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招标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
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全面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二、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一)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唐山市招标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唐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本办法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最高限价下浮率及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最高限价下浮率及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管理、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建设、施工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最高限价下浮率及最低控制线标准调整发布如下,最低控制线标准做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参考。
注: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1-下浮率)
二、最低控制线标准
(三)市政工程:
三、总造价最低控制线标准以超标公布的预算控制价为基数可下浮的幅度。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筒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50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唐财库〔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唐财库〔2022〕10号各有关银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财政局2022年5月23日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库【2019】34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唐山市区依法设立的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三条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本着安全优先、公平、公正、公开、操作程序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专户银行选择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银行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河北省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管理,推动公平竞争,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竞争。
第四条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责任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与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据项目情况,制定招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标书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间等信息进行公告,并及时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提供。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标书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书约定,及时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责任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与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符合要求的标书,并保证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时参加开标活动。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标书评审,并如实回答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标书中的承诺,如实履行投标承诺,并按时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中标及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标书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我市《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办〔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主体开发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主体,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招标范围非使用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类的新建住宅、商住两用建筑和分割出售的非住宅项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适用本通知。
符合以下情况的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经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连续3次投标人少于3个,经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招标方式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四、招标时限新建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五、招标服务平台招标服务平台是符合招投标政策法规要求的招投标服务场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服务平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有相对独立的开标、评标场所;(二)开标、评标场所须配备音视频监控设施,且投标资料和影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通过符合标准的招标服务平台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搭建的物业招标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唐山市建设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2002-93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2002)93号各县(市)、区、农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建设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唐山市建设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示意图。
唐山市建设局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唐山市建设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执法主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一、工程报建工程报建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工程管理处负责。
凡在管理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指土木建筑工程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唐山市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表》,持年度批准计划文件、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报告、项目法人资格证、监理报审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资金证明(国有投资的须提供审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承诺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定的质量责任书等文件向工程管理处报建,资料齐全经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建手续。
二、工程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办公室依法监督。
建设单位报建后,持报建表到市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
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申请、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
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报送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开标。
开标程序在市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下依法进行,开标结束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天,5天内如对中标结果无疑义,由招标办监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招投标全部资料和建设、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在招标办备案。
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及项目经理部资质审核(一)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向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经查验资料齐备后,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河北省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河北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以下统称招标人)组织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电力、水利、通信、交通、矿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招标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指组织招标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直属部门。
投标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参加招标活动的符合招标人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保证金: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保障履约义务的一笔定额的款项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担保。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的职责招标人负责下列事项:(一)研究招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招标内容、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三)审批供应商资格,并公示审批结果。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或者根据评标结果与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达成中标结果。
(五)公示中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投诉和争议事项,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七)制定采购合同并监管履约过程。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
(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和交付期限。
(三)投标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格证明。
(四)投标人应提供的报价、保证金和付款方式等。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七)其他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第三章投标人的条件和参预方式第六条投标人的条件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的经营管理资格。
(三)具备开展投标活动的专业能力。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参预方式投标人可以以个人或者独立法人资格参加招标活动,如以个人形式参加,则需提供个人明、业务经历和固定等资料。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度,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范围内实施的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能够履行合同;3.能够提供保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能力;4.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并能够合法经营;2.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信资料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和经济能力;3.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4.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投标程序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招标工作:1.制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2.公告招标信息。
3.接收投标文件。
4.开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7.签订合同。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要求之前公布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准规范,编制详细的投标文件,并在开标前按规定提交到招标人处。
五、评标标准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标:1.技术指标。
2.价格。
3.服务、质量和信誉等因素。
4.其他规定的标准。
六、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发布中标公告和签订合同:1.按规定向中标候选人发出通知并在省级或市级报纸上公示中标结果。
2.签订合同,按规定完成资金拨付和验收等手续。
七、违约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及时报送本次招标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至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八、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招标方案(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模板(4)中标公告(5)合同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以下简称《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价款调整、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应委托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编制与核对,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唐山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唐山市政府采购一般程序
唐山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唐山市政府采购一般程序1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编报临时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2 、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划拨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人自筹资金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前由采购人将本次采购资金划转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采购资金需要分期付款的,在采购前,采购人存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资金须填报自筹资金承诺书。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
4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有关规定核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签发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填制《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报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招投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对外发布公告。
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填制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
特殊情况需要在专家信息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应当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需要,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内容、招标方式、投标条件、报名方式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投标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中标和合同第八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标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处理如有违约行为发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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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本办法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资金]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货物、服务和特许经营]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资金限额]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的定义]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五)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方案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核准制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项目备案申请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具体招标范围;(三)招标组织形式;(四)招标方式;(五)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和评标专家库;(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不招标的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证明或说明材料:(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工程不适宜招标的;(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五)需要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七)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的;(八)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的条件]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一)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公开招标的,依照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且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获得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招标,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自身存在自行招标能力的,按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委托招标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时,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招标事项统计]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做好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事项的统计,按要求报招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的收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取得其他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招标人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并且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招标业务,凡是委托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委托一律无效,必须重新委托。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且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招标估算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人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由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函的发布]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可以在非指定媒介同时发布内容相同的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函)。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确定合理的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