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建法律法规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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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法规知识点归纳整理1

2012年二级法规知识点归纳整理1

2012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归纳(串讲)一、应利用公平原则加以理解的一些情形表1 公平原则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体现示例表2 有关“撤销、撤回”的归纳三、有关“转让”的归纳见表3。

[理解]千万不要认为“可撤销”的也就“可转让”,因为撤销只涉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转让则必然涉及第三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的权利就会造成不公平。

如中标人可以放弃中标(需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罚),但是不能转让中标;又如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撤销(有合同约定限制条件的除外),但却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时单方面转委托。

四、生效的时机某些法律文书、合同文件的生效,分别遵循到达生效、签收生效、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生效(或开始起算)等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见表4。

表4 生效的时机的归纳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连带责任指债权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债务人应先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再根据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见表5。

比如总分包模式下,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不管实际责任方是总包商还是分包商,业主都既可以要求总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合同关系,“约定”),也可以要求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连带责任。

“法定”)。

表5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六、计时一般应“赶早不赶晚”此处主要指当出现多个时间点时(如合同签订、工程竣工等),表6所示的三种情况均以第一个时间点为准,当然必须保证以这个记时点起算的事件有效(如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工程验收应该合格等)。

表6 计时应“赶早不赶晚”的归纳七、对“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归纳表7 “约定不明”的情况归纳八、有关时限的归纳表8 有关“应至少多长时间一次”的归纳表9 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归纳表10 向政府备案的时限及要求的归纳表11 应特别注意的“起始”、“终止”的时限归纳表12 其他一些常考的时限归纳招投标的时限……。

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必看

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必看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综合性。

保护法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

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工艺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

环境与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借鉴的东西。

2、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2)排放到自然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3、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是什么?(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由法律确定的,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司法原则或者其他法律原则,而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特有原则(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规定?(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0)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0)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0)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重点解析: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解析: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2二建法规知识点整理

2012二建法规知识点整理

1、二级初始注册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2、不予注册的情形: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不满3年;⑦被吊销注册证,处罚日至注册不满2年;⑧申请日前3年任经理,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⑩年龄超过65周岁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形;4、建造师对岗位的规定:①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②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5、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6、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民事行为能力分:完全、限制、无;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8、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9、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变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②主体的改变:也称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0、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违约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心与表示一致);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形式合法;12、代理的含义:代理人于代理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权限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第三人;13、代理种类:委托、法定、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指定代理的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发生的根据:①合同;②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③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④无因管理;⑤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消灭:①履行②抵销③提存④混同⑤免除⑥当事人死亡15、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①所有权: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物权的保护采取的方式:①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②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③造成毁损的,可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④妨碍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排除妨害;⑤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消除危险;⑥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求损害赔偿;16、知识产权特征:①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10年);17、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寄存物丢)③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④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从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国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安全生产法建造师管理制度工程发包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5部分:1)协议解除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5)劳动者解除合同1)协议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需要委托监理的五类工程:国家重点工程;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3000万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需要消防报审的两类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200万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100万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50万以上的监理、设计、勘察等服务;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而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和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申请开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满一年的需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申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企业: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甲乙丙级)、劳务资质(不设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甲级、乙级)监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招标文件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结束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解释或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以前;招标人在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是重要的科目之一,对于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起着关键作用。

以下是对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总结,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要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主体和效力层级。

2、法人制度掌握法人的分类,特别是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区别。

理解法人成立的条件,以及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3、代理制度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清晰。

重点掌握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4、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要明白它们的概念和特点,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5、债权制度债权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要牢记。

同时,注意区分债的相对性。

6、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是重要考点。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要逐一掌握。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包括有效期的时长,以及延期的规定。

3、开工报告制度理解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4、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熟悉施工企业资质的分类,以及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等规定。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的范围和方式、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是重点。

同时,要掌握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2、承包制度了解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

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知道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构成和管理。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要熟悉。

重点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书本要点资料单选60题(60分)、多选20题(40分)考试时间2小时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30日前)、变更注册(更换单位,有效期不变)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后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等内容。

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劳动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3、诉讼法有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要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指国家与自然人的权利7、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何护的权利。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某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某所得的,并处没收某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X围·在中华人民某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共13条特种作业人员X围: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解析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解析

2012二级建造师考点解析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3、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总结

一、知识产权制度1.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2.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2月,宽展期6月。

3.著作权:(1)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署名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二、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法律特征:①支配权;②绝对权;③财产权;④排他性。

主要种类: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变动效力: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方式——保证(第三人)、抵押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债务人)。

2.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有约从约;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为连带保证。

4.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主体:(1)国家机关;(2)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5.抵押权与质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6.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7.定金——(1)定金罚则;(2)书面形式;(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4)20%。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总结资料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总结资料

2012法规重点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2、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1)“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国务院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各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6个。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5、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6、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核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1、一级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2、二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省组织命题考试。

同时,考生也可选全国统一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1、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也为3年。

3、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致项目损失,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1、一建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建师可在全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1)“大中型”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

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

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

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

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重点解析: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总结在建筑行业中,二级建造师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而作为一名合格的二级建造师,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二级建造师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总结,以便帮助二级建造师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简称,是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全面贯彻落实建筑法的细化规定。

其中包括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质量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3.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主要规范了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者的资格要求、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对建筑工程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是一份承诺书,承包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1.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法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

2.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对临时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许可证,确保企业具备安全保障能力。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1.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则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则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2012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是一个历史性的考试,因为它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行业中最重要的技术人员之一,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督、质量检测等方面。

因此,熟悉法律法规是二级建造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文将对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法规知识点的重要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行业,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密不可分。

如果二级建造师不熟悉法律法规,将会给施工工作带来巨大的风险。

在2012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成为重头戏,共占60%的分值。

由此可见,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点对于考生的重要性。

二、法律法规知识点的考查方式在2012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的考查方式有一定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问答结合在以往的考试中,法律法规往往是通过单选、多选等题目进行考查。

而在2012年的考试中,法律法规的考查更多地采用问答结合的方式。

即考生需要先看题目中的问题,然后在题目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并将其回答出来。

这种考查方式要求考生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不能依赖于记忆,而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2. 考点的扩展在以往的考试中,法律法规的考察范围主要集中在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等方面。

而在2012年的考试中,法律法规的考察范围更加广泛,不仅要求考生掌握建筑施工中的法律法规,还要求考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劳动法、合同法等。

这种考察方式不仅考查了考生的知识面,还考察了考生的综合能力和思维能力。

三、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在2012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的考试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法规这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之一,主要包括《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8)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8)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8)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反之,为非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重点解析:对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要好好理解。

2Z202020合同的订立2Z202021掌握要约五、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

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重点解析: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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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1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料】或打开/h-col-116.html,下载二建各科目经典学习资料:①历年真题②电子版新教材③视频资料④各科目重点⑤高效学习方法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2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料】或打开/h-col-116.html,下载二建各科目经典学习资料:①历年真题②电子版新教材③视频资料④各科目重点⑤高效学习方法⑥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3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料】或打开/h-col-116.html,下载二建各科目经典学习资料:①历年真题②电子版新教材③视频资料④各科目重点⑤高效学习方法⑥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4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料】或打开/h-col-116.html,下载二建各科目经典学习资料:①历年真题②电子版新教材③视频资料④各科目重点⑤高效学习方法⑥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5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料】或打开/h-col-116.html,下载二建各科目经典学习资料:①历年真题②电子版新教材③视频资料④各科目重点⑤高效学习方法⑥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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