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资产转让的财税处理差异
资产整体转让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资产整体转让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财税〔2009〕59号文给出了资产重组及资产收购的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本文所指的资产整体转让属于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同时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
目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收: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仅转让资产,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没有转让,则应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同理,如果仅转让资产,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没有转让,则应征收营业税。
三、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会计实务:财税(2014)109号文“资产划转”的税会差异分析
财税(2014)109号文“资产划转”的税会差异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2014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
其中,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如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符合109号文的资产划转的经济实质上就是投资、股利分配或减资的行为,为了聚焦“税会差异”此处不再多讨论。
由于109号文仅仅只是涉及企业所得税,没有涉及到流转税,本文就以存货为例来分析一下可能涉及的税会差异。
一、符合投资的资产划转案例一: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股权。
经甲公司研究决定,向乙公司划拨一批存货作为投资,乙公司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原材料使用。
存货账面价值1000万元,按甲公司对外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500万元。
为了能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按照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该存货不涉及消费税。
乙公司收到存货后,变更了工商登记,增加了注册资本1000万元。
分析:由于109号文不涉及增值税,甲公司按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开具专票无疑是正确的。
而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为了确保产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按照该批货物的公允价值计价也是应该的。
但是,109号文又要求双方均不得确认所得。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1255万元贷:存货 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甲公司在增值税方面须按照公允价值1500万元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仅能以1255万元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整体转让税务处理
企业整体转让税务处理(2012-05-16 21:53:07)转载▼标签:分类:所得税房产整体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财产转让所得杂谈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政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某企业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占用国有土地50亩,整体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
经评估机构评估,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现行市场建造价)的价格为800万元,房屋为七成新,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印花税)1.50万元。
该企业整体转让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评估价格=800×70%=56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50万元。
资产整体转让账务处理
资产整体转让账务处理资产整体转让账务处理是指将企业的一组或全部资产在某一时间点一次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这种交易常见于企业的重组、兼并、分立、清算等情况下。
下面将从准备工作、资产评估、账务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资产整体转让的账务处理过程。
在进行资产整体转让前,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对要转让的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
其次是对资产的权属、状况、评估价值等进行评估,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同时,还需要制定转让方案,明确转让的条件、方式、价格等。
进行资产评估是资产整体转让的重要环节。
资产评估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基础,也是保证交易公正合理的重要手段。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评估结果将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也将影响到后续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接下来,进行资产整体转让的账务处理。
首先是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需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并在资产负债表上调整相应的账面价值。
对于已经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将其净值处理为零。
同时,还需要清理固定资产清单,将转让的固定资产从清单中剔除。
其次是无形资产的处理。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软件、商誉等,其评估和转让方式与固定资产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并将其调整到合适的账面价值。
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无形资产的权属转移。
再次是存货的处理。
存货的处理主要包括清点、估价和标价三个环节。
企业需要对存货进行清点,确保转让时的数量准确无误。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对存货进行估价,并将其调整到合适的账面价值。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转让价格标价,确保转让后的存货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变现。
最后是应收账款的处理。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其转让需要注意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和核实,确保转让时的账款准确无误。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引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短期获利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详细分析。
会计处理差异1. 计量方法差异根据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通常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而税法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以成本计量,其中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
2. 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时机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确认。
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只有在实现收益时才会计入利润。
3. 损失计提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发生明显下降,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而税法允许企业在实现亏损时才能计提损失。
4. 公允价值衡量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公允价值具备可观察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采用市场报价进行衡量。
而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公允价值的衡量。
税务处理差异1. 纳税主体差异会计准则是以企业为纳税主体,将公司整体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而税法可能要求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个人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单独计税。
2. 税收征收时点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在公允价值变动时即确认收入。
而税法规定,只有在实现增值收入时才向纳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3. 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转让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而税法允许企业在交易发生时选择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4. 利息所得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利息收入。
而税法规定,将利息收入按照资本利得或其他类型收入进行纳税。
总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时机、损失计提、公允价值衡量等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要求不尽相同。
在纳税主体、税收征收时点、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和利息所得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整体资产转让、全部产权转让、整体转让和吸收合并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下面我们先来对比一下整体资产转让与全部产权转让在税法上的定义及相关处理有什么区别。
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中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中又对以上事项做了补充规定,原文如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2
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一、营业税和增值税1、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涉及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上述三个文件分析:凡是整体转让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如果只是把本企业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
而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契税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整体资产置换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的公 允 价值 相 同。如果 存在不 一致 的情 况 , 则需 要补 价 。如
果 补 价 占换 出资 产公 允 价值 的 比例 小 于 2 %, 按非 货 币 5 应
性 资 产交 换 的有 关 规定 处 理 ; 果 大于 2 %则 按 收入 的有 如 5
关 规定 处理 。
二、 整体 资产 置换 业务 的税 务处理 税 法 规定 , 置换 业务 发 生时 , 应将 其分 解 为按公 允 价值 销 售 全部 资产 和按公 允 价值 购买 另一方 全部 资产 的经 济业 务进 行所 得税 处理 , 按规 定计 算 、 并 确认 资产 转让所 得 或损 失 。 所得 税实 施条 例规 定 , 新 资产 置换 中补价 小 于置换 交易
算 纳 处进 对 , 其 异 出统 分 和 明 与 税 理 行 比 对 差做 系的 析 说 。 并
关键渊: 资产置 换会计处 理税法差 异
人 业整体 资产 置换 指 企业 以其 经 营活 动 的全部 或其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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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会计类核心期刊
A企业 支付 给 B企 业补 价 5 4万元 , 中除无 形 资产 按 其
与另 一家 企业 的经 营 活动 的全
况 , 计 上应作 为货 币性 资产 交易 处理 , 产转 让所 得 与换 会 资
入 资产 的计 税基 础 的确定 与会计 处理 相 同 。对 于补 价 占换 出资 产公 允 价值 的 比例 小 于 2 %同 时达 到 2 %的情况 , 5 0 采 用公允 价值 模式 核算 时 ,资产转 让所 得 与换入 资产 的计 税 基础 的确认 与会 计处 理相 同 。 用成 本模 式核 算时 , 出资 采 换 产按 账 面结 转 , 不确 认损 益 , 应 计算 转 让所 得 , 入 资产 但 换 以换 出 资产 的账面 价值 为基础 确定 ,其计 税基 础 以换 出 资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概述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企业变更所有权的常见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涉税政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解读。
本文将对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规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整体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企业整体转让是指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债务和劳动关系等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行为。
在涉税政策上,企业整体转让按照财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
1. 财产转让税收政策财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进行转让,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财产转让部分,将按照转让所得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不动产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并清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指企业出售或购买其股权份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股权转让,将根据转让所得的性质和交易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征收。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并征税的方式逐渐被取代,改为分别征税的方式。
即卖方需要根据所得性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买方则需要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交易所负责扣缴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纳税相关事项1. 纳税义务的转移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涉及纳税义务的转移。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承担税务责任,包括缴纳应纳税款、申报纳税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老会计经验】企业整体转让过程中营业税、契税税收减免的最新政策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整体转让过程中营业税、契税税
收减免的最新政策
第一点: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该文件已经失效,最新政策解读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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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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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体如行处 有j 权 转 何 账 理 中 业 整 进 务 、 企
何 建 华
我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己在全国不同程度地开展起来 ,
业外 收 入 ” 。
将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整体 转让给集体或个人, 使之转化为民营 性质的企业 , 已是改制过程中采取的主要途径。经批准允许转 让的企业 , 其整个过程的账务处理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偿的金额 , 借记 “ 其他应收款” , 属于定额范围内的自然损耗
部分 ,借记 “ 管理费用” ,属于非常损失部分 ,借记 ” 营业外 支出 ”,贷记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企业 ,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 、固定资产盘盈时 , 按估计重置 价, 借记 “ 固定资产 , 按其磨损程度和净值 ,分别贷记 “ 累计折旧”和 “ 待处理财产
、
财产清查的财务理
企业在出售前 , 应对其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 ,编造财产 清册 ,同时对其往来款项进行核对 ,对账实不符的各项资产要
究其原因落实责任 , 正确处理财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盘盈 、 盘 亏、毁损、报废等情况,确保帐簿记录全面、准确。
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 , 贷记 “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 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差额 , 借记 “ 资本
公 积 ” ,按 借贷 方 差 额 ,再 借记 “ 计折 旧 ”。 累
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转出I 批准转销时 , 收回的残料价 按
值 ,借记 “ 原材料 ”等账户 ,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
整体资产转让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浅析
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
量 。 人资产和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 的, 当以换出 换 应 资产 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 ,但有确凿证据表 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
件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 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 不确认损 益。 出资产为存货 的, 换 应 当视 同销售处理 , 根据 《 企业 会计准 则第 1号——收入》 4 按其公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 , 投资企业
业( 以下简称接 受企业 )以换取代 表接受企业 资本 的股权 ( , 股份或 股票等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 ,
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一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 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采用
凭 以物投资 的书 面合 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
输 普 通 发 票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经税 务 机 关 批 准后 予 以抵 扣 。 存 货 报 在
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 ,新准则下存货投资的会 计处理 消除了 财税差异 。 换出资产为 固定资产 、 形资产 的 , 无 按照 相关 法规计算 缴纳流转税 , 出资产公 允价值和换 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 , 换 计入
过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 当 按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准 则确定 。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准则规定 , 出 换 资产 可采用公允价值和 账面价值 。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的, 应当以公 允价值 和应 支付 的相关税 费 , 作为换入资产 的 成本 , 公允价值 与换 出资产账 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 : 该项交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
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也存在着差异。
一、会计处理流程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
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入(支出)”、“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如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二、所得税处理流程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一辆小汽车(原价100000元,累计折旧40000元,公允价值70000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0000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累计折旧4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
债务重组收益:80000-70000=10000(元);资产转让收益:70000-60000=10000(元)。
借:应付账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1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00。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减 去 补 价 后 的余 额 , 作 为初始 投 资成本 : 2 支 付 补价 的 , (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关 税 费和 补价 , 为初 始 投资 成本 。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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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交 税 金— — 应 交 增 值 税 ( 项 进
税 额 ) 5950 00
1. 作 出整 体 资 产 转 让 时 甲、 两 试 乙
企业 的会 计及 税务 处理 。 交 易 收 益
资 产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若 涉 及 补 价 的 ,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换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1) 到 补 价 的 , 换 出 ( 收 按
会 计 准 则— — 投 资 》 定 , 放 弃 非 现 规 以
金 资 产 而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准 则 确 定 换 入 投 资 的 成
本 。 《 业 会 计 准 则— — 非 货 币 性 交 企
易》 《 业会 计 制度 》 定 , 非货 币 和 企 规 以
营 业 外 收 入 — — 非 货 币 性
25 00O0
2. 甲 企 业 在 次 年 转 让 该 项 股 权 , 若
取 得 转 让 收 入 7 O 万 元 , 转 让 时 股 权 0
财产转让所得怎么征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
财产转让所得怎么征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引言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财产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进行财产转让后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
1. 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方式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1 税率递进法税率递进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水平,采用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纳税金额。
一般来说,所得越高,税率也越高。
这种方式可以鼓励财产转让方将更多的收益留在自己手中。
1.2 统一税率法统一税率法是指所有财产转让所得都按照固定的统一税率计算。
这种方式简化了纳税人的计税过程,但可能会给高收入者带来一定的负担。
1.3 阶梯税率法阶梯税率法是指根据财产转让所得的不同层次,采用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纳税金额。
一般来说,低额的财产转让所得会使用较低的税率,而高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则会使用较高的税率。
这种方式可以平衡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负担。
2.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是指在纳税过程中需要申报的相关信息。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转让价款财产转让价款是指财产转让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货币或其他财物的价值。
在计算纳税金额时,财产转让价款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通常情况下,财产转让价款越高,纳税金额也越高。
2.2 财产成本财产成本是指财产转让方在获得财产时所支付的成本。
在计算纳税金额时,财产成本扣除后的差额即为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成本包括购买财产时的购买价款、税费以及与财产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
2.3 资产折旧如果财产转让方所转让的财产属于固定资产,那么在计算纳税金额时还需要考虑资产折旧。
资产折旧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老化等原因导致价值的减少。
在计算纳税金额时,可以根据财产的折旧情况,适当减少纳税金额。
2.4 其他费用除了财产转让价款、财产成本和资产折旧之外,还可以考虑一些其他相关的费用。
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整体资产转让等重组形式来整合、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而在企业重组决策中,税收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企业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重组中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整体资产;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7-0055-02引言在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采取资产转让等方式进行重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通过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整体转让给另一方,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含股份、股票等),还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股份公司配购股票[1]。
在整体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企业产权及资金的转移,给企业的所得税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如何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所得税支出,合理的事前纳税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采用的支付方式方面。
企业依据不同支付方式相应的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从而可能会引起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税额差异。
一、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整体资产转让实际上就是企业自身的一种投资行为。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按照以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转让对价中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换得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暂时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即为免税整体资产转让[2]。
转让企业只需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3]。
资产转让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将其拥有的一定价值的资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务处理的问题。
税务处理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税收进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资产转让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一、资产转让的分类资产转让可分为个人资产转让和企业资产转让。
个人资产转让主要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个人财产的转让;企业资产转让则包括企业的股权、商标、专利等资产的转让。
不同类型的资产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
二、个人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个人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计算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在个人资产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个人资产转让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
2.契税契税是指在个人资产转让过程中,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转让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的税款。
不同地区对于契税的税率有所不同,一般为转让价格的一定比例。
三、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企业资产转让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
2.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的税款。
不同地区对于印花税的税率有所不同,一般为转让价格的一定比例。
四、税务处理的申报和缴纳个人和企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个人可以通过税务局的网上申报系统或者前往税务局进行线下申报;企业则需要通过税务局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税务处理的申报和缴纳时间一般为资产转让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不同地区和税务局的规定而定。
如果个人或企业未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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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的财税处理差异2009-9-14 14:26 吴菲【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一、整体资产转让会计处理原则(一)转让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视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具体准则来规范。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换出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接受单位可凭以物投资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在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新准则下存货投资的会计处理消除了财税差异。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接受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在新准则下,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投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一)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处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区分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产权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国税函[2002]165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仍属于资产转让行为,不论其股权支付额比例如何,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而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不征流转税。
【例】A公司2008年4月向B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C企业,二者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转让时,C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如表1:经评估,C企业的净资产为800万元(即对c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5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非股权支付额)500万元,投资后A公司享有B公司30%的股权。
A公司对B公司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投资时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设所有者权益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则A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1)税务处理。
经分析A公司转让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c企业的行为属于整体资产转让,不属于整体产权交易,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房产应交的营业税=1370×5%=68.5(万元)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300×5%=15(万元)设备应交的增值税=80÷(1+4%)×4%=3.1(万元)存货应交的增值税=750×17%=127.5(万元)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要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全部资产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应纳所得税125万元(500×25%)。
以后,对投资持有期间分回的利润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按“股权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A公司已经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税法上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会计上也是按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此时不会产生财税差异。
(2)会计处理时先按公允价值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500+83.5+3.1+127.5-2200)514.1银行存款500累计折旧220负债科目2200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1400固定资产——机器设备70无形资产200主营业务收入750应交税费——6交营业税83.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银行存款500营业外收入300增值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贷:银行存款 1.55营业外收入 1.55结转存货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550贷:产成品550B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由于A公司已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B公司接受投资的资产的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B公司司以对固定资产按照1450万元的入账价值提取折旧,并可在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获得扣除,对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可按入账价值进行账务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370固定资产——机器设备80无形资产300存货750银行存款 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贷:负债科目2200银行存款 5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27.5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一人公司股权转让2011-07-24 14:24:50|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来源:作者: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竞争的加剧,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经常会采用增加注册资本或调整出资人、调整出资比例等方法进行股权变更,从而增加公司的竞争力、提高整体实力。
目前常见的股权变更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本总额不变,仅改变股东或股东之间股本转让;二是增加注册资本总额。
本文就注册资本总额不变、仅股东之间股本转让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轻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
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
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
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治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
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churang)方股权款。
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进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churang)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