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资产的获取、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租赁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要求;(2)安全性原则: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3)效益性原则:提高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益,降低成本;(4)责任制原则:明确租赁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
第二章租赁资产的获取第四条公司租赁资产的获取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条租赁资产的采购或租赁,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确保租赁资产的品质和性能。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服务,选择最优方案。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保险、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租赁资产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员工使用租赁资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使用租赁资产,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资产损坏;(2)爱护租赁资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或擅自转让;(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资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九条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供应商负责,公司应督促供应商按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租赁资产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租赁资产的处置第十条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关系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产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租赁资产返还时,应进行资产检查,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如发现资产损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租赁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供应商违反租赁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资产租赁活动,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有效、安全和可持续。
同时,通过制度的实施,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并促进企业或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或组织的一切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租赁、房地产租赁、设备租赁等。
三、制度内容1.租赁审批管理(1)租赁需经过预先审批,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等必要信息;(2)报备租赁合同至相关部门备案,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租赁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租赁合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租赁费用管理(1)租金的计算、支付和收取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2)必要时,可以进行租金的调整,但需经相关审批和协商。
4.租赁设备管理(1)租赁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2)需要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时,应及时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3)租赁设备的归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归还。
5.租赁监督管理(1)设立租赁监督管理岗位,负责对资产租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开展对资产租赁活动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建议。
6.信息安全管理(1)对资产租赁活动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和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2)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四、责任与违规处理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租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2.违反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警告、停职、降职、解聘等处理措施。
五、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企业或组织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进行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租赁意识;3.定期进行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资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物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以获取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出租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出租物件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资产权利人可以出租其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物件,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资产出租前应当对出租物件进行鉴定,确保物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稳定性及符合出租标准。
第七条出租物件应当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管理资料,资产权利人应当对其出租物件做好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件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资产出租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确实有害、不良影响的,应停止出租。
第三章出租程序和合同第九条出租程序应当有明确的原则和流程,接收租赁申请、审核资质、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移交出租物件等程序,每个流程应当记录并备份。
第十条出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租物件的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租赁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双方应当签署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对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租赁违约、纠纷等工作,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约。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财产租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产租借管理,提升财产使用效率,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财产管理制度》,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财产租借管理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财产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将各项流动财产、固定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余财产等对出门租的租借业务管理;(二)租入财产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过融资租借或经营租借等方式承租各项财产的租借业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司财产财务部为租借财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财产租借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财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财产须依据以下原则:(一)财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财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托财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财产须推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成立出租财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产财务部依据出租财产台账进行出租利润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财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缴纳,短期租借 ( 一年内 ) 可按月缴纳,长久租借 ( 一年以上 ) 原则前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财产交托前缴纳 ( “上打租” ) 。
关于租金逾期十天未缴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缴纳的,须通知公司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举措。
第七条公司每个月底对出租财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 保存、养护 ) 不善的,经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良建议书,对出现严重损坏问题( 整体丢掉、部分丢掉、破坏 ) 可按合同提早回收财产,并按商定索赔。
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财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实时上报,形成办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按期差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借财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财产的完好性及合同的执行状况进行调研,实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顿建议。
每个月经济活动剖析会中,将租借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剖析,并推行追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公司公司财产财务部上报《租借财产状况表》。
财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借业务专题会议,并按期进行公司间的租借财产管理经验沟通,依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保护资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资产租赁业务的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资产租赁指一方(出租人)以自有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协商订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资产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提前终止条件、保险责任、缺陷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的规格、数量、状态、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方法,并包括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以确保租赁标的能够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要。
第七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金的支付周期及金额、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并应当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存在恢复租赁标的所有权或者继续租赁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租资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第九条资产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完好无损的租赁标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标的的缺陷或者损坏,出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或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者更换,并由出租人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的缺陷担保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者缺陷期担保等形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将租赁标的保持完好、安全,并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性质、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部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部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部门间的资产租赁行为,明确租赁流程与责任,确保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并合理控制成本。
所有涉及资产租赁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生产机械、交通工具等各类固定资产。
三、管理职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合同、监督租赁执行情况等。
2.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的财务审核、费用结算及账务处理。
3. 使用部门:负责提出资产租赁需求,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资产,按时支付租金。
4. 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租赁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程序合规性。
四、租赁流程(一)需求申请1.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资产租赁申请表,明确租赁资产的类型、数量、期限等要求。
2. 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判断是否满足条件。
(二)审批程序1.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查结果,提交至公司相关管理层审批。
2. 对于超出预算或特殊情况的租赁需求,需经过特别审批流程。
(三)合同签订1. 双方根据审批结果确定租赁条款,由法务部门起草租赁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描述、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
3.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四)执行与监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租赁物的交付工作。
2. 使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产,并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
3.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办理租金支付,并进行财务登记。
4. 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租赁执行情况,防止违规操作。
五、费用管理1. 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内部定价机制综合确定。
2. 使用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
3. 任何形式的滞纳金或违约金应由使用部门负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租赁管理措施,应及时上报并经批准后执行。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及管理监督等。
二、出租合同(一)出租方应当依法履行产权转让、出租、租赁等手续,明确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出租方或管理机构。
(二)出租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出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保管责任等必要信息;2、租赁期限;3、出租租金;4、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三)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方要将合同存档备案,同时保留一份电子版备查。
三、出租资产保护(一)出租方应当依法保护出租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承租方应当做到合理使用出租资产,避免造成损坏或者丢失。
(三)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四)在出租资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出租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出租租金(一)出租方应当合理确定出租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违约。
(三)出租方应当制定严格的收租流程,确保资金到账安全,收据准确记录。
(四)承租方应当在缴纳租金时,向出租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缴费凭证。
五、出租绩效管理(一)出租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
(二)出租方应当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如期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违反出租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依法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
(四)对于出租绩效不佳的资产,出租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转换,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出租资产的管理,包括房屋、设备、场地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资产出租的原则、程序、权限、责任等内容,确保资产出租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出租原则第四条出租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应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第六条出租资产应优先考虑满足我单位业务发展和职工福利的需要。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出租资产前,需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价值得到合理体现。
第八条出租资产需经单位领导批准,签订出租合同。
第九条出租合同应明确出租资产的范围、用途、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出租权限与责任第十一条单位领导为资产出租的决策者,负责审批资产出租事宜。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移交手续等。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租金的收取、管理及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资产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出租资产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资产出租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资产出租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部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部门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租赁资产过程中,对租赁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及回收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租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资产租赁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资产租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 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2. 办公家具:如桌椅、沙发、文件柜等;3. 通信设备:如电话、手机、网络设备等;4. 专用设备:如工程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5. 其他资产:如交通工具、办公车辆等。
第三章资产租赁程序第五条资产租赁申请1. 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产租赁申请,包括租赁资产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2. 申请部门填写《资产租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资产租赁审批1.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租赁需求合理、价格合理;2. 审批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七条资产租赁签订合同1. 资产管理部与租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合同中应包含租赁资产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资产租赁使用与维护1. 租赁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资产,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2. 租赁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如发生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3. 租赁方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维护,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第四章资产租赁费用管理第九条租赁费用1. 租赁费用应包括租金、押金、保险费等;2. 租赁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资产租赁费用报销1. 租赁费用报销需提供《资产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2. 报销流程按照公司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租赁回收第十一条资产租赁期满,租赁方应将租赁资产归还公司。
第十二条租赁资产归还验收1. 资产管理部对归还的租赁资产进行验收,确认资产完好;2. 如有损坏,租赁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租赁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提高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租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租赁资产的范围和分类(一)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资产是指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二)租赁资产的分类1、按照租赁期限分为短期租赁资产和长期租赁资产。
短期租赁资产是指租赁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租赁资产;长期租赁资产是指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资产。
2、按照租赁资产的性质分为固定资产租赁和流动资产租赁。
固定资产租赁是指租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流动资产租赁是指租赁的资产属于流动资产范畴。
三、租赁资产的预算管理(一)租赁资产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每年的预算编制期间,向财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租赁资产的需求预算。
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需求预算,并结合公司的资金状况和发展战略,编制公司的租赁资产预算。
(二)租赁资产预算的审批租赁资产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审批通过的租赁资产预算作为公司租赁资产的控制依据。
(三)租赁资产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在租赁资产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进行租赁业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租赁资产预算,应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四、租赁资产的租赁流程管理(一)租赁申请需求部门填写《租赁资产申请表》,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期限、用途等信息,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二)租赁审批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批,重点审查租赁资产的必要性、租赁期限的合理性、租赁价格的公允性等。
审批通过后,由授权人员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1、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保养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2、租赁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房屋、场地、车辆等。
第三条公司资产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租赁范围与程序第四条租赁范围:1. 公司闲置或暂时不使用的资产;2.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外部资产的。
第五条租赁程序:1. 租赁申请:需租赁资产的部门向公司资产管理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审批:资产管理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3. 签订合同:租赁申请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
4. 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由资产管理部将合同备案。
5. 租赁监管:租赁期间,资产管理部对租赁资产进行监管,确保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维护资产。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六条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根据资产性质和租赁方需求确定,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2. 租赁期满,如需续租,租赁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3.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租赁期限进行调整。
第七条租赁费用:1. 租赁费用包括租金、押金、维修费等。
2. 租赁费用应根据资产价值、租赁期限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3.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3. 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费用。
4.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 合同生效、解除、终止的条件。
第九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租赁监管与处置第十条租赁监管:1. 资产管理部对租赁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维护资产。
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范文
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租赁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利益最大化,提高资产出租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资产出租活动。
第三条资产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完善资产出租管理工作流程。
第五条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资产有序流转。
第二章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第六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明确资产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资产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出租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九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租金管理和收费制度,明确租金的收取标准和途径。
第十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出租方的信用审核,降低资产出租风险。
第三章资产出租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出租申请和审批流程,规范资产出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调查和评估程序,确定资产出租的合理租金和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履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处置程序,规范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和报废程序。
第四章资产出租管理责任第十五条资产出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资产出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人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机关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本单位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加强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司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资产的出租管理情况。
三、定义1、资产:指公司拥有的固定产、流动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
2、租赁:指将公司资产以明确的代价和条件出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3、租赁合同:指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以及约定租赁条件的书面合同。
4、租金:指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金钱。
5、保证金:指承租方在租赁交易中为保障出租方权益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资产出租申请及审批流程1、资产出租需在公司内部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包含以下内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租期限、租金、保证金等;2、申请表需由出租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审批,审批流程为:部门负责人审批 -> 财务部门审批 -> 董事长审批;3、审批通过后,出租部门将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保证金、租金收取等手续。
五、租赁管理规范1、租金的确定:出租方应按照市场价值以及资产的使用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租金,并进行公开透明;2、合同的签订: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具体条款;3、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理:出租方应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归还保证金。
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租赁资产或违约时,出租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如保证金不足支付时,承租方需另行赔偿;4、租赁期限的管理:租赁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5、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资产,注意资产的保护、维修和保养等工作,确保资产不因使用而受到损坏或影响使用寿命;6、资产的归还: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归还租赁资产,如需要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签订新的租赁合同;7、租赁管理记录:出租方应当建立完整的资产租赁档案,记录租赁资产的情况以及租赁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等。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 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
(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业管理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资产财务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资产财务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关于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制度
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资产资源租赁行为,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利益,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产资源的租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资源的租赁。
第三条公司的资产资源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资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资产资源租赁申请和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内部部门需要租赁资产资源,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资产资源租赁申请包括租赁的资产种类、数量、使用期限、用途等相关信息,并需附带相应的合同文件。
第六条资产资源租赁申请经部门审批后,提交至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资产资源租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资产资源的租赁合理,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条资产资源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租金、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资产资源的租赁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资产资源租赁的合法性。
第十条资产资源的租赁合同应当保存备份,作为公司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资产资源租赁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资产资源的租赁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要建立资产资源租赁档案,包括资产清单、租赁合同、使用记录等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和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资源租赁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资源的租赁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资产资源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资产资源的租赁合同进行审查,确保资产资源的租赁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租赁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利益。
第四章资产资源租赁的终止和归还第十六条租赁资产资源的使用期限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办理资产资源的归还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资源的终止和归还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进行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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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管部门须提前与财务资产部进行核实。
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财务资产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出租无形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租入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产业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
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租赁方式第三十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产业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三)产业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
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四)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六)集团公司产业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
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