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常识之六:河南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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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豫教考院〔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考院〔2024〕1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现将《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障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考员的选聘监考工作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位在职教师应尽的义务。

所有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组织和监考员选聘的责任,每位在职教师都应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

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职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职人员;(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三)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细心周到;(四)熟悉并能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要求;(五)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六)视频监考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七)无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自学考试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知识水平。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学习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还能够提供更为便捷的学习途径。

然而,为了保证自学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教育部门也对自学考试进行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首先,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与制度。

自学考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术素质,能够独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考生需要通过网络或教材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教材和资料,自主学习并参加考试。

同时,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也要求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并提交相关考试材料。

其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和审核。

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前需要提前进行报名,填写相关报名表格,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审核考生的资格和条件。

审核通过后,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考试准考证。

然后,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设置和考试科目。

教育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领域的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自学考试课程。

这些课程涵盖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的各个层次和领域。

同时,考试科目的设置也与课程设置相对应。

考生在自学考试中需要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学习和考试,并通过相应的科目考试来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位。

接下来,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方式和评估标准。

教育部门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采取了多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

根据考试科目和课程要求,考试通常包括选择题、主观题、论文等不同类型的题目。

同时,在考试评估方面,教育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和考试答卷评审流程,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也是管理规定的一部分。

考试时间通常根据课程设置和学期安排,在每年的不同时间进行,考试地点则根据考生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方便考生参加考试。

再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查询和证书颁发。

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成绩。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根据省政府“放管服”要求,为更好地服务自学考试考生,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修订的《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0年起,自学考试考生免考申请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无需再去现场申请。

自学考试免考申请办理时间为自学考试报名期间,一年两次。

二、考生在网上申请免考时,请认真仔细阅读免考规定,了解和确定本人符合免考要求时再进行申请,务必做到有效申请。

对恶意申请、扰乱工作秩序者将做延期毕业处理,对伪造、涂改、上传虚假材料骗取免考资格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并计入个人征信。

三、考生上传的免考材料必须是扫描图片格式。

图片信息清晰可辨认,文件类型为JPG。

文件大小以申请网页提示为准。

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免考规定进行初审。

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自考信息管理系统将免考数据提交给省招办,并上交“河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

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需要签字和盖章,由省招办审核后留存。

五、省招办审批免考工作完成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免考结果。

免考未通过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去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须现场重新提交免考材料。

省招办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对申请免考复核的考生进行再次审核后,考生可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六、免考课程成绩随自考当次考试成绩归入考籍库。

七、河南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下半年的)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需要网上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八、报考的新考生和无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免考。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河南自学考试外省的考生可以报考吗

河南自学考试外省的考生可以报考吗

河南自学考试作为含金量最高的提升学历的方式,吸引了很多考生报考,于是就出现了很多外省考生向小编咨询,河南自学考试外省的考生可以报考吗,其实是可以的,接下来给大家详说。

河南自学考试外省的考生是可以报考的,只要大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是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是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报考河南自学考试的。

很多外省的考生可能会担心,如果大家报考了河南自学考试的话,那么大家如果有工作上的调动或者是家庭等方面的原因回老家工作生活了,那么没有考完的自考课程该怎么处理,其实大家完全可以不用有这方面的顾虑,河南自学考试是非常灵活的一种提升学历的途径。

考生可以按照河南自考办规定的流程办理手续,将已经获得的自考成绩转回工作生活所在地的自考办,然后继续考接下来的自考课程。

河南自学考试外省的考生是可以报考的,为了方便起见,小编建议大家在报考自学考试辅导班的时候,可以选择线上辅导班的学习方式。

这样,不管大家在进修自学考试期间去到了哪里,大家都是可以通过线上学习的方式进行课程学习,只要有网络和学习设备,大家可以随时随地地复习,还可以随时在线上咨询辅导老师,非常方便快捷。

如果大家选择了实体学习班,那么大家在转移工作地点的时候,就可能会造成学习资源和费用的浪费。

总之,河南自学考试外省的考生是可以报考的。

大家可以放下所有顾虑,安心准备报考自考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1.考生可于5月下旬或11月底到当地考办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或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 )查询。

2.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考试所在地考办登记,由省辖市考办集中进行查核并通知考生。

3.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课程合格的考生可向省辖市考办申请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考生应妥善保存单科合格证书,毕业时须上交省教育考试院验核,换发毕业证书。

4.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考手续:(1)省内转考省内转考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考生必须在原转出的省辖市考办打印单科合格证),考生凭身份证到转入地重新报考。

两地的准考证均应妥善保存,毕业时须凭全部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办理毕业登记。

(2)外省转入①考生需持转出省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直接到所在地考办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②若原考专业我省尚未开考,可转入相近专业。

③转入考生一律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参加考试,并一律使用我省的准考证和准考证号。

④凡原转出省考办已将其档案材料寄至,其免考课程由我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凡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我省的课程可予免考)。

⑤凡转入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不论考籍档案转入的成绩合格几门,均需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并在我省该专业主考学校通过所有实践考核,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登记手续。

⑥每月15日前,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在网上公布考生转籍信息。

考生可通过上网查询本人考籍转入情况。

网址:。

⑦考生考籍档案必须由省级自考办用机要递送,我省不接受考生自带档案材料。

(3)转往外省①考生向所在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转考登记表1式2份。

②市考办对考生的转考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在转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并为考生出具转考介绍信。

③考生在办理转出省的转考手续时需交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及单科合格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自学考试条例

自学考试条例

自学考试条例自学考试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第三条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第八条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XXX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报名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报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自考机构对社会公布。

首次报名者(下称首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考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按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要求进行数码摄像,交纳相应的报名考试费用,办理《准考证》。

续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当地自考机构规定的报名方式办理手续。

每次报名时,考生均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市、县自考机构须将考生的报名信息正确输入计算机。

准考证号统一为十二位数,首两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代码,五、六位为报考年度号,第七位为考次号(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一月考试为3、七月考试为4),最后五位为流水号。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由报名点确定,不得重号。

二、考场编排1.先确定考点及考点代码,并将其输入计算机。

考点代码共七位,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代码,后三位为流水号。

2.市自考机构汇总所属县已输入计算机的报考信息,按随机方式编排考场后下发各县自考机构,由县自考机构打印出《考场核对单》和《考试通知单》。

考场分大、中、小三种:11~25人为大考场,6~10人为中考场,5人及以下为小考场。

考场号共8位,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代码,后四位为流水号。

考点代码、考场号中的县代码必须从“01”起编,“00”保留。

3.完成考场编排和统计后,按考务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日期准确、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上报后的数据不得改动,考场不得重编。

三、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国家绝密材料。

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计划、考试标准进行命题和考试。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使公民的学习和应考不受封建思想、宗教迷惑和自由化思潮的影响。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当在切实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加。

在每次考试前应组成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命题小组,吸收高等院校的教师参加。

命题小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2、拟定试卷样本;3、组织命题;4、制订评分标准。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组成。

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

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标准;组织命题和评卷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考试分析研究工作;印制并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证明;应考者的考籍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社会助学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师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

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地(市)县(区)报考年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代码代码度号十月份考试为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近年来,随着自学考试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报考自考。

而在自考过程中,考生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其中之一就是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主题,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让我们了解一下考生考籍表的概念和作用。

考籍表是考生在进行自考报名后,注册地自考办为其生成的一份个人考试信息统计表。

这份表格包含了考生的个人信息、报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它的作用在于为考生提供一份清晰、准确的考试信息,方便考生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安排,并且在考试当天作为准考证的替代物,以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那么,考生该如何办理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步骤和流程,供考生参考:1. 登录自考报名系统: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注册地自考办的官方网站或报名系统,输入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等相关信息,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2. 选择打印考籍表:完成报名后,考生可以在个人账户中找到考籍表的选项。

点击进入后,选择需要打印的考籍表,并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3. 确认打印方式:考生可以选择自行打印考籍表或选择注册地自考办打印。

对于选择自行打印的考生,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打印,并确保打印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选择注册地自考办打印的考生,则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打印费用。

4. 提交申请:对于选择注册地自考办打印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个人信息、报考科目和支付凭证等,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

5. 审核与加盖公章:一旦考生提交了申请,注册地自考办将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为考籍表加盖公章。

这一步骤是确保考生的考籍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领取考籍表:审核和加盖公章后,考生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注册地自考办领取打印好的加盖公章的考籍表。

领取时,考生需出示有效的唯一识别信息件和报名凭证。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1. 考籍表的定义和作用考籍表是指考生在注册地自考办办理自考报名后,由办公机构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一份个人信息汇总表。

考籍表包含考生的基本信息、报考科目、考试时间、考场等重要信息,是考生参加自考的重要凭证。

考籍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 作为考生报名信息的确认凭证,保证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性; - 提供给考生参加考试时的身份验证; - 作为考生参加考试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地点等信息; - 作为考生查询成绩和证书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2. 注册地自考办办理考籍表的流程注册地自考办办理考籍表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提交报名材料考生在报名前需准备相关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报名费等。

将报名材料提交给注册地自考办,并按要求填写报名表格。

2.2 缴费考生在提交报名材料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报名费。

缴费后,注册地自考办会核实缴费情况并记录在考籍表中。

2.3 考籍表打印注册地自考办在核实考生报名信息和缴费情况后,会根据考生的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打印考籍表。

考籍表通常包括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考试时间、考场等信息。

考籍表需要加盖注册地自考办的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4 验收和领取考生在考籍表打印完成后,需要前往注册地自考办进行验收和领取。

考生需要核对考籍表上的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等内容是否准确无误。

如有错误或问题,需要及时与注册地自考办联系进行修改和补正。

确认无误后,考生可以领取考籍表,并妥善保管。

3. 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在办理考籍表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并解答一些常见问题:3.1 注意事项•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格时,应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无误。

•考生在缴费时,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费,确保缴费成功。

•考生在领取考籍表时,应认真核对考籍表上的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等内容,如有错误或问题,及时与注册地自考办联系进行修改和补正。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摘要:
1.自考办的作用和重要性
2.注册地自考办的职责和功能
3.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的意义和作用
4.如何正确打印和使用考生考籍表
正文:
自考办,全名为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我国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自考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自学考试的计划、安排考试时间、组织考试、颁发证书等。

在这个过程中,自考办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不仅保证了自学考试的公正、公平,也保障了广大考生的权益。

注册地自考办,是自考办在地方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它的主要功能是接受考生的报名、组织考试、管理考生的考籍等。

可以说,注册地自考办是自学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连接考生和自考办的桥梁。

考生考籍表,是记录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的重要文件。

在这份表格中,记录了考生的个人信息、考试情况、成绩等信息。

对于考生来说,考生考籍表是证明自己参加自学考试的重要依据,也是申请毕业证书的必备文件。

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是确保考生考籍表真实有效的重要步骤。

公章是自考办对考生考籍表的认可,也是对其真实性的保证。

只有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才能在自学考试中得到认可,才能作为申请毕业证书的依据。

然而,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生按照自考办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打印。

而且,打印出来的考生考籍表需要妥善保管,不能涂改、损坏,否则将影响考生的考试和毕业。

总的来说,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是自学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考生权益的重要手段。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加强高中学生档案管理,以配合高考招生不仅看高考成绩,还要参考学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等日常表现的改革。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直接负责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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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考试一般都是两年半到五年,入学之后,大概两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查到自己的学籍信息,等你毕业的时候就可以在学信网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1、按照专业考试的计划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需要到该专业的主考学校或其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

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2、跨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再办理跨考或改考手续,无需办理新的准考证,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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