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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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它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
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能够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经过其它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经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五)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六)出租目的及可行性
(七)出租用途及期限
(八)承租条件
(九)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估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报告)
(十)租金收缴方式
(十一)招租方式
(十二)拟发布的公告
(十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四)其它相关内容
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300㎡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