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2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中恒电气:201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011-06-08
51 52 53 54 55 56
郭卫农 许胜飞 黄鸿喜 宋钰锟 毛剑华 杨支东
研发部经理 研发部项目经理 研发部项目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 制造部经理 综合办公室经理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6 月 8 日
核心产品工程师 核心产品工程师 核心技术服务工程师 核心技术服务工程师 核心技术服务工程师 核心技术服务工程师 核心技术服务工程师 核心技术支持工程师 核心技术支持工程师 核心技术支持工程师 核心设计工程师 核心设计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销售工程师 核心质量管理工程师 人力资源部经理 通信市场部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区域经理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一、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 号 1 2 类别
高级管理 人员
姓名
职务
财务总监、 董事 会秘书
获授股票数 量(股)
12 万 285 万 297 万 33 万 330 万
获授股票占 获授股票占公司 标的股票总 股本总额的比例 数的比例(%)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赵辉 刘宏森 蒋群伟 沈伟东 吴红根 王造林 杨健 楼玉刚 黄元训 靳松妹 范燕春 翟密利 赖赛男 任国成 姜林玲 裘愉康 顾泳 何建龙 于峰 彭智明 田军 沈启专 张建尧 张艳萍 鲁波 孙丹 孙振桥 夏兴红 王卫东 唐友进 徐利敏 裘旦 徐福平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0—32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证监局《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0】61号)的要求,我公司针对通知内容,逐项核查自身情况,深入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并根据监管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
现将专项活动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本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制定工作计划;公司自查、制定整改计划;接受公众评议及证监局全面检查评价;落实整改、出具整改报告。
1、2010年4月,公司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立了以董事长朱国锭先生为组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布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相关文件。
2、2010年5月,公司对照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之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3、2010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并报浙江证监局备案。
同时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相关内容,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
4、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了《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0)132号)(以下简称《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对公司的治理状况作出综合评价,认为公司已按证监会上述要求,对照自查事项逐条开展自查;报送的自查报告与公司规范运作、独立性、透明度等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整改计划明确、可行。
002364中恒电气2023年三季度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中恒电气2023年三季度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119,250.82万元,2023年三季度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21,223.69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权益资金能够满足长期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且还有129,438.63万元的权益资金可供经营活动之用。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资金富裕,富裕10,187.8万元,维持目前经营活动正常运转不需要从银行借款。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33,263.29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41,693.85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21,223.69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7,478.57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9,586.21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43,801.49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21,223.69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当前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来看,该企业不存在资金缺口。
如果当前盈利水平保持不变,该在未来一个分析期内有能力偿还全部有息负债。
该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很小。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1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131,290.42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119,030.18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已被长期性融资活动所满足。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1,171.15万元,预付款项减少1,605.36万元,存货减少8,376.41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减少4,641.34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3,383.38万元,共计减少68.58万元。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作者:门亮来源:《健康科学》2018年第09期摘要:从国内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研究展开,首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
最终对我国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规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交易报告制度、其他補充机制等。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一、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的现状(一)传统内部人:上市公司相关的身份纵观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一至四大分类,且都处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特殊身份地位,并能够进一步拆分成五类:(1)发行人内部的董监高;(2)持有该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董监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与董监高;(5)因为自身担当的职务而能够接触到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1](二)临时内部人:特殊职业相关的身份1.中介机构相关的身份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专门规定了与中介机构相关的特殊身份的主体作为第六类被囊括进来。
细分下来,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类还囊括了例如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甚至会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2.证券监管相关的身份研究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第五项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可发现其特征是具有与证券监管相关的人员,是对前文所述的内部人之扩展。
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特别应当关注那些上市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其人员产生各种业务关系的外部人员,尤其是监督管理人员。
所以将证券监管相关身份的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是对内部人理论的发扬和进步。
(三)我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的过于狭隘1.对于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没有进行规定基于信义理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其持股多少都应该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等负有信义义务。
故而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仅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股份的人作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现实需要。
杭州中恒电气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公告编号:2019-0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9 年2 月27 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出具的《关于变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中信建投作为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委派赵小敏先生、孙琦先生为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孙琦先生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现委派保荐代表人吴继平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吴继平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之后,负责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赵小敏先生、吴继平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8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吴继平先生简历
吴继平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春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会项目),华西股份非公开发行、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黑牛食品非公开发行,上海钢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玉龙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华西股份公司债、浙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大名城公司债等项目。
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会项目)。
吴继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
1.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履职、诚实守信,并规范其对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特定人员,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并由此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3.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监督其行为,并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认定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录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书。
6.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以诚实守信、谨慎履职的原则收集、使用和披露内幕信息,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漏给他人以获利。
7.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的变动情况,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合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监督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改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电力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
朱国锭 包晓茹
100% 弘机公司
70% 中恒科技
30%
刘
涛
朱 国 锭
紫 江 创 投
包 晓 茹
朗 程 财 务
等
名 自
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股东名称
中恒科技 朱国锭 过福兴 包晓东 章睿 钱正磊 方卫红 胡继炜 王建超 袁明祥
出资方式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出资额 (万元)
3,000 800 330 250 250 195 45 40 40 25
4、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12 月 20 日,过福兴因自行创业需要资金,将所持有的中恒电气股份 悉数转让与朱国锭,并辞去了在中恒电气所担任的职务。过福兴先生将其持有中 恒电气的 330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朱国锭,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 格为每股 0.576 元,定价依据为双方协商确定。
持股数量(万股) 2,745 1,000 425 250 100 100 75 40 40 40 39 30 26 25 20 20 15 10 5,000
持股比例(%) 54.90 20.00 8.50 5.00 2.00 2.00 1.50 0.80 0.80 0.80 0.78 0.60 0.52 0.50 0.40 0.40 0.30 0.20
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
广西南宁中恒电气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登记机关:
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准日期:
2009-05-11
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3
4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6 严重违法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导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交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行业诚信,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天银机电制定了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银机电公司及其一切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可能涉及内幕知情的人员。
三、知情人登记管理1.知情人的认定天银机电将确定一套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到员工管理、董事会议等方面。
知情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2.知情人的登记天银机电将建立知情人的登记册,记录内幕知情人的身份、职位、掌握的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定期更新。
同时,在发生关键事件或有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知情人应主动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登记。
3.知情人的义务(1)知情人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2)知情人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自身交易行为,对可能引起内幕交易嫌疑的交易进行说明;(3)知情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及时甄别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免不慎违法;(4)知情人有义务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四、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天银机电将设立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监管和督促。
2.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发布天银机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和发布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并严加保密;(2)内幕知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1.内幕信息的使用在知情人了解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和合规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0-020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60,000 股;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6月7日。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8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35元/股,其中网下配售336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已经刊登在2010年2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上。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下配售的股票自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10年3月5日起,锁定三个月后方可流通上市。
现锁定期即满,该部分股票将于2010年6月7日起开始上市流通。
本次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的336万股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增加 减少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3,360,000 3,360,000 50,000,0001、网下配售股份 3,360,000 3,360,000 02、IPO 前发行限制 50,000,000 50,000,000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440,000 3,360,00016,800,000三、总股本 66,800,000 66,800,000特此公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6月3日。
MV教学案例1-中恒电气并购中恒博瑞中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案例研究
1.案例描述 1.1 并购双方简介
并购方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恒电气) ,成立于 1996 年,主要从事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通信电源系统、电力操作电源系统、高压直流电源(HVDC) 系统及充换电站完整解决方案、新能源储能系统等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目 前已拥有 20 多项专利和 10 多项软件著作权。中恒电气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显示, 营业收入总体上呈递增趋势,实力雄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并购的目标公司为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恒博瑞) ,其前身 北京中恒四方博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是中恒投资及自然人钱正磊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出 资设立的。 中恒博瑞主要产品为电力软件, 主要分为三大类: 电力专业分析计算类软件、 电力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智能变电站及智能充电站应用软件。中恒博瑞的收入构成 显示,其收入主要来自于自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开发业务、代购软硬件销售和技术服 务业务等。
中恒电气:教材监事会议事准则 -03-2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002364中恒电气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中恒电气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1,174.03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038.7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3.02%。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1,154.6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977.7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8.09%。
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营业利润大幅度的增长,经营业务开展得很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中恒电气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64,316.19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49,553.5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77.05%;销售费用为4,859.2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7.56%;管理费用为3,303.9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14%;财务费用为-134.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21%;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22.2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5%;研发费用为6,411.7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97%。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4,859.28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968.78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2.44%。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在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也有所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销售费用增长明显快于营业收入增长。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3,303.9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709.51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0.93%。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04%,与2022年上半年的5.96%相比有所降低,降低0.92个百分点。
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提高,企业管理费用控制较好,管理费用支出水平相对下降给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了贡献。
三、资产结构分析中恒电气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302,169.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00,499.9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6.73%、30.47%和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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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0年5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再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决议;
(十八) 公司股权激励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决议;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或人员: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事件参与成员等;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中介服务可以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等;
(五) 上述规定中涉及到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信息中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并且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材料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应书面发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应当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动前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之日起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盘、磁盘、光盘、录音、录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知晓公司内幕信息即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向公司董事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事,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见附件)。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本制度的要求提供)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渠道、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 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送转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五) 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
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公司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外泄,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中介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有业务合作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立即进行自查,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进行追缴,同时视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
附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报送人: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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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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