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院团字【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湘财社[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10月28日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
28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1号
湘价费〔2014〕98号
29
3、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336号
七
交通
30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11〕167号
(1)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3)换发勘察许可证
中央
暂停征收
(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中央
财综〔2012〕47号
(5)土地证书工本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小微企业免征
26
9、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10〕40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六
环保
27
1、排污费
中央
湘价费〔2002〕112号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6〕86号
(2)车辆过渡费
31
2、航务管理费
(1)船舶港务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财综〔2015〕1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小微企业免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
(2)货物港务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3)引航费
省级
湘价费〔2011〕167号 湘价费〔2013〕136号
十七
质量技术监督
55
1、计量标准考核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湘财教[201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湘财教〔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8〕3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8月23日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及项目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其中,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总称;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建设和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项目资金的总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省级哲学社科类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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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院属各部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治理岗位首次聘任方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勤岗位首次聘任方法»,经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行政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治理岗位首次聘任方法5、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勤岗位首次聘任方法二○一二年六月十日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依照国家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20〕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20〕75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20〕9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做好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畴与对象1.岗位设置治理实施范畴与对象包括:〔1〕参加了2006年工资套改〔以下简称工改〕的正式工作人员;〔2〕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3〕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治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4〕聘用人员按照有编、有岗原那么,依照学院剩余编制与剩余岗位〔教师编制、岗位除外〕的实际情形,对符合岗位设置治理差不多任职条件的聘用人员,分岗位类别进行对岗申报、考试测评、择优聘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湘财会[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1〕22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凡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一)“十二五”规划财税政策解读;(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讲解;(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解读;(五)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培训时间各市州及省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2011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项工作应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全部结束。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湘教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42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7月7日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
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其他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相应规定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以下简称牵头高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项资金纳入本校年度预决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约束的制度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湘财行[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8号)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湘财行〔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1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团委:现将《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2015年8月26日附件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我省共青团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全省共青团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团省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用于支持省本级团委以下各项重点工作开展:1、培训工作,包括团省委组织开展的提高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素质的各项培训活动。
2、品牌活动推广,主要用于深化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参与社会治理、网络新媒体等品牌活动。
3、根据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的其他重大团员青年专项活动。
4、团省委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共青团建设其他项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湘财综[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体育局:现将《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 36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 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我省,专项用于发展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规范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适用于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公益金管理第四条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财政厅商省体育局研究确定分配政策。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公益金的分成情况,按照当地开展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公益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使用原则,核批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公益金使用计划,并会同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湘财资[2009]9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9号)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为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湘财资[2005]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类组织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医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医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1.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医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医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55号)精神,我办将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6月13日开始,对湖南省医改资金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时间从2011年6月中旬开始,至7月中旬结束。
初步实践安排为2011年6月13日进点,6月14-19日对全省情况进行检查,6月20日-7月15日,对两个地市的四个县进行重点检查,7月18日与省厅交换检查意见。
2011年6月12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省财政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省财政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使用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5.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省财政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情
况的公告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7号)文件精神,2012年省财政集中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额度为9248万元。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规定,现将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一、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5000万元。
其中,用于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5000万元。
二、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2135万元。
其中,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230万元,社区建设项目405万元,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项目500万元。
三、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2113万元。
其中,体育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1933万元,全民健身运动项目80万元,伦敦残奥会残疾人运动员训练项目100万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湘财综[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公益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公益金是省级财政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7号)文件,从省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统筹,用于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公益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四条专项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在显著地方标识“湖南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五条专项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当年筹集、下年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六条专项公益金按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上年专项公益金筹集额度,根据年度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专项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专项公益金主要用于:(一)中央财政专项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配套;(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维护与活动开展;(三)残疾人事业;(四)农村儿童学前教育、养老设施、文化体育健身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五)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社会公益事业;(六)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综[2011]10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6.07【实施日期】201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1〕104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湘发〔2011〕5号)和《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湘办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湖南省物价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湘发〔2011〕5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2011年度落实“八大民生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进一步加强对粮、油、肉、菜、化肥、教育、医疗、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健全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应急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落实主要农产品价格政策。
认真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高稻谷等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扶持农产品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收购环节压级压价压秤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认真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各项收费,整治规范农贸市场和超市摊位费、进场费等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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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院团字[2011]5号
关于评选2010—2011学年度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
为了鼓励先进,激发学生勤奋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院团委决定开展一年一度的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二、评选对象
2009级、2010级全日制的所有团支部和学生团员。
(新生班级和学生团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三、评选程序及方法
1、优秀团支部的评选
(1)评选条件: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0页并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按规定缴纳团费;
2)团支部书记经团总支考核合格,支部委员经团支部考核合
格;全体团员能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及校纪校规,没有一人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评选方法和程序: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0页。
(2)评选名额:(原则上按各系团支部数量的10%评选)
会计系 6个工商系 2个财金系 2个
法管系 1个信管系 1个外语系 1个
工程管理系 1个
2、优秀团干的评选:
(1)评选条件: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5页;
(2)评选比例:原则上优秀团干每个团支部一人,院、系团干按其人数的25%的比例评选。
广播站、财专报社以及各协会各推选一人;
(3)评选方式及程序:
1)院学生会及团委各部门的优秀团干由院团委全体委员评定,社团联合会优秀团干由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评定,系团总支优秀团干由各系团总支集体组织评选,各班团支部优秀团干由各班团支部民主推选;
2)实行民主评议,并写出典型材料或优秀事迹,填写《优秀团员干部评比审批表》由所在系团总支、系党总支审核后,交院团委审定;
3、优秀团员的评选
(1)评选比例:按各班团员人数10%的比例评选;
(2)评选条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5页;
(3)评选方法及程序: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5页;
四、评比要求
1、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进行综合测评;
2、认真填写各类评比审批表或呈报表;
3、在评比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4、报院团委的参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不符合评选条件被取消评选资格的,不再补评;
5、截止时间:2011年12月9日。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优秀团干申报表
2、优秀团员申报表
3、优秀团支部申报表
主题词:评选优秀集体优秀个人通知
共青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2011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10份
“优秀团干”评定申报表
“优秀团员”评定申报表
“优秀团支部”评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