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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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框架下预告登记制度之分析

《物权法》框架下预告登记制度之分析

此后 , 《 德国民法典》 继承 了普鲁 士法上 的这一 物权制度 , ④ 将“ 为保全 已经成立的物权的预告登记 ”
改称 为 “ 异议 登 记 ”, 将“ 为 保 全 物权 移 转 、 消 灭 的债
押条例》 与《 普通邦法》 。但在这两部法律 中, 预告登
记制 度 是 Biblioteka 包 含 了现 代 法 上 的预 告 登 记 制度 的 “ 异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6—1 0 1 — 0 6
实践 与探 索
《 物权法》 框 架 下 预告 登记 制 度 之 分 析
杨 惟钦

要: 预告 登记 制 度是 一项 旨在保 全 以将 来发 生 不动 产 物权 变动 为 目的 的债 权请 求权 的 重要
预告 登记 制度 是 指 为 保 全 一项 以将 来 发 生 的不
动 产物 权 变动 为 目的 的请求 权 的不 动产 登 记 。 ②德 国
法、 瑞 士法 、 1 3 本 法 等 皆有预 告登 记制 度 , 只是 称谓 有 所不同, 有 称为 预 告 登 记 、 预备登记、 预登记、 假 登 记 等 。罗 马法 与普 通 法 中都没 有预 告登 记制 度 的存在 , 因此其 是一 项较 晚 出现 的法 律 制 度 。实 定 法 上 最 先 对 预告 登记 做 出规 定 的是 1 7 8 3年颁 布 的 《 普 鲁 士抵
告登记 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 目的的债权请
求 权 。它 是物 权法 原理 向债 权 领域 的延 伸 , 使 得债 权 在 某种 程 度上 具有 了物 权 的效 力 , 成 为 现代法 上债 权 物权化 的表现 之一 , 满 足 了现代 社会 对 特定债 权 利益 给予特 殊 保 护 的 旨趣 , 从 而 成 为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度 。然 而 , 我 国《 物 权 法 》出 台 以前 并 没 有 统 一 的预 告 登记 制 度 , 现 在 实定法 上 的预 告登 记制 度也 有待 完 善 与 细化 , 可操 作 性也 有待 增强 。

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

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

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一、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1.初始登记:又称首次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第一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建造、购买、受赠等情形。

此时,权利人在法律上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有权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

2.转移登记:又称过户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形。

此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新权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3.变更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化、地址的变化、面积的变化等。

此时,权利人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权利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4.注销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

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拆除、毁损、灭失等情形。

此时,权利人在法律上失去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该不动产成为无主财产。

以上四种登记制度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的全过程,是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手段。

二、动产交付方式1.直接交付:又称现实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

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适用于一般的动产买卖。

2.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等情形。

3.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出让人无须再进行现实交付,只需要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即可。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的租赁、借用等情形。

4.占有改定:又称间接占有,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通过约定,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动产的保管、仓储等情形。

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动产物权转移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交付方式可以保障动产物权的顺利转移。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以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包括其概述、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注意事项和一个案例分析。

一、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未来的权利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预防性的登记,可以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通过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要求,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二、法律效力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公示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登记内容可以向第三人公示,使第三人知悉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不动产上,优先登记的预告登记优先于后来登记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范围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适用于准备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如土地出让、房地产买卖等。

同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也适用于保障不动产质权的情形,如抵押、质押等。

四、办理程序不动产的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登记: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登记目的、不动产基本情况等。

2、审核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3、登记公告: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的权利要求。

4、不动产权利的形成:当权利形成时,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办理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一旦发现虚假申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内容应当明确,不得与已有登记内容相冲突。

3、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果权利未形成,应当及时申请更新登记。

六、案例分析某甲买下了一块土地,打算建房。

他担心土地被他人侵占或者出现争议,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

浅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浅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 占▲ I 乎金 } I
己1年 月 上 口1 己 ( ) 3
浅 论 物权 法 之预 告 登记 制 度
游 桂 平
摘 要 本文 简 述 了预告 登 记制度 的概 念 、 预告 登记 所保全 的请 求权 的性质 , 并对我 国 物权 法》 中的预 告登 记 制度 的 完善
全效 力和顺 位保 全效 力 的体现而 已, 并不 具有 独立 性 。同 时 , 为
预 告登记 针对 的是将 来产 生 的不动产物 权 , 而非 已经 现实存 在 的 效力 。笔 者认 为预 警效 力 实际上 是 不动 产预 告登 记 的请 求权 保
不 动产 物权 , 是在 本登 记之 前进 行 的一项 登记 , 它并不 具有 终局 种 制度 。预 告 登记 为德 国 中世 纪 民法 创立 的制 度 。预 告登 记的 上 的权 利人 的处 分权 。 二、 预告 登记 所保 全 的请 求权 的性质 明确 预 告登 记所 保全 的请 求 权 的性质 将有 利 于解 决今后 在
预 告登 记 的过程 中 出现 的纠 纷和 矛盾 。有 关经 预 告登 记后 的债 权请 求权 性质 的观点 主要有 以下 三种 : . 1 认为 它是介 于债权 与物 具有 若干 物权 效 力的权 利 : . 为它 是一种 具有 物权 性质 的债 认 的、 确定 的效 力 , 是为补 充 不动产 登记 公信 力 的缺 陷而 设立 的一 使预 告登记 制度 权利 与义 务相均 衡 , 应适 当借 鉴德 国 的做法 , 在 赋予 了预告 登记 请求权 人权 利 的同 时, 定预 告登 记义 务人 的抗 规
鼓 励 交易 , 稳定 社会 秩序 具有 重要 意义 。

浅谈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

浅谈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

1 请求权保全效力。各国就预告登记制度 的 . 请求 权保全效 力有 不同 的立法 例 , 有 以下 三种 : 主要
禁止 其后 的登 记 、 禁止 登记名 义人再 为处分 、 对无 相 效主义 。禁止其 后 的登 记和禁 止处分 的立法例 不够 科 学和合 理 , 首先 , 违 民法 之公 平 原 则 , 制 度 的 有 该 价 值取 向在 于通 过对原 物权 权利 人权 利 的限 制 , 保
权预 告登记 制度 , 但是 该制度在 适用 范围、 程序启 动、 力界 定 、 效 与本登记 的衔接 等 方 面存 在
[ 关键词 ] 不动产物权 ; 预告登记 制度 ; 完善 [ 中图分类 号]D 5 1 (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 2—10 ( 0 0 0 — 0 8— 4 5 0 2 1 ) 1 0 6 0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 不断 发展 , 国 我 不动产交 易市场 日益繁荣 , 易活动 日趋 频繁 , 市 交 但 场行 为并 不规 范 , 物 二卖 现象 并 不鲜 见 。尽管 在 一 我国 “ 一物数卖 , 自古有 之 , 物价 波 动之 际 , 为 在 最 常 见 , 此 实 多 出 于 出 卖 人 罔 顾 信 用 , 谋 私 而 图
国《 物权 法》 借鉴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法 律 成果 建 立 了
不动产 物权预告登 记 制度 , 制度 是 我 国物权 立 法 该 的一项创新 , 也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 待 进 一 步 的 完 但 有
善。
登记 仅具有保 全权 利 和保 全顺 位 的效 力 。4多 数学 l


不动产预 告登记 之效 力
不动 产预告登 记 的效 力 是该 制 度 的核 心 , 为 因 预告登记 制度 的价 值 在 于 完 善不 动 产 物权 登 记 制 度、 弥补不动 产物权登 记要件 主义立 法 的不 足 , 中 其 最 主要 的价值 在于 防止不动产 物权让 与人 的一 物二 卖、 任意 毁约等 不诚 实 行为 , 以维 护市 场 交易 秩序 。 学界关 于 预告 登 记 制 度 的 效 力 存 在 “ 二效 力 说 ” 、 “ 三效力说 ” “ 、 四效 力 说 ” “ 效 力 说 ” 为 预 告 。 二 认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浅析民法典时代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民法典时代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2023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55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陈明秀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不动产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同的,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

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而言,主要问题包括债权、物权等有关的规定。

同时,因为其他担保权利也有涉及,所以从实际应用来看,会有一些法律分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含义、类型等基本概念展开,重点阐释、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对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提前免除,以此为基础,进而对《民法典》《解释》有关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规定进行深入理解,不仅有利于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一定的依据,而且能够让裁判规则朝着统一的方向迈进。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和类型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当事人依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时,是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

此外,完成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又或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则不动产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买卖房屋的协议,又或者是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进行签订,为了能够确保将来物权可以发挥预期效应,那么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之后,涉及处分不动产,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就意味着物权效力不会发生。

由此可知,《物权法》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表述基本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主要存在三种类型: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 要。我 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土地二级 的请 求权 ; ( )关 于不 动产 物权变 更 3 4 权 ,由请求权人 向登记机关 申请而进行 交易市场及房 地产交易 市场蓬勃 兴起 , 的请求权; (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
王 的预先登记 ,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 作为不动产 登记制度 之一的预 告登记 , 动产物权 请求 权 。 利 明先 生将 预 告 登记制度。
3 6
引进与咨询 20 06年第4期
法与思考
同时 ,也完善 了本登记 的效力 ,由预告
以登记为前提要件 ,故无 预告 登记 的必 的行使 有侵 害之虞 。 要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是 一种 不 动 产物 、 权 ,其变动 以登记 为要 件 ,故而可以进

申请 预告登记 的依据 主要 有两 种。 登记所保全 的权利 的顺 位可以在 日后 的
期普鲁 士法 的异 议登 记 制 度。 我 国 等, 从 采纳的是形式主义登记,登记对不 势地位 ,限制开发商搞 “ 一房多卖” 现行法来看 ,虽然不动产登记 的法律规 动产物权变更 的行为只是有确认或者证 以损害买房人合法权益。
定已有不少 , 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 明的效 力 ,即 不动 产变 更 只需 要 “ 合 草案 ( 第四稿)第 2 条规定:“当事 质登记 主义 的德 国、我国而言就 出现一 1
我们 以为 ,建 筑工 程 承包 人 的 优 而买房人则处于 记。 止等 事项 非经 登 记 不得 生 效 ,这 就 是 商通 常处于优势地位 ,
说, 不动产变动必须经 “ 意 + 合 登记 ” 劣势地位 。物权法设 立预告登记制度的 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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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浅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浅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浅析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正式纳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这是我国我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顺应房地产发展的需要,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试从不动产的发展,国外登记种类,不动产的实质、效力,以及不动产登记与其他登记的区别几个方面的解析不动产预告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历史制度,出台背景1.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由于历史的原因,起步较晚,是80年代末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总登记,1995年1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后建设部又出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上提到的对我国的房地产实行的是登记发证制度,登记的种类仅限于终局登记。

2.在现实中,随着这几年国家大力发展商品性住房市场,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不动产本身的价值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升高,同时房地产交易纠纷也不断出现,在一宗不动产交易中卖方一般享有的是物权,而买方一般享有的是债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在效力具有绝对优势的低位。

处于这种弱势地位的尤其在购买商品房时更为突出,在强大的开发商出现一方多买的情况下,购房者更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不动产物权,为了保证这种债权的实现,保护弱者,体现公平、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秩序,实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很有必要。

3.世界很多发达国家早就有了预告登记的成功先例。

德国在中世纪首先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vormerkung),本是德国法上的概念,它是指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使债权请求权也获得了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

因此,可以认为预告登记是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的一种限制,它具有阻断公信力的作用。

二、我们国家关于房屋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设立的一种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希望的物权变更的条件不够成熟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将来发生的物权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2 0正 Nhomakorabea4 01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口牛迎 雪
( 西北政法 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摘 要 : 国物权法首次确立 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我 这对于保护 不动产 交易安全 、 少交易风险 、 减 稳定社会秩序 具有重要意 义 本文结合我 国实 际情 况, 图对预告登记制度 的涵 义、 试 适用范 围、 力等 问题进行 阐述 , 效 并提 出建立并完善我 国预告登记制度 的点滴建议 。 关键词 : 预告登记 物权法 完善 预告 登记 的涵 义 预告 登记 ,即为保 全 一项 以将 来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为 目的 的请 求权 的不动 产 登记 。预 告登记 所 登 记 的不 是现 实 的不 动产 物 权 , 而 是将 来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变动 的请 求权 , 是在 确 定 的财产 登记 它 条件 还 不具备 时 , l 来财 产变 动 能够顺 利进 行 , 为『 将 而就 相关 权利 的请 求权 进行 的 登记 。预 告登 记属 于不 动产 登 记 的范畴 ,记 载于 不动 产记 簿 中 , 有登 记 的公示 力 。其 旨在 保全 不动 产物 权 变动 具 的债 权请 求权 ,同时它 也 是一种 担保 手 段 。在登 记要 件 主义 的物 权变 动模 式下 , 动产物 权变 动 因进 行本 登记而 发 生 , 进行 本登 不 在 记之 前 , 可能 不动产 物权 变动 的 原 因已经存 在 , 登 记条 件缺 乏或 但 尚未 成就 , 时当 事人虽 拥有 债权 请求 权 , 物权 变动 仍 然存 在落 此 其 空 的风险 , 因此 , 利 人可将 该 债权 请求 权记 载 于登记 簿 中 , 权 以限 制物 权人 的处 分 行为 。 二、 预告 登记 制度 适用 的范 围 预告 登记 可 以适 用的 范 围是非 常广 泛 的 。 国 《 权法 》 2 我 物 第 0 条规 定 : ”当事人 签 订买卖 房屋 或 者其 他不 动产 物权 的协 议 , 为保 障将 来实现 物 权 , 照 约定 可 以 向登 记机 构 申请 预告 登记 。预 告 按 登记后 ,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利 人 同意, 分该不 动产 的 , 发生物 权 处 不 效力 ” 由此可 见 , 物权 法》 。 《 没有 对预 告 登记 的范 围进 行严 格 的限 定, 只规 定了两 种情 形 , 即最 典型 的商 品房预 售登 记及 其他 不动 产 物权 的预 告登 记 ,而且 发生 预告 登记 的债 权 请求权 的原 因仅 限定 为合 同 。 三、 告登 记 的效 力 预 1 担保 效 力 . 预告 登记 的首 要效 力在 于担 保功 能 , 《 国民法典 》 8 3 如 德 第 8 条第 2款 规定 :在 预 告登 记后 对土 地或 权利 进行 处 分 的,以处 分 ” 将 妨害 或侵 害请 求权 为 限 , 处 分无 效 。以强制 执 行或 假扣 押执 其 行 的方 式或 破产 管理 人进 行 处分 的 , 适用 此 种规 定 。” 国 《 也 我 物 权法》第 2 0条第 1 规 定 :预 告登记 后 , 款 ”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 利人 同意 , 处分 该不 动产 的 , 不发 生物 权效 力 。” 根据 这 一规 定 , 过预 经 告登记 的债 权请 求权 , 获得 了对 抗其 他处 分行 为 的排斥 性效 力 。 我 国采 绝对 无 效主 义, 即在 预 告登 记后 , 务人对 不动 产权 利 的处分 义 在 妨害 预告 登记 请求 权 的范 围 内,处分 行 为一律 无 效 。这种 排斥 性 效力 , 理论 上一般 称之 为预 告 登记 的担 保效 力 , 叫保 全效 力或 也 排 他效 力 , 是预 告登 记制 度 的核心 效 力 。 是 , 全 效力 不是 预告 但 保 登记 的唯一 效力 。 2 登 记 顺位 保证 效力 . 依物 权法 理论 , 当同一物 上 有数 个相 冲突 的物权 时 , 位在 前 顺 的物 权优 先 实现 。预告 登记 保全 顺位 的效 力是指 当预 告 登记推 进 到本 登记 时 , 不动产 权利 的顺 位 不是 依本 登记 的 日期 确定 , 是 以 而 预 告登记 的 日期 为准 加 以确 定 。由于预 告 登记 是暂行 性 的 , 要 其 么转 为本 登 记 , 么丧 失效 力 。当 其能 够成 功地 转 为本登 记 的时 要 候 , 所具 有 的顺位 自然 也应 当转 归 为本登 记 , 有这 样才 能更 有 其 只 效地 保障 债权 人 的合法 权 益 。 国 《 我 物权 法》 预 告登 记 的顺 位 效 对 力没 有规 定 ,建议 在将 来 的不动 产 登记 立法 中对 这个 问题 加 以明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
目录
01 一、预告登记制度概 述
02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 度法律规定
03
三、预告登记的实施 流程
04
四、预告登记的优势 和意义
05 五、实际应用
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告登记制度在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展 开讨论。
3、提高登记效率:预告登记制度简化了房屋转移登记流程,只需进行一次 预告登记和一次正式转移登记,减少了重复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
五、实际应用
1、房地产交易中预告登记的适 用情况
在房地产交易中,预告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期房买卖:在购买期房时,购房者往往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或首 付款,然后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为确保将来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购房者 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保障将 来取得物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预先登记成功后,在未经权利 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权利人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 度主要用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规定
三、预告登记的实施流程
预告登记的实施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约定预告登记相关事宜。
2、双方共同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预告登记,并发放预告 登记证明。
4、在预告登记证明约定的时间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正式转移 登记。
3、预告登记如何促进房地产市 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买房人权益的保障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买房人权益的保障

开 发 商 的 不 当 交 易行 为 . 好 的保 护 买房 人 的权 益 。 更
Ab ta t n1 e it t n f ra v n e n t e o e l e tt a e n si u ae n t e P o e t w o e p e’ p b i f sr c : e r g s a i o d a c oi fr a s e h s b e t lt d i h r p r L fP o l s Re u l o r o c a p ya c
o v o sy e o id o h su h to ec mme ea o s o l e s l wie i e p a t a f i . i i y tm, two l e b i u l mb d e n t e is e t a n o r i h u e c u d b o d t c n t r ci l ar W t t ss se i l h c a s hh ud b b t rt o to t e i mp rd a c so o s s s l r. n rn r e e i o p o e tt e r h so o s s u e . e t c nr l } mp e e a t f u e el s a d b i g mo b n f st r tc h g t f u e ’b y r e o l l h e e t i h s
关 键 词 : 动 产预 告 登 记 ; 权 法 ; 不 物 买房 人 权 益
Ke r s a vnent erg t t no ra ett;rp r w;gt o oss b yr ywod : d ac oi i r i l s ePo e yL r hs f ue’ ue c e s ao f e a t a i h s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例如,某甲通过合法建筑建造住宅一处,经甲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项记载就是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具有如下含义。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私法行为说。

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内容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

①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其所产生的是私法上的效果。

对《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评析

对《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评析

对《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评析[摘要]: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我国制定的于2007 年10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文章对《物权法》第20条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不动产; 预告登记; 债权请求权;制度完善引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的明确规定,即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预告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为保护其取得未来物权之请求权而对其所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两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别:本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即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

当当事人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要件、形式要件即不动产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申请程序条件都已具备时,预告登记即向本登记推进。

二、《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评价(一)第二十条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经历了很长一个过程。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没有涉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告登记制度。

第二条本预告登记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等交易活动中,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保全的登记。

第三条预告登记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是将来有权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人。

第四条预告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预告登记的申请第五条当事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等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条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第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九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条预告登记权利人在预告登记期间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预告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预告登记的内容。

变更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协议和原预告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预告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或者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预告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存在一些 问题 , 但是这一 制度 的确 立和不断 完善对 我 国不动产流转过程 中存 在 问题 的解决 具有 重要 的理论意 义和现 实意 义。
关键词 预告登 记 物 权法 不 动产流转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I 0 8 2 l 0 —5 22 0 )l 5 — 一 0 中图分类 号: 9 3 D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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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我 国物 权 法 巾的预 告 登记 制 度
石 金 利
摘 要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这个制度本身所确立的 目的就是用来保障买受人将来所能 实现 的物权 , 它是物 权法原 理在 债权领 域的扩 张与渗 透的 的一种 结果 , 债权 性和 物权性 的 双重特征 。虽然这些规 定还 具有
效力 。
对开发 商预售 行 为的合法 性进 行审 查 。 从我 国现 行 的有 关不动 “ 产登 记的立法规 定看 , 商品房 预售 合同的 备案登记制度 在 目前应
事实上 , 告登记制度 是基 于法理学 中的法 的价值中 的价值 属于 是房产 管理 部 门和土 地 管 部 门对 合 同的一种 行政管 理措 预

预 只有 不 任何一种权 利 , 我们只 有在 明确它权利 性质 的前 提下才 能对 可 见, 告登记 的存 在是 以不 动产物 权 的存在 为前 提的 ,
才可 能对就其 得失变 更的债权请求 该权 利制度 的效力进 行全 方位 的考察 , 当然, 对不 动产登记 制度 动 产物权 客观地确 定地存 在 , 的认 识也不例 外 ,学 界对 预 告登记 的性 质 一直没 有统 一的说 权 进行预 告登记 。而 在商 品房预 售之 下 , 房屋 还没有 建成 , 更没

浅议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议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而是 保全 物权 变动 实现 的一种 担保 手段 ; ) 权说 , 种观 点认 ( 物 2 这
为预 告登记 具有 物权 的效力 , 是一 种物 权 , 或者 是一种 “ 准物 权” ;
力。
记, 得在 申请书 中附 以假登记 义务人 的承 诺书或 假处 分命令 的正
好 的保 护债 权人 的利 益 ,因 为如果 预告 登记 义 务人 恶意 不 同意
权 , 且保护 了物 权 本身 。 我 国, 告登 记就 是保护 交 易安全 , 而 在 预 的合法利 益 的一 项制 度 。
预 告登 记 的性质 , 其实 指 的是经 预告 登记后 的权 利 的性质 ,
用法 典的形 式规定 了这一 制度 , 日本 是用特 别法 的形式 将这 一 而 设定 、 移转 、 变更 或消灭 以及 顺位 为 目的 的债 权请 求权 作 为使用 范 围, 而且还 将 附条件和 附 期限 的债权 请求 权包 括在 内 , 日本 而 由于 采用 了意思 主义 的物权 变动 模式 , 以除 了上述 范围 以外 , 所 日本 的预 告登记 还具有 保全 物权 的效 力 , 比德 国的范 围要 大 。
() 权 物权 化说 , 种观 点 是说使 这 种债权 有 了一些 物权 的效 本 , 3债 这 由假 登记权 利人进 行 申请 。规定 假处 分命令 这种情 况可 以更 ” 其实 , 在探 讨预 告登 记 的性质 的 时候 , 提是 应该 区别预 告 前
时, 则启动 不 了预告登 记, 这在 很大程 度上 损害 了债权人 的利 益 ,
即债 权请 求权 , 经过 预告 登记后 , 即具有 了对 抗第三人 的 效力 , 在 这种 情 况下 , 这一 债权 请求 权是 何种 性质 的权利 。这 个 问题 , 一 直 以来 都是 学术 界 争论 的焦 点 。学界 的观 点 大致 有 以下三 种观 点 :1债权 担保 手段 说 , 为预 告登 记既 不是物 权 , 不是债 权 , () 认 也

不动产预告登记概念

不动产预告登记概念

王建周1.概念预告登记(Vormerkung)是指为保全对于他人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请求权所作的登记,旨在防止登记名义人对土地或建筑物为妨碍保全请求权的处分,以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4即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

而作为一种制度,它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后为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采纳。

再之后,法国、口本也都先后引入了预告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同样也采纳了预告登记制度。

通说认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预告登记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这种登记与本登记相对应,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与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相比较,预告登记具有如下特征:1、登记内容的特殊性。

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登记内容是己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

而预告登记的内容并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仅此而己。

所以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2、登记效力的特殊性。

也有人称之为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

预告登记是将可能妨害或者损害履行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视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而使其无效。

“……正是通过使违背请求权的处分无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获得了保障,我们称之为担保作用”6。

可见,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产生对抗的效力,以至于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后果。

3、存在地位的依附性。

预告登记作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从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并随着请求权状态的改变而变化。

当请求权转让或者消灭时,预告登记随之转让或消灭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不动产市场也日益发展壮大。

为保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实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

一、登记限制不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应当以不动产权利的成立为目的,即在不动产权利的成立前提前登记,以达到保障权益的目的。

但实际情况是,不动产预告登记只能对不动产权利的一部分内容进行登记,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而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其他内容,如抵押权、租赁权等,无法进行预告登记。

这种登记限制不足,导致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增加了不动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登记流程繁琐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相对较为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的获取、审核、核实等环节耗时费力,增加了登记的成本和时间。

同时,由于登记流程不够简便、快捷,也容易出现不动产交易中的滞后情况。

三、登记机构能力不足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实施需要依赖登记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

但是,由于登记机构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及时、准确地处理登记申请,从而影响了登记的效果和质量。

此外,登记机构的责任认定也不够明确,对于登记中的问题处理不够严格,容易出现不动产权益受损的情况。

四、登记监管不足不动产预告登记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

一方面,由于登记机构的信息封闭和管理不到位,难以对不动产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很多不动产交易主体对于登记制度的了解不够充分,对于登记过程中的问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维权手段。

这种监管不足可能会给不动产交易带来很大的风险。

五、登记信息公开不足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市场参与者很难获取到完整的、准确的登记信息。

不动产工作制度

不动产工作制度

不动产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工作遵循依法、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动产权利归属正确、权属关系清晰、权利限制明确。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注销登记。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五条登记机构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权利状况,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可用。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水平。

二、不动产登记簿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限制等法律状况;(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日期、登记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化方式,具备数据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保持最新状态,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簿。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三)不动产权属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不动产状况。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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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一预备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对这一制度作出规定,但未来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这一制度。

本文意在通过对于预备登记制度的历史和比较法考察,揭示我国未来预备登记制度的可能选择。

一、普鲁士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预备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

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其发展过程以1872年5月5日的所有权取得法和土地登记法为中心,可以分为前、后两期予以说明。

前期的普鲁士法,有两种预备登记,即固有异议登记和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

所谓固有异议登记又称为“为保全权利和顺位的异议登记”,目的在于保全物的请求权。

它首先具有保全权利的消极效力,例如1783年12月10日的抵押法第2部第289条的规定:“任何人在主张无过失,妨害即时行使不动产上物之请求权时,得申请异议登记。

”其中所谓“物之请求权”,除了已经成立的物权外,尚包括物权设定的请求权。

依据同法同部第298的规定,此异议登记一经记入土地登记簿内,其后所为的全部处分和以该处分为内容的登记,被认为不得侵害异议申请人的权利。

其次,它还具有保全顺位的积极效力。

例如依据前引抵押法第2部第299条的规定,异议申请人以法院判决或其他方法,有效主张该物的权利时,该物的权利于异议登记记入之顺位,法律上当然发生优先于其后记入的全部权利。

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与固有异议登记不同,仅有保全权利的消极效力,并无保全顺位的积极效力。

此类异议登记又可区分为:第一,为保全抗辩的异议登记。

该登记是基于抵押权诉讼,债务人为保全其抗辩所使用的登记。

例如在因消费借贷而设定抵押权时,如果设定抵押的债务人并没有受领贷金。

在抵押权登记后38天内,债务人可以以没有受领贷金为由,在抵押登记簿上,记入异议登记。

该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对于取得已登记债权的第三人,不得以未受领贷金的理由提出抗辩。

再如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不同意抵押权登记的涂销时,债务人作为对债权人侵害处分的保全手段,得在抵押登记簿上记入异议。

第二,禁止处分的异议登记或禁止事后记入的异议登记。

此项异议登记与前述的异议登记不同,是普鲁士在实务上的创造,称为“处分的限制”。

主要包括假扣押登记、破产宣告登记、强制拍卖登记、禁治产宣告登记以及对于领主的农民规制登记等。

后期普鲁士法,即1872年5月5日的所有权取得法以及土地登记法,并未将早期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全面废止,而是将其称为预告登记,并承认两种类型的预告登记。

第一,为保全已经成立的物权的预告登记。

例如为保全物权登记的请求权,或权利不成立、消灭的涂销登记请求权。

这种预告登记又被称为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即登记簿存在有误载,其登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对于真实权利人有丧失权利的危险,所采取的保护手段。

在普鲁士法上,尽管没有完全承认登记簿的公信原则,但对于有偿取得登记簿上权利的取得人而言,只要相关事项未记入登记簿,且未为取得人知悉,就不得向取得人主张。

所以真实的权利人为了排除取得人的善意取得,仍有进行预告登记的必要。

另外根据所有权取得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登记簿第二区的权利,因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即使第三人知悉这项权利,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能取得相应的效力。

由此可见,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在于打破登记簿的公信原则,除此之外,并不因预告登记而改变其权利的性质。

第二,为保全物权移转、消灭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例如为保全所有权让与合意或抵押权为内容之人的请求权。

这种预告登记与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不同,它与前述的公信原则也没有什么关系。

就普鲁士法而言,在一般情况下,物权因记入登记簿而成立,或取得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但进行本登记需要取得登记义务人的承诺,如果登记义务人不为承诺时,权利人必须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为承诺意思表示的诉讼。

但诉讼旷日费时,如果登记义务人在此期间对于第三人为权利处分,即使登记权利人此后获得胜诉判决,也没有实际意义。

债权请求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就是针对这一情况设置的保护手段。

二、德国民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德国民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与普鲁士法之间存在承继关系。

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起草人最初就是以普鲁士法为蓝本,作成草案第37条,规定“预告登记,为保全本登记或为保全本登记承诺为目的的请求权,得记入登记簿。

”“有预告登记目的权利者,处分其权利不得侵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该财产于破产宣告场合,其预告登记不失其效力。

”不难看出,起草人心目中的预告登记既包括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又包括债权请求权保全的预告登记。

此草案在议会第一读时遭遇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只需规定为保护任何既存物权的预告登记,无需规定为保护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因此,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第844条就没有承认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而只是承认了保全既存物权的预告登记。

但在议会二读时,情况有所变化,预备登记制度被区分为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人客观地发生效力,因此保全物权的预备登记完成后,与之相悖的处分行为是绝对无效;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备登记仅为所保护的权利人产生相对的效力,因此在侵害预备登记权利人权利的限度内,相悖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二,保全物权的预备登记,依其登记所保全已存在的物权,并决定该物权的顺位。

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备登记,记入预备登记的日期,决定被保全请求权的顺位;第三,在破产场合,破产管理人对于保全物权的预备登记,只是承认已存在的物权。

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备登记,则等于使破产管理人不得不设定新的权利。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用异议登记制度替代以前的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则最终得以承认。

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德国民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

1、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883条-888条,其实质是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作为为保障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登记请求权而设立的预备登记制度,依据第883条第1款的规定:“为保全目的在于转让或废止一项土地上的物权的请求权,或土地上负担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变更这些物权的内容或其顺位的请求权,得在土地登记簿中为预告登记。

被保全的请求权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时,也准许为预告登记”。

可以看出,在德国民法上得依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消灭为目的的请求权以及附期限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应当属于预告登记权利人,且以现在的不动产物权人作为义务人。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5条的规定:“预告登记,根据假处分的指令,或者根据预告登记所涉及的各项土地物权的权利人的同意,而纳入登记。

法院发布的假处分指令,无须证实应保全的请求权已受到危害。

”“在登记时,为了详细说明应保全的请求权,可以引用假处分或者登记许可证。

”不难看出,预告登记,如有不动产物权人的同意,得以不动产物权人为登记义务人。

如经假处分程序而须有法院判决时,则预告登记权利人得依据法院判决径行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也可向法院申请假处分的执行,由执行法院嘱托登记机关为预告登记。

因此,预告登记或因登记名义人的同意,或因假处分而作成。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的规定,假处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物现状的变更,当事人认为存在着将来不能实现其权利或难以实现其权利的危险,而对诉讼物进行的一种处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将来胜诉时无法执行标的物,而对其做出的一种限制处分行为。

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85条的规定,为了预告登记而做出的假处分命令,与民事诉讼法上的假处分略有不同,它无须说明被保全的请求权有不能实现之虞。

故而,预告登记假处分命令的做出无须当事人证明请求权处于危险,恐而后难以执行,只需证明存在着得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即可,但得提供担保金。

为保全债权的请求权所作的预告登记,在德国民法上具有如下效力:第一,保全顺位的效力。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的规定:“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的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预告登记日期加以确定。

”可以看出,预告登记本身并无独立的效力,只是在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

因此,预告登记的命运与效力完全依赖于日后本登记是否可以作成。

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之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

例如甲出卖土地与乙,此时乙对甲的所有权移转的请求权尚未成就,但其担心甲复将土地让与第三人,而被第三人抢先登记,致使自己的请求权无法实现,于是作成预告登记。

待日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条件成就而为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作成之时。

这样预告登记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顺利地实现。

第一,预警的效力。

正是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本登记顺位的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在本登记前对于第三人有预告的意义,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对于日后有本登记可能的认识,不得以善意而为抗辩。

日本学者将预告登记的此项效力称为“警告的效力”。

第二,保全权利的效力。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在对土地或权利为预告登记后所为的处分,在妨害前项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的限度内无效”。

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得为处分。

不过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而言,相对的无效。

因此,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存在或其请求权嗣后消灭,或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义务人的处分表示同意,那么义务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便绝对的有效。

例如甲出卖土地给乙,乙为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后,甲将该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并办理移转登记。

此时该处分因侵害乙的预告登记请求权,对于乙的关系,为无效。

即甲仍为所有人,乙得请求甲为所有权的让与。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以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方式所为的处分,以及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

”在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非登记义务人所为的行为,如强制执行、假扣押、破产等登记,均与登记义务人的法律行为作相同的处理:在此类处分不妨碍本登记请求权的限度内,仍属有效,得与本登记并存;在妨碍本登记请求权的限度内,则失其效力。

此外,依预告登记而受保全的请求权,如没有义务人的中间处分,预告登记权利人需要为本登记时,须经义务人的协助而完成。

如义务人不肯协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得经由诉讼令其协助,而后基于判决为之。

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将不动产复让与第三人而害及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时,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应为无效,自不待言。

然而,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如何主张该处分无效,而达成请求权的实现呢?例如甲出卖土地与乙,乙为预告登记后,甲复将该土地所有权让与第三人丙并办理移转登记。

此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得请求甲为所有权的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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