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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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加强对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环节的监管。
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三条为了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人员的质量安全义务,本门店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第四条门店应当严格执行乳粉追回及召回制度。乳粉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门店销售人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粉;销售人员发现乳粉不安全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乳粉生产者进行召回。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乳品名称、规格、生产单位、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供货企业、召回原因、召回时间、经办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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