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守则》经典试题二.doc
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二-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均可以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B.从民事诉讼理论上看,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即为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D.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对象均可以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一审地域管辖法院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的时间进行协商C.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管辖法院D.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3、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在C区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
因乙公司拖欠工程尾款80万元,甲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区与C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B.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C.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管辖D.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因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因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提供电脑,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时提供电脑。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本案中包含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因为甲公司的主张是建立于双方之间存在电脑买卖合同的基础之上B.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双方之间买卖的电脑C.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时提供电脑是本案的诉讼请求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之间的电脑买卖合同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A.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B.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人C.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0周岁的儿童D.经过著作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6、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一系列修改和新颁布,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变动更是惹人关注的焦点。
民事诉讼法的变动一、诉前保全措施的加强诉前保全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避免诉讼请求难以实现而保全权益的诉讼前阶段程序。
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的规定较少,对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以及保全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一直存在漏洞。
为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与特别程序之间的关系。
同时,规定被保全人可申请变更或取消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讼磋商的强制推行诉讼磋商是指诉讼双方在庭审前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诉讼解决方案的程序。
在此之前,诉讼磋商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法院也不是很注重此环节。
为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2012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将诉讼磋商列为规定程序,司法机关主持诉讼磋商过程,并敦促当事人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三、合同纠纷的专门程序合同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寻求解决方案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为了加快合同纠纷解决的速度和效率,201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增设了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单个审判员或者调解员进行审理,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判或调解决定。
仲裁制度的变动一、网络仲裁的落地运行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传统的仲裁方式难以解决此类纠纷。
2016年,我国推出了网络仲裁模式,即通过互联网在线解决纠纷。
网络仲裁具有操作便利、程序简单、费用低等优点,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程序特点是灵活、简便、快捷。
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doc
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另行规定。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只能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是无效的,或者是失效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3.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得再受理4.当事人有仲裁协议,隐匿起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立案,立案后如果首次开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是一种单独的仲裁协议。
(3)双方当事人在来往的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都愿意把这事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注意:仲裁条款放在合同书中,又独立于主合同。
2.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来讲,若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也有约束力表现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有效力,即仲裁机构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
注意:在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争议,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优先权。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机构的,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要找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就选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
3.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无效:《仲裁法》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司法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AB项正确;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3款的规定,D项正确。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作为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B.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C.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D.经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529条的规定,D 项正确。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3.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或裁定一律都是30日B.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在我国有住所地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3个月C.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不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D.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专题一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一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7)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十五章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
内容主要集中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仲裁裁决的撤销可能会与重新仲裁相结合来对考生进行考查。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常会对考生同时予以考查。
比如,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裁决常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结合来考查。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1.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与条件(1)仲裁裁决撤销的含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的行为。
(2)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①申请主体:提出申请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②管辖法院: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③申请时间: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3)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①如果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g.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如果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理解小贴士①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的区别在于,前者既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也包括实体违法的情形,后者只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
②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应诉答辩。
在庭审过程中,乙方主张起诉前双方曾在信件往来中就该合同纠纷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请问: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 A.裁定终结诉讼,南当事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裁定信件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C.由于甲方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乙方又应诉答辩。
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继续审理D.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仲裁协议2.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有效?(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挺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也未补充协议正确答案:B解析: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违反仲裁法强行规定的除外。
B项正确。
仲裁协议必须承认仲裁的终局效力,不能够将起诉作为对仲裁的监督或救济途径,C选项错误。
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协议无效。
D项错误。
知识模块:仲裁协议3.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约定了仲裁机构,出该仲裁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若约定了仲裁机构。
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可由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可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34)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34)最新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
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9题,单选)A、应裁定延期执行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承担。
《民诉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应当由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因此,只有C项正确。
2.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保全和先予执行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的处理C、撤销仲裁裁决D、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AC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B项错误。
3.兰馨诉鑫河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甲市A区法院受理后,鑫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经过审查,A区法院裁定驳回鑫河公司的异议,但鑫河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
结合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本案是专利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区法院驳回鑫河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做法错误B、鑫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C、如果鑫河公司提出上诉后,兰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不应准许D、如果鑫河公司提出上诉后,兰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则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6节>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民诉法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基本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基本概念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7分,除了会出单选题、多选题之外,还会在卷四的案例题进行深度考查。
内容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集中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及反诉的考查上,考生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考查,通常会将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相混合加以考查,检察监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可能会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加以考查。
(2)基本制度:针对基本制度的考查,通常难度不大,考生需要把握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另外,须注意的是,公开审判制度通常会与公开宣判一起考查。
(3)诉:有关诉的种类,通常会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相结合来出比较综合的选择题。
诉的标的、诉讼请求则会相互杂糅来加以考查;此外,诉的标的与诉的合并也会相结合来加以考查,这一类型的题目,难度稍大,对此考生应保持冷静,准确分析题目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应对。
(4)反诉:在考查反诉时,有时不仅仅单纯考查反诉的条件,还会用本诉、反驳等相关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一、概述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包括:①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②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属于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由此决定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①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的对象来看,它属于公法。
②作为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部门法,民事诉讼法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其性质属于公法。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A.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B.当事人的工作人员C.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D.当事人的同学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化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选项A、B与C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而选项D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知识模块:诉讼参加人2.刘某与洪某恋爱多年,因性格不合,刘某提出分手,洪某多次提出和好均遭到刘某的拒绝,洪某便经常发电子邮件骚扰刘某的生活。
刘某与洪某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洪某对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
诉讼中,刘某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证明的洪某所发的恐吓电子邮件,证明洪某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不安。
该电子邮件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是借助于录音、录像等设施存储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
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此外,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第十三章仲裁制度基本理论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内容不多,试题难度也不大。
内容主要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及仲裁协议的无效,考生应尤其注意:(1)对于仲裁范围的考查,常会用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来加以干扰。
(2)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考查,常会用主合同的效力加以干扰。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3)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5)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程序事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
《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三、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1)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一种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的管辖。
(2)特殊情形下,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涵义内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关系)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涵义和内容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涵义内容对辩论权的保障)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涵义与依据处分原则的内容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涵义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支持起诉原则(涵义支持起诉的条件)第二节基本制度(参见本书刑事诉讼法学部分)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主管的概念主管的功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主管的标准主管标准的适用)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事项)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法院与仲裁机构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管辖的作用主管与管辖的关系)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涵义级别管辖的恒定地域管辖的恒定)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第三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级别管辖的概念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合并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第五节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争议的处理)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向下转移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第六节管辖权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涵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诉的概念诉的特征(由当事人提出向法院提出诉是一种请求)第二节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诉的理由第三节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概念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概念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第四节反诉反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概念反诉的特征反诉与反驳)提起反诉的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的审理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诉的分离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特征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涵义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节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的类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三节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的特征)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第四节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登记裁判效力)第五节第三人第三人概述(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特征第三人制度的作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民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概念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法官对证明力的判断)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运用其他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特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第三节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反证与反驳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第四节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证据事实)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涵义理解证明责任涵义应注意的问题)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倒置证明责任的诉讼)推定与证明责任(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第三节证明的标准证明标准概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低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实行盖然性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的过程举证(举证的方式举证的时间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质证[质证概述(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质证的程序] 认证(认证的概念和意义认证的标准与方法)事实的认定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及处理(期间的耽误期间的延展)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概念送达回证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第十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之区别法院调解的意义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结束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调解书调解的效力(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调解的效力)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第二节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性质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拘传的适用训诫的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罚款和拘留的适用)第十三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诉讼费用的预交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第十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第十五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二节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简便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上诉的撤回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第十七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审理程序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失踪人重新出现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审理程序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法院的审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第十九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审查)支付令的发出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之有效与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案件受理的效力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和解的概念整顿整顿终结第五节破产宣告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成立清算组织重新登记债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临时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清偿及破产秩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破产复权制度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第二节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种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第三节裁定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之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第四节决定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的效力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第二节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移送执行第三节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司法豁免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第四节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第二节仲裁法概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我国仲裁法的特点)仲裁范围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第二十六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一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第二节仲裁协会仲裁协会的设立仲裁协会章程仲裁协会的组成仲裁协会的职责第三节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的概念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第二十七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形式第二节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事项的明确性)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的失效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概念仲裁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第二节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申请仲裁的方式)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的处理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反证与反驳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调解书 调解的效力(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 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 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部分重点法条: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旳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旳范围内处分自己旳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题链接:-3-38重点法条: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旳第一审民事案件。
真题链接:-3-36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旳,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旳几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旳,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旳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3-98-3-88-3-80-3-82-3-97有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旳解释》第4条《著作权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事诉讼意见》第18、25、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问题旳解答》第4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协议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旳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旳规定。
真题链接:-3-40-3-86有关法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旳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旳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旳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旳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3-36有关法条:《海事诉讼法尤其程序法》第7条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旳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旳,应当移交有管辖权旳人民法院,受移交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一)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效力(一)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
调解要双方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不影响起诉。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双方自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不得再起诉。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其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自愿。
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是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每一个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一)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对事的效力: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四)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
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第二章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案件5、发回重审的案件6、二审案件7、再审案件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二、回避制度(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圣才】
第六章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考查小贴士本章非常重要,平均每年考查23分。
同时,本章虽然内容较多,但是总体来说,试题难度并不大,对知识点的考查比较直接,考生应重点注意以下内容:(1)一审普通程序:对一审程序的考查,内容主要集中在起诉、开庭审理、法院调解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①起诉:驳回起诉、撤诉与再起诉会相互结合来考查考生对起诉的综合理解;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常会考查两者区别。
②庭前准备:庭前准备可能会与送达、反诉、管辖权异议、申请证人出庭、证据交换等知识点相结合加以考查。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中的法院行为与庭前准备的行为常会相混合以考查开庭审理中法院的职权行为;法院的主动调解与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相结合来考查考生对调解正当性的判断;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常会一起考查;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的结案方式常会结合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结案方式来对考生予以考查。
④特殊情形:延期审理、撤诉、缺席判决、拘传等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形通常会相互结合来对考生综合考查。
(2)二审程序:对二审的考查,考生应在掌握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关系的基础之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①上诉:上诉方式与起诉方式常会相结合考查,在考查案件是否可以上诉时,可能会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对考生加以干扰。
②二审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法院的处理与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法院的处理常会对比考查;二审中法院的调解与一审中法院的调解常会综合考查;二审中遗漏诉讼请求与遗漏共同诉讼人常会一起考查。
③二审法院的裁判:二审法院的结案方式中的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通常会与法院依法改判相结合来对考生综合考查。
(3)审判监督程序:考生应在把握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的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之上,重点注意以下内容:①再审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相结合,以考查法院的处理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期限会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期限一起考查。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5题)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正确答案:C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效力仅低于宪法。
由此可知,选项B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应是基本法而不是程序法。
因此,选项B错误。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
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知,选项A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应是部门法而不是程序法。
因此,选项A错误。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
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
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由此可知,选项C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正确的。
因此,选项C正确。
(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不是私法。
现在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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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5题)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②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可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A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④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B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D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A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①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②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①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②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项,《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由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第十条【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5题)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
A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是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有些自认是无效的,例如,基于胁迫、重大误解的自认无效。
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
属于独立审判原则,并没有违背处分原则。
D项,法律直接赋予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不属于支持起诉原则。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意味着参与民事诉讼的各种主体均应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行使诉讼权利,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不得滥用其诉讼权利。
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