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
丈夫失踪多年,我可以要求离婚吗?
明 的公 民有人 身关 系或 民事权利 义 务 关 系 的人 ,包
括公 民的配 偶 、 父母 、 成年子 女等。
( 三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向人 民 法 院提 出 申请 。 人
民法 院受理 宣告 失踪案件 后 ,应 发 出寻 找失踪人 的
公 告 ,公 告 期 为三 个 月 。 公 告 寻 找 失踪人 ,是 人 民法
有几
.
次
儿
子
还
动
手打
了张
某。
张 某夫妇
非 常伤 心
提
,
出让
儿
子
、儿 媳搬
出去居 住
但是
,
小
两
口
就
是不搬 一 .
家人 就 这 样 别 别 扭 扭 的 在 一
个屋 檐 下 生活
着。
2004
年冬天 张 某的老 伴去 世 了 张 某考虑到 自己
,
,
以
后
还
要
靠儿
子 养老
就
,
主
动
多做
些
家务
, 并将
自己 的
工
资存 折 交给
法;隹予 离婚 。 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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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必 须 有公 民下 落 不 明 满 二 年 的 事 实 。 所 谓
下 落 不 明 ,是指公 民最后 离开 自己 的住所地 或居 所
实践中对离婚存在的几点误区http
实践中对离婚存在的几点误区2010-03-26作者:严林福律师我要评论[2]推荐好友导读: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都存在哪些误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法邦网严林福律师为您一一道来。
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或者解答有关婚姻的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一些比较让人诧异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十分的普遍尤其是在农村。
现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离婚案件及接受咨询的情况,对这些误区进行列举及作相应的解答:一、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离婚。
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外出多年失去了联系,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或者很多当事人会出于各种考虑,不应诉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认为自己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提起离婚的一方就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
对于一方失去联系多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即使无法取得一方的联系,在有证据证明其确属下落不明,另一方仍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会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相应的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但不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参加诉讼,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法庭依法查明,诉讼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仍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二、分居满两年才能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可自行解除。
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对于该条款,需要作一些说明:1、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作者:官家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离婚案件数量的上升,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也随之相应增多,本文树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相关问题,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公告;送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中外出务工农民工逐渐增多,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特别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外出后多年杳无音信,婚姻生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现象明显增多。
截止2011年七月,笔者实习所在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涉及离婚的达97件之多。
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而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方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较去年同期有上升趋势。
一、公告送达相关(一)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做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公告送达对离婚的影响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实践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是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此类离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失踪)怎么起诉离婚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
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
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
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了一年,因此郑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起诉后,如果仍找不到徐某,郑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
如果徐某不应诉,法院据此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问题如张某和杨某结婚后,张某下落不明已二年,杨某独自抚养着孩子,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杨某不打算按照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提起离婚的方式,而希望按照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失踪能离婚吗要开证明吗
失踪能离婚吗要开证明吗我们都知道,如果有人下落不明的,失踪时间超过两年的话,那么失踪人的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这其中就包括有配偶,夫妻一方在被宣告失踪之后,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法院一般是会准许的,对于失踪能离婚吗?要开证明吗这个问题,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失踪能离婚吗1、如果一方失踪,而另一方想起诉离婚的,申请离婚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传唤被告。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2、同时,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失踪离婚要开证明吗没有证明,可以开证明,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失踪,再离婚。
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5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A.对B.错参考答案:B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D.人口的再生产参考答案:B3.我国离婚按照程序划分有哪几种方式()A.外遇性离婚B.自愿离婚C.协议离婚D.诉讼离婚参考答案:CD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
()A.对B.错参考答案:B5.我国相关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
A.民事法律责任B.行政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诉讼责任参考答案:ABC6.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就是婚姻关系B.就是家庭关系C.夫妻关系D.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参考答案:D7.确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法,主要是从婚姻关系的以下哪些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考察?()A.婚姻基础B.婚后感情C.离婚原因D.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参考答案:ABCD8.夫妻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是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
()A.对B.错参考答案:B9.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甲怀孕,双方登情况依然让甲无法接受。
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请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析甲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甲乙的婚姻关系。
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
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我国夫妻如果要进行离婚主要有两个方式,一个是通过协议离婚,另一个是通过诉讼离婚,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属于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呢?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去离婚呢?接下来由为您带来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问题的相关回答。
一、一方网上通缉怎样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因夫妻一方为通缉在逃犯,故夫妻双方无法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通过协议离婚是难以实现的,那么与网上通缉逃犯离婚,相较于协议离婚,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更为可取。
因通缉在逃犯通常无法到庭参与庭审,常见的情形为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进行缺席审理以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法院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届满后开庭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缺席判决,故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即使夫妻一方为网上通缉在逃犯,另一方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的。
二、诉讼离婚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想要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另一方潜逃在外并且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的时间,那么提起诉讼的一方可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如果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省高院民一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省高院民一庭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审判中参考。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
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
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二、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告知被告,其可对财产分割发表具体意见。
经询问,被告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是否需要先行提起宣告失踪程序?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对下落不明的夫或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告其失踪为条件。
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人员,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一方失踪怎么办理离婚?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一方失踪怎么办理离婚?作者:文开齐律师深圳离婚律师团队网小编: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离婚手续办理流程有哪些离婚的途径有哪些?一、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和法院诉讼办理离婚。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需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对于离婚、小孩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有任何一个不能达成协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异地离婚的,不论是否达成一致,都必须通过法院离婚。
1、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民政部门发给双方离婚证。
这种离婚手续的时间较快,但前提是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一切事项都达成一致。
这类离婚的概率较低。
2、法院诉讼办理离婚对于离婚、小孩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有任何一个不能达成协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
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异地离婚的,不论是否达成一致,都必须通过法院起诉办理离婚。
对于被告方是本地的,原告方只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被告方不是本地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被告方经常居住的证明,该证明是由被告居住地的物业或者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法院在开庭前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转为正式的审判程序。
对于第一次起诉办理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则需在判决生效后半年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手续。
一般法院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大多数会判决准予离婚办理。
对于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离婚证,只有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书。
这个和离婚证效力一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6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6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江南博哥),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正确答案:C[解析] 考查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
2. 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
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______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正确答案:C[考点] 贷款法律制度[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______A.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正确答案:C4. 下列关于撤诉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当事人撤诉需要自愿,否则不予准许B.当事人的撤诉申请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C.一审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起诉D.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正确答案:A[解析] 撤诉本身需要自愿,非自愿、不准许,A选项正确。
配偶离家出走或失踪怎么离婚-
配偶离家出走或失踪怎么离婚?首先,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男方失踪;其次,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也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公告送达。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夫妻中的一方到外地打工挣钱,但出去之后就再也没回来,也不和家里人联系;或者小两口吵架后一方离家出走,从此便杳无音讯。
那么,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却找不到自己的配偶,怎么办?▲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有两个办法:第一,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之后缺席审判,再公告送达判决书,在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对方还没有出现并提出上诉的的,判决书生效,双方解除夫妻法律关系。
第二,如果对方失踪时间满四年,可以向他最后生活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对方死亡。
法院经过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年),公告期满对方仍然没有出现的,可以作出裁定,宣告对方死亡。
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自然终止,继承开始。
生存一方也可以和他人再组成家庭。
但是,如果生存一方配偶没有,被宣告失踪人被发现没有死亡,自己或者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裁定之后,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即使是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另一方仍然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21-2021学年第二学期《民法总论》复习题一、选择题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A 北京B 广州C 上海D 南京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
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
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
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A 视为自行恢复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C 并未自行恢复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
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一方失踪时离婚起诉书如何书写
⼀⽅失踪时离婚起诉书如何书写在婚姻中,离婚是很常见的事情,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
那么当⼀⽅出现失踪,如果要进⾏离婚的话就只能采⽤诉讼离婚的⽅式,这就要当事⼈写相应的离婚起诉书,那么具体该如何写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失踪时离婚起诉书如何书写起诉状原告,男/⼥,族,19 年⽉⽇出⽣,住,公民⾝份号码。
联系⽅式。
被告,⼥/男,族,19 年⽉⽇出⽣,住,公民⾝份号码。
联系⽅式。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付抚养费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原、被告经⼈介绍开始恋爱/ ⾃由恋爱,年⽉⽇,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婚⽣⼀⼦/⼥,取名。
由于双⽅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活琐事吵闹,年⽉⽇被告离家出⾛,下落不明,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寻找被告,未果。
现在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继续共同⽣活,⽆和好可能。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被告⽀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民法院具状⼈:201 年⽉⽇诉讼离婚程序怎么⾛1、到⼈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般是到⽴案⼤厅,由⽴案⼤厅进⾏审查,对于符合⽴案条件的,给予⽴案。
如果你们双⽅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式三份);(2)户⼝本;(3)⾝份证(临时⾝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官证、军队⽂职⼲部证等);2、经⽴案⼤厅审查符合⽴案条件,准予⽴案后,由⽴案庭发出⽴案通知书,你凭⽴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
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夫妻一方失踪离婚起诉状
夫妻一方失踪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张某,我与被告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关系。
然而,自x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李某突然失踪,至今未归。
在此期间,我多次尝试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但始终无法联系上他。
失踪后的数月里,我曾四处寻找被告李某的下落,包括联系他的亲友、前同事以及去他们曾经去过的地方打听,并委托私家侦探展开调查。
然而,所有努力都未能找到被告李某的踪迹。
这期间,我心怀忐忑,深感被告李某的失踪对我们夫妻关系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尽管我对被告李某的失踪深感痛心,但我不得不面对现实,并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失踪满二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鉴于被告李某已失踪满二年,我决定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我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原本美好的婚姻生活被失踪事件彻底打破。
作为一个被抛弃的妻子,我无法承受被告李
某长时间的失联给我带来的精神和经济上的压力。
再加上被告李某的失踪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婚姻关系的严重损害,我们之间的婚姻已经完全破裂。
基于以上事实,我恳请贵院能够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离婚。
同时,我还请求法院能够酌情考虑我在婚姻关系中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对被告李某的失踪行为进行适当的补偿。
特此申请。
原告:张某。
一方失踪怎么快速离婚
一方失踪怎么快速离婚一、一方失踪怎么快速离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要是夫妻一方玩失踪,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不在就不会去管,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的。
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送达期限届满后2个月,无论对方是否收到传票,均视为送达。
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进而解除婚姻。
1、宣告失踪要是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宣告死亡一方下落不明满4年,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二、离婚的方式有哪些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及债务分担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询问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
诉讼离婚是指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消失的夫妻案例涉及的知识点
消失的夫妻案例涉及的知识点
消失的夫妻案例涉及的知识点:
1. 失踪案件调查流程:介绍失踪案件发生后警方的调查步骤,包括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搜查现场、调查目击者等。
2. 夫妻关系研究:探讨夫妻关系的形成、维系和破裂等方面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包括婚姻满意度、夫妻冲突解决、亲密关系建立等。
3. 失踪理论与现实:介绍失踪案件在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包括失踪原因、失踪者心理状态、失踪现象的影响等。
4. 失踪案件的家庭影响:分析失踪对夫妻家庭、子女以及亲友的心理和社会影响,探讨家庭重建和心理疏导的方法。
5. 失踪案件的社会影响:探讨失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包括公众关注度、社会恐慌、法律制度改进等方面。
6. 心理学中的失踪现象:介绍心理学领域中与失踪案件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如失踪人员的应激反应、心理创伤、失踪人员心理揣测等。
7. 失踪案件的媒体报道:分析媒体在失踪案件报道中的作用和影响,包括公众关注度的影响、媒体道德责任等。
8. 失踪案件的侦破技巧与方法:介绍警方在调查失踪案件时常用的技巧和方法,如调查讯问、DNA分析、线索追踪等。
9. 失踪案件的心理分析: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失踪案件中失踪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状态和动机,包括可能的自杀倾向、逃避现实等。
10. 失踪案件的法律责任:介绍失踪案件中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
程序,包括失踪人员的合法权益、失踪报案的义务等。
以上是涉及消失的夫妻案例的相关知识点,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消失的夫妻案例,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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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
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
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
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了一年,因此郑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起诉后,如果仍找不到徐某,郑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
如果徐某不应诉,法院据此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问题如张某和杨某结婚后,张某下落不明已二年,杨某独自抚养着孩子,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杨某不打算按照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提起离婚的方式,而希望按照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被告离家出走之前,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亦无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正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才离家出走,使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
被告离家出走无音讯至今,也证明了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三、关于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且外地配偶一方外出不归起诉离婚问题夫妻双方因户籍不一致,即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之后发生感情纠纷,外地一方当事人出走不归且下落不明,本地一方作为原告向本地法院起诉离婚时,涉及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1)《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被告下落不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那么,既然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原告若要在其本地法院起诉,是否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外地一方)离开其户籍地一年以上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另外,审判实务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当地法院虽然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但被告实际尚在其原户籍地,并不知道法院公告,即在全然不知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其婚姻解除。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厘清《意见》第12条的真正含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既非指离开他们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也不是指出走后实际离开其户籍地,而是从双方结婚时,如外地配偶与本地一方结婚并同居生活,在户口未迁入本地的情况下,外地一方自然就视为离开了其住所地,只要有证据证明外地一方当事人在本地结婚生活超过一年的事实,本地当事人就可以向本地法院起诉离婚,这与外地一方当事人(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没有关系,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以上类型的离婚问题,也只能如此理解,才符合《意见》第12条的真实含义。
四、关于与下落不明(失踪)的配偶离婚相关程序问题有的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或者夫妻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的,另外一方想要和其离婚的,是去民政部门独自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诉讼离婚前是否需要宣告失踪?1、和失踪人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而不可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终止婚姻关系,双方共同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为婚姻的一方下落不明,所以不能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但是下落不明的被告因缺席开庭,所以法院还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2、离婚之前是否必须先宣告失踪?宣告公民下落不明,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只有一审,而与下落不明人离婚,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可能有两审终审。
宣告失踪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
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该去哪个法院起诉与失踪的配偶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后,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为:(1)“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2)“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
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配偶下落不明满4年的,是否还需要提离婚诉讼?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视为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并且可以合法地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
当然,如果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应当要返还,但其原有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再复效的,也就是说再婚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五、关于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问题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证明责任由谁举证?1、关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问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那么,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责任,究竟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下列机关和个人均可出具相关证明:(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2)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今外出务工、生活、学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在人户分离的情况,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法定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也应具有证明效力。
(3)村(居)委会——无庸置疑,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乡亲、街坊四邻彼此熟知,相互了解,而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
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4)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
如果连其父母、妻儿都不知他的下落,人民法院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其下落不明,又有什么不可呢?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5)法院专递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国家邮政机构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所以,在我们采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时,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邮件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时,退回的理由一定会清清楚楚地记载在回执上,我们将回执做为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也未偿不可。
2、关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的法律帮助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下落、他人无法代收或转交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上述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证明一方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应属于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但绝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法人(经营者)下落不明的认定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