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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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本章新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0条)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学员问: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我们老师回复:简单来讲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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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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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学院】2020年法考民诉法 第三章 基本制度

【BT学院】2020年法考民诉法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D选项中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只考虑审级和案件性质,不考虑法院级别,所以中院作 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该人民陪审员从中院所在城市的基层法 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参考答案】BCD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 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来自第一节 合议制度★★★★★
【解析】 A选项中错误在于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是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该再审的合议 庭的。考试中看见“再审”二字,第一反应即为再审分为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和适用二审 程序的再审。B选项正确,发回重审的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同时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合议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C选项中根据我们的总结,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要考虑审级和案件性质,即陪审员可以参 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案件由于不是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所以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二、独任制
(一)概念
独任制度是由一名审判员(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三)合议庭评议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2.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要在裁判书上签字;评 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3.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第一节 合议制度★★★★★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内容之一,对于备考者来说,掌握其中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

一、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受理则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在起诉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起诉的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

2. 起诉状的内容与形式要求:起诉状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 提起诉讼的时效性: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有不同的诉讼时效。

在受理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受理条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案件所属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资格等。

2. 受理程序:包括审查受理和不受理的程序要求。

二、举证与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证据的审查。

在举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辩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证据形式。

3. 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采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证。

在质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质证的程序:质证包括证人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等不同方式,备考者需要了解质证的程序要求。

2.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判决与执行判决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在判决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判决的形式和内容:判决可以是判决书、裁定书等形式,判决的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方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方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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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学院】2020年法考民诉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BT学院】2020年法考民诉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2020年法考——民诉法
第2、3天
复习旧内容: 民事诉讼法总论 学习新内容: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的理论(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今天想要对你说: 从今天开始正式进入到民事诉讼的学习了,想必大家内心有憧憬、有对于一段未知旅程 的期待!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今天进入到民事诉讼统领全书的概念性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的理论。这 些内容包含了很多基本性概念,同时涉及后面所需要学习的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内容。虽 然内容很抽象,但这部分内容是我们学习民事诉讼的基石,不可掉以轻心!
第四节 辩论原则★★★★★
【例题·多选题】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0382) 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BT法考·深度剖析】 用了“平”“均”一般体现平等原则。平等不要求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等或者相同,
可以具有不同但是相对应的权利。比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的权利。
9
第二节 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内涵
概念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对象 外国人、无国籍人
【BT法考·深度剖析】案例中出现外国人、无国籍人,且将其与中国当事人放在一起, 用了“相同”“同等”字样时,便体现了同等原则。
7
第二章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学习框架如下图所示。
8
第一节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内涵
概念 对象
含义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诉讼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离婚管辖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离婚管辖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离婚管辖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离婚管辖问题。

【学员问】甲住所地在黑龙江, 乙与甲结婚共同生活3年在黑龙江, 甲调广西工作2年, 乙依然在黑龙江生活, 现甲想离婚, 能否在广西法院起诉离婚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 我认为可以, 请问老师我理解是否正确。

【我们教务老师回复】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您所说的案例中, 是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且甲想离婚, 而不是乙想起诉离婚, 因此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 因此是不能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

如果是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而乙想离婚的, 则乙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您可以再理解一下。

【学员问】那么上题该是那个法院受理?依据法条是多少?【我们教务老师回复】上述案例中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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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诉法主观题考前佛脚8页纸考点大汇总资料

2020年法考民诉法主观题考前佛脚8页纸考点大汇总资料

民诉法主观题考前佛脚8页纸民诉:第一天10. 人民陪审员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11. 《民诉法》21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2.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3.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4. 《民诉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5.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6. 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7.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18. 依据《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9.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 《民诉解释》规定,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1. 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22.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管辖法院,但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的除外。

23.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4.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5. 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26.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

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

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

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

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

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

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不可抗力(一)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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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考点01撤诉考点精讲撤诉是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

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原告主动要求撤回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以前,以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诉讼行为,申请撤诉需要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包括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如果同意撤诉,法院应当准许;被告如果不同意撤诉,法院享有裁量权,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

③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行为,法院就视同当事人撤诉,而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接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3.撤诉的效果(1)一审撤诉,当事人向法院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在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撤诉与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重要知识点】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后,认为异议有效的,将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终结督促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

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

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

如果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

(三)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支付令失效后,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出诉讼的除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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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办法。

「相关法条」《仲裁法》第4六、68条;《民诉证据规定》第8~九、13、23、67、74条;《商标法》第58条;《高作权法》第50条。

「意思分解」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

重点与难点在于:(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①二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若是是以其包括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据,那么就是书证;若是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

②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不同的。

二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①诉讼参加人(广义上的当事人)申请;或,②人民法院依职权。

注意: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没必要然是原告,被告也可申请证据保全。

这与财产保尽是不同的。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申请。

(4)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不是必需要求其提供担保。

3诉前证据保全(1)适用条件:主要考点在商标权和高作权案件中,适用于:为了制止侵权(商标权和高作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民事法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民事法律责任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民事法律责任【本文概要】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

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本文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民事法律责任”,!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民事法律责任★★(一)人身损害(1)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致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

致残→(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致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注意】此处赔偿的范围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赔偿范围不同,实务中处理时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赔偿方式进行。

(3)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①仅针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②精神损害必须严重。

(二)财产损失(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惩罚性赔偿★★1.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关联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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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撤销情形
1.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法律适用错误不是法定撤销情形。
2.不能撤销情形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异议前置),在仲裁
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
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程序
1.程序启动
(1)依当事人申请(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依职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
合议制。
4.审限
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5.裁判
(1)申请合法,裁定撤销该裁定。
(2)申请不合法,裁定驳回。
6.效力
(1)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2)不得上诉。
(3)不得申请复议。
(4)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7.补救
法院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8.重新仲裁条件
(1)仅限国内仲裁裁决。
(2)仅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的证据。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1)原仲裁协议失效。
(2)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二】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知识点涉外仲裁
一、涉外仲裁概念
涉外仲裁: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法定事由:两者完全一样。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
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涉外仲裁保全
(一)涉外仲裁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保全或驳回)。
(2)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
回申请。

(二)涉外仲裁证据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保全或驳回)。
(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
以不提供担保。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篇三】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的,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一)不予执行的情形
1.法定情形
(1)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2.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
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
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
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一事不再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程序启动
(1)被执行人申请。
(2)法院依职权(执行该裁决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
2.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
合议制。
4.审理程序
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先裁定中止执行。
5.裁判:裁定
(1)申请合法→不予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不合法→驳回申请→执行继续。
法院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1)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也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
(2)终结执行仲裁裁决。
(3)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原纠纷。

(四)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
相异
相同
?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①属性相同: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②法定情形相同
③部分程序相同: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而启动、审判组织及审理
裁判上

④法律后果相同:仲裁协议失效,原纠纷可在达成仲裁协议后重新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程序启动主体
任何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
申请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执行程序中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所在地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审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没有重新仲裁程序,但有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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