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总说明
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营改增)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095-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08〕1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2%以内。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吉林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一、编制说明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定额 ) 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JLJD-JZ-2019) 、《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 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 配套使用。
4. 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44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吉建造[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吉建造〔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造〔2019〕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市(州)应按省里统一规定,每季度及时报送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统一网上发布,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同时,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计价定额的组成公布本地区各工种的人工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二、做好与计价定额相配套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全省今年颁发新的计价定额,自2019年3月1日施行。
为满足执行新计价定额工程计价的需要,各市(州)必须同时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模式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以保障全省建筑业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发布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价格信息各市(州)应与综合价格信息同步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同时,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创新做好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及木结构材料、构件的价格信息,以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四、做好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和价格信息数据比对的工作各市(州)应充分利用招标控制价备案和工程结算备案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及时调整综合价格信息,确保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五、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少于综合价格信息发布频次的条件下,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吉建造[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造〔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电话:*************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一、编制说明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09]14号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1、风险费调整: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组长由项目法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设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和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二)开展项目造价动态监控,及时调整和控制项目投资;(三)协调解决项目造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项目造价管理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设立造价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和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参加项目造价管理活动;(二)参与编制和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三)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反馈项目造价管理情况;(四)参加项目造价管理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造价编制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合理确定造价编制内容和深度,组织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
第八条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运行等全部费用。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投资估算编制规定进行。
第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工程费、设备费、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吉价协[2008]09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经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督执行。
第三条凡取得建设部或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及取得造价咨询执业注册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执业,守法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声誉。
第五条严格遵守行业公约、执业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行为排挤、诋毁同行,损害客户利益;抵制业务活动中各种欺诈、造假行为;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转让、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不与无资质单位联合、挂靠,不将承缆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六条严格管理本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
防止私自或滥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并按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级压价或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对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咨询机构不允许同时为甲乙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允许进行重复审核,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095-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08〕1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2%以内。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吉林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
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0日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17号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11〕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促进全省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11年12月18日(9:00—11:30)进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现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专业及报考条件:(一)报考专业: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市政、安装六个专业(科目)。
(二)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或学校同意,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在校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并就读三年以上的学生;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机关现职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及程序(一)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1月15日。
(二)考生须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吉林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连同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三张,上报考生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分专业汇总后的电子文档(EXCEL文档表格形式,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报考专业等顺序)一并报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由省造价站统一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教材(一)考试教材:《吉林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培训教材》。
(二)辅助教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现行的吉林省计价定额、国家和省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5.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6.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
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材料原价和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
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5. 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
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
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9. 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 的费用。
18. 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施工受行车、行人干扰的影响,导致人工、机械效 率低 而降 增加的措施及为保证行车、行人安全,现场增设维护交通与疏导人员 而增加的措施发所生 的费 用。
四、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15. 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 技术开发费、 投标费、 业务招待费、 绿化费、 广告费、 公证费、
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 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 个人的劳动报酬。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吉建造[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吉建造〔2008〕1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2%以内。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吉林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2011年5月18日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条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
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
第十九条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支出;(二)工程排污支出;(三)养老保险支出;(四)失业保险支出;(五)医疗保险支出;(六)住房公积金;(七)生育保险支出;(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九)工伤保险支出;(十)税金;(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十)工期调整的要求;(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工程价款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
发包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决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
第二十二条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
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三)转让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不按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办法计价;(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七)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八)超越合同越权执业;(九)出具虚假报告;(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