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ryxmhm地质_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29•【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地质调查事业的主管单位,具有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责。
为了保证地质调查工作的高效进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了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立项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立项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提出:项目的提出主要由地质调查单位和相关地方部门联合完成,同时需要提交项目的基本信息、调查目的和任务、调查区域等内容。
2. 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召集,由专家组成,对项目提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
3. 项目批准:项目批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三、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如下:1. 项目计划制定:地质调查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包括调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人员培训:在项目实施前,地质调查单位需要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调查实施:根据项目计划,地质调查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记录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4. 项目监督:中国地质调查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
四、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地质调查单位需要进行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技术评估:地质调查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技术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综合评估:中国地质调查局对调查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调查目的是否达到、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 报告编制:地质调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调查报告。
报告应该包括项目概述、调查方法与过程、调查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为了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合理地使用,在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管理制度尚未正式颁发之前,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启动,特对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提出暂行要求。
一、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对管好用好项目经费负有如下责任:1.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2.按本要求正确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3.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项,要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三、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用款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在季度开始前十五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土资发[1999]181号)的要求,各省(市、区)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建地调院。
尚未正式成立地调院,也未开立帐户的,中国地质调查局首次拨款暂拨入其主管单位帐户暂存,待地调院筹建组开立银行帐户后再转拨。
地调院筹建组必须立即在银行开立帐户,核算项目支出,并以文字形式将开立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及行号)告知中国地质调查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本要求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项目经费,正确核算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六、凡工作手段、技术方法单一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计算成本;凡采用多种工作手段、技术方法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
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工作项目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槽探,7.浅井,8.坑探,9.钻探,10.岩矿测试,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中国地质调查局
(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包括计划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总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地调局组织编制工作项目任务书,下达承担单位,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实施单位和工作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根据野外验收申请,会同实施单位,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承担单位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并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后,向被验收单位下发验收意见书。
第五十条 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
(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财建[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按规定组织项目招标;(三)组织项目预算执行,负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
集中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地调局组织检查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实施地调项目总数的10%。
检查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3~5名地调局聘任的相关专业监督审查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包括自检(100%)、互检(100%)、上一级负责单位专检(20~30%)等方面。
经常性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做好经常性检查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专家组对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要达到5~10%。
相关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检查。
第七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的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采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实际地质情况;原始资料管理是否规,日常整理、登记是否及时;阶段性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第八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优秀: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完全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良好: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基本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不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返工重作。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暂行制度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暂行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果,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为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基础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报告报送的项目范围,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仅限于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工作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根据报告内容的不同,分为项目技术报告、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和直属单位项目工作报告。
第四条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程师室为全国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地区地调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为所管辖区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的管理部门(附件二、三)。
地区项目办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的项目技术报告、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告。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技术报告编报要求如下:1、项目技术报告由实施单位以项目为单位组织编写,按月、季、半年、年报向项目作业区所在地地区项目办报送。
无地理位置概念的项目向实施单位所在地地区项目办报送。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参加工作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编写项目技术报告,统一报送。
跨地区的项目,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指定的地区项目办报送。
3、广州海洋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发展研究中心和航测遥感中心无地域性项目的技术报告直接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
4、项目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完成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附件一格式一)。
技术报告应附必要图件。
5、项目技术报告的月报于下月五日前报出。
三、六、九月的月报于下一季度首月的五日前与相应的季报合并报出。
十二月月报于次年一月十日前与年报合并报出。
第六条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编报要求如下:1、实施单位项目工作报告由实施单位按单位进行编写,按季度、半年、年度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地地区项目办报送。
2、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直属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直接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报送。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有效改善我州地质环境面貌,减少地质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包括人为或自然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搬迁)和因采矿导致山体损毁、侵占土地、污染土壤、破坏自然地质景观的矿山恢复治理工程。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在项目临时用地、审计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四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
第五条为更好、更快的完成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结合我州实际,建立我州专家库。
第六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勘查和设计,工程竣工的初验和终验(含现场审查),须通过组织专家会审进行,专家组由具有水工环地质、岩土工程高级以上职称和造价预算中级以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特大型项目的专家组为5或7人,其他项目的为3或5人。
主审专家必须是省级专家。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地质环境工程项目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工程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先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沟通,了解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对方风土人情、潜在纠纷等情况。
获得群众同意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要求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勘查和设计,分级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实施。
其中:特大型项目,经州自然资源、财政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大型项目,报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中型项目,报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州级项目库管理;小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所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开展对外投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专项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的要求,重点做好立项和成果管理,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项目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草拟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立项论证、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和成果验收汇总等。
第七条中央主管部门(企业)负责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核,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布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专项项目主要有:(一)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项目(二)地质调查与评价项目1、按照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国外地质调查项目2、在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靶区优选及评价的项目(三)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四)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文件报财政部,抄报国土资源部。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地质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管理体系职责 0第三章勘查方案及成果报告的编制与审查 (2)第四章矿业权管理 (4)第五章技术质量监督管理 (8)第六章资料管理 (11)第七章奖惩情况 (12)第八章附则 (13)地质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有效管理,明确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
规范矿业权管理,地质勘查、资源开发与公司发展,市场运作衔接。
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公司总体目标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各下属分公司(实体)。
各分公司(实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总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对地质资源管理实行总部总裁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总部地质资源部在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地质资源工作。
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在分公司(实体)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地质资源工作,同时接受总部地质资源部的业务技术监督指导和考核管理。
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专业管理小组。
第二章管理体系职责第四条总部总工程师在总裁的领导下分管地质资源工作。
主要负责资源勘查矿产开发总体规划,矿业权市场运作,行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勘查实施方案、成果地质报告组织评审论证,勘查方案重大变更审查,技术质量监控,协调矿业权管理内外部关系等工作。
第五条总部地质资源部是公司地质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地勘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审查勘查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组织项目实地验收,质量技术监控;负责矿业权、资料保管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质资源勘查、矿产开发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实施对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对接考核。
第六条分公司(实体)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公司(实体)技术质量工作。
主要任务是组织地质勘查资源开发方案、地质成果报告的编制,项目实施技术交底,质量技术监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提出解决方案;负责月、季、年报的审核;负责探矿权项目地质勘查的内外部协调;负责资料综合研究整理和找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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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
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管理和外部工作环境。
第八条实施单位、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和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提交成果及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章立项与设计审查
第九条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第十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和实施单位,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工作任务,设置工作项目,优选承担单位。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组织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负责编制计划项目总体工作方案和工作项目立项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地调局组织专家对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
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论证及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地调局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及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预算),地调局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项目设计并组织初审。
第十六条地调局组织审查和批复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设计。
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辖区内项目设计,大区中心批复设计报地调局备案,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设计开展项目工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十八条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原始资料应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承担单位的抽检率不低于30%。
第十九条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地调局组织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展抽查。
第二十条建立技术报告、统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重大情况随时专报制度。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向地调局报送,其他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大区
中心报送,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调局定期将专项进展情况、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涉及预算调整的须报地调局批准。
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需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五章成果验收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由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应向大区中心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提请设计批复单位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通过评审审查后,承担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书确定的资料汇交清单向相关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和地调局汇交地质资料,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地调局定期发布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社会使用。
第二十六条地调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建议,会同中央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项目部署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