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复函》(藏财企函〔2006〕1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近期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组织开展对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由自治区国资委承接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项清理和清偿处置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由自治区国资委承接的国有债权资产清偿处置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具体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办。
二、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高度出发,重视此次国有资产专项清理工作。
积极协调督促所属债务企、事业单位按时限要求清偿债务,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清偿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三、与本次国有债权清理相关的各企、事业单位、债务主体,务必充分认识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本项清理处置工作对我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减轻历史负担,谋求国有企业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藏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1〕7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对外贸易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为重点,紧紧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按照“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密切结合西藏实际和自身特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补足贸易发展短板弱项,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区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提升到60亿元左右,贸易结构不断优化,一般贸易稳中提质,自产产品出口继续扩大,边境贸易规模平稳增长,外贸经营主体扩大至100家左右,持续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贸易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
三、重点举措(一)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进一步发挥我区口岸通道优势,积极扩大边境贸易规模,加强和完善边境贸易设施建设,畅通边境贸易通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藏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16号2010年9月7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保障我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白玛才旺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戴建国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旺堆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行长成员:赖永添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朱立福自治区商务厅巡视员张伟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旺加拉萨海关副关长格桑次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杨宝林中国银监会西藏监管局副局长李海臣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助理支章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贝西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卢生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做好规章制度建设、培训、宣传和配套政策研究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络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张伟(兼)副主任:李玉福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体改办、自治区经贸委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体改办、自治区经贸委关于促进我区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4]14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2.19【实施日期】2004.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体改办、自治区经贸委关于促进我区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14号2004年2月1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府体改办、自治区经贸委《关于促进我区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快连锁经营在我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通过对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最终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连锁经营,通过规模化采购和网络化销售,可以有效衔接产需,是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优化流通业态结构,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引导促进消费,培育保护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强化税收征管,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治本之策。
连锁经营已成为当今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
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我区生产、流通、消费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区连锁经营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已在我区兴起。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全区共有连锁店120多家,注册资金11,850万元,从业人员475人,年营业额14,853万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发[2006]44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8.31【实施日期】2006.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4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流通工作,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方式,流通业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和桥梁。
发展具有西藏特色的现代流通业,是我区在"十一五"时期实施好特色经济发展和优势资源转化战略的先决条件,是大力提高第一产业、有重点地发展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搞活城乡流通,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对构筑社会消费安全,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市)和有关部门务必要与时俱进,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其纳入经济评价体系,进行分析研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一部署,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予以扶持。
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二)大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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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
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1]86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藏政发〔2001〕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7月25日)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西藏自治区18户内外贸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精神(〔2001〕8号),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将依法实施破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确保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
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要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主要涉及到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和职工妥善安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由人民法院负责,地方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
(一)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由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
破产企业资产清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企业破产变现资产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支付破产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一次
交足各类社会保障金,妥善解决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安置职工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变现资产不足支付安置职工和破产费用的,缺额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设法解决。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要采取多种渠道。
对接收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我区国有企业,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适当划拨部分资金或优良资产,实行带资安置;对部分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可以一次性付给安置费;对于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上述五种办法仍无法安置的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由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三)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18家内外贸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带资安排的职工按接收企业现行的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未实施前,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基数,按18年一次性提取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逐年使用。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提取的医疗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支付。
(四)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