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2015-6
财税实务哪些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哪些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
案资料
问:哪些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8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模板
□按照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 办 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上设立日期
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行次
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原因
1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减免所得额□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额
2
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特申请
该单位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意按照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局 长:
年 月 日(公章)
备案机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税收优惠无需备案规定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变化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容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 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
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五、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提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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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以下同)办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备查手续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事项。
其中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查类减免税是指既不属于审批类,又不属于备案类的备查类减免税事项。
需报备项目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1)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2)。
其它尚未纳入本公告减免税项目列表的备案备查项目暂时按照原来的报备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一)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网页顶端“登陆网站”菜单,进入后在“市网登陆窗口”输入“纳税人编码”、“密码”和“验证码”后,即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二)明确是否同意网上办理减免税报备。
首次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需确认是否同意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如同意,需在阅读《网上报备申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协议书》后,点击“同意”后进入备案登记环节。
1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备案)
【涉税事项名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征前减免)一、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二)附报资料备注:本表未列举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附报资料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按文件规定报送材料;否则,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只需报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税务减免备案流程解析
企业税务减免备案流程解析税务减免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减免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措施。
企业税务减免备案流程是企业申请减免并备案的具体操作过程。
本文将对企业税务减免备案流程进行详细解析。
一、准备材料企业进行税务减免备案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根据不同的减免类型和具体的减免政策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 企业纳税人资格证明及税务登记证件;2. 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相关文件;3. 企业申请减免的具体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残保金减免需要提供残疾人就业证明等。
二、填写申请表格准备完备案材料后,企业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不同地区的税务局可能会制定不同的表格,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在填写表格时,应注意核对准确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以免影响备案的顺利进行。
三、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完申请表格后,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和表格一并提交给所属税务局。
可以通过线上申报或线下递交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方式可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进行。
在提交材料时,应注意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避免遗漏或错误的情况发生。
四、等待审核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等待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的时间长度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企业在等待审核期间,应保持对申请状态的关注,并做好与税务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获得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税务局会颁发备案证明或相关减免文件给企业。
企业应认真核对备案证明的准确性,并妥善保管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企业享受税务减免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使用或审计等需要。
六、定期更新备案信息企业税务减免备案并非一劳永逸,企业在享受税务减免政策期间,应及时了解政策的更新情况,并根据政策的变化,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如出现备案信息有误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及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九)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五)应当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纳税人在对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后,认为应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应每年分优惠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中标注的“▲必附资料”;(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一式两份)及附报材料后,应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填报内容有无逻辑和文字错误。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讲解
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以下几种情况不需填报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双定户纳税人。 2、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纳税人。 3、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属于直
接免征,不需备案管理,在征管系统未体现减免 营业税额,总局也未下达减免税性质代码) 4、普通发票代开――不动产发票(存量房)。在 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个人。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纳税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 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 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 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 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主要 内容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共设7列,分 别为税目、减免性质代码、减免事项名称 、减免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备注, 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列。
政策解读
(三)《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报送 的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 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 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 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 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政策解读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76号)中,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等。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一优惠事项备案:明确55项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事宜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为增强《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随《办法》附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目录》共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55项。
这是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二备案资料:《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
《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
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
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总发〔2014〕109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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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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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前减免备案或报批需提供的资料2012
增值税征前减免备案或报批需提供的资料2012第一篇:增值税征前减免备案或报批需提供的资料2012增值税征前减免备案或报批需提供的资料一、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首次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及免税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企业备案的经营范围、属于哪一类优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等。
(二)《政策性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三)《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四)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报告(首次办理备案登记)。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属于下列6种情形的不用提供)。
1、复混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该复混肥是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的文件。
2、饲料生产、批发环节:饲料分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属于复合预混料)六类。
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不需检测外,其他饲料都必须取得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含批发、零售的免税饲料产品)。
注:豆粕、骨粉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须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储备粮食的收储计划及相关证明文件。
4、农机生产环节:按13%征收增值税。
须提供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农机注释中列明的农机、农机推广证书。
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须提供的资料:企业从生产环节按农机13%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或上一商业环节按农机销售免税的依据、农机推广证书。
5、农药:生产环节按13%征收增值税,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须提供的资料:农药生产登记证、生产批准文号、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销售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4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减免税备案课件
减免税备案课件第一篇:减免税备案课件第一节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第十四条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六条核准减免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审核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四)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第十八条对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范本)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范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范本)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 XXXXXXXX公司以下由纳税人填写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减免期限减免期限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税(费)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起止名称及名称及名称码及名称《营业税暂行第八条下列项目条例》(国务院免征营业税:令第540号) (一)托儿所、2015.01.营业税幼儿园、养老院、残01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附报资料:养老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人(签章): 年月日纳税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经办人:李XX 2015年 1 月1 日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办符合财税〔2015〕86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三)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三)保险产品费率表;(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保险公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保险公司真实申报的责任。
四、在本公告施行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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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