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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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信政〔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信政〔2014〕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44件规范性文件和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清理共涉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90件,其中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98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5件,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

二、对于上述需要修改的7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执行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及工作实际,按照公文制定程序修订后重新公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并未重新公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对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附件1。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大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市村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卫生工作会议讲话

全市村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卫生工作会议讲话

全市村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卫生工作会议讲话全市村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卫生工作会议讲话发布时间:2022/9/26 10:14:07 阅读:领导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今天,市政府召开这次大会,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迅速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早日让这项制度惠及全市城镇居民。

会前,王书记、郭市长多次听取了汇报,并就做好这项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市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

省劳动保障厅韩厅长也在百忙中亲临会议,并作了重要的指导性讲话。

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省劳动保障厅多年来对信阳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确保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

近年来,我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始终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和谐信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着力改善民生的坚定决心。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一)启动这项工作是消除“盲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市在城镇有覆盖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在农村有覆盖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但城镇居民这样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既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的对象,又不属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成为医保政策中的“盲点”。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次跨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二)统筹协调,政策联动;(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四)收支平衡,持续实施。

第五条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

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和财会制度管理;省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业务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费用筹集第七条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各省辖市、县(市、区)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各地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市、县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省级财政国库在年底现金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八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

第九条实行差异化筹资政策。

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和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时间要求。

本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二、市级统筹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剂、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

信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信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含7附件)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信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2)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3)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由社区出具、由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4)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5)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登记参保表格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七条重度残疾是指经市残联认定为1-3级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收入 1.5倍的家庭。

属于低收人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经户籍所在居委会(社区)认定并签署意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街道(乡镇)盖章核定,并在户籍所在居委会(社区)公示5天。

第九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表的初审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医保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2.0版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2.0版(以下合并简称为“2.0版分组”)。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分组应用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版分组落地执行工作(一)加快推进2.0版分组落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2.0版分组落地使用工作,充分认识2.0版分组对于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水平,推动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组的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

(二)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分组。

在坚持DRG核心分组(ADRG)全国一致,DIP 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DRG细分组(DRGs)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2.0版分组。

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本地参数配置和落地应用,确保新版分组嵌入后,能够顺利实现分组、结算、清算等工作,不影响医保业务正常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同,及时维护医保业务信息编码、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五条统一覆盖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做好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的落地实施,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管用高效的支付机制的要求,国家医保局积极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截至2023年底,全国超九成的统筹地区已经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改革对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支付方式改革的深入,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反映现行分组不够精准、不够贴近临床等问题,希望国家对分组进行动态调整。

为有效回应各方关切,国家医保局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收集医疗机构真实历史数据,其中DRG收集2020年以来78个城市的5371万条病例数据,DIP收集91个城市的4787万条病例数据,形成基础数据库。

经过统计学专家的统计分析,依托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等开展几十场临床论证,广泛征求并吸收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了2.0版分组方案。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新版分组落地执行,规范各地分组。

一是要求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切换准备工作,提高支付方式规范统一性。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信政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8〕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从制度上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城镇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任务2008年7月底前正式启动,年底前参保居民达到城镇非从业居民的60%;2009年参保居民达到城镇非从业居民的80%;2010年实现制度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一)建立组织。

为开展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信政文[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06〕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和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属地管理、逐步完善和医疗救助对象自愿参保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两个方面。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由政府投保,中国人寿保险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承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中国人寿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积极予以配合,切实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一)持《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二)持《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三)持《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的五保供养对象。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变更及取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被取消待遇,其享受的医疗保险一年期满后予以解除;新纳入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办理新年度医疗保险时获得医疗保险待遇。

信阳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信阳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信阳大病救助实施方案信阳市是河南省的一个城市,近年来不断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医疗机构和人才配置不够充足等原因,信阳市仍存在一定的大病救助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阳市政府于2018年出台了《信阳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旨在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医疗保障权利,以下就是这一方案的详细介绍。

一、实行大病救助政策的范围和标准《信阳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所覆盖的大病种类,主要包括四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尖端医学技术治疗和特殊药品治疗。

对于群众所患病种大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医疗救助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标准在1万以上。

二、大病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信阳市大病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政府财政提供预算,二是由社会筹集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

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病救助补助和大病救助特药补助。

信阳市大病救助资金的管理属于政府出资,社会助捐互补的预算管理模式。

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将大病救助资金纳入到财务预算中,由财务领导具体负责。

三、申请流程和条件信阳市大病救助的资助标准为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

具体的申请流程分为四个步骤:1.申请人向本人所在社区、单位的医院病区或社区原则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信阳市大病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2.医疗机构会及时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申请资格达到条件后,将其提交到县(区)局或市卫生计生委管理的信阳市大病救助信息系统中,由县(区)局或市卫生计生委统筹核定本人的救助申请,颁发救助切片给病人;3.申请人或其亲属在医院病区、社区等领救助切片的时候同时领取享受救助政策所需的证明文件;4.在大病治疗期间,权益下陡病毒的治疗(包括尖端医疗设备、特殊药品)费用超过享受医疗保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可向医疗机构申请政策补助。

四、大病救助的支持和服务信阳市大病救助政策的实施,不仅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还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医疗保障服务。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以及2011年省医改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与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同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金医保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医保发〔2024〕36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4年7月26日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为深化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付费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2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病组(DRGs)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规定的中医优势病种付费是指金华市定点医疗机构对诊断明确,诊疗技术成熟,临床路径清晰,医疗成本稳定,中医优势明显的病种,采用中医传统治疗的,医保付费在相应DRG病组付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

(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统筹区医保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调整。

(三)中医优势病种付费纳入住院病组点数法管理。

二、病种遴选(四)试行病种按照“中医药治疗为主,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方案成熟,临床疗效确切,治疗风险可控,疗效与西医疗效相近或优于西医疗效”的原则遴选。

(五)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病种调整工作。

中医优势付费病种诊疗方案及医保支付激励评价标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制定(首批10个试行病种见附件1),报市级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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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豫人社医疗〔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通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下同)付费方式改革,从制度上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患者医疗保险权益,促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在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的基础上,以收定支,对统筹基金支出总额进行控制,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坚持谈判协商原则,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谈判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总体目标。

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实行总额控制框架下的以总额预付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

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五条改革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转诊转院住院、急诊住院、异地居住人员市外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就医等,以下简称非定点就医)等费用的统筹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纳入以总额控制为核心的付费方式改革范围,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付费方式维持不变。

第六条建立协调机制。

为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的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付费方式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付费方式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实行以总额预付为主,以按定额(次均住院费用限额)、单病种、零报(按项目)付费为辅的复合付费方式。

第八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定额管理、按月结算、结余分成、超支共担”的支付方式。

(一)根据全年实际可筹集到位的医疗保险基金作为当年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量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二)定额结算。

定额结算标准根据我市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前三年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核定。

(三)单病种结算。

按病种付费的疾病,以出院诊断作为确认依据,如同时患有一种以上符合规定病种的疾病,则按最高病种标准给付。

住院病人合理费用达到该病种费用标准85%-100%的,按单病种费用给付标准全额结算,每例达不到85%的按定额结算,超过病种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承担。

如发现将应由医院承担的费用转嫁由病人负担的,该份病历不予结算。

对单病种住院费用的结算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单病种费用标准》。

(四)零报结算。

对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费用达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费用标准以上,自费药品费用控制在住院药费的10%以下,采取零报的方式结算。

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及服务内容确定全年零报率(零报人数占全年住院总人数的比率)标准。

(五)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于次月底前,按核定的定额医疗费用总额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终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和分级管理情况进行决算。

(六)年终决算时,考核得分及分级管理达到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保证金全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实际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为W,含保证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结算:(1)当W在定额费用总额的90%以下时,应付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须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2)当W在定额费用总额的90%—100%时,应付定点医疗机构总额为实际发生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结余费用的90%;(3)当W在定额费用总额的100%—110%之间时,应付定点医疗机构总额为定额费用+合理超支的50%;超定额费用总额10%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七)若考核得分及分级管理未达到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服务协议情况分别从应付费用中扣减后结算拨付。

第九条根据上年度统筹基金实际收入及本年度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情况,针对不同的医疗机构及服务内容,实行不同的付费方式。

(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性质(综合、专科),结合收费级别进行分类,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总额预付为主、以按定额、单病种及零报为辅的复合付费方式。

(二)对门诊慢性病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对非定点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

第三章额度确定第十条总额控制范围。

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统筹基金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年度统筹基金预分总额度(以下简称预分总额度),预期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及非定点就医费用纳入总额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预分总额度确定。

预分总额度为年度统筹基金总额控制额度扣除预期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非定点就医等费用及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部分。

确定方法见以下计算公式:预分总额度=年度统筹基金总额控制额度(元)—预期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非定点就医统筹基金控制额度(元)—风险准备金(元)。

风险准备金定为年度统筹基金总额控制额度的10%,主要用于实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预分额度后的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确定数据采集范围。

以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医保参保患者各项医疗服务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卫生行政部门质量控制数据及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数据,构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年度统筹基金预分额度(以下简称预分额度)的测算数据。

第十三条预分额度确定依据。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性质及服务内容不同确定定额、零报使用率标准。

(一)以该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定额使用情况(定额使用率)、零报使用率、参考近三年中每一年合理的出院结算人次、人均发生费用、人均统筹支付费用等,确定合理的零报使用率。

(二)若该定点医疗机构零报使用率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零报率1%(含1%)的零报费用,按50%支付;超过零报率2%(含2%)的零报费用,按40%支付;超过零报率3%(含3%)的零报费用,按30%支付;超过零报率3%以上部分的零报费用,按定额支付。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预分额度进行调整:(一)医疗机构扩大规模的;(二)医疗机构发生重组、兼并、破产、歇业的;(三)医疗机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四)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的;(五)其他需要调整预分额度的事项出现的。

第十五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在首个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同级别、同性质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单病种及零报标准付费。

第四章风险分担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发生费用(以下简称统筹费用)超出或低于预分额度部分,在对该医疗机构年度服务人次、次均住院费用、人头人次比、个人自负比、重症患者所占比例、转诊转院率、是否推诿患者、参保患者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机构承受能力,按照风险分担及结余共享的机制,对低于预分额度合理费用进行共享,对超出预分额度合理费用进行分担。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比例由统筹基金给予拨付:(一)统筹费用达到预分额度90%以下时,应付定点医院总额按实际发生统筹费用结算;(二)统筹费用达到预分额度90%—100%的,应付定点医院总额为实际发生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结余费用的90%;(三)统筹费用达到预分额度100%—110%之间时,应付定点医院总额为预分额度+合理超支的50%,超预分额度10%以上的部分,由医院负担。

第五章结算程序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预分额度使用进度要与时间进度相匹配。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按单病种、定额和零星报销付费患者基本情况汇总表报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扣除不合理费用(凡审核出违规、不合理费用1例者,将扣除该医疗机构1个定额)并预留1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后及时结算。

未超出月预分额度的据实结算,超出月预分额度的按月预分额度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月预分额度结余部分,可留作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非定点就医、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等的结算程序暂维持不变。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预分额度、服务质量管理指标、结算程序、违规责任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针对不同付费方式加强监管。

对实行总额预付的,重点防范定点医疗机构降低服务质量、转嫁费用、推诿患者尤其是重症患者等现象发生;对实行按定额付费的,重点防范定点医疗机构降低服务质量、分解住院等现象发生;对实行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点防范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升级、分解住院等现象发生。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重点监控年度服务人次、次均住院费用、人头人次比、个人自负比、转诊转院率等指标;二是重点监控重症患者所占比例(零报率)、是否推诿患者;三是进一步完善参保患者满意度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范、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对有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服务协议及两定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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