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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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第七章资源税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开采的天然原油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C.黑色金属矿原矿D.海盐原盐【答案】B【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2. 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以()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B.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答案】B【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自用液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C.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D.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hide]【答案】A【解析】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4.某铜矿企业2009年9月开采铜矿原矿50000吨,对外直接销售30000吨,部分原矿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比1:2.2,铜矿税额每吨1.3元,则该企业应纳资源税()。

A.41954.5元B.45500元C.65000元D.53300元【答案】D【解析】这里用的是非百分比形式的选矿比,体现1吨精矿由多少吨原矿选出。

应纳资源税=(30000+5000×2.2)×1.3=41000×1.3=53300(元)。

5.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

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A.48840元B.48856元C.51200元D.51240元【答案】A【解析】主要考点有两个:一是资源税不按开采量计税而按照销售量和自用量计税;二是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559号【发布日期】2000-07-21【生效日期】200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国税函〔2000〕55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本 规定适 用于在 新疆 开采原油 、天然 气缴纳 资源税 的纳税 人 。 三 、原油 、天然 气资 源税实行 从价计 征 ,税率为 5 %。应 纳税额 计算公 式为 :
应 纳税额 = 销售 额X 税率
四 、本规定 所称 销售额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税暂 行条例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 五 、纳税 人开采 的原油 、天然 气 , 自用于 连续 生产 原油 、天然气 的 ,不缴纳 资源税 ; 自用 于其他方 面 的 .视 同销售 。依照 本规定计 算缴 纳资源税 。 六 、有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免征或 者减征 资源税 : ( )油 田范 围内运输稠 油过程 中用 于加 热 的原油 、天然气 ,免征 资源税 。 一 ( )稠 油 、高凝 油和高 含硫 天然气 资源税减 征 4 %。 二 0
七 、为便 于征管 ,对 开采 稠油 、高凝 油 、高含硫 天然 气和 三次采 油 的纳税 人按 以下 办法 计征 资源 税 :
根据 纳税人 以前年 度符合本 规定第 六条规 定 的减 税条 件 的油 气产 品销售额 占其全 部油气 产 品总 销售额 的 比
例 。确定其 资源税 综合减 征率及 实际征 收率 ,计算 资源税应 纳税额 。计 算公式 为 :
综合减 征率: ( ∑ 减税项 目销售 额X 减征 幅度× %)÷ 销售额 5 总
实际征 收率= %一 5 综合 减征率 应 纳税额: 总销 售额× 际征收率 实 .
综 合减征率 和实 际征收 率 由财 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确 定 ,并根据 原油 、天然气 产 品结 构 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 行调整
九 、本 规定 自 2 1 0 0年 6月 1日起执 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6.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
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稠油,是指地 层原油粘 度大于 或等 于 5 0毫帕 /秒或原油密
1 认真贯 彻落实税务 总局关于推进 全员全额 扣缴 明细申报 . 要
度大 于或等于 0 2克 /立方 厘米的原油。高凝 油,是指凝固点大 的部 署 和要 求 , 将 全 员全 额 扣 缴 明细 申报 管 理 纳 入 税 务 机 关 工 . 9 并 于 4  ̄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 0 c 是指硫化氢含 量大于或等于 3 0克 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 不定期进行抽查、 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 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一
免征资源税。 ( )稠 油 、高 凝 油和 高 含 硫 天 然 气 资 源 税 减征 4 % 二 0。
( )全 面 推 进 全 员 全额 扣缴 明细 申报管 理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新疆 工作 座谈会关于在新疆 率先进
行资源税 改革的决定精 神,制定本规 定。 二、 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 席规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 计征, 率为 5 税 %。应纳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进一步加强 高收入者 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纳税人 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 本条第 ( 、( 二) 三)款 以外的其他所 得 ( 如劳务报酬所得 等) 、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
规定的减税情形的, 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 不能叠加适用。
七、为便 于征管,对 开采稠 油、高 凝油、高含 硫天 然气和三 合本 规定第六 条规定的减税 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 油气
综合减征率 和实际征收率 由财 政部 和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 并 和社 会保障、证券机 构等部门的协作 和信息共享,进一步 促进年 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行调整。 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 收率 表) )执行 。 所得 1 万 元以上纳税人 自 纳税申报。要注重 提高自 纳税申报 2 行 行 纳税 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 按本 规定所附 《 新 数据 质量。采取 切实措 施, 使纳税 人申报其不同形 式的所有来 促

2018年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2018年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吨、立方米、 千克、克拉
20元 吨
15元 吨 10元 吨 10元 克拉 6元 吨
3元 吨
2元 吨 2元 克拉 2元 吨
1.7元 吨 1.4元 吨 1.1元 吨 0.8元 吨 0.5元 吨
1元 吨
0.5元-20元 吨、立方米、千克、克拉
吨 16.5元 吨
16元 吨 15.5元 吨
15元 吨 14.5元 吨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பைடு நூலகம் (一)焦煤 (二)其他煤炭:
北京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元 吨 6元 吨 5元 吨 4元 吨 3元 吨 2元 吨 1.5元 吨 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8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6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4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2元 吨
0.4元-30元 吨
吨 25元 吨 12元 吨 3元 吨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税率 计税单位 0.05 0.05
吨 8元 吨
2.5元 吨 3元 吨
3.2元 吨 3.2元 吨 2.8元 吨 2.5元 吨 2.3元 吨 2.5元 吨
2元 吨 2.5元 吨 2.5元 吨 3.6元 吨
4元 吨 3元 吨 2.5元 吨 3.6元 吨 3元 吨 2.5元 吨 2.5元 吨 2.5元 吨 3元 吨 3.2元 吨 3元 吨 2.3元 吨 2.3元 吨 3元 吨
(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八)工业用金刚石 (九)石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2001年9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指示,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

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组建模式,石油集团公司对其直属的13家油气田企业、16家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进行了全面重组。

原来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部分,将油气勘探、油气生产、井下作业、油气集输、储运和销售、勘探开发地质研究、生产物资采购与供应、炼油化工厂生产销售等主业中的优良资产(核心部分)在规范精简的基础上组建石油股份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非核心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存续企业是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与石油股份公司相同,2000年2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

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的6家油田企业、24家炼化企业、22家销售企业、1家管道储运公司、1家专业公司、5家科研机构和1家事业单位共60家单位及石化集团本部的主业资产和相关负债纳入股份制改组范围。

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以及48家分公司;非核心部分包括原有的生产技术服务、辅助生产、多种经营及生活后勤服务等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国税发<199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第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

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帐户之日(最退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

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设想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设想
[ "] 盾,更有利于占领国际市场 。
! 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改革设想
资源税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它的对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 对象,向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者 征 收 的 一 种 特 别 税 [ !] 收 。有效的利用资源,永续的利用资源,要从 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资源税收。 !" # 扩大征税范围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 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 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 范围。 !" $ 确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 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 法。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 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 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 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 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 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 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 用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 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 者以 "#$ 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 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 %&$ 的销售 利润 率 为 征 收 起 点;达 不 到 规 定 回 收 率 者,以 [ ’] "$ 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 !" ! 资源税收应解决地方征税和国家资源所有者 之间的矛盾 万方数据 ( ( 从理论费的本钱,为了 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 进一步调整。 !$ % 计税方法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了资源 税的课税数量:( 一)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 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 纳税 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 课税数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属 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这种税收方式提高了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收税的呢? 根据资源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4]015号⽂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规定确定: (1)资源税实⾏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开采或⽣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ú炭,对于连续加⼯前⽆法正确计算原ú移送使⽤量的,可按加⼯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产品实际销量和⾃⽤量折算成原ú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属和⾮⾦属矿产品原矿,因⽆法准确掌握纳税⼈移送使⽤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以⾃产的液体盐加⼯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固体盐,其加⼯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开采或者⽣产不同税⽬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δ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适⽤税额。

资源税税⽬税额规定 税⽬税额幅度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2⾄15元/千⽴⽅⽶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 5、⿊⾊⾦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属矿原矿0.4⾄30元/吨 7、固体盐10⾄60元/吨 8、液体盐2⾄10元/吨 纳税范围/资源税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造⽯油。

(2)天然⽓,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暂不包括煤矿⽣产的天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国税函[2008]3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条例有关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条例有关问题
按 照 “ 二 五 ”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全 面 推 进 资 源 十
费制度 ,公平税 负 ,在这次修改 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 同时 ,对上述两个对外 合作开采石 油资源 的条例作 了相应 修改 ,删去 了其 中关于缴纳矿 区使用费 的规 定 ,明确 自修改决定施 行之 日起 ,对 外合作开采海
应纳税资源产 品的销售数量乘 以规定 的单位税 额计 算纳税 。从实 践看 ,这种计税 办法不能使 资源税随
财政 收入 ,增强 了地方保 障和改善 民生及治 理环境
4 国土资源 2 1年1P 0 0 1 OJ 号
等方 面的经济 实力 。同时 ,由于受 油气 定价机制 的 制约 ,这项改革 不会对油气产 品价格产 生影响 ,也 有利 于促 进油气 资源开采企业 努力挖掘 内部潜力 , 降低生产 经营成本 。
缴纳资源税 。同时 ,为保持 政策连续性 ,在修改两 个 条例 的决定 中明确 ,在条 例修改前 已依 法订 立的 对外 合作开采合 同 ,在 已约定 的合同有效期 内 ,继 续 依照 当时 的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矿区使用 费 ,不缴 纳资源税 ;合 同期满后 ,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 :修 改 后 的 资 源税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后 ,对 财 政 收 入 会 有什 么影 响 ?
税由 “ 从量定额 ”改为 “ 从价定 率”即按照应纳税
答 :按 照 19 年 制 定 的资 源 税 暂行 条 例 的 规 93
定 ,资源税按 照 “ 从量定额 ”的办法计征 ,即按照
资源产 品的销售收入乘 以规定 的 比例税率计征 。从
实践情况 看 ,改革试点运行 平稳 ,成效 明显 。西 部 地 区油气 资源税收入有较大 幅度增长 ,增加 了地 方

财税[2010]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六月一日附件: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714号)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

为支持原油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原油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方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5号)继续执行。

请依照执行。

1996年12月10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3•【文号】国税发[1994]238号•【施行日期】199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税发(1994)238号)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深圳征收处,加发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系统是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合作开发我国海上石油资源的需要而建立的一个专业税收机构。

成立十多年来,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执行税法,完善海洋石油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新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一)这次对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调整只是管理体制和机构规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对外仍保留原有的框架,对内统一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垂直管理序列,划归所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保持四个不变,即对外名称不变、机构不变、办公地点不变和国务院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变。

根据国务院国函字(82)159号文件和财政部财税字(83)129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征管范围仍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与我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或企业;专为海洋石油开采工程作业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和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

这些公司或企业,机构不设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其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华北油田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华北油田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华北油田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华北油田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一发﹝1994﹞8号
【发文日期】1994-12-23
【实施时间】1994-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华北油田原油资源税多年来一直在任丘市集中缴纳,有关产油市、县对调整原油纳税地点问题屡有反映。

实施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一些市、地再次提出了调整其纳税地点的要求。

经调查,并与省财政厅商议,认为:有关市、地提出改变纳税地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该资源税属省级收入,已被省政府安排用于解决沧州市几个财政困难县欠发工资问题,列入收支基数。

如改变纳税点,就要按去年的产量、今年的纳税标准调整有关市、地的财政基数。

由于河北境内华北油田总产量逐年下降,且产油地点不断变化,因而调整纳税地点及收支基数后,有关市、地无利益可得。

从征管角度看,因油井或分场非独立核算单位,资金拨付需由华北油田总部办理,税收分头缴纳,既不利于税款及时入库,也会增加征收成本等。

基于以上原因,省局决定暂不调整华北油田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仍在任丘市集中缴纳。

请各地做好解释工作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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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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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标 签】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流﹝1989﹞95号
【发文日期】1989-03-13
【实施时间】198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

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二、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纳税地点调整引起的省间收入转移问题,经财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税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数,减少税收的省减收入基数”的原则,由有关省协商收入转移数字后,报财政部调整当年收入预算,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或年终单独结算。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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