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清府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远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实施细则》和《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游船管理各项工作,坚决防治水污染,持久改善水体水质状况,为市区人民创建一个洁净优美的城乡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清理、报废北江(市区河段)现存的“49年船舶”,同时对仍在有效营运期的现有游船进行升级改造或淘汰。
通过2年时间,力争北江(市区河段)范围内的所有游船达到清远市北江游船的环保标准,彻底解决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污染问题,持久保护北江水资源。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对清远市北江流域(市区河段)的游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现有游船的数量、型号、载客量、权属人姓名、有效期日期以及餐饮、垃圾排放等详细情况,并建立台帐。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清远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1【实施日期】2019.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海事、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清发改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4月15日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8〕19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通知》(清委农委〔201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8〕6699号)的精神要求,现就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项目,并结合清远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范围第二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清府办函〔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0日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以标准提升助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应用,引导和支持参与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支持参与能耗排放标准制修订,助力设备更新。
严格落实国家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强制性标准制修订。
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2月27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8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清府〔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清府〔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六届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对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市政府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县(市、区),厘清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等。
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清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发[2010]7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央、省驻清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中共清远市委2010年3月19日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粤发〔2008〕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市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三)能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敬业勤奋,在生产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清府〔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清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27号),推动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全方位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1.5万辆,二手车年交易量达14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400万台(套),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清府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清府办〔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创新方法,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强化纪律,转变会风,促进工作。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强化会议审批流程,严格会议把关,完善会议工作体系。
(二)抓好会务组织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会议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章减少开会提倡短会第四条从工作上创新。
市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
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从审批上控制。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市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省部门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
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清府〔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清府〔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日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市税务局负责)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清远:国控“站长制” 带动新机制
清远:国控“站长制” 带动新机制作者:江镕刘艳文来源:《环境》2021年第12期2021年5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清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昭举在会上指出,近年来清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功能定位,圆满完成了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全市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基础设施薄弱、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程度不高、水环境整治不彻底等问题和短板。
因此要坚持“一把手”抓到底、“一张网”查到底、“一清单”管到底、“一条线”督到底,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5月10日,时任清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成蹊组织召开污染天气预警机制暨“站长制”工作情况调度会,标志着清远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站点“站长制”正式落地。
9月29日,清远市组织召开2021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站点“站长制”工作调度会议。
这已是今年以来清远举办的第三次以“站长制”命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站长制”在清远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領导当“站长”,建立新体系清远国控站点“站长制”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2020年2月份。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但当年清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局不利,完成全年考核任务面临巨大压力。
当年2月,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多次调研,市委书记和代市长分别挂点督导清城区凤城街道大气国控站点和高新区清远市技师学院大气国控站点,从高位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当时,这两个站点是清远全市仅有的两个大气国控站点,也意味着这两个站点的数据决定了国家和省对清远的考核数据,代表了全市空气质量。
实施“站长制”这一剂在危急时刻下的“猛药”,也让清远在“十三五”收官之际的空气质量稳定发挥,未拖全省后腿。
于是今年,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清远也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管理制度保留了下来,并进一步实现强化。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清远市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2016年12月8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在清城举行。
会议的建议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议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清远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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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学法考试年度考试考场二
2023年广东省学法考试年度考试考场二[单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 十B 十五C 三十D 六十[单选] 2.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
A 种畜禽交易许可证B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C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D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单选] 3.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A 十五日B 三十日C 六十日[单选]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A 社会主义制度B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C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D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选]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原则。
A 最公平B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C 公正D 公开[单选] 6. 网购商品使用快递送达的,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前损毁的风险由()承担。
A 买家B 卖家C 快递公司D 购物平台[单选] 7. ()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A 全面从严治党B 人民立场C 依法治国D 国家安全[单选] 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的具体体现。
A 政治领域B 经济领域C 社会领域D 法治领域[单选] 9.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A 共同富裕B 两个一百年C 共产主义D 两个六十年[单选]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选举工作安排
“清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市直机关第七选区清远市人民医院选举会议时间:2011年9月27日16:30地点:办公楼二楼学术报告厅主持:王彩芳参加人员: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任、护士长、选民小组成员内容:关于本院选举“清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的工作安排各位院领导、主任、护士长,大家下午好!清远市清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定于2011年9月28日统一举行投票,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明天我院选举工作的安排及选举相关注意事宜向大家做个说明。
一、区选举工作安排:我院于8月18日成立了“市直机关第七选区清远市人民医院选民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对选举进行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对有选举权的员工进行了登记,并于9月8日公示了我院有选举权的选民名单1894人;9月20日公示直机关第七选区人民代表候选人员正式名单;9月28日举行正式投票二、根据区选举委员会会议决定,市直机关第七选区选举清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过民主推荐、反复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2名,明天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现在宣读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刘红艳同志和曾丽萍同志;其中,刘红艳是我院员工,这是医院的骄傲,希望大家要团结、要支持,现就刘博士基本情况做个简单介绍。
三、为了使选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顺利进行,现在宣读区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清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及《选举注意事项》。
相关内容可在人力资源部公共文件柜中下载。
四、以科室为单位,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选举投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1、组织科内人员学习《清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及《选举注意事项》;2、将选民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确保有选举权的员工都能参加投票;3、员工根据选民证领取选票或科室根据有选举权人员名单发放给本科室员工;4、正确填写选票(在科室内填好),到指定投票点投票;5、对不能及时或不能亲自参与投票的人员要做好委托投票及监督,被委托人员要持委托人员选民证与委托票书前往指定投票点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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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
人员范围的决定
(2016年12月8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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