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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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举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价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举行评价并具有专业评价资质的资产评价事件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资产出租方案范文五篇

国有资产出租方案范文五篇

国有资产出租方案范文五篇【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4、竞价招标。

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管理,包括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出租出借方式和价格。

第二章出租出借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主要指将闲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租赁。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主要指将不对外使用的资产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形式转交合作方使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3. 提供合理的出租出借方案和计划;4.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5. 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出租出借的程序和管理第七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程序进行,包括以下环节:1. 确定出租出借的需求和计划;2. 制定出租出借的方案和条件;3. 公开招标或邀请合作方;4. 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5. 监督管理出租出借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备案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后续监督第九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对出借方进行资质评估,并定期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出借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国有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出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买卖国有资产或转让给第三方。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__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 ㎡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__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近年来,国有资产出租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国有资产庞大的规模和广泛的领域,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这些资产,实现其最大化的利用与价值,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国家出台了《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管理目标、内容、操作及影响等方面,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目标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利用效益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通过出租国有资产,可以使之充分地发挥作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与监管。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是国家的责任。

通过合理的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其安全、稳定地运营。

最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国有资产的出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国有资产的出租还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内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出租对象的确定: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和对象。

在确定出租对象时,需要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的需求,确保出租的资产能够实现最大化的利用和效益。

2. 出租程序的规范:确立出租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各方的权责,并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承租方的审核,避免出租资产流失或损害国家利益。

3. 公开透明的出租管理:加强对出租过程的公开和监督,增加承租方的选择空间,提高租金的市场化程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4. 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出租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及管理监督等。

二、出租合同(一)出租方应当依法履行产权转让、出租、租赁等手续,明确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出租方或管理机构。

(二)出租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出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保管责任等必要信息;2、租赁期限;3、出租租金;4、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三)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方要将合同存档备案,同时保留一份电子版备查。

三、出租资产保护(一)出租方应当依法保护出租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承租方应当做到合理使用出租资产,避免造成损坏或者丢失。

(三)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四)在出租资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出租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出租租金(一)出租方应当合理确定出租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违约。

(三)出租方应当制定严格的收租流程,确保资金到账安全,收据准确记录。

(四)承租方应当在缴纳租金时,向出租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缴费凭证。

五、出租绩效管理(一)出租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

(二)出租方应当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如期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违反出租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依法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

(四)对于出租绩效不佳的资产,出租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转换,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方案

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方案

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方案一、引言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其所有或控制的资产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外部租赁方使用的行为。

对外租赁国有资产有利于改善资产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国有资产价值,促进国有企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的方案。

二、方案内容1.租赁对象选择租赁对象应为符合租赁要求的合法机构或个人。

选择租赁对象时,应根据其信用状况、资金实力、经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租赁资产安全。

2.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方案应由国有资产出租方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资产评估与定价在确定租金水平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市场行情进行定价。

评估结果应客观准确,充分反映资产的价值,确保租金水平合理。

4.租赁费用征收租赁费用征收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周期和金额进行。

租赁费用收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定期支付等,以满足租赁对象的需求。

5.租赁风险管理6.租赁收益分配7.租赁管理及监督三、方案目标1.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通过对外租赁,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缓解资产闲置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

2.优化资源配置将国有资产租赁给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促进国有企业和经济发展通过国有资产对外租赁,促进国有企业,引入市场机制,加速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四、方案实施1.加强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的管理办法和程序,为租赁方案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完善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的程序、依据和要求,加强对租赁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提高租赁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增加监督力度加强对租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国有资产租赁的监督机制,确保租赁方案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的理念和模式,提高社会对租赁方案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吸引更多租赁对象参与租赁活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摘要本文将介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通过深入探讨此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出租出借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目录1.引言2.目的3.适用范围4.管理流程5.出租出借条件6.结论1. 引言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授权机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事业单位拥有大量国有资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和经营特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规定。

4. 管理流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流程如下:•资产鉴定:事业单位需要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鉴定,确保资产完好、可用、符合法规等要求。

•出租出借申请: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出租出借申请,包括资产信息、合同期限、租金等内容。

•出租出借审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对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批,评估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签订合同:经审批通过后,事业单位与租赁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监管:事业单位需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确保租赁方按约定使用、保护资产,并按时支付租金。

•结算管理: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事业单位和租赁方进行结算,并安排资产的归还或转让。

5. 出租出借条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需满足以下条件:•合法合规:出租出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鉴定: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鉴定,确保资产完好可用并符合相关的技术、安全等要求。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一、出租方式和程序根据出租对象和具体需求,国有资产的出租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几种方式。

出租程序包括发布出租公告、报名参与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解读和咨询、招标评标和中标确定等环节。

二、出租条件和要求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包括出租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要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用状况。

同时,出租方也要制定明确的出租要求,包括租金标准、出租期限、出租对象的使用限制等。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过租赁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出租的过程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租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要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五、违约处理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如果出租方或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措施;对于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效益评估和问题处理国有资产出租的效益评估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进行,对出租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出租方违规行为、承租方滥用国有资产等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开展,国家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设立奖金和荣誉称号等。

通过建立良好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出租的积极性和效率。

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物的数量1.3 租赁物的地点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4.2 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第五条保险5.1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5.2 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第六条维修和保养6.1 租赁物的维修责任6.2 租赁物的保养责任第七条合同的转让7.1 合同转让的条件7.2 合同转让的通知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租赁方的违约责任8.2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0.1 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通知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市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

1.2 租赁物的数量租赁物共包括项资产,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1.3 租赁物的地点租赁物位于市区路号,具体位置以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为2024年X月X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为2029年X月X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租金金额为每月元,每年的租金金额为元。

3.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

3.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账户信息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租赁方应在租赁物的范围内进行合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有(集体)资产的租赁事宜。

第三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坚持租赁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规租赁、虚假出租等行为。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租赁活动符合经济发展需要,不损害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六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征集、招标、租赁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七条资产征集环节包括资产修缮、评估、审批等。

资产修缮应确保资产符合租赁要求;评估应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确保租赁价格合理;审批应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法性。

第八条招标环节应依法进行,公开邀请各租赁方参与竞标,确保租赁活动公平、公正。

第九条租赁合同签订环节应明确租赁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履行义务等内容,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条履约管理环节包括租金支付、设备维护、违约处罚等,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确保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租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租赁双方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租赁合同和履行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租赁双方应保守租赁相关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利用租赁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止租赁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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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办法【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三)合同期满;(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区财政局审批。

填报内容包括:(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二)能严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一)发布招租公告。

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臵、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

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的现状。

报名时,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招租代理机构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

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

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如招【篇二: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租赁方式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

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篇三: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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