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60—2008 浙江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第Ⅳ部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一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七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四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1批)(略)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4批)(略)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批)(略)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略)5.公告变更(略)6.撤销国家第Ⅱ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六:撤销国家第Ⅱ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依据《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8]384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撤销以下文号公告中轻型汽油车的仅达到国家第二阶段环保达标型式核准目录:环发[2002]110 号、环发[2002]135 号、环发[2002]152 号、环发[2002]165 号、环发[2002]176 号、环发[2002]187 号、环函[2003]21号、环函[2003]44 号、环函[2003]77 号、环函[2003]101 号、环函[2003]136 号、环函[2003]177 号、环函[2003]198 号、环函[2003]234号、环函[2003]261 号、环函[2003]299 号、环函[2003]317 号、环函[2003]340 号、环函[2003]361 号、环函[2004]19 号、环函[2004]36号、环函[2004]66 号、环函[2004]105 号、环函[2004]156 号、环函[2004]188 号、环函[2004]247 号、环函[2004]274 号、环函[2004]328号、环函[2004]369 号、环函[2004]409 号、环函[2004]465 号、环函[2005]2 号、环函[2005]7 号、环函[2005]10 号、2005 年第15号、2005 年第23 号、2005 年第 28 号、2005 年第31 号、2005 年第40 号、2005 年第44 号、2005年第50 号、2005 年第54 号、2005 年第61 号、2006 年第5 号、2006 年第9 号、2006 年第15号、2006 年第20 号、2006 年第23 号、2006 年第28 号、2006年第35 号、2006 年第43 号、2006 年第54 号、2006 年第58 号、2006 年第64 号、2006 年第74 号、2007 年第8 号、2007 年第12 号、2007 年第20 号、2007 年第36 号、2007 年第38 号、2007年第46 号、2007 年第50 号。
DB32-966—200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ASM2540
HC(10-6)
CO(%)
NO(10-6)
HC(10-6)
CO(%)
NO(10-6)
RM≤1020
230
2.2
4200
230
2.9
3900
1020<RM≤1250
190
1.8
3400
190
2.4
3200
1250<RM≤1470
170
1.6
3000
170
2.1
2800
1470<RM≤1700
3 术语和定义
GB 5181、GB 182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对于2000 年 7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 年 10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RM)
kg
表2 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RM)
kg
ASM5025
ASM2540
HC(10-6)
CO(%)
NO(10-6)
HC(10-6)
CO(%)
NO(10-6)
RM≤1020
230
1.3
1850
230
1.5
1700
1020<RM≤1250
190
1.1
1500
190
1.2
1350
1250<RM≤1470
≦3.0 m-1涡轮增压
2005.7.1起
GB3847-2005
车型核准值+0.5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准
3.6
注: 1) 第一类车— — 车辆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含驾驶员),且最大总质量不
超过 2500kg 的 M1 类车。 2)第二类车— — 本标准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车辆。
6 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上述各种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标,则认为该车位超标车辆。
7 其它
7.1 代用燃料车(LPG、CNG 等)和双燃料汽车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 7.2 双燃料汽车进行排放检测时,要求使用两种燃料的排放都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起草人:傅立新、郝吉明、李伟、张洪汛。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 准限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 大于 50km/h 的在汽油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
CorNO=[NO]*DCF*Kh
式中:[HC]、[CO]、[NO]— — 任意时刻车辆尾气管中实际检测浓度; DCF— — 释修正系数; Kh— — 湿度修正系数。
A2.6.1.1 稀释修正系数 BASM 排放测试的 CO、HC、NO 测量值必须乘以稀释修正系数(DCF)予以修正, DCF 的计算公式为:
试验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2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限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限值,g/km
一氧化碳(CO) HC+NOx 总
质量
技能考试题库-技师
汽车性能试验工技能考试题库-技师一、单项选择题1.间歇汽油喷射系的喷油量大小取决于(B)A.燃油系统压力B.喷油器开启持续时间C.节气门开度D.喷油量2.在发动机运行中,ECU检测发动机的各输入量,根据这些输入量,从ROM中查取相应的控制参数输出控制信号,而不去检测控制结果,对控制结果的好坏不能做出分析判断,这种控制系统称为(B)控制系统。
A.开环B.闭环C.反馈D.输入3.进气系统的功用是(C),为发动机可燃混合气的形成提供必须的空气。
A.测量汽油燃烧时所需的空气量B.控制汽油燃烧时所需的空气量C.测量和控制汽油燃烧时所需的空气量D.以上都不对4.卡门涡流式空气流量传感器信号一般是以(A)输出。
A.频率 B.电压 C.电流 D.功率5.进气歧管绝对压力传感器能依据(A)测出进气歧管内绝对压力的变化,并转换成电压信号与转速信号一起输送到ECU,作为决定喷油器基本喷油量的依据。
A.发动机负荷状态 B.发动机的转速 C.车速 D.发动机的重量6.半导体压敏电阻是进气歧管绝对压力传感器输出信号电压应能随(A)而不断下降。
A.真空度的增大 B. 真空度的减小 C. 真空度的变化 D.空气压力7.电子节气门系统中,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是一个双电位传感器,其两个输出信号电压是(A)变换的。
A.反向(其中一个升高时,另一个降低)线性B.同向(两个同时升高同时下降)线性C.反向(其中一个升高时,另一个降低)非线性D.同向(两个同时升高同时下降)非线性8.对于旋转电磁阀式怠速控制阀,在整个怠速范围内ECU通过(A)对怠速转速进行控制。
A.占空比(0%~100%)B.电流大小C.电压大小D.空燃比9.涡轮增压器上装有排气减压阀的目的是防止增压压力(B)。
A.太低B.太高C.太快D.太慢10.发动机的动力经过液力变矩器后,通常能放大(B)倍,但这种效果远远不能满足汽车对驱动力的要求,还必须采用齿轮变速器进一步减速增扭。
A.1~2B.2~3C.3~4D.4~511.行星齿轮变速器中,单向离合器的工作情况是由(B)控制的。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4.2.5 教室的要求参见本部分 4.1.5。
4.3 道路危险(放射性)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4.3.1 包括开展道路危险(放射性)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培训的机构。 4.3.2 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资格。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员配置要求
各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人员配置应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 人员配置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road transport employee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放射性)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的人员。 3.2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road transport qualifications training institutions 开展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放射性)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 格培训的单位。
4.4.2.5 人员的配置要求见附录 A。
4.4.3 教学设备
4.4.3.1 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的要求。
4.4.3.2 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机动车维修教学大纲的要求, 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4.4.3.3 应按照其开展的培训项目配置相应的教学操作设备,教学操作设备应符合附录 B“教学操作 设备配置要求”,教学操作设备可租赁,集中理论教学的,应另适当增配。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2号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2016年1月1日至5月16日,共批准发布了25项浙江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详见附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16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3/T998-2016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2016-01-042016-02-042DB33/T650-2016车(船)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终端与控制中心通信协议DB33/T650-20072016-01-042016-02-043DB33/T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728-20092016-01-182016-02-184DB33/T487-2016玄参生产技术规程DB33/T487.1-2004 DB33/T487.2-2004DB33/T487.3-2004DB33/T487.4-20042016-01-182016-02-185DB33/T769-2016农业用水定额DB33/T769-20092016-01-242016-02-246DB33/T999-2016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016-01-272016-02-277DB33/T2001-2016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2016-02-262016-03-268DB33/T2002-2016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2016-03-182016-04-189DB33/T618.1-2016彩虹明樱蛤养殖技术规范DB33/T618.1-20062016-03-182016-04-1810DB33/T560-2016泥螺养殖技术规范DB33/T560.1-20052016-03-182016-04-1811DB33/T471.1-2016大口黑鲈苗种繁殖技术规范DB33/T471.1-20042016-03-182016-04-1812DB33/T546.1-2016翘嘴鲌菌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546.1-20052016-03-182016-04-1813DB33/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2016-04-252016-05-2514DB33/660-201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2016-04-282016-07-0115DB33/T738-2016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DB33/T738-20092016-05-122016-06-1216DB33/T2004-2016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2016-05-122016-06-1217DB33/T176-2016林木种子质量等级DB33/176-20052016-05-122016-06-1218DB33/T2005-2016大棚西瓜生产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19DB33/T178-2016林木种子检验规程DB33/T178-20052016-05-122016-06-1220DB33/T2006-2016毛竹林套种多花黄精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1DB33/T2007-2016高节竹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2DB33/T614-2016河道建设规范DB33/T614-20062016-05-122016-06-1223DB33/T2008-2016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2016-05-122016-06-1224DB33/T2009-2016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5DB33/T2010-2016 车用汽油(浙Ⅵ)2016-05-162016-06-16。
机动车排气检测培训试题集汇总
填空汽车总体构造差异很大,但基本结构都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器和电子设备四部分组成。
根据GB/T3730.1-2001按用途分类,汽车可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
汽车的身份证指的是车辆识别代号VIN,由17位字符组成。
对于汽油机而言,空燃比为14.7的可燃混合气称为理论混合气。
5.燃气汽车是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NG)作为燃料的汽车。
6.对于不同的燃料,其理论空燃比数值是不同的。
高怠速工况时指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
汽油车燃油供给方式分为化油器式和电喷式。
10.汽车基本技术参数包括动力性参数、经济性参数、质量参数和外廓尺寸。
11.国产汽车的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
车辆识别码可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制造厂识别代码、车辆说明部分和车辆指示部分。
汽车排放污染物有三种评定指标,分别是浓度排放量、质量排放量和比排放量。
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HC、CO、NO和过量空气系数。
柴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波许烟度值、光吸收系数、格林曼烟度。
16.滤纸烟度计测量波许烟度值,单位是FSN,通常用Rb表示。
17.不透光计测量光吸收系数,通常用m -1 表示。
18.目测法测量格林曼烟度,其烟度通常分为0-5级。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7年10月19日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年3月1日正是实施。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本市等级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22.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对在本市等级和外地委托本市待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维修制度。
24.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25.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2012.4)
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2012.4按:中国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个比较复杂的体系。
过段时间对标准进行整理还是很有意思的。
本资料汇总了中国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包括了浙江省的地方规定),梳理了各类机动车的适用标准。
1、相关法规2、机动车的分类3、新车排放管理4、在用车排放管理附表1:新车执行标准附表2:在用车执行标准1、相关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详讲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
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在用汽车排放测试的简易工况法共分三种,即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稳态工况法。
稳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的英文全称是“Steady State Loaded”,译为“加载稳态工况法”;英文的另一种叫法是“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缩写成ASM,GB 18285-2005沿用了这个缩写的英文名称,中文可翻译为“加速模拟工况法”。
从“加载稳态工况法”这一名称看出,做稳态工况法试验时非但汽车应保持恒定的车速,故有“稳态”之说;同时对发动机还必须额外地施加载荷。
在试验台上对行驶中的汽车的发动机施加载荷,即施加阻力矩,只有底盘测功机的电机通过转鼓才能做得到。
所以稳态工况法必须使用底盘测功机。
那么,如何加载,加多少载荷呢?试验时先将汽车加速至某一数值,然后底盘测功机额外地根据当时车速下以某一个加速度(GB 18285-2005规定其数值为1.475m/s2)加速时发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上一个系数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即所谓“加速模拟”。
此时发动机除了提供在该车速下恒速行驶时所消耗的功率以外,还要提供克服底盘测功机额外地对汽车施加阻力矩所需的功率。
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由一台底盘测功机和一台带尾气分析仪的主系统组成,不需要CVS(定容采样系统),尾气也不经稀释,见图1。
稳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特点如下:1.底盘测功机转鼓的直径比瞬态工况法小,因而价格低廉。
2.原始尾气不经稀释直接采样。
3.尾气分析仪能测定尾气中HC、CO、CO2和NOx以及O2的浓度,通常称之为“五气分析仪”。
4.尾气分析仪采用NDIR(不分光红外分析法)分析HC、CO、CO2。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第8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分别通过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中规定的型式认证,取得车辆注册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测量方法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4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1.符合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符合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05年7月1 前言2005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2005年第21号公告,颁布实施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
该标准第8条第3款规定“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向我单位下达了编制“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标准的任务。
2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规定了在用车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制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推荐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或城市。
3 基本原则3.1 一般情况下,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2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城市空气质量、车辆的保有量与增长速度、在用车污染的程度和以往年检的监控力度及效果,来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3.3 简易工况法的限值确定应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
根据新车车型在进行型式核准时所达到的排放标准水平,同时考虑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劣化,来确定该车型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我国不同阶段实施的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分别制定了两套轻型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适用范围见表1:表1 标准适用车型适用本标准的车型符合新车排放标准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老车标准)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新车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3.4确定的排放限值应能有效地检测出高排放的车辆。
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选购注意事项
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选购注意事项1.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尾气排放)检测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要求,是属于环保性能方面的检测,其排放限值用测量方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第4.1款有说明,“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第9.2款又指出,尾气污染物测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这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本质上是属于接受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项目。
汽车(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对点然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18285-2005)的规定,检测方法大体可分为不加载试验(怠速法、双怠速法)和加载试验(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按《车用压然式发动机和压然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测量排气烟度(现阶段采用的方法)及加载减速试验测量不透光烟度法;对于低速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则应按照《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要求,采用滤纸式烟度计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宜在检测线设定的工位上(一般设在一工位,有利于尾气的排出)或专门设置的固定场所(检测量大的检测站有利于提高检测效率)进行检测,如果采用工况法,则需在专门尾气排放检测车间进行检测。
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检测,目前主要有瞬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ASM)和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三种试验方法。
VMAS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的应用与研究
VMAS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的应用与研究作者:严朝勇张飞蒋波李波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年第07期摘要:本文介绍了简易瞬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该系统基于污染物质量排放测试,具有测试方法简单,排放判定方法科学的特点,有效地测试车辆污染物的排放。
测试结果表明,简易瞬态工况法的排放检测系统工作可靠,实现了汽车测试的数据传输,具有实时性、准确性、易用性、性能可靠等优点,实现了汽车排放测试自动化。
因此广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采用和推广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轻型汽油车质量测试简易瞬态工况检测系统应用与研究1 推广简易瞬态工况法的必要性近几年来,由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较快,汽车拥有量越来越大,许多家庭都拥有私家车。
每年,私家车的数量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在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拥有私家车数量更加可观。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带来城市交通的拥挤,同时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会对人身体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还会污染空气。
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交通资源、能源、环保、社会关系、社会规则等往昔相互平衡的社会系统,催生了“汽车社会成本”这个新的社会问题。
因此,从保护大气环境的角度来讲,治理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是极其紧迫的。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为动态加载的检测方法。
汽车尾气中所含的有害物(如NO、CO、HC等)都可以通过该方法检测出来。
另外,该方法也可用于装备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的轿车的检测。
相较于新车排放认证流程而言,该检测方法无需太多仪器设备,大大节省了试验检测时间。
因此广州市综合性能检测站大力推广和应用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检测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污染物。
从目前来看,质量排放测试可以准确获知汽车污染物的排放总质量,模拟车辆工况时更加精准,可以不受车型或排量的干扰就能对汽车的排放情况做出更加客观的评定。
金华市7月起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
金华市7月起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金华市7月起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自7月1日起,浙江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16)正式实施,预示着我市即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
据悉,新标准(DB33/660-2016)分为第一阶段标准和第二阶段标准,以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也就是常见的5座小轿车为例,第一阶段标准规定机动车尾气中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为7.8g/km,比老标准(DB33/660 -2008)12g/km提高了4.2g/km;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5g/km比老标准4.5g/km提高了2g/km。
而第二阶段标准则更高,其中一氧化碳为6.3g/km,比第一阶段还高1.5g/km;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为2.0g/km,比第一阶段高0.5g/km。
“我市7月1日起执行的是第一阶段的排放标准。
”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执行后小轿车尾气一氧化碳排放量将降低35%,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将降低44.4%。
据有关专家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国一、国二汽油车检测合格率将可能下降约30%,而对国四及以上标准汽油车的检测合格率则影响较小。
为此,该负责人提醒广大车主,务必严格按照周期做好车辆动力系统和排气系统维护保养工作,加注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燃油,选择使用品质可靠的燃油清净剂;如爱车车龄在10年以上了,则能主动淘汰更新为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
另外他还提醒,省内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5个地区7月1日起执行的是第二阶段标准,牌照所属地为这5个地区的车辆到我市检测,同样将执行第二阶段标准;而我市牌照的车辆到上述5个地区检测,则也与当地车辆一样,执行第二阶段标准。
汽车尾气概念:汽车尾气是指由汽车燃油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主要成分:科学分析表明,汽车尾气中含有上百种不同的化合物。
其中的污染物有固体悬浮微粒(PM)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铅(Pb)硫氧化合物(SOX)微量的醛、酚、过氧化物、有机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型汽车(发动机)环保标记和耐久性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型汽车(发动机)环保标记和耐久性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8•【文号】环办函[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型汽车(发动机)环保标记和耐久性要求的通知(环办函〔2008〕12号)各重型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为实施《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0890-2007)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申请定型的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应按GB 20890-2007要求向我局提交耐久性试验报告;已经定型的应在2008年4月底前向我局补交耐久性试验报告。
耐久性试验应在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进行。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验报告。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按GB 17691-2005标准第Ⅲ阶段生产的发动机,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粘贴发动机环保标记(牌)(样式要求见附件)或在原铭牌上增加相应内容。
2008年4月1日前已生产的发动机,企业应补贴发动机环保标记(牌)。
附件:发动机标记和标牌样式二○○八年一月八日附件:发动机标记和标牌样式压燃式发动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型式核准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动机型号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型式核准号:×××××│└──────────────────────────────────────────────────┘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型式核准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动机型号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型式核准号:××××× (×)││“限于使用高(或低)发热量范围的天然气”或“限于使用规格为××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要求:1、标记(牌)尺寸企业自定,文字大小按标准执行。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 13.040.50DB33Z 64DB33/ 660—2008前言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卫伟、金鑫、高利、刘弘、刘长军、祝斌、叶旭红、黄芳。
本标准2008年10月1日起在杭州市先行试点实施,2010年10月1日起在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四个重点城市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实施,到2015年全省全部实施。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 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量最大总质量超过1 000 kg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载货车辆。
3.2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3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 500 kg的M1类车。
机动车环保检测培训试题
填空汽车总体构造差异很大,但基本结构都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器和电子设备四部分组成。
根据GB/按用途分类,汽车可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
汽车的身份证指的是车辆识别代号VIN,由17位字符组成。
对于汽油机而言,空燃比为的可燃混合气称为理论混合气。
5.燃气汽车是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NG)作为燃料的汽车。
6.对于不同的燃料,其理论空燃比数值是不同的。
高怠速工况时指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
汽油车燃油供给方式分为化油器式和电喷式。
10.汽车基本技术参数包括动力性参数、经济性参数、质量参数和外廓尺寸。
11.国产汽车的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
车辆识别码可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制造厂识别代码、车辆说明部分和车辆指示部分。
汽车排放污染物有三种评定指标,分别是浓度排放量、质量排放量和比排放量。
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HC、CO、NO和过量空气系数。
柴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波许烟度值、光吸收系数、格林曼烟度。
16.滤纸烟度计测量波许烟度值,单位是FSN,通常用Rb表示。
17.不透光计测量光吸收系数,通常用m -1 表示。
18.目测法测量格林曼烟度,其烟度通常分为0-5级。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7年10月19日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年3月1日正是实施。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本市等级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
22.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对在本市等级和外地委托本市待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维修制度。
24.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25.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简易瞬态工况法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简易瞬态工况法
钱人一
【期刊名称】《汽车与配件》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简易瞬态工况法概述国家标准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自标准实施之日,即2005年7月1日起,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但是双怠速法有其局限性,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法之中,瞬态工况法效果最佳,但设备价格昂贵;稳态工况法设备价格低廉,但测试结果与瞬态工况法的相关性较差;简易瞬态工况法设备价格适中,且测试结果与瞬态工况法的相关性相当好,所以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获得应用.
【总页数】4页(P46-49)
【作者】钱人一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修订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
2.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瞬态工况法
3.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4.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双怠速法
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及限值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13.040.50
DB33
Z 64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卫伟、金鑫、高利、刘弘、刘长军、祝斌、叶旭红、黄芳。
本标准2008年10月1日起在杭州市先行试点实施,2010年10月1日起在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四个重点城市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实施,到2015年全省全部实施。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 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M1、M2、N1类车辆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量最大总质量超过1 000 kg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载货车辆。
3.2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3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 500 kg的M1类车。
3.4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6
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7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8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9
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___汽油;C1H1.85,
___柴油;C1H1.86,
___LPG;C1H2.525,
___NG; CH4。
3.10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燃气(NG)。
3.11
两用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3.12
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 的汽车。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Ⅰ
4.2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表2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
5 测量方法
按照GB 18285-2005附录D中“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规定执行。
排放检测所需设备的工作原理,测量精度必须满足GB 18285-2005、HJ/T 290-2006对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
6 判定原则
6.1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6.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