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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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受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受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受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受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兑现2010-201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根据《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受理认定奖励申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与奖励金额1、2011年(第一批)和2010年(第三批)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2010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根据《管理办法》,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2、附件:(1)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需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需附知识产权证书。

纸质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三、申请受理1、受理部门:各申报单位请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材料报送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一、为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津政办发(1999)12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

三、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负责认定。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下列九个领域:1.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9.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天津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津滨政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15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2010〕28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1.“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70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30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1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10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5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1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3.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4.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2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结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六)环境保护新技术(七)现代农业技术(八)海洋工程技术(九)航空航天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现代物流技术和高端服务技术(十二)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度(一)设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同时,针对企业情况,吸收3--5名同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

市科委任认定小组组长。

(二)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可依照有关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word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word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认定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2. 技术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

3. 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4.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三、认定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

2. 组织专家评审。

3. 资格初审。

4. 行政复审。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认定标准1. 技术创新能力。

2. 研发投入占比。

3. 人员结构。

4. 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情况。

五、认定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六、认定保密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和传播。

七、申报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

3. 技术开发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

4. 研发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5. 自主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八、申报流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3.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九、申报结果科技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布认定名单。

十、附则1. 对认定结果不满意的企业可以申请复议。

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整改后重新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获得认定资质,达到良好的发展目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津滨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15日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津滨政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实施以来,在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全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为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期,天津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对天津市“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

区委三届十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关于制定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区委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结合当前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现就调整完善《实施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区委三届十二次全会部署,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优化创新生态系统,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养机制,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科技企业规模逐渐壮大。

到2023年,创新型企业梯队基本形成,“雏鹰”企业达到1500家,“瞪羚”企业达到150家,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达到140家。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指南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指南

关于申报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积极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区、构筑自主创新高地,新区科委启动“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面向尚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择优认定一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范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等予以支持,并享受滨海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它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尽快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企业须在滨海新区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具有较高的增长性,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支持政策(一)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被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在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由培育资金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优秀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支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充实研发队伍、承担实施重大项目、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资助额度一般为20至50万元。

(四)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滨海新区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其他优惠政策。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1559595546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1559595546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科高[2008]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科委(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8年8月18日附件: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1.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2.协调、解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3.裁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2.负责建立并管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建立和维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二条定义1.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内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并以技术含量为主导的企业。

2.高新技术领域: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认定主体1.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管理,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予以公示。

2.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成立时间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时间应在10年内。

2.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转型升级的,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研发投入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研发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申报材料等。

第六条技术人员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技术成果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具体数量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制定。

2.技术成果应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并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经营管理标准1.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

2.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技术人员情况介绍;–技术成果情况介绍;–相关经营管理材料。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编号: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所在功能区(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年制填报说明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认定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

企业应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4.“近2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2年(不含申报当年)。

5.“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6.“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与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2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4三、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年度单位:万元企业填报人签字:中介机构签字(公章):日期:日期:6年度单位:万元企业填报人签字:中介机构签字(公章):日期:日期:7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科技人员情况六、附件清单(将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下表中列出)9。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引育新动能,完成高企倍增目标,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章认定奖励第一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

第四条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符合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培育奖励第五条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引育奖励第九条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

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高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

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津发改高技[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发改高技〔2006〕25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6〕31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认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附:《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ΟΟ六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鼓励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

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均可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申请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示范性特点,可带动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以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产业化与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的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1—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天津高企认定办法培训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高企认定办法培训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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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家
(二)专家职责
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 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 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 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 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 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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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家
(三)专家纪律
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 对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有关
4.向市领导小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5.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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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家
(一)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大陆居住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
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 状况有较全面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第六节 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 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 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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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介机构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主要业务工作: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 产业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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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总体目标: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 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 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 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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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范围,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奖励,对部分优秀的企业可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支持,同时享受滨海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新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第六条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未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企业具备较高成长性,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申请、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请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
系向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将上述材料报经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统一上报新区科委。

对于无科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新区科委。

第九条新区科委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企业名单,将予以公示。

第十条公示期届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并由新区科委颁发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
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定期向新区科委报送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新区科委,由新区科委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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