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了继教育、医疗等行业之后,举国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在这个领域中,物业公司作为与房屋紧密相关的行业,其工作内容和责任也逐渐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中,出租房屋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规范、合法、有效的管理办法是物业公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出租房屋是一项需要遵循相关管理规范的工作。
首先,考虑租户的安全问题。
出租房屋前,需要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房屋设施、电线等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租户的生活与安全无忧。
其次,出租房屋的资料应齐全,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卫生许可证等。
最后,出租房屋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批手续,得到相关单位颁发的执照后方可出租。
二、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首先,物业公司需要及时维护出租房屋,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其次,物业公司需要制定出租房屋管理规范,并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房主和租户,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性。
三、出租房屋的管理流程出租房屋的管理流程包括房屋出租前的审批流程和出租房屋后的管理流程。
出租房屋前的审批流程包括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各项证件的办理,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批,以确保合法出租。
出租房屋后的管理流程包括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检查、投诉处理等环节,需要物业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管理工作的全面、周到。
四、出租房屋管理的建议在出租房屋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首先,需要完善和升级物业公司的管理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和流程。
其次,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租户的生活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最后,需要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物业公司与政府、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数码化管理,为出租房屋管理提供更全面和科学的支持。
物业公司出租屋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出租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公司出租屋的管理,提高出租屋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出租屋。
第三条出租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二章出租屋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出租屋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结构完好,无裂缝、漏水等安全隐患;(二)房屋内部设施齐全,完好无损,符合卫生、环保标准;(三)房屋周边环境整洁、安全,无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污染等问题;(四)房屋租金合理,不得存在滞纳金、押金不退等情况。
第五条出租屋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押金、租期、维修责任等事项,保障双方权益。
第三章出租屋的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出租屋的正常管理运营。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房屋安全和居住环境舒适。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租户的安全。
第四章出租屋的服务保障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开展房屋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居民居住环境的舒适;(二)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接受租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问题;(三)组织居民活动,促进租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五章出租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出租屋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租户和社会公众有权对出租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存在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租户存在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追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以上为物业公司出租屋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各项规定均为保障出租屋的质量和租户的权益,欢迎租户和公众监督和提出建议,共同维护出租屋管理的良好秩序。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物业的出租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租赁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的物业出租行为,包括商业写字楼、住宅楼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集团物业部为集团内所有物业资源的统一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的整体规划、出租、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出租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租赁活动应当尊重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的租赁关系。
第六条物业出租应当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招租等方式,确保租赁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市场透明度。
第二章出租过程第七条出租方应提交写有物业基本信息的出租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物业产权证明、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物业部对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物业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物业部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出租方案,并公示在指定的网站、公告栏和物业管理处等途径,确保租赁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条承租方应填写租赁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信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承租方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出租方对申请进行审核和筛选,确定合适的承租方。
第十三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公证和登记等。
第十四条物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进行入驻前的检查和验收,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出租期限一般以五年为基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各项配套设施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持物业的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并定期进行清理、维修和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出租方应按时收取租金,并及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改善条件。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引言一、出租资格要求1. 出租方必须是集团内的合法物业所有者或经过授权的管理部门。
2. 出租方须在集团内签署合法有效的出租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手续。
3. 出租方须确保所出租物业的产权和经营权没有任何法律纠纷或限制。
二、出租途径1. 集团将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进行物业的出租事宜。
2. 内部渠道主要指集团内部的租赁管理部门,他们负责监管和协调物业出租事宜。
3. 外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房屋租赁平台、合作中介机构等。
三、出租流程1. 出租申请出租方向租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物业信息、出租要求和合同期限等。
2. 出租审核租赁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出租方的资格和物业的可出租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出租。
3. 出租发布若经审核通过,租赁管理部门将发布物业出租信息,包括物业描述、出租价格和联系方式等。
4. 出租推广租赁管理部门将通过内部和外部渠道进行广告推广,吸引潜在租户。
5. 出租洽谈潜在租户通过租赁管理部门预约或直接联系出租方进行具体洽谈和看房事宜。
6. 出租签约当出租方和租户达成意向,双方签署正式的出租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等。
7. 出租验收租赁管理部门将对已租出的物业进行验收,确保物业的基本设施和装修等处于良好状态。
8. 出租管理租赁管理部门将跟进出租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并协助解决,确保出租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出租合同1. 出租合同是出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权益条款、责任义务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2. 出租合同期限应明确,合同到期后双方可选择续约或终止合同。
3. 出租合同中涉及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事项应详细明确,以减少后期纠纷的发生。
五、出租费用和结算1. 出租方应根据市场价格和物业特性确定合理的租金。
2. 出租方应在签约前与租户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
3. 出租方应按时结算租金并提供租金发票。
六、出租维护和管理1. 出租方有责任保持物业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并负责维修和维护工作。
某物业公司租赁管理办法及流程
某物业公司租赁管理办法及流程
◆租赁管理办法
1、凡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
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3、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
则。
4、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本公司一方应坚
持租赁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5、公司物业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追究经办人
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6、物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条款(此处略);
◆租赁移交管理办法
租赁的移交工作,主要由物业项目办公室主办、物业专员、物业内勤共同协调、监督完成。
1.按照租赁合同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尽可能简化;
2.移交文件包含主要文件(复印件):
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如物业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承租方认可物业现状的签收,必须现场履行签收手续,退租时,要求恢复原貌的文件,必须签字确认。
4.对于不能更改的物业部位,要求承租方在装修协议上明确,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流程
一、租赁手续办理流程。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集团物业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提高物业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租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名下所有物业的出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空间、仓库等。
第三条:租赁程序1. 集团物业管理部负责收集相关出租信息并组织发布;2. 感兴趣的租户需提供租赁意向书,并交纳相应押金;3. 物业管理部将根据出租需求,组织租户参观物业;4. 租户经过认真考虑后,若确定租赁意向,需提交租赁申请书;5. 物业管理部将会对租户进行审核,并提供租赁合同;6. 租户需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应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信息;2. 合同期限应明确,不能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长租期;3. 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应明确,租金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租金应提前支付;4. 租赁合同应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如使用权、维修责任等;5. 租赁合同的续签和解除应按照约定进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
第五条:租金管理1. 租金按月支付,租户应提前一个月支付;2. 物业管理部负责收取租金,并及时开具发票;3. 租金支付逾期超过10天的,将按逾期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4. 租户若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六条:物业维护1. 承租方有责任按时支付物业费用;2. 出租方有义务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及安全;3. 物业管理部将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及检查;4. 如有物业损坏或维修需求,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报告。
第七条:争议解决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法律部门寻求帮助并依法解决。
第八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将提前通知相关租户及物业管理部,并于一周后生效。
以上为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希望租赁双方能够遵守,并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行为,保护租客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集团物业的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物业出租行为,包括商业物业、住宅物业等。
第三条定义1. 物业出租:指集团将其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
2. 租客:指与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集团物业的个人或单位。
3. 业主:指集团所属物业的所有者或管理权代理人。
4. 物业管理部门:指负责集团物业管理和租赁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四条出租申请1. 业主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出租申请后,按照一定期限审核,并告知业主审核结果。
第五条签订租赁合同1. 出租申请获批后,业主与租客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包含物业地质、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
3. 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租赁合同的样本,业主和租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六条租金支付1. 租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支付方式和账户,确保租金收取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七条维护和修理1. 业主应保证物业的基本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维护。
2. 租客在使用物业期间,应负责合理使用和保养物业,并及时报告损坏或需要修理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管理1. 物业管理部门应规划和管理停车场,确保租客和业主的停车需求。
2. 租客和业主应按照停车规定,合理使用停车场,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违约处理1. 若租赁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如无法协商,可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所有。
以上为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最新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各方权益的重要法规。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也随着不断更新完善。
本文将介绍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
一、出租房屋合同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最新变化之一是加强对出租房屋合同的规范。
合同应明确表述出租房屋的地址、用途、面积、租期、租金、缴纳押金等内容,并且要求出租方必须依法纳税,如未依法纳税则将不能出租房屋。
此外,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开具发票,如果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租金提高,承租方有权拒绝继续承租或重新协商租金。
二、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承租方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及其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是业主、承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责任。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与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分开列明,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房屋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清晰明了收取服务费。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与房屋租金单独约定或者统一计算,但是统一计算时应当明确列示物业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如果房屋租金增加,物业服务费不能自行增加,应当与房屋租金分开考虑。
三、房屋装修房屋租赁中常常存在房屋装修的情况,新的管理办法对房屋装修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装修的范围、标准及时间,不得私自装修或改动已装修的房屋。
承租方进行装修时应当符合小区和物业管理要求,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进行装修工程;承租方完成装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并确保装修项目合规。
四、其他规定同时,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还对其他因素做出了规定。
其中包括:1.出租方应当及时告知承租方房屋交付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2.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和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如发生损坏,应及时赔偿。
3.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房屋出租状况和实际需要,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保养及其他相关服务。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出租房屋的定义本管理制度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
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1. 业主出租房屋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提供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2.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立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并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将出租房屋信息档案报公安机关备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三、出租房屋的使用管理1. 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2. 承租人不得在出租房屋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商业活动。
3.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1. 业主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能。
2.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危险物品,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进行整改。
五、出租房屋的合同管理1. 业主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报物业管理处备案,物业管理处应当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进行处理。
六、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处理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公安机关。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和承租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措施。
3.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和承租人,可以将其列入物业管理黑名单,限制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租赁资格。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集团物业是指由集团公司所拥有并进行管理的房地产物业。
为了保证集团物业的正常运营,维护业主和租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出租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物业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产的出租事务,以及相关的租户管理。
二、租赁申请与审批1. 出租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欲在集团物业中进行租赁活动,需提交书面的出租申请,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相关信息,同时附上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 出租审批集团物业管理部门会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及相关信息,确保租户的身份合法、信用良好,并评估租赁用途是否与集团物业规划相符合。
审批通过后,进入租赁合同签订阶段。
三、租赁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期、物业使用规定、租约变更和解除等条款。
合同中还应包含隐私保护、安全责任、维修义务、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
2. 合同保证金为了保证租户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租户需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在租期届满并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全额退还给租户。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租赁期限内,若租户有需要变更租赁内容或解除合同的,需提前通知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租金支付与管理1. 租金支付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并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若因故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并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2. 租金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租金调整需求的产生,应在标准调整的基础上,租户提前30天书面告知物业管理部门,并协商达成调整方案。
3. 滞纳金与罚金如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若租户违反合同约定,屡次违约或造成严重后果,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罚金,并有权中止或终止租赁合同。
五、物业维护与管理1. 安全责任集团物业租户应保证租赁单位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防止火灾、水、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物业的出租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物业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定义1、集团物业:指集团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和相关设施设备;2、出租方:指集团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物业租赁的一方;3、承租方:指通过与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从集团公司处获得租赁权利的一方;4、租赁合同:指出租方和承租方就集团物业租赁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合同;5、租金:指承租方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6、公共设施:指集团物业内为了满足多个承租方共同使用而设置的公共设备和空间。
第二章出租流程第四条出租需求确认出租方应根据集团物业的实际情况,并经过市场调研、需求确认等程序,确定出租的物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出租方案制定出租方应编制出租方案,明确出租物业的面积、租期、租金、装修标准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要求,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出租公告发布出租方应通过适当的媒体或平台发布出租公告,明确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并公布接受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承租申请审核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申请。
出租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租金谈判与合同签订通过审核的承租方与出租方进行租金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谈判确定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出租管理第九条出租物业维护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物业进行维护,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共设施管理出租方应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租金管理承租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方应对租金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管理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期限管理。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当出租方或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行为,保障集团物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物业出租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物业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物业:指集团所有的土地、楼宇、设施和设备等固定资产。
2. 出租:指将集团物业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租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四条出租流程1. 出租需求提报:租赁方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租赁需求。
2. 资产评估:物业管理部门对待出租物业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方案。
3. 出租方案制定:物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租方案,包括出租价格、租期等细则。
4. 出租公告发布:物业管理部门发布出租公告,接受意向申请。
5. 意向申请审核:物业管理部门对意向申请进行审核,选择合适租赁方。
6. 签订合同:物业管理部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7. 物业移交:租赁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物业移交给租赁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 租赁履约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对租赁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五条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品、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
2. 租赁合同应由法律顾问审核,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 租赁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续租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出租要求第六条出租条件1. 租赁方应具备经营合法、信誉良好的资质。
2. 租赁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联系等。
3. 租赁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物品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4. 租赁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出租费用1. 租赁方需按时缴纳租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
2. 租赁方还需支付相关费用,如押金、物业管理费等。
第八条出租管理1. 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赁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租赁物品的使用情况。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协助解决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为了规范集团物业的出租管理,维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物业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物业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出租程序1. 出租准备:集团物业部门会对可出租物业进行评估和修缮,确保物业符合出租标准,并制定出租方案。
2. 出租公告:集团物业部门将出租信息进行公示,包括物业位置、面积、租金、使用用途等,并严格按照公示公告程序进行。
3. 出租申请:租户根据公示信息,填写出租申请表并提交给集团物业部门。
4. 审核租户资质:集团物业部门将对租户的身份、经营资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租户是否符合出租要求。
5. 签订合同:经审核通过的租户与集团物业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6. 缴纳费用:租户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缴纳租金和押金。
7. 移交交接:租户在缴纳费用后,集团物业部门将物业移交给租户,并确认物业的现状。
四、租赁条件1. 使用用途:租户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物业,禁止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
2. 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使用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保持及改善物业:租户应妥善保管物业,不得随意改动物业结构及设备,应保持物业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4. 缴纳租金: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不得逾期或少缴。
5. 维护公共秩序:租户及其员工在物业内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6. 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物业维修与保养1. 维护责任:租户有义务对租用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保持清洁、修复损坏设备等。
2. 维修申请:租户如遇到物业设备故障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向集团物业部门提交维修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3. 维修责任:集团物业部门将根据维修申请,及时安排维修,并承担物业损坏设备的维修费用。
六、租赁期满与终止1.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前,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租或解除合同,如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行为,保障出租双方权益,确保物业租赁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宝安区境内所有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的出租活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三条出租需求登记1.出租单位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进行出租需求登记。
第四条出租申请1.出租单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出租申请,包括物业信息、租金要求等。
第五条出租评估1.物业管理处对申请进行评估,确定出租合理性并提供评估报告。
第六条出租审批1.物业管理处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出租审批,签署出租合同。
第七条出租公告1.物业管理处根据出租合同信息发布出租公告,吸引租赁方。
第八条租赁申请1.租赁方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租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租赁审批1.物业管理处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批,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条租赁交付1.出租单位需在租赁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物业交付给租赁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租赁权益及义务第十一条出租单位权益1.出租单位有权获得租金收益,并依法保护物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出租单位义务1.出租单位需按时提供物业维修和保养服务,并向租赁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租赁方权益1.租赁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物业,并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租赁方义务1.租赁方需按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并合理使用物业。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后果1.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附件:1.出租需求登记表2.出租申请表3.出租合同样本4.租赁申请表5.租赁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处:指负责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2.出租单位:指拥有物业出租权,将物业出租给他人的单位。
3.租赁方:指对物业进行租赁的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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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九条各单位出租物业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满足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原因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但单次出租期限最长应不超过12年。
第十条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城市区域规划、消防安全、涉及的债权债务、原单位经营情况等。
(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出租目的、战略符合性说明、出租效益测算、同地段租金水平、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前期招租宣传推广情况:各单位应至少在物业租赁期满(或物业公开招租)3个月前开展物业出租招租推广工作,可通过现场张贴招租预告,平面媒体、报纸、报刊、宣传册等媒介投放广告,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公布(预)公告,并做好招租信息反馈资料收集,建立潜在意向客户台账,作为招租文件编制和决策参考依据。
(四)出租条件: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年度租金调整等。
(五)招租文件:主要包括招租公告(稿)、招租文件、合同文本(稿)、单位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一)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五)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其他情形(七)集团认为不得出租的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流程第十二条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分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集团审批或备案、各单位自行审批三级。
(一)需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
权限范围:1. 权属登记为工业、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2.权属登记为非工业、非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并由本单位董事会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
2.集团职能部室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审定后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纳入集团“三重一大”管理范围。
属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范围的,集团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开展招租,并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3.市国资委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4.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
(二)需报集团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
权限范围:1.符合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物业出租项目。
2.单次出租物业达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2)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
3.涉及城市更新改造的(如“三规合一”、“三旧”改造),或已列入集团重点开发建设计划的物业对外出租。
4.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事业)之间以自行协商方式确定的物业出租。
5.集团认为需审批的其他事项。
6.单次出租物业不符合集团审批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开展的物业出租项目,应报集团备案。
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由本单位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
2.集团收到项目立项材料后,由工程技术环保部牵头,会同法务室、财务证券部、安全应急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室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提请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
3.项目单位按照集团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
4.属需报集团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工程技术部备案。
(三)各单位自行审批权限。
除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上报集团审批的物业出租项目外,其它物业出租项目由各单位自主审批,并自行开展公开招租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职能部门工作分工。
(一)工程技术环保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组织做好资产评估专家评审,提请上会审批等,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各项工作。
(二)法务室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合法性、租赁合同,指导各单位物业出租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财务证券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测算及资产评估,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资产评估工作。
4.安全应急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消防)安全的符合性,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消防)安全工作。
5.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招租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监督检查招租过程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各单位纪检部门监督检查物业出租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第十四条物业出租项目上报审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关于物业出租相关事宜的请示文件;(二)物业出租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租赁合同;(三)物业出租项目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四)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五)物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及意见反馈情况;(六)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七)廉政风险签证背书单;(八)法律顾问意见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物业出租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相关制度应报集团备案。
第三章招租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外的物业出租,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如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公有物业出租平台”)、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经两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经两次公开招租无报名者的,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招租条件设置。
(一)招租底价设定: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功能和用途类似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出租底价。
原则上按照市场出租价格、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资产评估价格三者就高确定招租底价,有特殊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二)年度租金调整设定:出租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
(三)转租规定: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四)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资格准入标准应优先引入有实力、信誉好、品牌有影响力或国内外500强、省内百强的企业;确定承租人后,应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并可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有权决定是否选择承租人;招租文件应注明不予准入的行业,规避经营业态的风险。
(五)原则上不得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租金条件向承租人实施优惠。
第二十一条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情形包括: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物业出租;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做好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
(一)各单位物业出租给非国有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但单次合计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则可按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直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不需进行资产评估。
(二)各单位对可以不公开招租的物业,其租金水平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或询价,并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各单位应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按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其中涉及的项目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物业出租应优先采取现场多次报价或网络多次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租赁合同原则上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版本,同时根据企业和租赁物业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租赁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物业四至、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期限;(四)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五)物业交付日期;(六)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七)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责任;(八)物业转租的约定;(九)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三)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是承租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机构时);(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