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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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测绘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标票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测绘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测绘条例》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安全、可靠和有效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成果资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工程测量报告等。

二、管理职责1. 测绘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归档、使用等。

2. 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经费的合理使用。

3.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管理的有效实施。

4. 全体员工应遵守测绘成果资料管理规定,不得泄露、私自传播或使用。

三、管理流程1. 收集:各部门应及时将测绘成果资料提交测绘部门,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整理:测绘部门应按照分类标准对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3. 归档:将整理好的资料归档保存,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4. 使用:在确保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测绘部门应积极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5. 更新:定期对资料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保密与安全1. 测绘成果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秘密信息的安全。

2.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摘编或传递测绘成果资料,不得将资料带出办公区域。

3. 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需要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应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确保提供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4. 定期对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五、考核与监督1. 设立考核指标,对各部门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将不断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水平,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计量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测绘计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

第六条测绘计量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检定,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责任,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对测绘人员进行计量知识培训,提高其计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提交,并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负责。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
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
后实施。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国测法字〔95〕15号,国测法发〔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测绘单位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职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单位内部应设立技术部、质量监控部、项目管理部等关键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技术部负责测绘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质量监控部负责成果质量的检验和控制,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策划和实施。

二、人员管理测绘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同时,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服务改进。

三、设备与资料管理测绘设备是完成测绘任务的重要保障。

单位应定期对测绘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性能符合要求。

测绘资料的管理也应规范化,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四、质量控制测绘成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利益和社会的信任度。

因此,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数据采集、处理到成果输出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质量控制。

同时,应定期对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

五、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测绘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在野外作业时,要确保人员的安全装备齐全,遵守作业规范,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服务与反馈测绘单位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应注重与用户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测绘成果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七、法律法规遵守测绘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八、科技创新与发展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挑战,测绘单位应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测绘成果的价值,增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可编辑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可编辑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省建委也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的规范、规则和有关规定,有效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补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的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和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是房地产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交易活动,促进住宅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责,在完善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的管理。

同时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绘队伍,不断提高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服务。

二、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不按规定的规范、规则测量计算房屋面积的应及时制止。

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买卖合同鉴证,评估报告确认,抵押登记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省建委近期将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范、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广东省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测绘管理制度

测绘管理制度

测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工作,加强测绘管理,提高测绘质量,依照《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测绘单位及从事测绘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测绘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测绘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测绘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质量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测绘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作业环境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测绘作业安全。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开展规范化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测绘任务。

第八条测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测绘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变更测绘方案或数据处理方法。

第九条测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测绘合同,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测绘单位和自己的声誉。

第十条测绘单位和人员在测绘中发现的有关自然资源、环境和地质灾害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测绘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测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测绘管理制度;(二)组织测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三)开展测绘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四)组织编制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对测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六)协调解决测绘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七)报告有关部门关于测绘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第十三条测绘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测绘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测绘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测绘单位领导任命,负责全面领导测绘管理工作,对测绘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测绘管理机构应当与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测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测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测绘组织管理制度:明确测绘单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二)测绘技术管理制度: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测绘过程中的误差和风险;(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措施和程序,确保测绘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加强对测绘作业环境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测绘作业安全;(五)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测绘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测绘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六)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测绘数据管理系统,保护测绘数据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计量管理,保证测绘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测绘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测绘计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发展、服务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测绘计量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测绘计量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测绘计量工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测绘计量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测绘计量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测绘计量设备,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七条测绘计量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计量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测绘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测绘计量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测绘计量方法和技术,确保测绘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测绘计量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测绘计量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提供相关测绘计量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一条有关测绘计量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应当进行重新认证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测绘计量:指使用测绘方法和技术进行物理量测量的过程和结果。

2、测绘计量机构:指负责测绘计量工作组织和实施的机构或单位。

3、测绘计量数据和资料:指测绘计量过程产生的数据和相关资料。

4、相关部门:指负责测绘计量监督和管理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二、相关附件(详细说明附件的内容和编号)第五章结束。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测绘单位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成果利用率,保障国家、社会和用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测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3.测绘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控。

4.测绘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三、测绘成果生产管理1.测绘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测绘项目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和成果形式。

3.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成果质量。

4.测绘成果生产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四、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与验收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测绘成果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与管理1.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归档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2.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更新。

3.测绘成果资料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1.测绘成果提供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附则1.本制度由测绘单位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穗国房字[2012]59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国房字〔2012〕596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测绘协会,各测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2008〕27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测绘市场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加快测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近年来,我市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广州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已全面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工作稳步推进,数字广州地理空间框架已初步建成并推广应用,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测绘服务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随着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低碳广州、智慧广州、幸福广州”工作的深入开展,各行各业对测绘服务保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但是,我市在测绘行业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测绘市场监管不严、测绘资质挂靠及测绘任务分包转包现象严重、测绘产品质量不高、测绘单位验证制度不完善、测绘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测绘单位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

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暂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〇年七月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转变传统的仅面对最终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验观念,建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牵头实施、非被检测绘单位参与、被检测绘单位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对测绘生产单位的测绘行为、管理制度及成果质量开展全面的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测绘市场质量状况,树立以质量为核心,质量、市场、信誉、效益有机结合的质量管理观念,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我省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检验测绘资质单位执业经营、质量管理、标准执行、资料保管、成果质量等运作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检查生产项目的测绘行为合法性,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

(二)检查、指导并督促测绘生产单位建立、健全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

(三)掌握测绘生产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情况,为今后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资质升降提供依据。

(四)向社会发布测绘单位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三、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一)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内注册测绘资质的单位以及在广东省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外省测绘单位。

(二)检查内容1、测绘单位的执业合法性。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

5、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6、测绘成果质量抽检。

(三)检查方式全省测绘质量监督非成果类检查采用被检单位自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复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果类的检验由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实施完成。

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8月10日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推动测绘新技术应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新型测绘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依法应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强测绘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12-09(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一)基础测绘;(二)地籍测绘;(三)地下管线普查;(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广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

广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就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现有的测绘事项实行联合测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优化测绘流程,统一业务标准,整合业务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统收统发,即一次收件、平行推进、分时办结、成果共享,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切实减少企业递件次数和费用支出,助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升效率。

二、适用范围联合测绘实施范围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

已实施部分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联合测绘范围。

三、工作流程及时限要求工作流程如下(附件1):(一)收件。

建设单位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或者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到联合测绘窗口进行委托,一次性提交联合测绘必需资料,填写联合测绘事项委托书,签订联合测绘委托须知(附件3)。

联合测绘窗口实行容缺受理,并向委托方提交回执、收件清单等材料(附件2),明确合同签订、测绘收费等事项,对收件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和流转,通过联合测绘共享平台转派给相应测绘机构实施。

鼓励和推行“在线咨询、网上申办、线上缴费、快递送达”的网上受理模式,实现建设单位“零跑腿”快捷办理测绘业务。

(二)外业作业。

测绘机构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联系并组织同步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

(三)内业作业。

测绘机构完成现场测绘后,按联合测绘作业规程、数据标准进行内业处理,过程数据及时内部共享使用,按时限要求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测量成果应能满足行政审批的要求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附件4)。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和人民的生活。

而测绘计量管理则是确保测绘成果质量的关键环节,它对于规范测绘计量行为,保障测绘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测绘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计量活动包括测绘计量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检定、校准、维修等。

三、管理职责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测绘计量器具的目录管理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测绘计量器具目录。

2、列入目录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五、测绘计量器具的研制和生产1、研制测绘计量器具,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

2、生产测绘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当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六、测绘计量器具的销售1、销售测绘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销售的测绘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不得销售未经检定或者校准、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

七、测绘计量器具的使用1、使用测绘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在测绘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的,所测成果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1、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2、测绘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校准规范进行。

3、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和检定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4、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校准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和校准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其校准能力。

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字号】粤勘[199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粤勘〔1997〕7号)各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为了统一我省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现印发你们,望在勘界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勘界测绘包括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承担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单位应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勘界测绘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六条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尽可能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第七条界线测绘是勘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边界线测绘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八条界桩的制作与埋设(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双面型。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概况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概况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规划和计划第三章测绘基准和系统第四章基础测绘第五章其他测绘第六章测绘市场第七章测绘成果第八章测量标志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活动除外)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的组织领导)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管理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市的测绘管理工作;(二)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测绘年度统计报表,检查有关单位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避免重复测绘;(三)按照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规定接收、保存、管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四)承担本市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协调测绘业务,引导测绘行业发展;(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维护及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六)负责建立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负责实施测绘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民政、水利、海洋、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测绘基准和技术规范)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市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测绘管理专项经费制度)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测绘管理专项经费。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5月18日国家测绘局发布国测发〔1993〕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收费范围一、测绘工程(一)大地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四)地图编制;印刷;(五)工程测量;(六)数字化测图;(七)地籍测绘;(八)海洋测绘;(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收费的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保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成果成图质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定收费标准的85%为最低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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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规划和计划第三章测绘基准和系统第四章基础测绘第五章其他测绘第六章测绘市场第七章测绘成果第八章测量标志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活动除外)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的组织领导)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管理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市的测绘管理工作;(二)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测绘年度统计报表,检查有关单位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避免重复测绘;(三)按照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规定接收、保存、管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四)承担本市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协调测绘业务,引导测绘行业发展;(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维护及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六)负责建立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负责实施测绘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民政、水利、海洋、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测绘基准和技术规范)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市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测绘管理专项经费制度)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测绘管理专项经费。

测绘管理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下列用途:(一)基础测绘;(二)地籍测绘;(三)市政地下管线测绘;(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测绘标志保护;(六)测绘成果汇交及保存;(七)其它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七条(测绘立项制度)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市、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批准立项前未征求市、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市、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当不予拨款。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及社会化和产业化制度)政府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

鼓励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投资本市测绘成果的生产和应用,依法保障其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测绘规划和计划第九条(基础测绘规划制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期为五年,按规定的规划内容和程序进行编制。

第十条(基础测绘计划制度)市、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基础测绘规划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份以前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地籍、房产、地下空间测绘规划制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制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并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制度)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其他专业测绘规划制度)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测绘基准和系统第十五条(测绘基准和系统)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

本市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第十六条(测绘坐标系统转换)本市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建立转换关系。

已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建立转换关系,并于转换关系建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测绘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测绘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基本比例尺和分幅标准)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1:1000、1:20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标准管理制度)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部门或财政投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基础测绘第二十条(基础测绘内容和实施)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基础测绘事项:(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三)比例尺系列为1:500、1:1000、1:2000地形图、地籍图、影像图的测制和更新;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图和数字高程模型图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发布;(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五)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六)测绘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臵、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臵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七)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的编制;(八)因测绘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其他基础性、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基本比例尺地形地籍图更新周期。

建成区、建制镇中心区和重点建设地区1:500和1:1000地形地籍图应每年进行更新,其他建设地区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山区地形地籍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进行一次分辨率不低于2.5米的卫星遥感数据获取和发布,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比例尺不小于1:8000的航空摄影。

第五章其它测绘第二十二条(专业测绘)下列测绘项目在委托测绘前,测绘项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方案会审:(一)覆盖县级市以上城市规划区或行政区域的大地测量;(二)以测绘或资源调查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三)市、县级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四)市、县级市的地图集编制;(五)测绘合同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二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五年检查一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发现界桩损毁、破坏的,应当及时修测。

第二十四条(权属界址测绘)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及地下隐蔽性设施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测绘,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测绘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四)测绘成果报告书及附图;(五)司法协助执行文书;(六)接管、裁决等受理部门出具的要求测绘的书面意见和权属来源证件、图件等证明文件;(七)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产测绘)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预告登记的房屋;(二)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四)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委托房产测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测绘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测绘合同;(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六)报建审核批准文件;(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附件;(八)公安部门门牌证明;(九)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

房产测绘应对房屋的专有部分和共有共用部分分别进行测算,对共有共用部分作出相应的注记。

地下空间的测绘依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建立、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及地下隐蔽性设施的,或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量成果。

第六章测绘市场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保证制度)测绘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第二十九条(测绘项目验证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测绘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二)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三)有关单位批准立项的证明文件;(四)项目合同;(五)项目技术设计书;(六)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七)与测绘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测绘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前款规定的材料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项目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应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所在合资、合作单位的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测绘资质证书;(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项目合同;(五)作业人员名册;(六)项目技术设计书;(七)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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