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资产)公开招租交易规则
国有资产商铺公开招租交易规则
国有资产(商铺)公开招租交易规则根据有关规定,我中心受广东新州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定于2015年11月2日上午10:00、3日下午15:00。
在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12号新兴县政府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大厅采用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竞投形式,公开处置下列国有资产,特制定本规则,并按以下顺序进行竞价交易:一、标的物基本情况(1-13号标的物在11月2日上午10:00进行,14-26号标的物在11月3日下午15:00进行)1、新城镇中山路57号之三(包含2楼202/203房),商铺权属为新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土地面积约23.08㎡,建筑面积约219㎡。
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2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新兴县惠能中学校园内,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惠能中学,土地面积约100㎡,建筑面积约100㎡。
租期二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年租金的1.5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492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3、共成圩镇开发区(原共成镇教办),商铺权属为新兴县太平镇中心小学,土地面积约293.00㎡,建筑面积约664.00㎡。
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3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4、新城镇洞口三挺桥皇洞地皮,土地权属为新兴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土地面积约140㎡。
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5、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附楼第1卡,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35㎡,建筑面积约35㎡。
国有资产招租流程
国安门面(国有资产)出租流程
1.待公司参与国安固定资产拍卖完成,并成功成为中标人。
2.国有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手续完成,确保公司为实际产权人。
3.产权确定后,邀请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竞谈,选择报价最低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所有门面进行市场询价,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
4.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拟定招租公告(招租公告所定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报告中的询租价格)。
5.招租公告拟定后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挂网成功后打印公告留存)。
6.如有承租人竞标成功后,承租人在合同签订截止时间前从基本账户将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分别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持银行有效回执到公司签订合同。
7.如无人参与竞标,则重新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招租公告再进行挂网招租。
国有资产租金收缴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金收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租金收缴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标准国有资产租金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租金征收主体国有资产租金的征收主体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四、租金征收范围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2. 国有房屋、建筑物出租,出租金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3. 国有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出租,租金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4. 其他国有资产的出租或租赁所得收益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五、租金征收流程1. 收取租金的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收取租金,并及时将租金存入指定国有资产账户。
2. 缴纳租金的程序:租金的缴纳由承租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至指定的国有资产账户。
3. 监督检查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租金的及时收缴。
六、租金征收管理1. 租金征收管理需严格依法办理,对违法拖欠租金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 对于租金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出租、终止租赁关系等措施。
3. 对于长期拖欠租金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限制其信用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租金收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次收取租金后,应当及时向缴费方开具租金收据,并妥善保管。
八、租金使用国有资产租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维护、修缮或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九、执法监督国有资产租金的征收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租金的规范征收。
十、监察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收缴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十一、违法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 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章出租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出租范围:1.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2. 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有资产;3. 需要特定资质或技术要求的国有资产;4. 其他需要出租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出租条件:1. 出租方拥有合法权属的国有资产;2. 出租的国有资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3. 出租的国有资产不存在安全隐患;4. 出租方已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关评估报告;5. 出租方已制定出租方案,明确出租方式、租金、租期等。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出租申请:1. 出租方向本单位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本单位对出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七条出租评估:1. 出租方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关评估报告;2. 本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估结果。
第八条出租招标:1. 出租方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租方案,明确出租方式、租金、租期等;2. 本单位组织出租招标,确定承租方。
第九条出租合同签订:1.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 出租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出租标的、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租赁期限及租金第十条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般为1-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资产。
第十一条租金:1. 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资产评估结果和出租方要求等因素确定;2. 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约定,可采用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出租方违约责任:1. 未按约定时间出租资产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 出租方未按约定条件出租资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一、出租方式和程序根据出租对象和具体需求,国有资产的出租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几种方式。
出租程序包括发布出租公告、报名参与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解读和咨询、招标评标和中标确定等环节。
二、出租条件和要求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包括出租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要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用状况。
同时,出租方也要制定明确的出租要求,包括租金标准、出租期限、出租对象的使用限制等。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过租赁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出租的过程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租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要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五、违约处理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如果出租方或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措施;对于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效益评估和问题处理国有资产出租的效益评估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进行,对出租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出租方违规行为、承租方滥用国有资产等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开展,国家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设立奖金和荣誉称号等。
通过建立良好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出租的积极性和效率。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租金收取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金收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租金收取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取管理工作。
三、租金收取主体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取主体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或个人。
四、租金收取标准1. 国有土地租金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租金。
2. 国有房屋、设备、资源的租金收取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在相关渠道,不得私自调整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租金。
3. 租金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市场竞争力。
五、租金收取流程1. 租金收取前,需将相关租赁合同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收取。
2. 租金收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不得进行私自收取或变相收取。
3. 租金收取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租金入账到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4. 租金收取流程必须经过严格的制度监督和审计核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和透明。
六、租金收取监督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有对租金收取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可随时对租金收取流程进行检查和核实。
2. 监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对违规行为需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3.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租金使用管理1. 国有资产租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2. 租金使用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和报销,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3. 租金使用需做好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金流向的记录和归档,以备审计和查询。
八、制度责任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实施细则是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的补充细则,旨在规
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流转和合理利用。
二、出租流程
出租流程包括资产评估、出租方案制定、挂牌公告、投标及出
租合同签署等环节。
其中,资产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出租方案应经出租管理部门审核并公布,挂牌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发
布并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投标应符合招标条件,出租合同应采
用标准合同并经法律审核。
三、出租管理
出租管理包括出租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资产管理人员的
日常管理、出租费用的收取和资产维修等事项。
出租资产实际使用
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上报,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出租资产的保管工作,出租费用应按照规定收取,资产维修应及时维修保养。
四、出租收益
出租收益应纳入国有企业全口径收入,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抽成给予绩效管理人员。
五、监督管理
出租业务应受到相关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情况核对和业务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行为应依法追责和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所有。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包含的情况,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国有资产租赁进行了最新规定。
这一新规定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市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租赁要坚持市场化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市场价值确定租金水平,加强租金调节,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租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价值增长。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出租方垄断资源、低价租赁给特定对象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新规定强调要加大国有资产租赁领域的监管力度。
出租方在出租国有资产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对资产的市场价值、使用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依法签署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租赁期限。
同时,监管部门将对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合规。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的监管,提高资产的流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新规定着重强调了国有资产租赁的社会效益。
出租方在租赁国有资产时,要注重资产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优先考虑对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支持。
同时,出租方要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这样的规定可以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均衡配置,推动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最后,新规定还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租赁信息公示制度。
出租方要定期公布租赁信息,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租金水平、租赁对象等,增加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租赁行为的了解,并提高租赁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租赁操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租赁主体参与进来。
综上所述,国家最新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相关事项的通知》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租赁市场的发展和资产利用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流转,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公正、透明交易,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易。
第三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保证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交易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坚持价值发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坚持信息公开原则,确保所有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七条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具体方式应根据资产性质、市场行情和交易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交易方式的选择应当遵循市场规则,确保交易方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九条国有资产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包括资产评估、确定交易条件、制定交易方案等;信息披露:将交易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征集意向受让方:根据披露信息征集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谈判与确定受让方:通过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并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与产权变更:完成交易款项的结算,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交易监管第十条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交易监管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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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前北侧地块,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216㎡。(经营范围:建设金融网点并开展有关业务)。租期20年(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元(每三年递增3%),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11、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2楼窗口(经营范围:证件照相业务),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10㎡,建筑面积约10㎡。租期三年(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1、投标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实名制签到报名,本人亲自参加竞投。
2、竞投保证金应在签到报名后以现金方式缴交,缴交竞投保证金后方可取得竞投资格。
3、每宗保证金只可成功竞投成交一宗相对应保证金的标的物,如想中标多个标的,竞投保证金须累计交纳。
4、中标者,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不中标者,保证金即日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2、新城镇开泰街42号,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53.68㎡,建筑面积约53.68㎡。租期三年,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3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3、新城镇解放路51号,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19.61㎡,建筑面积约19.61㎡。租期三年,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3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竞投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竞投方式
此次竞投的标的物采用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竞投形式。
四、竞投时间和地点
1、竞投时间:2016年2月1日下午15:00。
2、竞投地点: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12号政府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大厅
五、竞投保证金
6、新城镇北门路32号北之四,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53.88㎡,建筑面积约196.49㎡。租期三年,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7、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附楼第3、4卡,资产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56㎡,建筑面积约56㎡。租期三年,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3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0、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1楼窗口(经营范围:1.企业或个体会计、审计事务;2.资产评估、资本验证事务;3.进行开办个体或企业各类证照全程代理服务等),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10㎡,建筑面积约10㎡。租期三年(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9、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1楼窗口(经营范围:1.工程咨询、评估类,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修详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安全评价、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2.进行工程类项目报批全程代理服务等),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10㎡,建筑面积约10㎡。租期三年(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国有资产(资产)公开招租交易规则
根据有关规定,我中心受广东新州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定于2016年2月1日下午15:00在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12号新兴县政府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大厅采用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竞投形式,公开处置下列国有资产,特制定本规则,并按以下顺序进行竞价交易:
1、标的物基本情况
1、新城镇东街100号,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18.2㎡,建筑面积约43.6㎡。租期三年,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5、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权利,否则竞投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六、竞投会规定
1、竞投会开始后谢绝进场。
2、每个投标人只能带1人进入竞投会场,并在指定的座位处进行竞投活动。在竞投时如随意走动或以其它方式扰乱竞投秩序的,视为本次竞投会的不良行为,将被取消其本次竞投会的竞投资格。
4、新城镇解放路45号之一、二,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167.8㎡,建筑面积约167.8㎡。租期三年,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66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5、新城镇东街50号之一,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21㎡,建筑面积约21㎡。租期三年,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6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