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14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包括招聘、培训、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尊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或对未成年工进行剥削。
第四条本单位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一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劳动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第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合理的劳动保护要求,本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在招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九条在面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本单位应重点关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新招聘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许可证明,确保其未成年工身份的合法性。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该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的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位,不得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权益。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一篇: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4.3 保护的内容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4 禁忌保护措施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
4.5经期保护: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旨在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此制度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职责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同时,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公司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管理程序
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同时,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各部门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公司工会负责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
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企业的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旨在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公平、合法、健康、安全的待遇和保护。
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定义1.女工:指年满16周岁的女性员工。
2.未成年人员:指年龄小于18周岁的员工。
三、保障内容1.招聘与录用1.公司在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招聘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供应平等就业机会。
2.未成年人员的招聘需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与休息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且不得布置夜班工作。
2.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保护1.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购买劳动保险,掩盖意外损害和职业病。
2.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工资福利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性别或年龄差别而降低待遇。
2.未成年人员的工资支出需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5.健康管理1.公司将定期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建档保管。
2.对于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身体异常情况,公司将及时调整工作布置,保护其身体健康。
6.管理标准1.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岗位,负责执行相关制度,帮助处理相关问题。
2.公司将建立完满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进行必需的工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7.考核标准1.公司将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考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2.公司将定期组织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以了解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1.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行政惩罚;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纪律处分;3.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惩罚。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含正式雇员、实习生、临时工等。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2.1. 就业环境和福利保障1.本企业将为女职工供应安全、卫生、无污染、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为女职工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定期更换和进行维护。
3.供应完满的怀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女职工的工作调整、休假和用餐等布置,并确保不因此对其进行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2.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1.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布置加班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特殊情况下需加班时应事先按规定报告并取得相关批准,加班不得成为规律。
2.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征得女职工同意,并支出相应的加班费或布置调休。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女职工供应带薪休假制度,包含年假、病假和婚假等,确保女职工享有合法的休假权益。
2.3. 妊娠期和哺乳期管理1.妊娠期内的女职工应当遵从医生的引导维护身心健康,如有任何身体不适或需要调整工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并供应相关证明。
2.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哺乳期女职工,本企业将供应必需的工作调整,如供应哺乳间和哺乳时间等,并确保女职工工资待遇不因此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3.对于有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将供应必需的产前和产后检查及咨询,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宝宝的安全。
2.4. 保障措施1.本企业将建立健全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言论自由和安全,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将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和受到必要的保护。
下面是一个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障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档案,记录相关工作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共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环境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新鲜,水质卫生合格。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三章劳动时间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合法合理,不得强迫加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明细表,详细记录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加班情况,并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加班补偿,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要求,对女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限制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针对女员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限制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3术语和定义3.1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
3.2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3.3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00至次日7:00从事的劳动或工作。
3.4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职责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本程序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4.2 人事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投诉并负责处理;同时负责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对本公司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监督检查。
5 工作程序5.1总则5.1.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
对招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5.2 女员工特殊保护5.2.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条件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身体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工、未成年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限制女工、未成年工的就业和职位晋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妇女月经期休息、哺乳假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工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具体法律责任从守法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后果等来判断,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生效、实施。
1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文件编号:E0F/HYLHD-14-2012 版本号/修改次数:A/0 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1 目的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有关规定4.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
同时督促生产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5 女职工保护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2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计算为劳动时间。
5.6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0目的为了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升女工和未成年人幸福感,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
业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开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编制和修订本文件。
3.2 工会●依法监督各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
3.3 工厂、各部门●负责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4.0流程4.1 总则4.1.1 公司应当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工和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2 公司应当遵守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工和未成年人。
4.2 女工保护4.2.1 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4.2.2 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 级的作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2.3 孕期保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当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女工和未成年工,涵盖其招聘、培训、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各个方面。
招聘1.企业在招聘时必需遵从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因性别或年龄而鄙视女工和未成年工。
2.企业应当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说明工作性质、工时、工资待遇等信息,并真实准确地告知所需工作本领及身体情形。
3.招聘面试中,企业不得要求女工和未成年工供应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
培训1.企业必需为女工和未成年工供应必需的职业培训,包含工作技能、安全操作、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2.培训应当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全面了解工作岗位的风险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其自我保护本领和意识。
工作条件1.企业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供应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工作场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企业应当合理布置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布置超出法定标准的工作小时数,且必需保证其休息、用餐等基本权益。
劳动保护1.企业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购买劳动保险,确保其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及时而足额的医疗和经济赔偿。
2.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对其身体情形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工作布置调整。
福利待遇1.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为女工和未成年工供应相应的福利待遇,包含工资、伙食、留宿等。
2.企业不得剥夺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法定的带薪休假、婚假、产假等权益,且在其离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支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1.企业应当保障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每周的休息日,并为其供应适当的休闲活动和娱乐设施。
2.企业必需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得要求其在节假日加班,并应提前布置好节假日的工作布置。
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警告、罚款、停工、停止劳动合同等。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其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范本厂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特制定本项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厂的员工招聘,女员工的特殊时期工作管理过程。
3.职责3.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招聘登记时仔细核实年龄,负责安排女员工的产假。
3.2工会负责监督本厂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情况。
3.3本厂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项规定。
4.管理内容4.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厂女员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2 本厂综合管理部门在新员工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年龄,发现未成年员工,应当及时进行汇报相关领导,一边做好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
4.3 本厂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安排对未成年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健康检查。
4.4 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5 本厂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6 本厂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7 女工怀孕期间,本厂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做工作时间。
4.8 女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9 女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视不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目的:为了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各岗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发育和成长。
2.适应范围:适应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管理。
3.制度内容:3.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强度的劳动。
3.2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对有害女工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应安排女工担任。
3.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工身体健康的工作,采取缩短工作日。
3.6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3.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8女职工在班组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和简易温水箱。
3.9公司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有专门提供怀孕女职工的休息室和已生小孩后上班女工的哺乳室。
3.10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3.1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确保其健康。
3.12未成年人保护制度3.12.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12.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12.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12.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的发展及规律和特点;3.12.5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3.12.6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害作业;3.12.7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12.8未成年工在上岗前,本部门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安全部门建立其安全教育档案。
19.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1.doc
19.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1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01-19-20070312)1.目的与范围1.1 为维护和保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包括实习工、外用工、临时工等),女工是指公司聘用的所有女性员工。
2.总则2.1 女工和未成年工是特殊群体,他们由于生理及心理原因,容易受到意外伤害,所以应对他们实行特殊保护。
2.2 各部门、车间要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使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职责3.1 任何部门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3.2 招用未成年工,劳人部须向政府劳动部门登记,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证上岗。
3.3 招用未成年工须按下列要求时间进行体检。
3.3.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3.3.2 工作满一年3.3.3 年满18周岁3.3.4 严禁招用有生理缺陷的未成年工3.4 公司内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
4.考核内容4.1 各车间(处室)应根据体检结果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适合的劳动。
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工作4.1.1 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的岗位4.1.2 存在生产性有毒作业危害的岗位4.1.3 存在5年以上二级高处作业的岗位4.1.4 室内外温差3摄氏度以上的高空作业(夏季室外温度31摄氏度以上,冬季室外温度5度以上)4.1.5 从事特种作业及操作特种设备4.1.6 国家规定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即劳动强度很重)4.1.7 工作时须长期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的岗位4.2严禁安排女工从事以下工作4.2.1 严禁安排女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对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2.2 女职工在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所在部门、车间禁止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2.3 严禁安排怀孕七个月的以上的女工,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及女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人事规定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女工、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用工第五条对未成年工的雇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工应当从事符合其年龄、体质和心理发展特点的工作,禁止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作。
第六条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订立,并经未成年工的法定代理人签署。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对女工的用工原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以性别为依据的招聘、录用、解聘等不公平行为。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第八条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应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女工、未成年工的休息区域和文娱活动场所,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休息和娱乐需求。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严禁超时劳动。
保障未成年工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女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禁加班和夜班。
女工在特殊时期,如怀孕和哺乳期,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保障。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和女工享有法定休假,企业应对其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休息和放松。
第五章保障和福利第十四条企业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女职工(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歧视女职工的就业、岗位晋升和职业发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女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工资支付制度,并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的工资。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女职工的劳动争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八条本单位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时间,保证其每天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殊情况,合理安排她们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允许她们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其他法定假期。
第三章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管理制度,制定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职业健康的监测和控制,对可能对女职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对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岗位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女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
第四章妊娠、哺乳和护理期间的工作保护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为妊娠期、哺乳期和护理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精品文档推荐)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 目的与范围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2 总则2.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2.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3 职责3.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3.2 安技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3 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4 女员工特殊保护4.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4.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4.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4.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5.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
2.范围
适用与本所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3.管理制度内容
3.1本所综合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所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3.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
3.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7综合办公室应对在合同期内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引用法规和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4.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
4.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4.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869-83)
4.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原劳动部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